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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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概论第一节 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包括科学发现权,WTO的定义强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二、知识产权的分类(一)狭义:工业产权和版权1、工业产权:创造性成果权(发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版权、计算机软件权)、识别性标记权(商标、商号、其他识别性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2、版权:作品创作者权(著作权:精神权利人身权、经济权利财产权)、作品传播者权(版权的邻接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等)(二)广义:工业产权、版权、科学发现权、对“边缘保护对象”(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刷字体、卫星传播节目信号等)的保护权、商业秘密权三、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一)无形性:最基本的性质(二)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三)地域性(各国的保护规定不同)(四)时间性(有一定保护期限)(五)可复制性(工业可再现性):对版权和工业产权的含义不同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属于私权,主要是财产权,也涉及部分人身权第二节 WTO与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纳入WTO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二、知识产权是构成WTO的三大支柱之一: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TRIPS是WTO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是当前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法: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知识产权的产生、获得、使用和维护的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著作权)法等(一)知识产权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属于国内法的民商法法律部门的一个法律制度,尽管基本原理有明显差异(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三)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是一个国家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分类1、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本国公民、法人的保护)2、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本国的在境外的保护、外国的在本国的保护)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条约直接间接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二)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间的联系三、中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成(一)宪法:第2、12、13、20、22、47、51共七条规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二)知识产权法是民法法律部门的一个法律制度1、中国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25部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含最高检):21部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公安部):1部(三)我国所缔结的国际公约是我国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产权公约15个(四)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18个(其中美国8个)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概况:30多个,5个最重要(一)WIPO通过其国际局管理个国际公约:工业产权公约17个、版权公约5个、其他公约4个(二)WIPO和其他国际组织共同管理的国际公约:二、重点国际公约简介(一)巴黎公约1、对工业产权的定义:8种2、巴黎公约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的独立原则、工业产权必须保护的客体(对象)、临时性保护(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涉及的工业产权)、宽限期(不低于6个月)、强制许可原则3、巴黎公约的最低要求:专利、商标、其他(二)伯尔尼公约1、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性原则2、保护的最低要求:经济权利(9项)、精神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保护期(经济权利一般终生加50年、电影50年、摄影、实用艺术25年)、追溯保护(新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按照条件强制许可翻译、复制但应付费)(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TRIPS的主要特点(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国际公约的保护水平(3)把WTO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有一定的强制性(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2、TRIPS的主要内容(1)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地域独立性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2)新提出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3)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基本肯定,要求成员必须执行的国际公约4个: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基本肯定,要求成员对等执行的公约10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不要求成员执行的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4)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7个方面(5)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属首次)(6)有条件地区别不同类型的成员: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在药品保护方面对最不发达国家照顾。(四)地区性国际公约案例:背景音乐不是“免费的午餐”现在商家都知道播放音乐来吸引顾客,但按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使用这种背景音乐是需要付费的。杭州“九佰碗”餐厅曾播放一首“憨哥哥的歌”为背景音乐,长达1年之久。而“憨哥哥的歌”是著名音乐人樊孝斌和朱德荣创作,两作者把歌曲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授权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由其进行维权。“音著协”发现“九佰碗”公开播放这首歌却从未得到授权,也没支付过使用费,多次交涉无果,只好以侵犯著作权把“九佰碗”告上法院,要求“九佰碗”停止公开播放这首歌,并赔偿经济损失。