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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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大学生-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介。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7年开始实施,详细内容请参见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07)191号)和关于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64号)。 2、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在校大学生主要功能有哪些? (1)大学生患病需要住院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大学生患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大学生发生意外伤害范围内(例外伤缝合、扭伤、骨折等)的疾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青岛市实行大学生门诊统筹制度,大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看病可享受相应的医保报销。 3、大学生患病住院应如何办理医保报销事宜? (1)患病需住院治疗,学生应凭本人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确认参保身份及交费情况,办理住院手续。学生出院时,只需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即可。 (2)大学生在青岛市住院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医院联网结算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全部费用,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历、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本人医保卡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交至所住医院医保处报销。 (3)大学生在规定假期以及教学计划安排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在外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学生将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等交校医院,由校医院集中到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4)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到非原籍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手续,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经批准后在外地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现金垫付,治疗结束后学生将住院病历、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交到校医院,由校医院集中到医保中心申请报销,报销比例比在本市治疗降低5个百分点。 (6)大学生毕业前因病住院,学校派遣终止日之后仍未出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其费用累计到毕业后按一次住院累计计算,报销按规定办理。 4、大学生患门诊大病应如何办理医保报销事宜? (1)门诊大病病种范围是什么?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门诊大病病种范围:限定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气管哮喘、系统性红斑儿狼疮、尿崩症、溶血性贫血、过敏性紫癜并肾病、癫痫、肺结核等15个病种。 门诊大病按不同病种实行“记账管理”和“限额报销管理”两种报销方式,具体情况可向校医院咨询。 (2)门诊大病的就诊报销流程 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应先办理门诊大病证,参保人持 门诊大病证 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和双处方,按要求就诊。医疗年度期满后,应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具体事宜可向校医院咨询。 5、大学生发生意外伤害范围内的疾病门急诊应如何办理医保报销事宜? (1)大学生发生意外伤害范围内(例外伤缝合、扭伤、骨折等)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将相关材料交校医院,由校医院集中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2)意外伤害报销所需材料包括: 1.普通外伤情况说明表,一式两份。填写后,在表格空白处由党团总支老师写明情况属实,校方无赔偿责任并加盖公章。 2.病历、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发票与用药明细,将发票(挂号费不予报销)按顺序粘贴,计算总数与张数。 3.学院证明,证明该生为本院学生,确实发生意外伤害,校方无责任,并加盖学院公章。 6、大学生患普通门诊疾病应如何办理医保报销事宜? (1)大学生生病后,应该携带本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及学生证,先在校医院刷医保卡挂号并购买病历,获得门诊号,然后经医生诊治开药方,按处方在校医院买药,即可享受相应的优惠。如不携带医保卡,则无法享受优惠。 (2)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无最高限额。大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3)特别提醒: a、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医保卡、门诊病历看病,一经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b、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超过7天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天用量,静脉用药处方原则上不得5天用量,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时,医生应征得学生同意,并要求其在处方、病历上签字确认,相关费用由学生个人负责。 c、大学生应自觉遵守医保管理规定,配合医生进行诊疗,不得强行索要药品或诊疗项目。 d、大学生在本校定点医疗机构外自行治疗或购买药品,不予报销。 e、校医院只按本院医生开具的处方开药,不单独出售药品。 f、大学生在规定假期以及教学计划安排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在外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7、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说明。 自购药品及滋补类药品、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如:美容、镶牙、洁齿、治疗脱发、植发等)、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及在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特别提醒 1、大学生到非原籍医院住院治疗的,如不提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事后将不予报销。 2、大学生在原籍医院住院治疗的,进行医保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大学生原藉住院治疗审批表,一式两份;(2)所住医院住院病历,长期及临时医嘱、麻醉及手术记录单、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出院记录、明细账单、有效报销单据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普通外伤情况说明和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原籍住院治疗审批表可到校医院办公室索取。 4、医保卡挂失、咨询:请拨打电话:12333;补办医保卡:请学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青岛市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3楼1号窗口办理。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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