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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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考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现将执行案件 移送破产审查的流程梳理如下:第一条 移送执行案件进行破产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二)经过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法院 穷尽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虽具有可供执行的部分财产, 但发现被执 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三)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同意 移送破产程序的;(四)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或关联案件众多、 执行标的额较大的。虽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但是被执行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规 定的情形,且执行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破产审查的, 经申请执行人之一 或被执行人同意可以移送的。第二条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一)被执行人涉及职工人数众多、破产后安置困难等重大不稳定 因素,地方党委、政府也明确不支持实施破产清算的;(二)经执行被执行人资产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 且无其他可供执 行财产的;(三)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破产原因,但在执行案件中均非主债务人的;(四)被执行人资产去向不明且有隐匿、转移可能,仅被执行人一方同意移送破产而有破产逃债可能的;(五)其他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第三条执行法院移送破产立案之前的准备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之前,应当先行准备并收集以 下材料:(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组织结构、职工人数、职工债权、对外投资、年度审计报告等情况;(二)关联案件清单;(三)诉讼保全、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四)被执行人的财务账册、账簿、报表情况,必要时应在执行程序中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五)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无法清偿全部 负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分析报告;(六)执行程序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七)其他应当收集的材料。第四条移送决定与暂缓执行执行案件符合移送条件的,经执行部门合议庭评议同意移送 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移送破产审查的移送决定。 移送决定 应载明案号、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息、移送部门、移 送人、移送时间,被执行人具备破产资格和破产原因的事实和理由。 移送决定由执行法院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对具备清偿条件的财产暂缓执行。 从 工作流程上看,执转破主要包括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 三个环节。执转破的决定程序主要规执行部门部如何做出执转破决 定。为了防止执转破的随意性,执转破决定的做出应当经过承办人提 出意见、合议庭评议、院领导审签的程序第五条中止执行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对移 送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关联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告知其他法院中止执 行情况,其他法院被告知后应当及时中止执行; 其他法院不予中止执 行的,由执行法院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 上级法院可对辖区的关联 案件直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对移送破产审查的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中 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第六条移送材料执行法院决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立案的,应当移送以下材料:(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函);(二)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申 请、笔录;(三)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法院穷尽 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四)执行立案信息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民事执行裁定及其 他执行文书;(五)被执行人涉执债务清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六)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书;(七)在执行程序中先行准备和收集的其他其他材料,如被执行人的财务账册、账簿、报表、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破产审查报 告、职工债权、关联案件等。第七条不同意的处理被执行人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条件,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均不同意移送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 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 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规定清偿债权,企业法人被执行 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立案审查受理执行法院在作出移送决定后三日将第七条规定所列材料移送 破产法院立案庭,该立案庭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日 将材料转送给审判部门进行审查,审判部门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三 十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受理。不予受理的应报上级法院批准。 上级法院经审查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也可直接裁定下级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程序的,立案庭在收到相关材料之 日起五日通知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依照破产法第十条规 定(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五日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 通知之日起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 日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 请之日起十五日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 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第九条裁定受理后材料补充受移送法院审判部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三日,将受理裁定移送执 行法院;审判部门认为移送的材料需要补充的,向执行法院发送补充 材料清单,执行法院收到清单后七日将清单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第十条受理后的衔接执行法院应于收到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后七日完成以下工作:(一)将本院有关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案件的债权受偿情况或财产 分配情况汇总成表后移送受理破产案件法院;(二)根据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要求及时解除相关保全措施;(三)将查控的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移交受 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四)通知有关申请执行人依法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衔接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 五日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通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被 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未在法定期限上诉或上诉的上级法院维持原裁定的,受移送法院应及时将接受的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应恢复对该被执 行人的执行。受理移送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裁定书当事人的确定裁定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的裁定书,申请人为同意移送破产的申 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为不予同意移送破产的被执行人; 申 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的,列双方为申请人。第十三条裁定终结执行破产程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法院应于七日将情况反馈给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一)重整计划获裁定批准且履行完毕的;(二)和解协议获裁定认可且履行完毕的;(三)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第十四条参照执行债权人、债务人未经执行程序或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另行提起 破产申请的,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定并参照上述规定做好移送衔接工作。第十五条法律、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新的规定 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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