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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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名称:* 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精装修工程 半成品和成品保护措施一、成品保护基本措施1. 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2. 对已完成的区域,牌专人负责保管和开门工作,凡未经许可一概不得进入3. 根据各部位的特殊性,制定详细的成品保护措施4. 严格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班组对各自成品进行专人保护5. 加强成品保护教育,制定和贯彻以上保护条例,对于损坏成品着实实行罚款制度二、成品保护职责项目经理:*组织对完成的工程成品进行保护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副经理:*a.制定成品保护措施和方案b.对保护不当的方法制定纠正措施c.督促有关人员落实保护措施材料员:*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制成品进行保护班组负责人:*1.对上道工序产品进行保护2.本道工序产品交付进行保护三、精装修施工对前道施工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3.1 土建成品保护3.1.1 精装修工程施工中如须在土建墙体、楼板、结构梁及柱等开洞、开凿,应事先同监理和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及向相关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联系,并取得书面认可方可施工。未经过许可严禁在土建结构上随意开洞、开槽、擅自切割结构钢筋等。取得书面认可后在土建结构上或其他材质的墙体开洞、开槽应按图纸要求、先划线后再进行施工、施工中应采用必要的专用工具。3.1.2 水泥砂浆找平层完成后,24小时内不得在上面走动或踩踏,在已经完成的地面找平层上推小车运输时,应先铺脚手板车道,防止破坏找平层。严禁在已完成地面上拌合砂浆。3.1.3 现场设置施工设备时,应用脚手板垫高,防止油污污染墙地面。如有污染应及时清理。在进行电、气焊、切割等施工作业时,应采用隔离措施,防止损坏已做好的墙地面。3.1.4 在现场建立临时库房或堆放材料时,应采用隔离措施,并特别保护土建完成的墙、柱、楼梯踏步等阳角部位。3.2 对幕墙保护3.2.1 精装修施工如需要在幕墙结构上支撑、固定施工,应书面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得到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3.2.2 保护好幕墙、门窗铝框的保护膜,玻璃部位应采取挂贴醒目标签等措施进行保护。3.2.3 应对外幕墙、门窗等施工或运输出入部位制作木盒子等进行二次保护,对落地窗等玻璃低部位应采用板材隔离。3.3 对水、电、暖等其他配套产品保护3.3.1 精装修施工单位施工时,如遇到水、电、暖等其他专业施工已经完成部位影响装修施工时,应书面通知监理、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得到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3.3.2 精装修施工与各专业交叉施工时,互相配合、互相保护、不得推拉踩踏已经安装的产品,特别是已保温完的管道和风管。3.3.3 必须对所有灯具、面板等产品进行封闭围护,以防丢失和损坏。3.4 消防设备成品保护3.4.1 消防水系统所有带压管,在打压试验完成后,如与其他专业管道打架,非消防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消防管,应通知有关专业人员协商解决。消防联动、报警线缆铺设完成后,都有一定的余量,非消防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剪短、抽走、挪作他用。3.4.2 消防喷淋头上好后,禁止用明火烧,禁止用重物敲击,禁止随意挪动喷头。3.4.3 消防报警探头、喇叭、手报按钮、声光报警器、报警电话插座、消防栓箱安装完毕后,禁止非本专业人员随意拆、搬弄。3.4.4 消防中控室自移交消防专业施工队之日起禁止其他人员入内,如必须进入时应由审批手续方可进入。四、精装修施工成品与半成品分项保护的具体措施4.1 装饰原材料保护4.1.1 所有原辅材料经工程部验收合格后,由施工方仓库管理员负责材料入库,做好入库手续,并按规定标记清楚,严禁混合堆放。只有检验合格的材料及成品可进入成品库。施工方成品库管理员对入库分类存放,并进行清楚标识。