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热点问题应对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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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加班及待遇一般来讲,依法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的法定情形, 分别按 150% 200% 300%勺标准向员工支付相应加班加点工资。【热点问题】1 、奖金津贴能否包含或代替加班工资。2 、加班加点能否全部调休。3 、工资中能否约定包含加班加点工资。4 、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加点。5 、不定时工作制中是否存在加班。6 、班事实如何举证。7 、加班待遇协商不妥,造成职工投诉、甚至引起群体上访或停工事件。【公司应对与处理】1 、奖金或津贴与加班费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存在依法加班加点行为,用人单位就应当依 法调休或支付相应加班加点工资。 奖金或津贴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 用 人单位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等自主决定是否发放。二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2 、加班加点与调休用人单位只能对休息日加班时,可以优先安排补休,其他的时间中安排加班 加点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安排调休,必须依法支付相应加班加点的工资。因此, 加班加点全部安排事先或事后调休的约定或做法是错误的。依法调休具有限制性 和条件性!3 、工资中能否约定包含加班加点工资。此类约定是否可行,现行法律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则上可以约定, 但是如果单位工资支付中“加班加点工资”不足以支付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的, 应当补足,而不能单位已支付来抗辩。这种方式存在多支付或少支付问题,也很难界定工资中哪部分是基本工资, 哪部分是加班工资,操作复杂,易产生纠纷,不主张采用。非要采用这种方式, 建议一定要约定基本工资是多少,加班工资是多少,想以此“浑水摸鱼”达到自 己少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目的,不可能实现的。建议工资要与加班费分开,加班费不列明在工资条里,相应的加班费可以当 场按时按量的发放给职工。4 、出差与加班加点。依法加班加点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安排;而是标准工 时延长时间;三是延长的时间必须是在工作。 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不论是否 出差,均可以视为加班加点。员工虽然在出差期间,但在休息日没有工作而正常 休息时,不是加班行为,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出差津贴同样不能代替加班费。 如果劳动者是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出差的,依法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加班工资。5 、不定时工作制中的加班。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加班费支付的 规定,但北京、上海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上班视为加班。 在非法定节假日上班的, 一律不视为加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果地方法规不存在特别规定,集体合同、 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也没有规定,那么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与非法 定节假日上班的,可以不支付,视为正常上班。6 、加班事实的举证。诉讼仲裁中,现行法律对加班事实具体由谁举证, 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 据(2010) 12号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在诉讼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由劳 动者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但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掌 握加班事实证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否则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此, 加班事实的举证原则可以概括为:“一般举证员工承担,特殊举证单位承担”员工自愿加班,应视为员工对自己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 而不是被动剥 夺,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这里也涉及到举证问题,如果单位仅仅 主张是劳动者自己自愿加班,没有进行任何举证证明劳动者是自愿加班的, 即没 有举证证明劳动者加班是单位指令加班, 还是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有明显的规 避劳动法支付加班费的嫌疑。因为,出勤及加班管理是用人单位管理职责范围内 的事务;如果是单位指令加班,要履行相关程序,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得到员 工的确认;如果是员工自愿加班,要通过申请手续,得到单位审核确认,并保留好相关文件。7 、完善加班加点的日常管理。加班前充分征求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加班需要申请 审批。非审批同意的加班为无效加班,杜绝员工随意加班或假借加班名义行个人 私事的现象。【典型案例】1 、最低工资组成不含加班工资,单位违法拒付被裁决补发纪某系私营鞋厂职工,1996年3月15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求该鞋厂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鞋厂由于要赶活,1996年元旦后每天加班1小时,其中每月还有两个休 息日不休息,但纪某的工资才领到 320元,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外,实领工资130 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70元。企业认为纪某的工资320元已高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而不同意向纪某增补工资。仲裁委员会调解无效。裁决企业补发纪某一、二两个月工资报酬131.5元2 、未经用人单位批准加班,员工主张加班工资败诉王某所在的外资公司对于加班的流程有着明确规定:“公司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公司提倡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不提倡加 班文化。若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员工需向其主管书面提交加班申请, 有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班。”王某因所在岗位为财务工作,每月提交财务报 表之前的几日,工作繁多且任务紧迫,为了及时完成报表工作,王某就在下班后 加班以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王某觉得每次加班都书面申报批准的程序太过繁琐, 就没有履行书面申请的程序而自行加班。一年后,王某劳动合同期满,外资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王某对此非常 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之前一年在公司延长工作 时间的所有加班工资,并出示了其电子考勤记录以证明其在考勤记录内确实有延 长工作时间的事实。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共计七万五千元。公司认为:本公司对加班程序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所有加班都需书面申请并 获得主管签字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司并未安排王某延时工作,王某的加班行为纯 属个人自愿加班行为,与公司无关,因此拒绝支付王某任何加班工资。 仲裁委审 理过程中,王某提供了劳动合同、电子考勤记录和工资单。公司提供了关于 加班流程的规章制度和其他员工的书面加班申请,申请书上有主管签字同意。仲裁委裁决认为,王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有公司安排的, 而是王某自愿进 行的,且公司内部对加班制度有明确的流程规定, 而王某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 申请手续。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加班的加班费缺乏依据,予以驳回。3 、综合工时制企业,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某海运公司经批准从1996年开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海员宫某所在 的船队按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1996年4-5月工作周期中,宫某的船队从出海 到归来期间共遇有三次休息日(每次两天)和一个法定节假日(五一节) 。当日发工资时,宫某要求公司按7个工作日加班发给加班工资。公司以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拒绝发给加班工资。宫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未提出申诉。劳动仲裁委受案后,仲裁裁决:宫某在船队工作期间的休息日视为正常工 作日,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2、宫某在船队工作的“五一”节,公司按不低于 工资300滋给加班工资。当事人双方均接受裁决。4 、为签名确认的考勤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杨某等16人为食品公司员工,突然被通知合同已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终 止劳动关系后,杨某等提出补发加班费等共计 50万元。劳动者主张其每天上班 12小时,每月上班30天,没有休息,单位未支付任何加班费。在诉讼中,该公 司搬来几箱两年来所有的考勤卡。 劳动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理由是该考勤卡 他们并没有签名。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补发加班费30多万元。5 、不能证明已支付加班工资,视为未支付陈某在与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出补发加班费。该公司提供了工资条, 上面反映基本工资720元至1020元不符等,并且已支付加班费,但劳动者不确 认其真实性,理由是他们未在工资条上签名。该公司又提交了银行盖章的每月工 资转账清单,劳动者确认该清单的真实性,但不确认收到加班费,理由是该清单 只反映金额,并没有加班费或其他项目的反映。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补发加班费。【法律依据】1加班时间规定劳动法(1994年7月5 日)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修订)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放假(农历清明当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四)劳动节,放假(5月1日);(六)(七)端午节,放假放假中秋节,国庆节,放假(农历端午当日);(农历中秋当日);(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 按 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 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 假。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贝U不补假。