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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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第一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第一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应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措施。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得小于0.3%。第二条 基槽开挖,必须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进行施工。第三条 基槽开挖前,根据规划给定的建筑边界线进行的定位放线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基槽开挖应充分考虑图纸扩槽边线、边坡稳定、开挖深度等因素,确定开槽方案。第四条 当基槽开挖较深且现场不宜放坡开挖时,应对基槽采取喷锚、土钉墙、排桩、地下连续墙及围筒等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后再开挖。基槽支护方案应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第五条 基槽开挖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运距短、运程合理、减少坡顶堆载等因素,确定开挖方案。第六条 基槽开挖时,必须明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高程控制点与建筑物水准控制点的对应关系,避免开挖不足或超挖。第七条 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对基坑底部进行普遍钎探。钎探完成后应建设单位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槽,并明确地基处理方案。勘察、设计单位未派员参加的地基验槽无效。验槽完成后,探孔内应灌砂密实。第八条 塔式起重机的地基应与主楼地基同时开挖、同步处理。设计有明确要求时执行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的,塔式起重机的地基承载力不得小于200Kpa。第九条 基槽(坑)开挖不得超挖,如个别地方已超挖时,应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拿出处理方案,采用土质相同的土料回填,并夯实至要求密实度。开挖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采用机械开挖,应在基底标高以上留0.20.3m的土层,由人工开挖。第十条 冬期施工开挖完的基槽应采取防止基槽底部受冻的措施。当基槽完成不能及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时,应在基槽底标高以上预留土层,并覆盖保温材料或虚填土保温。第十一条 当采用灰土地基时,推荐采用预拌商品灰土。确需现场拌和的,必须采用粘土为拌合材料,但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用做拌制灰土用的熟石灰应采用粒径不大于5的“灰糁”,但不得使用“灰粉”。石灰熟料中不得有未熟化的灰块,并应现场取样浇水检查。第十二条 灰土施工时其含水率宜控制在1215%间,工地检验标准为手握成团、落地开花。第十三条 灰土应预先在地基基坑外拌制完成,并拌制均匀,拌制中要采用计量容器计量,保证配比准确,拌完后应及时进行摊铺夯实。不得在基坑内现拌现用。第十四条 灰土应采用机械碾压,采用压路机的虚铺厚度应控制在200300之间。夯实后的灰土,三天内不得受水浸泡。第十五条 灰土分段施工时,不得在墙角、柱角、柱基及承重窗间墙下接缝;上下层灰土接缝距离不得小于500。第十六条 砂卵石地基中回填料(碎石或卵石)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00;采用卵石或圆砾石回填时,填料中大于20的颗粒粒径应大于填料总重的40%,具体含量应依据地基承载能力确定。填料进场后,应采用20圆孔筛进行现场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填料不得使用。 含泥量超过规定限值的天然级配砂石不得用于地基处理工程。第十七条 砂卵石地基施工时每层虚铺厚度应控制在250300,其最佳含水率应控制在812%之间,采用机械碾压。第十八条 灰土地基不得在冬期进行施工。土方回填需进行冬期施工的,每层虚铺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20%至30%,并清除基底冰雪和保温材料。第十九条 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强夯地基处理完成后,应按每100m2布置一点的原则进行取样检验,且不得少于3点,并做好原始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地基处理时要做好周围原有管道、地道等易导致室外水浸入的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水处理。