当时这是我省第一起涉及餐厅背景音乐的侵犯案件,受到多方关注。“音著协”的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董勍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九佰碗”播放这首歌必须经过“音著协”授权,签订使用权的协议,支付相关费用。虽然庭上“九佰碗”极力辩称自己没有侵权,但在“音著协”方的证据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最终,法院认定“九佰碗”构成侵权,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500元。该案例是浙江法院公布的2009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之一。这个案例表明,饭店使用音乐作品同样不是免费的午餐。关于音乐创作者维权,董勍律师说,作者应及时发现作品被侵权并留下证据,及时把维权工作交给专业维权人员,及时起讼维权。第二章 专利法概述第一节 专利的基本概念一、专利和专利权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着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二、专利法(一)专利法的概念: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法的主体(发明人等)、客体(保护的对象)、内容(主体的权利义务)、授予专利的条件、专利办理的程序、专利的实施和强制许可、保护措施、专利代理、涉外专利申请、费用(三)专利法的实质:从法律上确认发明创造是一种财产,给予保护。三、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专利及时定期公开)、国际交流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一、专利权客体的种类(一)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两类)(二)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只保护产品)(三)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符合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具有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1、新颖性:发明及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他人向国务院专利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不丧失协议新颖性的情形: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首次发表,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内容。2、创造性: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我国对外观设计没有规定创造性。组合发明、选择发明(择优配方等)、用途发明(新用途)、要素变更发明(如材料替代)3、实用性(工业再现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二)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1、书面申请原则2、单一性原则:一件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是一件申请。3、先申请原则4、优先权原则(1)国际优先权(第一次在外国申请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内,申请外观设计6个月内,在中国同样申请,第一次的申请时间视为中国申请时间)(2)国内优先权(没有外观设计的规定)5、充分公开原则:技术方案足够清晰和完整,该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提供的是最佳实施方式6、说明书必须支持权利要求书7、申请书修改不得超过原申请文件范围(否则驳回或者引起无效宣告请求)三、专利客体范围的限制(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科学发现,专利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三)暂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领域: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第三节 专利权的内容一、专利权人的权利:有权行使或者阻止他人行使专利相关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促进销售等)、销售权、进口权、标记权、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起诉权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署名权、获奖权、获酬权(中国专利法对报酬最低比例直接规定)三、对专利权的限制(一)一般限制1、专利产品合法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权利用尽)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或者已经做好制造准备,仅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的(先用权例外)3、临时通过中国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协议、条约、互惠依照,为运输工具需要使用专利的(临时过境例外)4、专门为科研和实验使用专利的(合理使用)(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国家专利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准许他人实施专利1、对专利权人未充分实施专利时的强制许可:(1)具备条件的单位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以合理的条件获得专利许可,向国务院专利部门申请后,取得强制许可;(2)专利授权满3年,任何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请求强制许可。2、根据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为公共利益强制许可3、根据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实施重大技术进步的发明而强制许可前提性发明,或者相反)4、对强制许可的限制(1)对被许可人权利的限制:不能独占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2)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限制: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强制许可理由消失,终止强制许可(3)强制许可使用费的限制:使用费协商未果,国务院专利部门3个月内裁决(4)涉及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的特殊限制: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使用,或者法定程序确定的反竞争行为救济的需要(三)计划许可:国有单位发明,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部、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指定的单位在批准的范围实施;集体、个人的发明,参照执行。