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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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0149 号(以下简称 149 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 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 149 号文规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 2000 年起,停止 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 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 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 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 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 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 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 述如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对财务制度健全, 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 ”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 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 征管力度的 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 律师事务所的 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 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 各合伙人 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X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 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北京 W 律师事务所是由 A、B、C 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 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聘用律师 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 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 8 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 F 律师每月领取工资 2000 元,此外 F 律师个人 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 1 人 G 每月领取工资 5000 元。 D、 E、 F、 G 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 代缴。 2007 年全所收入总额为 500 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 290 万 元,年度经营所得为 210 万元。ABC 三位合伙人在 2007 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000-2,900,000) -19,200) X.35-6750=231,530 元。(税率表附后)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 “核定征收率 ”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 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 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 弟资比例(或约定比例)X征 收率。另外一种为 “核定应税所得率 ”方式。该种征收方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 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 计算出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 2002123 号文 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 25%. 其计算公式为: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全所 收入总额X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X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 各省规定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 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 .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 200569 号)规定,合伙人交纳个税方式为: 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 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 合伙协议没有 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级次 经营收入额(季度累计)征收率( %)一 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5二 超过 100 万元到 300 万元的部分 6三 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7仍以上述 W 律师事务所为例,该所 2007 年第一季度全所收入 1, 250,000 元,其中A合伙律师收费40万元、B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C合伙律师收费 30 万元,其他人员收费共 25 万元。 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合伙人第一季度 A、 B、 C 三名合伙人共应缴纳个税: 1, 000, 000 X5%+250 , 000X6%=65, 000 元。对上述税金, A、 B、 C 可以约定交纳比例,如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摊。2、聘用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律师固定薪金,可将聘用律师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薪金律师。 薪金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除此之外,不 再有提成收入。根据 149 号文规定,对薪金律师每月收入以 “工资、薪金所得 ” 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上述 W 律师事务所 D 律师,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 1600) X15% 125=535 元。第二类是提成律师。 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 工资。根据 149 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 2002123 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 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 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事务所 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 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税。律师从其分成收 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 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 收入的 30 % ;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 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 %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E律师,按照所内规定,E律师办案费用由个人承担, 并且律所不报销 E 律师费用。 E 律师 2007 年全年收费情况如下:月份 收费额1 100002 120003 30004 5005 200006 150007 400008 20009 200010 300011 250012 10000E 律师各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一月份:10000 80%80%(1 30%) 1600 20% 375=646 元三月份:300080% (130%) 1600 5%=4 元四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五月份:六月份:七月份:80%(130% )1600 20%375=1545 元80%(130% )1600 20%375=985 元80%(130% )1600 25%1375=3825 元1600 元,免征个税2000015000400001600 元,免征个税八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九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 元,免征个税十月份:300080%(130%)1600 5%=4 元十一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 1600 元,免征个税十二月份:10000 80%(130%)1600 15%125=475 元全年合计纳个税: 7959 元。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广大律师事务所, 尽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 律师各月收 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的特点, 但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法规, 对非出资律师收 入仍采取按月计征的方式。 1994 年北京地方税务局曾出台关于个人所得税若 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 1994187 号),在该文件中规定: “考虑律师行 业工资、薪金发放形式的特殊性、对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照特殊行业的计 征办法计算征收。即: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严格预征,年度终了后 30 天内按年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在这种征收方式下,律师每月应纳个税的计 算方法为:年收入除以 12 个月,计算出平均月收入,再按此平均月收入确定税 率计算应纳税金。此种计算方式令律师的税负大大降低。但在 2002 年北京地税 局又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 2002568 号),该文件规定: “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 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 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 从 2003 年 1 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由此可见, 尽管 按月计征的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 但是在新政策未出台前, 律师事务所万不可以 身试法,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将得不偿失。第三类为底薪加提成律师。 此类律师每月既有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固定工资, 也 有提成收入。根据 149 号文规定,对该类律师应以提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后, 余额与律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 “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 该种方式同第二类大致相同, 唯一差别在于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加上每月工资, 故 笔者在此不再赘述。3、兼职律师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 薪金性质的所得, 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 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 (取 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W律师事务所G律师,每月应交纳个税为:5000 X15% 125=625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 经营收入总额减 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 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五级超额累 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 5000 元的部分 5% 02 超过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部分 10% 2503 超过 10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20% 12504 超过 3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 30% 42505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35% 675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全年应该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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