材料库及成品均须按规范进行管理,做好防尘、防霉、防火等工作,所有材料均应进行覆盖,并登记造册。4.1.2 所有材料储存时均应制定保护措施,存放时底部使用水平木材垫平,每层之间须以薄木条隔离、且材料堆放最高不应超过10层;玻璃须竖直存放在专用支架上,每块玻璃之间有隔离纸。4.1.3 工厂材料搬运中所需运输均应有防护措施,禁止铁件、硬件等直接接触,以免损坏材料。4.1.4 材料加工平台须按规定铺垫毛毯,并注意不得有杂物、严禁在平台上拖动、碰撞材料,所有材料移动须垂直抬放。4.1.5 加工完成的材料或成品、半成品,须将表面及内腔的杂物全部清除,并进行清洁及在成品表面加贴保护膜。4.2 吊顶成品保护4.2.1 吊顶工程须要在水、电、暖通等安装施工完成验收后,相关单位书面会签后封板免返工造成成品破坏。4.2.2 做好邻窗、邻幕墙部位的维护阻止板材受雨淋、日晒。4.2.3 吊顶装饰板安装完毕后,不得随意开凿,如果需要安装设备,应用电钻打眼,严禁开大洞。4.2.4 吊顶内的给水管道须要试压完成验收后,注水后施工下道工序,如施工中有对给水管道损坏可及时发现、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4.2.5 顶部管道阀门部位,注意预留检查孔,以防上下人操作吊顶。4.2.6 安装灯具和通风罩等须在顶部采用加固措施,避免安装灯具、通风罩时顶部局部受力造成成品破坏。4.2.7 不得将吊杆吊在吊顶内的通风、水管等管道上,以防损坏暗管。4.2.8 吊顶安装完后,施工而不得使用或搬运超高材料和人字梯。4.3 大理石和花岗石饰面板4.3.1 观感要求:4.3.1.1 板材与协议板同时平放在地面上,距1米处目测时无色差4.3.1.2 板材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翘曲、裂纹、砂眼、凹陷、色斑和污点,不允许有正面角棱缺陷;板材的抛光面应具有镜面光泽(磨砂面除外);板材表面严禁出现泛碱和锈斑;嵌缝应密实、平直、嵌缝材料色泽应一致;4.3.1.3 阴阳角完整、饱满、挺拔;4.3.2 技术措施4.3.2.1 板材不应水平堆放,堆放时应用软木进行衬垫,防止施工交叉污染,不宜堆放在室外,否则应采用薄膜覆盖等措施进行保护;4.3.2.2 石材铺贴完成粘结达到强度后,将表面清理干净后,材上要全数铺设防护薄膜并铺设木板,防止踩踏碰坏污染石材饰面;4.3.2.3 后续施工对石材表面易造成损伤部位或施工通道部位,须对石材表面覆盖保护膜,阳角部位绑扎软木制品等附加保护措施;4.3.3 组织措施4.3.3.1 材料铺装前应全数检查有无缺陷,并对完好品作相应标识和记录;4.3.3.2 大理石饰面板工程一般宜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并通过验收后进行;4.3.3.3 石材如有嵌缝材料,应在现场事前进行嵌缝材料和石材相容性的试验,保证施工时相互不污染;4.3.3.4 有油污的作业场所距石材堆放和完成品,施工距离应不小于10米;4.3.3.5 地面石材施工期间,粘结强度未到时,要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并由专人值勤指挥不允许踏入饰面区域;4.3.3.6 搬动高凳、架子、爬梯时,不能碰撞石材完成面。如有必要在石材铺贴好的区域施工,高凳、架子、爬梯脚下必须安装橡皮垫保护材料。4.4 不锈钢饰面板4.4.1 观感要求:a. 表面无裂痕、划痕、锈斑,边角无缺陷和毛刺;b. 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和花纹一致;c. 嵌缝应密实、平直,嵌缝材料色泽应一致。4.4.2 技术措施:4.4.2.1 材料进场后应水平堆放,堆放面应大于板材尺寸,堆放面的表面平整度应不低于密度板的要求;4.4.2.2 材料进场时应有专用保护贴膜;4.4.2.3 材料安装完成后应清洁检查,当表面观感符合要求后,应重新贴膜保护,并应在膜层外附加厚度不低于10mm的泡沫板进行保护。4.4.3 组织措施:4.4.3.1 材料进场时、安装完成后均应对材料观感进行全数检查,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公司须按户、按件做好相应记录;4.4.3.2 不锈钢饰面板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后进行;4.4.3.3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4.5 装饰镜子4.5.1 观感要求:4.5.1.1 镜面应平整、洁净、表面无裂痕、划痕、气泡、夹渣、边角无缺损并应有磨边处理,镜面影像不变形、无晕眩、色泽一致;4.5.1.2 镜背涂层不得有污染、缺损和划伤。4.5.2 技术措施4.5.2.1 材料进场时应密封包装,镜面应用软膜保护;4.5.2.2 材料安装完成后应清洁检查,当表面观感符合要求后,应在表面附加厚度不低于10mm厚的泡沫板进行保护;4.5.2.3 经验收合格后,应做好防碰撞警示标识。