第二十一条 桩基施工清理桩头和桩间土的方式统一必须采用以人工清理为主并辅以小型设备协助的方式,不得直接采用大型机械进行桩头和桩间土清理施工。第二十二条 换填地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最大干密度和击实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第二十三条 房心填土施工完成后应按规定取样,并钎探检查回填效果。第二十四条 砖砌基础施工时,严禁干铺机砖再用水泥浆灌缝的做法。砖砌基础遇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临时间断处的,应留置斜槎。第二节 砌砖(砌块)工程第一条 砌体工程全面淘汰使用实心粘土砖。第二条 施工现场推广应用干粉砂浆搅拌方式,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第三条 多孔砖砌体施工应保证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不得采用“铺浆法”砌筑墙体;立缝砂浆亦应饱满,不得出现“瞎缝”、“舌头灰”、“大缩口”,墙体不得污染。第四条 砖砌体施工前,除应按规定弹出墙体轴线外,还应至少弹出一道墙边线控制墙体位移。第五条 砖砌体标高、灰缝、洞口高度须用皮数杆控制,皮数杆数量要符合施工操作规程要求,皮数杆上应划出灰缝宽度线,并固定牢固。第六条 砖砌体施工,每砌完一步架应二次对墙面灰缝“欠口”外部不饱满的部位进行修补。每工作班完工后最上一皮砖竖缝内应填满砂浆,避免缝内积存杂物、灰尘而影响上下层砌体粘结。第七条 砖砌体施工应一律采用双面挂线。第八条 在常温条件下,多孔砖应提前1至2天浇水湿润,砌筑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第九条 砌筑砂浆必须采用专门的贮灰器具盛放,不得直接摊铺在地面、楼面或模板上。第十条 采用多孔砖砌筑施工的,其顶层砖应采用实心页岩砖丁砖砌筑,具体应根据皮数确定;当采用多孔砖丁砖砌筑完成后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窗台处的多孔砖砌筑完成后亦应采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第十一条 砖砌体施工中,相邻纵横墙施工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架,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且不得大于3.6米。流水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变形缝处。第十二条 多孔砖砌体施工不宜使用半砖,且应保证上下皮砖竖缝搭接长度不小于1/4砖长。砖柱和宽度小于1m的墙体必须使用整砖。第十三条 门洞口处应按“上三、下四、中均分”的原则采用砼预制块预埋留置方法。轻质墙(砌块)门窗洞口应预先设置砼预制块或砌砖套,并尽可能设置在轻质墙砼现浇带上。塑钢门窗的预制块做法应参照05J3-4图集执行。第十四条 宽度小于300mm的洞口应设置钢筋砖过梁,安装时应座浆饱满。钢筋砖过梁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10,厚度不小于30,配筋不少于36末端做180弯勾,钢筋两端入墙不小于240,洞口最下一皮砖须用丁砖砌筑;大于300mm的洞口必须设置钢筋砼过梁。预制混凝土过梁必须对顶面、底面进行标识。第十五条 非承重的115墙或其他轻质墙时,不得采用先砌墙后浇砼楼板的做法。砌筑过程中,最上一皮砖应采用机砖斜砌,并与砼楼板间留有一定空隙,防止因人为增设支点导致楼板裂纹。第十六条 砌块墙砌筑前须在墙体纵向末端的柱(或墙)上弹出砌块层及灰缝宽度,砌筑施工时要双面挂线,组砌方法要正确,中间灰缝宽度宜控制在15,端缝宜为20,砌块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同时按设计要求沿高度每9001000应设钢筋砼现浇带一道(带高宜为60,内配不少于26通长钢筋并与相邻墙柱的埋件或预留钢筋焊接牢固),钢筋砼现浇带应交圈,并考虑管道固定及门洞口位置。第十七条 砌块墙体在底层和顶层窗台标高处应沿墙设置通长的水平现浇混凝土板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纵筋不少于210,并用分布拉结钢筋拉结。第十八条 框架填充墙所采用的加气砼砌块、陶粒砼空心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得小于28天,严禁与其他块型材料混砌。填充墙砌至楼板底、梁底时应留有一定空隙,砌完后间隔不少于十四天后,再对端缝和梁(板)底缝用混合砂浆填实。第十九条 多孔砖砌体中抗震拉结筋应按规定设置,其中底部1/2楼层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水平钢筋和4分布短筋平面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4点焊钢筋网片通长设置;其他楼层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水平钢筋和4分布短筋平面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4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000mm。