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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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矿 长:周文中总工办:杨泉编制人:杨思汗安全副矿长:许元树生产副矿长:杨选安机电副矿长:傅成光工会主席:冷清贵二零年八月九日会审时间和会审意见会审部门负责人意见时间机电副矿长安监科长机电科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长技术负责人工会主席通风科长贯彻学习情况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目录一、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4二、公司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6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意义和目的 15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 16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要求 17六、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 18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19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考核 20、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 防止事故发生, 本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公司、矿组织事故隐 患排查;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矿长对公 司、矿长负责, 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 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3 、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 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4 、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 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E、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E级:难度较大,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施工单位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 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5、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 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 A、E类事故隐患矿报公司,A类事故隐患公司报、属地省(区)煤 管局,省(区)煤管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以前报煤炭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不报事故 隐患,不安排安措项目。6 、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 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 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 实、责任落实。7、事故隐患的管理。 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 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 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按照统一报 表纳入计算机管理。8、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9 、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二、公司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 隐患的排查整改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 、 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和集 团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各施工作业点、各业务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以下类型隐患:(一)通用部分1、可能造成死亡的事故隐患。2、可能发生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 患;3、可能发生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二)采煤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设计或上级明令禁止的非正规 采煤方法的设计;2、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贯彻而开工生产的;3、采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放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矿区队领导及安检人员未 到现场的;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5、锚杆支护巷道不进行拉拔试验的;6、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巷道失修严重,威胁行人和运 输安全的;7、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大面积冒顶(三棵柱以上) 或支架倾斜(两组以上) ,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8、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 3个(含 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 个(含 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9、回采工作面顶板坚硬,老塘悬顶面积经常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0、掘进锚杆巷道,锚杆托盘出现脱落或锚杆失效连续达到三根 以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1、巷道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 取加固措施的;12、掘进工作面斜巷施工,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13、巷道贯通时,没有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或没有按照煤矿 安全规定组织贯通的;14、煤矿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地面单位在预算中没有或不足量列支安全投入资金的;1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三)一通三防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煤工作面、硐室风量达不到要求的;2、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 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采 用不合理的扩散风、角联通风的;未经批准的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 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5、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临时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无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6、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或风流中瓦斯、一氧 化碳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末按规定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造成 发火的;8、火区封闭后,未经批准,随意启封的;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 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10、高瓦斯矿井(或采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 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1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13、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4、采区内关键通风设施无专人看管或不闭锁的;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 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16、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的;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 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 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 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人为删除监控计 算机数据的;17、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数据不准或擅自 放限的;18、掘进工作面无实现三专 (专用线路, 专用开关, 专用变压器) 两闭锁或采掘工作面瓦电、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1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20、用动力线或矿灯放炮的;放明炮和糊炮的;停风仍继续放炮作业的;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时,不制定安全措施而放炮的;21、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超限频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22、井下作业地点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 0.5 立方米,浓度达到 2%以上,未采取可靠处理措施的;23、放炮地点附近 20 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或局 部瓦斯积聚而放炮作业的;24、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 1/2 以上, 影响通风安全的;25、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安全技术系列化装备不落实、低瓦斯 矿井采掘工作面供电没有分开或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专用供电线路 的;26、排放瓦斯无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27、采掘工作面、运输巷、煤仓、转载点防尘系统不完善,煤尘 经常超限的;28、井下烧焊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定的措施没在现场完全落 实、烧焊现场没有瓦检员或救护队员监护、 没有持烧焊措施进行烧焊 作业的;29、没有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库手续、现场爆破材料乱扔乱放或爆 炸材料不按时退库,造成爆破材料丢失的。