(四)专利权的地域限制(五)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六)专利权的“权利用尽”:合法制造的专利权产品,首次销售后,专利权即“用尽”,对销售出去的产品没有制约权四、专利权人的义务(一)充分公开发明创造(二)积极实施专利(三)不得滥用专利权1、违反专利权的限制条款行使专利权2、强行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写入“限制竞争条款”3、滥用专利执法程序:无据指控他人专利侵权4、无据以构成“侵权”相威胁:威胁起诉5、不实施也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6、不合理地限制商品平行进口(四)缴纳年费的义务第四节 专利权的保护一、专利保护范围(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标准和依据1、周边限定原则(记载的是权利的最大限度)2、中心限定原则(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结合目的、性质,说明权利,范围过大)3、主题内容限定原则(折中原则):我国采取之(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不能相同或者近似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专利侵权的含义:狭义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广义包括假冒专利的行为(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素1、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赔偿责任才考虑主观过错2、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特别是认定直接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间接专利侵权以及损害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是专利侵权(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最重要的条件,主观过错是认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和假冒侵权行为的另一个构成要件。间接侵权行为:过失和故意均可假冒专利行为:必须是故意才可以(三)任何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1、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2、专利是有效存在的(时间、地域均有效)3、行为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四)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直接、间接)1、间接侵权行为的含义:诱导、怂恿、教唆别人直接实施他人专利,或者以生产、销售、提供专门或者主要是用于实施他人专利的设备、材料、零部件,帮助别人实施他人专利的方式,间接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2、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间接侵害行为,有损害后果,间接侵害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间接侵害人主观有过错(故意)(五)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方法:损失额,侵权获得利益,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方式;专利权人的合理费用,赔偿的合理期限(超过2年诉讼时效仍侵权,起诉日前推2年计算赔偿额)2、行政责任:一般专利侵权,是责令停止侵权。假冒专利的责令停止侵权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的承担,其他专利侵权没有刑事责任三、与专利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冒充专利,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向国外申请专利: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直接民事诉讼(四)专利局工作人员及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概述一、商标与商标法(一)商标和商标权1、商标:法律实体或者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2、商标的基本功能:区别功能,表明来源功能,标示质量功能,广告宣传功能3、商标的分类(1)按商标的保护客体:商品商标,服务商标(2)按商标的用途:制造商标,销售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性的标志),等级商标(同一企业的同种商品按照质量、档次的系列商标),备用商标(暂时不用,留待紧急时使用)(3)按商标使用者:个体商标(独家),共有商标(两家以上),集体商标(团体、协会等注册,表明成员资格)(4)按商标构成: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全息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5)按商标表现状态:静态商标,动态商标(6)按商标的特殊性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公众熟知的商标,联合商标(在同样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防止他人注册造成混淆),防御商标(防护商标)驰名商标可以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同同样的商标(7)按注册状况: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8)按所有人的国籍:本国商标,外国商标4、商标权(商标所有权):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二)商标法1、含义: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商标权主体、客体、内容等等二、其他商业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总称),商业外观,商品名称(商品通用名称、商品专用名称专用名称可以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标识,商务用语,商品化形象(人或者动物的艺术形象姓名、签名、肖像、声音等),商业共用标记(各类标准记号),商誉三、与商标相关的其他设计:外观设计(产品外部的艺术性或装饰性设计),商品外观,商品包装,商品装璜第二节 商标的注册审查一、对形式条件的审查商标申请原则: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商标注册分类申请原则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一)合法性审查(二)显著性审查(三)在先性(新颖性)审查1、符合申请在先原则2、符合优先权原则(6个月)3、不得与在先的商标权冲突4、不得与失效不到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四)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厂商名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五)非功能性审查(主要针对三维立体商标)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及其限制一、商标权的内容(一)专有使用权(二)禁用权(相同的或者近似的)(三)续展权(期满宽限6个月缴费)(四)转让权(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不允许分割转让)(五)许可使用权(六)争议权(对注册商标5年内有争议权)(七)变更权(八)标记权(九)注销权(主动注销后消极失效)(十)起诉权(十一)质押权(十二)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二、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义务:商标必须使用,商标标注规范,保证商品质量,缴纳费用三、商标权的限制:(一)以核准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为限(二)在先使用(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类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三)无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善意使用)第四节 商标权的保护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一)商标侵权的含义: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使用包括作为企业的字号、域名、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二)假冒商标的含义:未经许可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使用相同商标的。