第二十条 砌块墙体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芯柱时,其底部1/2楼层应沿墙高每隔400mm设4点焊拉结钢筋网片通长设置;其他楼层应沿墙高每隔600mm设4点焊钢筋网片沿墙体通长设置。第二十一条 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通长钢筋和4分布短筋平面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4点焊钢筋网片。其他楼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10的钢筋混凝土板带。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的设置构造应按顶层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框架结构轻质墙上直接固定管卡(支架)。确需固定的,应事先在相应位置的墙体上预设砼预制块(大小同砌块)。第二十三条 凡设女儿墙的屋面,其保温、找平层四周应留有不小于30的缝隙,缝隙用岩棉嵌填。女儿墙外侧均应外包60厚细石砼,内配6250双向钢筋,钢筋上端做弯钩锚固入女儿墙压顶内。防止因温度变形产生裂纹。第二十四条 砖混结构进行顶层砖砌体施工时,必须采用强度不低于M7.5的水泥混合砂浆砌筑,且在两端开间的纵墙内应按间距250设置不少于26通长拉筋,遇构造柱时端头伸入构造柱内。同时在两端2个开间的纵墙窗洞口两侧应设置截面为240180的构造柱,内配612钢筋、箍筋间距为6250。第二十五条 当在门窗洞口采用现浇砼过梁时,过梁上的砌体应于相应位置处墙体同时砌筑,不得留直槎。施工不便时可留斜槎,但应在沿斜槎高度范围中部设一道26通长拉筋,通长拉筋须伸入两端的构造柱内不小于240。多孔砖砌体设有梁类构件时,梁下60度范围内三皮砖应采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多孔砖留设线盒及其他小洞口时,应在其上一皮砖部位设置钢筋网片。多孔砖在砌筑前应提前一天浇水湿润,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一般以水浸润砖四周1015深为宜,干砖不得直接上墙砌筑。第二十六条 砖混结构一层窗台梁应延长至两端构造柱内,梁内配筋应伸入两端构造柱内,其锚固长度不得小于240。如设计无窗台梁时应在窗台下第二皮砖砖缝内设36通筋,两端亦应伸入构造柱内不少于240。第二十七条 砖混结构建筑物预留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得大于1000,洞口至侧边墙体交接处不得小于0.5m,留槎处沿高度必须设置拉结筋不少于26500。临时施工洞口补砌时应进行清理并浇水湿润,补砌时应将接茬处的缝隙用水泥砂浆填灌密实。第二十八条 砖砌体施工阶段,施工层临时进料口下方楼板应采取加撑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 砖砌体施工应严格控制临时施工洞口的数量及位置、高度、宽度等。大墙面抹灰完成后应及时堵砌临时洞口,间隔一周后进行抹灰。第三十条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在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打凿墙体或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第三节 模板工程第一条 模板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施工荷载作用要求。同一构件的模板支撑严禁采用不同类型(或不同工艺)材料支撑。第二条 模板支设前应先进行修整,将表面杂物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不得使用变形、破损模板,不得采用废机油替代隔离剂。第三条 构造柱支模前的检查标准,推荐采用电动吹风机清理构造柱内浮土、灰浆,构造柱钢筋上粘挂的砂浆须清理干净,然后用水进行冲洗。第四条 当砼梁、板的跨度较大时,应考虑模板起拱,以消除因结构自重、设备自重及施工人员、机具等施工荷载作用引起挠度变形。如设计无规定,起拱高度应为全跨长的1/10003/1000。第五条 现浇砼楼板模板的支撑工艺,模板的支撑间距不得大于1.2m,具体的支撑间距应依据实际计算确定。第六条 当砼梁、板的跨度较大时,应考虑模板起拱,以消除因结构自重、设备自重及施工人员、机具等施工荷载作用引起挠度变形。如设计无规定,起拱高度应为全跨长的1/10003/1000。第七条 首层顶板模板支设时,其钢、木支撑下必须垫设木板。木板长度不宜小于2.0m,宽度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垫砖或短木。第八条 首层模板浇水湿润或楼板养护期内,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水通过预留洞口及各种缝隙渗至填土地面,导致支撑失稳;雨季期间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措施。第九条 钢木支撑应在纵横两个方向设置扫地杆。立杆高度在杆高度大于2m时,应设置不少于2道大横杆。满堂红模板支撑的大横杆应纵横两个方向设置,同时每隔4个立杆设置一组剪刀撑。