劳动法(1994年7月5 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 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2、加班程序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 号)71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 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3、加班工资标准劳动法(1994年7月5 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 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 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 0%支付劳动者 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 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 的15 0%、2 0 0 %、3 0 0 %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 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 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对v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劳部发1995226号)1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 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 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 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 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 0 0 %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 0%的工资。2. 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 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 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 度工时天数为2 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 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 9 9 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843号)2008年4月2日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 请示(温劳社劳薪2008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 制度。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 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 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 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第二部分假期及待遇【热点问题】1、年休假享受人员的范围2、年休假享受的前提标准3、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4、年休假假日标准5、年休假的程序安排【公司应对与处理】1、年休假享受人员的范围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这里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2、年休假享受的前提标准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连续工作”非指在同一单 位工作,关于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连 续工作满12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月以上的情形, 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月以上的情形。3、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初责令支 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用人单位可以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 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资报酬。4、年休假假日标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 休假的假期。5 、年休假的程序安排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 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 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 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法律依据】劳动法(1994年7月5 日)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 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 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 的300服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 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 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 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 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 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令第 1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 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应当计 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 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 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 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 补足年休假天数。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八(三八 (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 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 1个年度安排年 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按照其日工资收 入的300服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 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个月 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 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 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 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十365天)X职工本 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 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 定执行。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 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 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 职工年休假天数。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 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用人单位还应当 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 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 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 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所有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带薪年 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确保所有职工都能够享受年休假权利。二、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也包括职工在其 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准确计算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 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三、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四、连续工作刚满12个月的职工,其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以下办法折算 确定: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二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 年度剩余日历天数 65天冷天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五、用于计算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 职工应当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资(不含加班加点工资)进行计算,在本单位工作不 满12个月的,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信息管理制度, 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工资表,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职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凭证。七、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 休假的,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 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八、用人单位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 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应当按照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额外支付职 工相当于其日工资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九、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单位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十、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 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 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 况,并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十一、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 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十二、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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