4.5.3 组织措施:4.5.3.1 材料进场后不宜水平堆放,堆放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4.5.3.2 材料安装前应全数检查观感质量;4.5.3.3 镜子安装宜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后进行;4.5.3.4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4.6 装饰玻璃隔断4.6.1 观感要求:4.6.1.1 表面应平整、洁净、无裂痕、划痕、气泡、夹渣、边角无缺损并应有倒角和磨边处理;4.6.1.2 玻璃内影像不变形、无晕眩、色泽一致;4.6.1.3 夹胶玻璃边角处中性结构密封胶须完整覆盖,不得有缺损,玻璃无泛黄。4.6.2 技术措施:4.6.2.1 材料进场时应密封包装,并应用软膜保护;4.6.2.2 材料安装完成后应清洁检查,当表面观感符合要求后,应在表面附加厚度不低于10mm厚的泡沫进行保护;4.6.2.3 经验收合格后,应做好防碰撞警示标识。4.6.3 组织措施:4.6.3.1 材料进场后不宜水平堆放,堆放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4.6.3.2 材料铺贴前应全数检查观感质量;4.6.3.3 装饰玻璃隔断宜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后进行;4.6.3.4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4.7釉面内墙砖和地砖4.7.1观感要求:a. 不允许有开裂、夹层和釉裂;b. 材料背面磕碰深度不得超过砖厚的二分一;c. 距离砖面1米处观察无剥边、落脏、釉泡、斑点、液纹、缺釉、烟熏、图案缺陷和正面磕碰;d. 表面洁净、图案、色泽一致,符合设计要求。4.7.2 技术措施:4.7.2.1 地砖铺贴完成后先对表面进行清理和清洁,并检查观察质量,符合要求后采用泡沫质薄膜上铺软木层进行保护,保护应有防止正常走动时脱落的措施;4.7.2.2 地面瓷砖铺贴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在砖缝处粘贴美纹纸,防止砖缝污染。4.7.2.3 阳角部位须采用专用塑料护角条保护。4.7.3 组织措施:4.7.3.1 材料进场后不应水平堆放,堆放高度应不超过1米;4.7.3.2 地砖应在地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后进行;4.7.3.3 材料铺贴前应全数检查观感质量;4.7.3.4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 4.8 实木复合地板、木地板4.8.1 观感要求:4.8.1.1 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治、板块无裂缝、面层无划痕、掉角和缺棱等现象。4.8.2 技术措施:4.8.2.1 材料进场后应立即运至仓库或施工地点,严禁堆放在室外;4.8.2.2 材料进场时,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的包装箱内,防止地板表面受损或污染,板与板之间应防软垫隔离;4.8.2.3 铺装前应小心拆开地板包装材料,禁止采用刀片或硬质工具拆除包装,防止划伤地板;4.8.2.4 铺装完成后须立即进行处理、清洁、并铺设必要的防护材料。4.8.3 组织措施:4.8.3.1 铺设前应将房间打扫干净,并检查工具、施工人员整洁情况;4.8.3.2 铺设时整体应从里向外施工,铺设完成后不得穿鞋进入完成施工的区域;4.8.3.3 铺设前后均应对地板表面观感进行全数检查,对不符合观感要求的一律予以更换;4.8.3.4 地板铺设应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饰面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4.9 成品门4.9.1 观感要求:4.9.1.1 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腐蚀斑点;4.9.1.2 表面无划痕和磕碰痕迹;4.9.2 技术措施:4.9.2.1 成品进场时应有完整、可靠的包装。4.9.3 组织措施:4.9.3.1 成品安装前后应对表面观感进行全数检查;4.9.3.2 应在隐蔽工程、平顶、墙面装饰施工,以及安装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4.9.3.3 成品安装完并经验收后,应采用泡沫膜进行防护包装。4.10 进户门和户内门、门扇、门套4.10.1 观感要求:4.10.1.1 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线条顺直、按缝严密、色泽一致,无锈蚀;4.10.1.1 无裂痕、翘曲、划痕和碰伤。4.10.2 技术措施:4.10.2.1 门框扇进场时应有密闭包装,场内运输需采用专用工具,同时材料应始终采用立式安放;4.10.2.2 门套与门页须分开安装。