第十条 砼浇筑前,应认真复核模板轴线位置是否正确、支撑是否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结构构件底模拆除前,应对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砼试块进行试验,当试块强度达到规定要求且不少于15天时方可拆模。其中板须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且不少于两周;梁底模及悬臂构件须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100%,且不得少于28天。第十二条 楼板模板在支设前应先在墙体上弹线,不得一边支模一边引线。模板支设时,应至少选择两条控制线的不少于4个控制点进行投测,保证周边标高一致。第十三条 模板拼缝间加设海绵条。要求现浇砼梁、柱、板(梁侧模、侧模与底模间、柱立模横竖缝间)支模一律要在模板间拼缝及模板与砌体或其他构件结合处加设海绵条,防止漏浆。现浇砼框架柱及砖混结构中的承重柱及构造柱模板采用螺栓紧固做法,即利用双肢角钢(或50钢管)螺栓(12)紧固,紧固构件沿柱高间距不得大于600。现浇砼框架柱、剪力墙、砖混结构承重柱与构造柱支模,采用螺栓紧固工艺,梁底模应设置拉勾或“步步紧”紧固.第十四条 现浇砼框架柱、剪力墙、砖混结构承重柱与构造柱支模,采用螺栓紧固工艺,梁底模应设置拉勾或“步步紧”紧固,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m;当梁的高度大于600mm时,应在梁中间设不少于一道拉片,拉片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第十五条 现浇楼板应采用竹胶模板支设,其楞木支撑刚度必须保证上部施工时不得擅动而破坏砼结构,一般楞木支撑间距不应大于300。也可采用废旧钢模板上铺大模板支设。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现浇梁、板、柱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框胶合板或组合钢模板拼制,并应整体预制安装及拆卸;剪力墙墙体模板应采用定型钢模支设施工。第十七条 现浇框架梁柱接头处模板须上下顺接,不得有局部曲折、错位,且必须高出浇捣面100mm以上,模板应下翻50mm以上。第十八条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安装必须牢固,支模前应对其位置进行校正。第十九条 现浇砼柱截面边长大于或等于400的,模板应“先组后支”,即先在现场按柱截面尺寸组装成单片组合模板,然后再支模。第二十条 模板内的杂物应及时清除,避免夹渣。对二次浇筑成活的构造柱,支模时应在接槎部位用临时模板设置清扫口,便于柱根部杂物的清理。第二十一条 当梁的长度较短且两侧有墙柱等约束时,应采用不少于两块模板对接,便于模板拆除。第二十二条 现浇楼板模板采用早拆模板体系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经有关单位审批。早拆模板的最早拆模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应对试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后确定。第四节 钢筋工程第一条 推广应用强度400MPa以上的高强度钢筋,限制低强度钢筋在结构配筋中应用。第二条 现场使用的钢筋须保证其型号、规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第三条 钢筋的替换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否则不得代替。第四条 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规定,并应按主筋计算。第五条 钢筋制作应平直,凡应平直设置的钢筋不得有局部弯折。现浇板预留洞口的钢筋应平直通过洞口侧边,并设置同规格、同间距的钢筋补强;在其洞口隔断处,如设计未做要求时,应设置不少于2 10(每边宽出洞口300)的横向钢筋,并放在通长钢筋之上。第六条 结构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要求:HPB235钢筋做180弯钩时,弯弧内径应大于2.5d;钢筋做不大于90弯钩时, 弯弧内径应大于5d。第七条 框架结构中有抗震要求的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要求。其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25;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钢筋的伸长率不得小于25%。钢筋绑扎,应在梁、柱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加密。 楼板砼实行负弯矩钢筋分布筋焊接钢筋三角支撑的施工工艺,三角支撑间距不得大于400mm。第八条 楼板砼实行负弯矩钢筋分布筋焊接钢筋三角支撑的施工工艺,三角支撑间距不得大于400mm。第九条 框架、剪力墙、筏板基础结构的钢筋绑扎方法与节点构造,应严格执行11G101图集及其配套图集要求。第十条 剪力墙钢筋的绑扎:当设计有具体要求时,应执行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要求时,剪力墙水平钢筋应设置于竖向钢筋的外侧,其保护层应按水平钢筋计算。