(三)商标侵权的构成要素(与专利侵权相同)(四)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五)如何判定商标侵权(六)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三、驰名商标的保护:“个案处理、被动认定”原则四、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一)违法注册商标(二)违法使用注册商标(三)违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与定牌加工(四)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五)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六)其他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案例:中国专利(香港)有限公司代理香港某公司于1993年1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公文箱、旅行箱商品上注册“Harvard”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Harvard”的商标,并在第428期商标公告上公布初步审定公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哈佛大学,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美国哈佛大学的异议理由是:美国哈佛大学为世界驰名的大学,校名“HARVARD”已在许多国家作为教学服务标记获得注册,此商标应当属于驰名商标,此外“HARVARD”商标还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分别在国际分类第25类、16类、18类商品上进行了注册。被异议则构成对本校商标的复制和仿冒,极大地淡化了世界驰名的“Harvard”的显著性。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Harvard”系人名,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况且哈佛大学素以教育著称,一般消费者不会误认被异议人所制售的产品系异议人所制造。 处理结果: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认为,“Harvard”虽然是人名,但由于哈佛大学知名度较高,已使“Harvard”与美国哈佛大学有着一种极其密切的联系。况且异议人已在世界数十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HARVARD”商标,该商标亦为诸多国家消费者所知晓。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出处产生误认。故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19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82830号“Harvard”不予核准注册。案例评析第一,“Harvard”其本身虽为普通人名,但其因被哈佛大学长期使用而产生显著性。第二,被异议人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恶意注册。 商标法第27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对于“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了解释规定,其中规定的第(2)种情形涉及到注册手段的欺骗性,特别是涉及到商标本身的欺骗性,使消费者因该商标而误认商品出处。本案的异议商标“Harvard”就有这种性质。因为“Harvard”商标属于哈佛大学的名称,而且已经为哈佛大学注册为教育商标,在其他类别上也有注册,已虽然为人名,但已具备显著性,成为驰名商标。如允许香港某公司注册“Harvard”商标,必使消费者误认商品出处,故香港某公司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Harvard”具有欺骗性,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案例: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2003年,蓝野公司的总经理梁永华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不久,他找到合作厂家,把“蓝色风暴”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上。2005年,世界饮料巨头百事可乐在国内开展一个名为“蓝色风暴”的大规模促销活动,宣传攻势猛烈,还请了周杰伦、古天乐作广告,宣传耗资上亿。 于是,梁永华的“蓝色风暴”啤酒在销售中不断被各地工商部门认为侵犯百事可乐公司的商标权,销售一度受阻。“我是蓝色风暴商标真正的主人李逵,却被认作是李鬼。” 梁永华说,迫于无奈才起诉百事可乐挽回声誉。“这就像一场蚂蚁撼大象般的对抗。”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蓝野公司的代理人吴报建说,接案子时,他感受到一股巨大的压力,但没有太多犹豫,调查取证后,他信心十足,还和蓝野公司签协议:如果不能胜诉,他将分文不取。他认为,百事的侵权事实很清晰。“但是百事投巨资宣传,却不知道“蓝色风暴”已被注册成商标?让人费解。”因此,浙江蓝野酒业公司状告百事可乐广告宣传中使用“蓝色风暴”的主题,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并索赔300余万元。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蓝野公司败诉,两点原因:百事使用“蓝色风暴”是标识,而非商标,百事也没有侵权的主观意图。吴律师再上诉,终于在2007年5月,高院推翻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百事侵权事实成立。两次完全不同的判决,吴律师解释说,这是因为对事实的不同认知,商标是否侵权,只要客观上有可能造成混淆,就可以认定,而不论混淆者是否有过失、是否主观故意。“标识与商标的关系就和男人与人的关系是一样的”,吴律师说。历经起伏曲折,赢得官司的吴律师说:“胜诉的意义在于对侵权的认定,这是规则的胜利,超越了大小、中外、强弱的势利判断,世界知名品牌同样要遵守中国的法律。”第四章 版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版权基本知识一、版权(著作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版权的经济权利: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权(翻译权、改变权、注释权、汇编权、制片权),传播权(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续权(转售的版税权),质押权(二)版权的精神权利:发表权(是否及如何公之于众),署名权(真名、笔名及是否署名),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禁止歪曲、篡改、贬毁作品),收回权(收回并禁止他人发行自己申明收回的作品)二、版权的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三、版权与版权邻接权的关系四、版权法五、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第二节版权保护的客体一、版权保护的对象:主体及客体(一)作品(二)作品的分类: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单位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有审美意义),摄影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模型作品(二)我国著作权不保护的客体: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国家机关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公约及WTO以外国家作者的作品首次出版国不是公约成员国,与中国没有版权保护协定,如伊朗(三)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客体:出版者权(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表演者权(表演者的表演行为),录制者权(录音录像作品,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视节目)第三节 版权的权利归属一、版权的归属(一)版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组织是作者,著作权归作者。