门套先安装独立保护后,在现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再安装门页;4.10.2.3 门页安装完成后应全数检查观感质量,并采用透明塑料薄膜对表面进行包装保护;4.10.2.4 门套安装完成后,采用透明塑料薄膜对表面进行包装保护,并制作木盒子保护,木盒子与塑料薄膜之间须粘贴发泡薄膜夹层。4.10.3 组织措施:4.10.3.1 进户门应在隐蔽工程、面层湿作业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以防止对门体的损伤和污染;4.10.3.2 户内门套应在隐蔽工程、湿作业、墙地面基层全部施工完成后才能施工,门扇应在其他施工基本完成、地板铺设前后安装。4.11 木制固定家具4.11.1 观感要求:4.11.1.1 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4.11.1.2 裁口应顺直、拼接应严密。4.11.2 技术措施:4.11.2.1 材料进场时应有完整、密封的防护包装,以防止运输和对方过程中损失;4.11.2.2 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在表面张贴泡沫膜;4.11.2.3 家具拉手进场时应有完好的包装,安装完成后应保留原防护包装材料。4.11.3 组织措施:4.11.3.1 施工完成后,应对观感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4.12 乳胶漆和涂饰面4.12.1 观感要求:4.12.1.1 表面涂饰均匀、粘结牢固,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漏涂、透底、划痕、污染、起皮、掉粉、砂眼、流坠、刷纹、咬色等;4.12.1.2 两米靠尺塞尺检查平整度误差在2mm内;4.12.1.3 阴阳角须顺直、完整、挺拔。垂直误差在1.5mm以内。4.12.2 技术措施:4.12.2.1 材料进场时应有完整、密封的防护包装,以防止运输和堆放过程中的污染和受潮;4.12.2.2 严禁在油漆施工前进行其他饰面工程的施工;4.13 裱糊和软包工程4.13.1观感要求:4.13.1.1 裱糊后的表面应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起泡、裂痕、皱折及斑污;4.13.1.2 裱糊材料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4.13.1.3 裱糊材料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4.13.1.4 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褶;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4.13.1.5 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4.13.2 技术措施:4.13.2.1 施工完成后在2米以下部位均采用透明薄膜进行覆盖防护;4.13.2.2 墙面阳角处采取不小于20厚的泡沫或软木进行有效保护;4.13.3 组织措施:4.13.3.1 材料进场后,应堆放在仓库内保管,但堆放区域的温度、湿度均应符合要求,并不得承受重压和雨淋;4.13.3.2 施工前应清理、清扫施工范围房间内的杂物和垃圾,防止灰尘颗粒等粘附在基层上,影响基层质量;4.13.3.3 施工过程中设禁界保护,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区域;4.13.3.4 裱糊和软包工程宜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和地面工程已完成验收后开始施工。4.14 电气安装工程4.14.1 观感要求:4.14.1.1 外露表面清洁、无划痕和斑点、并无任何其他损伤。 4.14.1.2 电气进场时应有完整、完好的包装,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 4.14.1.3 电气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需采用保护膜全数予以张贴防护,在与物管交接验收前予以拆除和清理干净。4.14.2 组织措施:4.14.2.1 电气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箱内所有书面资料和备品、备件须于当日送交建设单位、且须保证上述物件的完整和良好包装,并按户做好相应的标识;4.14.2.2 电气安装前后均应对外观质量全数检查,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4.14.2.3 电气安装应在墙、顶、地面装饰完成后进行;4.14.2.4 电气安装不得在施工现场对材料进行加工;4.14.2.5 墙地面连接件安装施工时,装饰施工单位须派专人全程进行看护。