剪力墙水平钢筋宜锚入约束边缘构件(如端柱)内,竖向钢筋两端应锚入相应的墙梁内。第十一条 施工中如现浇圈梁与过梁重合时,钢筋数量应由设计确定,不得以圈梁钢筋代替过梁钢筋。第十二条 钢筋绑扎应避免丢扣、缺扣。双向板受力钢筋的交叉点应全数绑扎;单向板受力钢筋最外侧两行交叉点应全数绑扎,中间的交叉点可间隔扎牢,但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移。第十三条 绑扎基础底板钢筋时,钢筋的弯勾必须向上。第十四条 钢筋砼独立基础矩形底板的短边受力筋应在长边受力筋之上;双向楼板底筋的短边受力筋应在长边受力筋之下,板面钢筋的设置应相反。第十五条 同高度的现浇井字梁钢筋上下位置应由设计确定。第十六条 钢筋绑扎接头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不宜设在构件最大弯矩处;(二) 接头长度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少于10d(d为钢筋直径);(三) 绑扎接头搭接处,应预先用三道扣扎牢;(四) 在1.3倍搭接长度及500范围内,受拉区钢筋的接头截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50%。第十七条 当设计框架结构主梁上部有较大荷载的次梁,并设置有吊筋时,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吊筋最低处距次梁钢筋的距离不应小于50。第十八条 现浇板、现浇悬挑板负弯矩钢筋绑扎时,如负弯矩钢筋长度大于500,则应设不少于一道分布筋焊接三角支撑(设支撑分布筋一律采用8以上圆钢),并设于负弯矩主筋的中间。梁、圈梁钢筋应采用门型支架或钢筋三角支撑,设置间距单跨4m以内的设两个支撑,4m以上的不少于三个支撑,保证钢筋不被上踩下踏。第十九条 钢筋砼剪力墙钢筋绑扎时,应沿垂直于墙面方向设置支撑构造筋,设计未做要求的,按8600设置,以保证墙板的厚度及钢筋的位置准确。第二十条 预应力钢筋应采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钢筋挤压完成后,预应力筋外端应露出挤压套筒1至5mm。第二十一条 预应力钢丝鐓头的强度强度不应低于钢丝强度标准值的98%。第二十二条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钢筋的预留孔道固定应牢靠、平顺,浇筑混凝土时不得出现位移或变形现象。第二十三条 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前,应先除锈。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的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2、 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少于10d(d为钢筋直径);3、 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不宜设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内;第二十四条 同一构件在35d(d为钢筋直径)及500范围内,当接头质量不满足A级接头要求时,受拉区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截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50%;且同一根钢筋在此范围内不得有2个以上的接头。第二十五条 框架结构的梁、柱钢筋采用“直螺纹”连接和钢筋锚固板工艺进行连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 钢筋下料时,应采用无齿锯切割接头,以保证接头平顺、无毛刺。末端有弯曲时应进行调直。2、 钢筋的套丝长度应符合规程要求,并依据螺距确定套丝扣的数量;丝扣不得有破损,出厂时应拧紧专用护帽保护。3、 连接套筒及锚固板应加强出厂和进场检验,不合格的接头不得用于工程。4、 “直螺纹”连接和锚固板时应使用专门的“扭矩扳手”,成活后接头露丝长度不得小于半扣、但不宜多于两扣。第二十六条 柱竖向钢筋矫正应按1:6的坡度纠正,严禁出现 “豆芽形”弯折。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并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第二十七条 柱钢筋施工时,为防止主筋移位,应在柱中、柱顶梁下部位设两道定位“井”字钢筋。振捣砼要尽量避免碰撞钢筋,发现歪斜应及时纠正。第二十八条 设有后浇带的工程,后浇带的钢筋在砼浇筑前应及时保护,不得任意踩压,否则在砼浇筑前应按同规格数量补设钢筋。第二十九条 现浇板底钢筋两头进入支座的长度须均匀,不得一头长、一头短。第五节 砼工程第一条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对水泥质量有怀疑的,应复查试验,并严格按试验结果使用。第二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梁、柱砼用石子,级配应良好,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净距的3/4;现浇板砼用石子,级配应良好,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50。