(二)单位作品(三)职务作品(四)委托作品(五)合作作品(六)汇编作品(七)演绎作品(八)影视作品(九)作者不明:除署名外,原件持有人行使其他著作权“著作权限制”:将中国已发表个汉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将已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可以不经同意,不付报酬二、版权的继受归属(一)公民死亡后(二)单位变更、终止后(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四)作者不明作品的继受 第四节 版权保护期一、版权保护期的起算二、版权的保护期三、邻接权的保护期对外国录音录像制品按版权保护,不是按邻接权保护,保护水平比国内高 (出版物版式设计保护期10年)第五节 版权的内容和限制一、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二、邻接权的保护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一)权利限制的原则(二)合理使用(三)法定许可: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四)版权对邻接权限制第六节 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条件一、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条件依法自动产生保护二、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出版者、制作者对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盗版问题三、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更多采用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不断降低犯罪标准,提高打击力度(2004、2007年的解释)四、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案例:电视纪录片诗人徐志摩著作权纠纷案徐志摩,是位才华横溢,有如天马行空的诗人,其活动于文坛不过十年,但留下了无数令人惊叹的永难磨灭的瑰丽果实。在徐志摩诞辰周年,海宁电视台和浙江电视台决定联合制作电视纪录片诗人徐志摩以示纪念。该片由海宁电视台负责出资、拍摄等前期制作,浙江电视台负责录音、剪辑、字幕等后期制作,于年月在浙江电视台首播。后浙江电视台将该片作为交流节目送中国纪录片学会,由中国纪录片学会发送各省级电视台及中央电视台播出。该纪录片制作精良、深得好评,于年获全国纪录片彩桥一等奖,年获浙江省新闻二等奖。但意想不到的是曾参与纪录片摄制的顾永棣一纸诉状将海宁电视台、浙江电视台及该纪录片的撰稿人刘险峰、编导徐新民告上了法庭。原告顾永棣诉称,因本人对徐志摩有一定研究,在海内外出版过有关徐志摩的著作部,海宁电视台邀请自己为诗人徐志摩剧本的撰稿人。其撰写了第一、二稿,提供文史资料、背景资料及图片照相,联系并采访著名学者及作家,且自始自终跟随摄制组,担任联络采访、咨询及其他事务。但该片署名、对外送播、参加评奖、奖状署名及修改,均由徐新民及海宁电视台操作上报,从未与其联络过。后该片在浙江电视台首播,浙江电视台将其署名为文学顾问,但在中央一台播出时却将原告的名字勾销。原告为该片参与工作近一年,除领取元出差补助外,未得到稿酬及津贴,连奖金也分文未得,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荣誉权、获得报酬权及修改权,并对原告造成极大精神损害,故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分别在中央级、省级及嘉兴市报刊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万元及精神损失费万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诗人徐志摩是海宁电视台和浙江电视台联合制作的,所以电视纪录片的著作权应归海宁电视台和浙江电视台共同享有。顾永棣不享有诗人徐志摩的荣誉权、获得报酬权和修改权。海宁电视台在该纪录片片尾将顾永棣署名为“文学顾问”未违反法律,且顾永棣当时并未异议。顾永棣诉称诗人徐志摩年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时,删去了“文学顾问-顾永棣”一栏,侵犯其署名权,但顾永棣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顾永棣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三年后,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徐新民、刘险峰作为海宁电视台的职工,为纪录片编导、摄影、撰稿,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徐新民、刘险峰在该纪录片的编导、摄影、撰稿上享有署名权。顾永棣称其是纪录片的撰稿人,刘险峰撰写的解说词也是根据其撰写的内容而来,但顾永棣既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也与本案事实不符。所以顾永棣以海宁电视台、浙江电视台、徐新民、刘险峰侵权为由,要求四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永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顾永棣承担。启示:人类已经步入新的世纪。而知识经济的崛起是这个世纪的重大趋势,是这个时代的鲜明特征。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日益频繁。在这个社会中的任何人或单位都极有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而单位在创作作品的时候,往往是指派自己的职工参与实际创作和操作,更经常会外邀创作所需的有专长之能者参与。这时候,职工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外邀者之间就可能产生这样的纠纷。以从事作品创作为主业或涉及著作权纠纷问题较多的单位,应充分运用这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尤其注意在合同中约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分享,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应积极收集与保管相关证据,以防在被侵权或产生纠纷后空说无凭、束手无策。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基本概念(一)竞争: 1、合法竞争 2、非法竞争(二)垄断1、合法垄断:自然垄断(合法竞争的结果)、法定垄断(知识产权)、国家垄断(事关国计民生)2、非法垄断: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滥用经济优势、联合损害竞争对手利益、通过企业兼并谋求垄断(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成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关系主体:经营者、公用企业或其他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关系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对象商标、商号等商誉、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关系内容四、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一、基本概念(一)商业秘密:经营者对外保密,不为公众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商业秘密的基本特性:新颖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管理性)(二)技术秘密(技术诀窍)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作用(一)是对专利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重要补充(二)是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公平竞争的需要(三)是开辟世界市场,发展国际贸易的保障(四)是保护信息、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手段三、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2004年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新解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张小泉”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纠纷案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于1964年8月经核准注册“张小泉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1991年2月,原告获得中文“张小泉”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1997年4月,原告的“张小泉牌”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成立于1956年1月。