4.15 灯具4.15.1 观感要求:外露表面清洁、无划痕和斑点、并无任何其他损伤。4.15.2 技术措施:4.15.2.1 灯具进场时应有完整完好的包装,包装应在施工前方能打开,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4.15.2.2 安装人员应戴干净的棉质白手套,并将工具清洁才能进行灯具安装;4.15.2.3 灯具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防尘、防护处理。4.15.3 组织措施:4.15.3.1 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箱内所有书面资料和备品、备件须于当日送交建设单位,且须保证上述物件的完整和良好包装,并按户做好相应的标识;4.15.3.2 灯具安装应在装饰工程基本完成、不地板铺装前完成;4.15.3.3 灯具和光源完成试验合格后,应将户内箱内空气开关断开,并做好标识。4.16 开关、插座等各类面板4.16.1 观感要求:4.16.1.1 外露表面清洁、无划痕和斑点、并无任何其他损伤;4.16.1.2 同一品牌的面板材料色泽应一致;4.16.1.3 面板与墙面交接处收头干净。4.16.2 技术措施:4.16.2.1 面板进场时应有完好的包装,包装在施工前方能打开,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4.16.2.2 安装人员应戴干净的棉质手套后,并将工具清洁后才能进行面板安装;4.16.2.3 面板基座安装完成后应采用美纹纸等材料进行表面封闭,防止污染。4.16.3 组织措施:4.16.3.1 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箱内所有书面资料和备品、备件须于当日送交建设单位,且须保证上述物件的完整和良好包装,并按户做好相应的标识;4.16.3.2 安装前后均应对表面进行全数检查,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对未能达到要求的必须全部予以更换;4.16.3.3 面板基座安装应在装饰工程基本完成、木地板和墙纸铺装前完成;4.16.3.4 面板应在装饰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后进行安装。4.17 门锁五金4.17.1 观感要求: 外观不应有破损、划痕、毛刺等可见观感缺陷。4.17.2 技术措施:材料进场时应有软质材料的包装,安装完成后应用泡沫薄膜进行整体包装防护、胶带固定,但不允许胶带材料直接接触门锁、门体。4.17.3 组织措施:4.17.3.1 材料安装前后应对产品进行全数检查,不符合观感要求的一律予以退换;4.17.3.2 材料应在装饰工程基本完成、木地板铺设前完成安装;4.17.3.3 门锁安装完成后应立即进行门碰的安装,以防门锁把手被撞坏。4.18 平顶铝板、风口百页:4.18.1 观感要求: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允许有划伤、斑点、污染等痕迹。4.18.2 技术措施:材料进场时应有完好的包装,铝板须有贴面保护。4.18.3 组织措施:4.18.3.1 安装应在室内基本完成、地板铺装前完成;4.18.3.2 安装前后应全数检查表面观感质量,对不符合观感要求的材料一律予以退换。四、交工前工程成品保护 1.为确保工程质量美观,达到用户满意,项目施工管理班子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装饰安装分区分层完成后,专门组织专职人员负责成品质量保护,值班巡查,进行成品保护工作。 2. 成品保护值班人员,按指定的保护区或楼层范围进行值班保护工作。 3. 成品保护专职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规定的成品保护职责、制度办法、做好保护范围内的所有成品检查工作。 4. 专职成品保护值班人员工作到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后终止。 5. 在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任何人不得在工程内使用衣帽间、设备及其他一切设施。 6. 对于原材料、制成品、工序产品、最终产品的特殊保护方法应由方案编制者在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 7. 当修改成品保护措施、或成品保护不当需整改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制定作业指导书交成品保护负责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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