用砂的细度模数不得小于2.3,不得使用细砂搅拌砼。第三条 因现场环境限制不具备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条件的,必须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搅拌质量并按规定进行开盘鉴定。现场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对混凝土拌合材料的掺量进行调节,以保证用量准确。第四条 掺用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砼必须有由具备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配合比报告后,方可配合使用。砼配合比应由试验室确定,施工中严禁套用其他工程的配合比使用。第五条 现场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必须严格按照试验室确定的砼配合比控制混凝土的坍落度,并车车检验。不得因考虑泵送方便而随意调高混凝土坍落度。第六条 浇筑砼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m;超过2m时,应采用串筒、溜槽的工具。第七条 砼的振捣应以砼表面呈现浮浆、无气泡并不再下沉为准。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其作用半径的1.5倍(约4050),振捣棒应插入下层砼50为宜。截面较大的柱应用二根振捣棒振捣。第八条 砼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否则应采取必要的保证措施。第九条 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成。因作业条件限制,导致底层混凝土初凝后再浇筑上一层混凝土的,应对底层混凝土施工缝进行毛化处理。第十条 砼柱浇筑时,砼至柱顶振捣完毕后,须二次掺入净石子、二次再行局部振捣,防止柱顶砼石子由于其沉落减少而影响砼强度(掺石数量视现场确定)。第十一条 砼柱头及剪力墙水平施工缝处应浇筑成“毛面”、不得压光,但其表面不得有浮石子或未经振捣的砼;砼柱接茬过于光滑的,应进行剔凿处理。第十二条 当砼柱设计强度高于梁板的设计强度时,应先浇筑梁柱节点混凝土,再浇筑梁板混凝土。第十三条 在浇筑与柱、墙连成整体的梁和板时,应在柱、墙浇筑完毕后11.5小时,再继续浇筑,防止墙梁交接处出现沉实裂纹。第十四条 框架结构中,围护或隔断墙中的非承重构造柱,须在完成框架梁后浇筑。确须提前浇筑的,应采用泡沫板等柔性材料与框架梁隔断。第十五条 砼施工缝的留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 留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2) 柱宜留在基础顶面、梁下部位;(3) 单向板留在平行于板短边的任何位置;双向板的施工缝按设计要求留置。(4) 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应留在次梁跨中1/3区段内;(5) 墙宜留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在纵横墙交接处;第十六条 砼圈梁的施工缝不得留在纵横墙交接、墙转角、门窗洞口、砖垛等处。第十七条 浇筑砼施工缝处砼时,已浇砼的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2Mpa;已硬化的砼表面,应清除水泥薄膜、表面松动石子及软弱砼,并充分浇水湿润,浇筑前涂水泥素浆一遍。第十八条 当设置后浇带时,后浇带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按规定时间浇筑混凝土,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主体施工完成后60天再浇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后浇带前应对模板、钢筋进行清理和调整,并采用早强、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浇筑完成后应及时覆盖养护。 后浇带的模板应与主体同时支设,并单独成为一个体系。第十九条 刚施工完毕的砼抗压强度未达到1.2Mpa(以同条件试块强度确定)时,不得上人踩压,更不得进行下步施工;砼柱的抗压强度未达到1.5Mpa时,不得拆除侧向模板。现场砼浇筑完成后,应加以覆盖并浇水养护。砼楼板应覆盖塑料布,浇水养护不少于七昼夜且保持砼表面始终处于湿润状态;砼柱应覆盖塑料薄膜,浇水养护不少于七昼夜且保持砼表面始终处于湿润状态;剪力墙表面应均匀涂刷养护液。第二十条 坡度大于30度及以上的坡屋面混凝土浇筑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第二十一条 砼施工完毕,应在12小时内加以覆盖并浇水养护,普通砼的养护期限不得少于7天,掺有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砼养护期限不得少于14天。砼带型基础侧模、梁及构造柱侧模的拆模时间,室外平均气温低于18时,不少于72h(冬季施工除外);室外平均气温高于18时,不少于48h,并加强拆模后的砼养护。第二十二条 因施工不便导致混凝土表面不能进行浇水养护和塑料布(薄膜)覆盖的,应在模板拆除后及时涂刷养护剂,养护剂必须从正规厂家购买,严禁采用劣质养护剂养护混凝土。