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开业之初就在产品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1987年1月,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获得了“泉字牌”图形商标注册证。1993年10月,国内贸易部授予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为中华老字号。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由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占股本90)与他人共同投资开办。原告认为,两被告使用“张小泉”字号,并在销售的商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文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判决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与被告的企业名称权虽然客观上存在着冲突,但是,上述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故不能简单套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张小泉”品牌的形成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历经数代人艰辛努力,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原告与被告均对“张小泉”品牌的形成作出过一定的贡献。鉴于上述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等原则,因此,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侵害、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或“上海张小泉”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侵害。因此,判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六章 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第一节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程序文档,核心是计算机程序二、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新的计算机保护软件保护条列2002.1.1实施1、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客体:程序、文档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软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依法自动生成保护3、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登记:不是行政处理的前提条件4、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5、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权利归属(1)原始归属:合作开发软件,委托开发软件,任务开发软件,职务开发软件软件条件更倾向加强“职务开发软件”的保护(2)后继归属6、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自然人终生加50年;组织为软件首次发表后50年,开发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7、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权利限制:只有合理使用限制,没有法定许可8、计算机软件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三、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计算机程序的精华是思想内涵,不是其表现形式,版权只能保护形式,无法保护思想。2006年的规定进一步放宽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商业方法”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四、计算机软件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1、要充分了解以“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特殊重要性2、为“商业秘密”保护积极创造条件:关键是对软件采取法律、行政、技术性措施加以保密3、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软件的开发过程中:通过特殊的保密措施对个别关键的独立软件或关键部分加以处理4、商业秘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有广泛的法律、法规适用性,便于操作5、商业秘密保护的局限性:一旦被公开或泄露,就失去存在条件(二)计算机软件的商标保护:适用于已经成为商品、上市发行的计算机软件,没有上市发行的软件不适用(三)计算机软件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其他方法不能解决问题时,借助该法第三节 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一、集成电路的基本知识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要件:原创性,形式要件(使用;登记和公开(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1、国民待遇原则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内容:复制,投入商业利用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限制(1)合理使用(2)对强制许可的限定(3)善意使用(不知情而投入商业利用,知道后可在存货和已有订货的范围继续使用,但需支付合理许可使用费(4)权利用尽4、保护期限:申请日或者首次商业利用后10年,完成后15年不再保护三、集成电路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一)利用专利保护:尽管是有效手段,总体有明显局限性(二)利用版权保护:保护很薄弱,引发许多问题(三)利用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第四节 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二、现代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现代生物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现代生物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以知识产权有效地保护现代生物技术的成果,促进和推动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支持(二)现代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涉及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欧盟关于保护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版权保护:只是设想,尚无实际意义。