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畜牧兽医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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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轮台县畜牧兽医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实现行政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和聘请人员)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整工作岗位;(五)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承办人、审核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别在个人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建议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建议人负分管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单位的正确意见,导致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建议人改变承办单位或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建议人负直接责任。建议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建议人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复核、建议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或建议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讨论并持赞成意见的领导负次要领导责任;持反对意见的领导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单位或人员;审核人,按要求履行复核职责的人员;建议人,指分管此项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复核权、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复核权、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建议人、批准人。第十一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第十二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分管责任者做出检查。第十三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处理,并建议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对负分管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十四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分管责任者或次要领导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第十六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承担,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第十七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八条责任人对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及同级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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