砼剪力墙表面除按要求涂刷养护剂外,还应适时进行喷水养护。第二十三条 砼楼板在砼初凝至终凝前应进行二次“搓毛”处理,以防止砼表面产生干缩裂纹,二次抹面处理完成后方可覆盖。 建筑装饰与装修工程第一条 装饰与装修用抹灰砂浆的强度不宜小于M10,并应留置试块进行强度检验。第二条 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装饰与装修工程开始前应制定装修方案并经审批后施工。第三条 装饰与装修工程一律先做样板间,待样板间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装修。样板间应尽可能包含全部的装饰与装修内容。第四条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其施工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当必须在负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第五条 应严格控制抹灰用材料质量,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及安定性进行检验;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小于15天。第六条 室内墙面抹灰阴角及门窗洞口处应用铝合金材料制成5001000方尺检查,确保线角顺直,交角成90。第七条 室内所有阳角一律做水泥护角,水泥护角的高度不得小于2m,严禁墙面抹灰全部成活后再单独抹门窗膀的做法。第八条 抹灰开始前应采用喷头将基面洒水湿润,使底灰与墙面、面层与基层良好粘结,严禁直接采用水管浇墙的方法。抹灰厚度大于35mm时,应粘钢板网并分层抹压处理。第九条 墙面抹砂灰施工过程中,均应用2.5m长铝合金刮杠检查找平,保证墙面平整。尤其应注意过口、墙与顶棚交角处等细部处理。第十条 顶层端开间的墙面抹灰应推迟至最后完成。第十一条 墙面外露砼的,应采用“界面剂”进行毛化处理,毛化完成后应浇水养护不少于48小时。第十二条 墙体(尤其是轻质砌块墙体或隔墙板)遇有预留配线钢管(塑料管)等管道及配电箱时,在抹灰前应挂钢丝网(钢丝网片尺寸应比管道留槽尺寸大300),防止抹灰空鼓开裂。第十三条 抹灰工程完成后48小时内,应适时进行喷水养护。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阳角抹灰做法,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5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小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第十四条 采用大模板支设的住宅工程,顶棚宜优先采用清水砼刮腻子做法。在刮腻子之前,应事先按50线弹出顶棚水平控制线,并将砼板表面清理干净,再用手抱砂轮或类似工具将其表面突出棱线打磨并用抹灰石膏进行找平,保证顶棚抹灰观感良好。第十五条 室内装修镶贴面砖时遇有线盒、开关、插座等电气设施时应用整砖套割,不得采用破砖拼合出现“破活”,保证墙面整体的观感效果。第十六条 内外墙、地面镶贴瓷砖时应进行排砖设计,排砖设计书应作为技术资料保存,突出部分尚应进行现场放样。非整砖应设于墙角、管后等不明显部位,遇小于半砖的瓷砖一律采用两个大半块拼贴,严禁出现不足1/2宽度(地板砖1/3宽度)的“破活”。第十七条 外墙面砖镶贴图案应正确,同一墙面上色泽应一致。第十八条 外墙面砖施工前应进行排砖设计,严格控制勾缝宽度,宜采用专门制作的“馏子”,缝宽一般以68为宜,且应为平缝,同时应注意对阴阳角、窗洞四周采取相应措施,严禁出现“水泥边”。第十九条 外墙面砖勾缝砂浆应掺一定数量“炭黑”或采用专业勾缝材料,以提高勾缝观感效果,并应统一采用平钩勾缝,保持勾缝深浅一致,尤其是纵横缝交接处须平顺、光滑。第二十条 铺贴外墙面砖应在相应基层的抹灰面上弹双向控制墨线和定位线,并按排砖设计挂竖向控制线(细铁线),控制纵横砖缝宽度,确保面砖平整顺直。第二十一条 踢脚线抹灰、室外顶篷滴水槽应采用铝合金(或塑料)压条(1010)装饰,并应注意抹灰或粉刷时污染压条;阳台室外窗台滴水线坡度要明显,滴水线要平顺平直,并在距墙30mm处设置挡水,且保证出墙宽度一致。第二十二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抹面前应认真清理基面,将砼表面的浮灰、砂浆等杂物清理干净,再用电动吹风机清理后充分浇水湿润,最后采用无砂石屑砼面层一次成活,成活后应对表面进行覆盖,并浇水养护不少于3天,防止起砂。踏步阳角应采用带16钢筋防滑条角钢进行保护(钢筋焊接应顺直),上防锈漆两道。楼梯间楼地面推行“无砂砼”面层做法。无砂砼的配比宜为水泥:石屑=1:2,水灰比不大于0.4,石屑在使用前应冲洗干净、无石粉。第二十三条 楼梯踏步板底面应作出滴水线,滴水线宜优先选用1010铝合金(或塑料)条装饰,并应在梯梁下贯通设置。楼梯踏步挡水檐做法,即在踏步抹灰完成后,沿踏步外边沿做宽40mm、厚8mm的水泥砂浆挡水檐,在转角及平台处挡水檐应交圈整齐,若采用面砖镶贴,瓷砖应切割顺直、勾缝美观。第二十四条 厨房、卫生间给排水管道安装固定支架、管卡的镶砖墙面,应按“卡子找横缝、支架找立缝”的原则设置,不得随意套割面砖。支架、管卡的固定应牢靠,并可采用“植筋胶”锚固。第二十五条 厨房、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出地面的给排水管道均应在泛水高度范围内做防水,并制作保护墩台,墩台应美观大方。