、专利保护()国外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专利法保护:微生物菌种和遗传物质;生物制品(疫苗等);获得生物体的非生物学方法(遗传工程方法);获得生物体的可重复再现的生物学方法(育种等);微生物学方法(发酵制取维生素等)(三)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什么类型的知识产权来保护现代生物技术:多数国家是专利保护,不排除以商业秘密为辅助保护手段、如何以专利来保护现代生物技术()现代生物技术的智力成果是发明还是发现:将本领域的科学发现用于工业,或能够确定其应用价值,这些发现可以转化为发明,成为专利保护对象()专利保护生物体的范围:微生物,植物和植物新品种,动物和动物新品种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包含人体遗传物质的生物体()克隆技术(无性繁殖)是否应当专利保护:克隆羊“多利”的细胞核移植项申请获得英国专利三、现代生物技术涉及的法律和伦理道德问题、现代生物技术是否需要法律保护:离不开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现代生物技术是否需要单独立法保护:现代法律体现可以保护,不必单独立法、现代生物技术直接涉及公民的生命权、生存权、隐私权等,已超出私法范围,应当由宪法和公法调整和维护(二)现代生物技术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已经从法律上给予限定的伦理道德问题:比如中国专利法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伦理道德问题涉及面广、不断发展变化,仅仅依靠知识产权法无法解决,需要依靠其他法律及社会公德原则解决、有待于法律进一步界定的伦理道德问题:离开人体制造人体器官的法律道德问题,脑死亡、心脏死亡和人体死亡的关系,克隆人的道德法律问题第五节植物新品种保护一、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美国年以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年颁布植物品种保护法,进行双重保护,目前有多个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独立原则、优先权(个月)未经育种者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包括农民用新品种培育的“繁殖材料”自己种植也不允许三、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专利法不保护植物新品种,现在是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列保护(一)植物新品种的定义、植物新品种: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不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生物材料):植物种子及植物体的其他部分(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权利内容:中国的保护条列符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年文本(不允许商业目的的使用),与年文本有差异(不以商业销售目的为限)、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强制许可: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作出强制许可决定,合理费用协商不成,对裁决不服,个月内诉讼、临时保护:初步审查公告至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繁殖材料的,有追偿权授予植物新品种的条件、新颖性:申请日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未超过年,中国境外销售藤、林木、果树、观赏未超过年,其他年、特异性(区别已知的品种)、一致性(除可预计的变异,特征或特性一致)、稳定性(反复繁殖或者特定繁殖周期结束,特征或特性保持不变)、适当的名称(四)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批准:驳回申请,个月内请求复审,个月内复审决定,不服日起诉(五)保护期限:藤本、林木、果树、观赏年,其他年 第六节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一、标准与标准化标准几千年历史,近代标准化多年历史现行项国际标准,我国提交或者主持制定的近项占总数的;国际标准机构,我国参与个小组,英国参与、美国、德国、法国、日本二、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不容回避(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知识产权进入技术标准已成定局:专利联营(将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自然捆绑在一起,在业尤其明显)(二)不同类型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联程度不同:法定标准政府设置,强调公开性、通用性、一致性、系统性事实标准单个企业(美国微软公司系统和英特尔公司微处理器结合的事实标准)或者少数垄断企业共同设置(如机标准)(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不同关联关系最密切的知识产权是专利和技术秘密所出版的标准化文件涉及版权问题三、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不能滥用对技术标准市场准入进行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1、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协议;2、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美国以此否决戴尔公司收费主张)四、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应妥善处理(一)制定技术标准应尽可能结合自己的知识产权增加创新投入,力求掌握核心技术,再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做大做强,形成事实上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在高新技术标准中不求垄断,而要在标准中占有一席之地提出标准不等于占有市场,市场主要由企业的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和产品决定(二)采用技术标准应当充分注意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引进一项先进技术或新产品时,要首先将有关的技术标准(特别是其中的“私有协议”)和知识产权的状况及问题搞清楚,再作出决策(三)应当重视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的衔接、配合标准不能与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冲突利用法律法规制止他人滥用技术标准(四)标准化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应该密切配合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高通公司坐拥标准(如),靠知识产权赚取丰厚利润,韩国企业,向高通公司支付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第七节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一)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问题(二)作品和录音制品在网络环境下传播的问题未经允许,将网上传播的作品“下载”或者将合法购买的电子出版物“上网”构成侵权(三)对作品和录音制品技术保密的问题:对其解密构成侵权(四)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权利管理信息问题:复制的作品向公众传播时出现“权利管理信息”(五)数据库的保护问题:没有统一的解决中国著作权法可以按照汇编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数据库二、网络环境中商业标记保护的新问题(一)域名相关的主要概念(二)域名与知识产权、域名属于商业标记、域名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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