(四)机电运输1、矿井、采区供电线路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 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主要通风机、主水泵、主提升设备 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2、主提升设备各种保护装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主提升设备各 部间隙、过放距离、过卷高度、防坠器等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无可靠措 施及整改计划的;3、钢丝绳没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检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或断丝、磨损和锈蚀超限的;4、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 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的;5、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出现两处 以上失爆的;6、斜井人车轨道扣件不齐全,质量低劣,达不要优良品的;7、斜井(巷)提升系统,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要求, 信号系统不完善、无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8、皮带输送机的打滑、跑偏、满仓、撕裂、急停等安全保护装 置不全或虽有安全保护装置但动作不可靠、失效,未及时解决的;9、供电系统整定与计算无资料,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动作不 可靠,开关操作机构动作不灵活的;10、乳化液泵站距离和压力不符合规定的;11、主提升绞车单人操作没有监护司机的;12、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拆掉过流或 无压释放器不用、短接电机综合保护器的;13、调度绞车、溜子机头机尾没有打设可靠戗压杠的;1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矿井防治水1、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煤或水文地质条 件不清时,在距贯通点 30米(煤巷)或 20 米(岩巷)前,未停止施 工,进行排干积水、清理淤泥或探清水文地质情况的;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 而组织生产的; 采空区内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 未采取有效措施就 盲目进行采掘施工的;3、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水煤柱内进行任何采掘施工的。4、未按照已批准的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有关规定进 行探放水设计的;5、在采掘施工过程中,防、排水措施不落实或管理不到位的;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6、“带水压开采”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 落实的;7、导水断层、陷落柱及其它地质构造,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探查 并留设防水煤柱或煤柱尺寸不够的;8、井巷、钻孔揭露含水层、积水区、导水的地质构造,预计涌 水量大于所在区域排水能力,而未提前采取措施的。(六)矿建、土建工程1、工程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盲目开工的;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 施工的;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 产的;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和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7、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栏、标志、消防通道及有关安全设 施的;8、施工设备无保护设施、带病运转、供电线路不合格、电机外 壳不接地的;9、压力容器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10、施工场地无防灭火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11、起重机械及辅助起重工具技术参数不标明,安全装置不完善 仍在继续使用的。(七)安装工程1、工程无设计文件或审批手续不全,盲目开工的;2、施工所用绞车及其它设备开工前未经检修,带病运转的;3、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不良,文明生产差,威胁施工人员安全的;4、井筒施工时,井上下没有可靠的联系信号或没有足够照明的; 吊索、吊具、吊桶、栏杆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高空作业防坠、防滑安全措施不完善的;6、施工设备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八)地面企业和公司1、“夏季三防” 措施不落实。 流经矿区附近的河流、 泄洪沟淤塞, 排洪不畅,未进行处理;矿区防洪堤坝、防滑坡构筑物起不到应有作 用的;2、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没有进行年度鉴定,安全装置不 完善,违章使用的;3、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按期修定的;4、危险化学品、火工产品没有防护设施和措施的;5、重点防火单位(地点)不制定安全措施而进行动火作业的;6、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而发生的重复隐患;7、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辱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8、带电检修设备的;带电搬迁设备的;停电作业不执行停送电 工作票制度的;9、工业广场游离煤尘浓度大于 4 mg/m3或地面积尘超过2mm没 有采取措施的;10、原煤堆场发生自燃发火的;11、原煤堆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 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使各级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 的安全状况,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促进事故隐患的整改落 实,便于监督检查,促使各区段安全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 化。矿长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全面负责,矿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是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具体负责部门。矿长对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各业务部门负责 实施本职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各区队、班组负责工作场 所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区队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 生产专职人员)是本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征集具体负责人。(一)各区队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及整改制 度,按照分级排查整改、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把重大隐患排 查整改及整改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人。(二)班组、区队必须坚持每班对现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 并排查整改到每个作业岗位、每台设备。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要立即 停产(停运)进行整改处理,对当班整改不了的,要报上一级业务部 门,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落实整改。(三)各部门必须坚持每日对作业地点和岗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整改,汇总、分析班组、区队上报的隐患信息,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和 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及跟踪复查。(五)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召开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分析会,掌握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整改情况,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促和检查。(六)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每月组织召开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 整改分析会,掌握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平衡解决整改隐患所 需的人、财、物,落实整改负责人,确定上报的隐患内容。六、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一)班组、区队每天将重大隐患排查结果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二)各部门每旬将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情况上报分管领 导和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三)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本矿的重大隐患排 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上报。(四)对单位解决不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随时上报。(五)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每月对矿生产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排 查情况进行分析整理一次,对需要公司决策解决的隐患制定整改方 案,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执行“四签字”、“四落实”制度,即: 隐患区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和主 管负责人在隐患通知单上签字。“四落实”即项目落实、措施落实、 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记录、验收记录、有关会议纪要等资料 要实事求是,原始记录要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三)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要做好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跟踪检查工作。隐患整改后,由矿安全生产监督部 门(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填 写重大事故隐患验收单,执行事故隐患消号制度。(四)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整改之前,每月均要上报公司安 全生产监督部。(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每月将对矿上报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 报表统计分析,对排查整改不认真发生事故或矿未查出而由上级单位 查出的重大隐患,将在年底安全综合考评中予以处罚。(二)对按本规定应鉴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问题,矿未在重大事 故隐患分析排查整改中发现或登记上报,被公司安全检查中查出的, 公司将责令现场停产整顿、并组织分析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或未上 报的原因、层层追究矿主管领导或责任者的责任。 对年度内连续出现 两次因重大事故隐患分析排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矿将给予黄牌 警告。对在黄牌警告期间,公司又再次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或未上 报的,将建议公司对责任矿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或解聘处理。(三)对威胁矿井安全和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事故隐患隐瞒 不报的,公司在安全检查中一经发现,除执行上述处罚外,还要对责 任矿按照重大未遂事故同等考核。 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安全第一责 任者的领导责任,通报全公司。九、要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的具体实 施办法报公司安监部审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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