对厨卫间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制作砼“防水檐”,其高度应高于建筑地面不小于120mm、宽度与墙体宽度一致,砼“防水檐”必须与楼地面同时浇筑,不得留有施工缝。第二十六条 地下室窗洞口与楼梯间窗洞口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制作水泥窗套,并用白色(或红色)涂料粉刷。第二十七条 窗台抹灰应里高外低,不得倒坡。第二十八条 不锈钢护栏的转角弧度应美观大方,接(焊)缝应严密,并进行打磨刨光处理;护栏及墙和地面的连接点必须固定牢固。第二十九条 散水横向伸缩缝间距不应超过6m,且间距须均匀,散水纵横向留缝要顺直,缝宽应控制在1520之间,但同一单位工程散水伸缩缝宽窄要一致,伸缩缝应采用沥青砂浆嵌缝或耐候胶封闭处理,且不得污染散水水泥面层。散水下基土须夯填密实,夯实后浇筑散水砼前宜干铺100厚黄砂(可掺入适量0.7石料)做“防冻胀层”。第三十条 当外墙采用“磨菇石”等表面不平整材料时,其与散水交接处宜采用与石材同色的平砖镶贴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散水缝隙均匀平顺、宽窄一致。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砼散水转角保护,应在转角处沿45开缝,并在转角处一律设12长3m的保护钢筋(钢筋设6地脚600),施工时埋于散水上阳角处。第三十二条 室外台阶应与主体结构断开,断缝应整齐且宽窄一致,其缝隙内可镶填5玻璃条或采用耐候胶封闭处理。第三十三条 落水管安装前应先以屋面落水口为基准点,事先弹出竖直线,然后沿直线钻孔安装管卡(管卡不得用木楔固定),并垂线校正卡箍位置,管卡用扁钢厚度不小于3,安装前应进行防腐处理。PVC落水管的制作与安装工艺。每节落水管的长度不应大于4m,接头处加设伸缩节,伸缩节下端应采用角钢支架固定。落水管的固定间距应不大于1.2m,距地不小于2m处应采用钢管,管埋入散水深度不小于50mm。落水管应在距散水200mm高度处开排水口,口高200mm,排水口下端用钢板焊接封闭,并作出排水坡度。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加强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第三十五条 高温天气情况下现场拌制的砼、砂浆自搅拌出料到浇(砌)筑完毕的连续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其中C30以下砼不得超出90分钟,C30以上砼不得超出60分钟;砂浆应随拌随用,一般情况下在23小时内用完,严禁使用隔夜砂浆。楼地面工程第一条 地面各构造层应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施工时应先在墙上弹出各层控制线,避免地面不平整、倒坡、超高等现象。第二条 地面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楼面落地灰进行清理,保证基层与楼面粘结紧密。第三条 当采用陶粒、炉渣、加气砼碎料做垫层时,垫层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明显坑洼、凹凸不平。表面应用原浆划出有规则的纹路以便面层与垫层良好粘结,防止空鼓,提高观感。施工完成后,应注意成品保护,不得在其强度未达到要求时上车、上人踩压。第四条 地面垫层混凝土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按规定留置同条件试块进行检验。因特殊要求不镶贴地面砖的,垫层表面应采取必要的防水处理,防止装修过程中漏水对楼下造成影响。第五条 地板砖铺贴前应先进行选砖,要求保证颜色、几何尺寸一致,平整度符合要求,使纵横砖缝顺直、美观。第六条 地板砖铺贴前应在基层上弹线,相同规格的地板砖跨门口砖缝要对正顺直。当跨门口砖的颜色、规格不一致时,应采用彩砖过渡(其宽度为洞口宽度)。第七条 地板砖铺贴应采用“干粘法”施工。其基层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结合层以素浆粘结,地板砖背面刮素浆应力求厚度均匀,防止地板空鼓。第八条 当采用石材地面并进行湿作业法施工的情况下,应对石材进行防碱背涂处理。第九条 楼地面地板砖镶贴实行拉缝做法,缝宽宜控制在35范围内,但同一住户内砖缝应一致、顺直,勾缝光滑,缝深浅一致。第十条 楼地面地板砖镶贴时应先进行排砖设计,转角部分尚应进行现场放样。非整砖应设于墙角、管后等不明显部位,遇小于半砖的地砖一律采用两个大半块拼贴,严禁出现不足1/3宽度的“破活”。第十一条 地板砖遇地漏、管根部位应采用套割,造型应美观大方,不得用碎砖条拼贴。第十二条 地板砖铺贴完成后应养护不少于3天,养护期内禁止上人踩压。第十三条 墙面为面砖时,应为墙面砖压地面砖。 外墙外保温工程第一条 各类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均应按建筑节能要求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严禁私自变更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的内容。第二条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执行。第三条 外墙外保温材料应选择工艺成熟、并适用于本地区的材料,未经实践验证严禁使用新型外保温材料。严禁使用防火等级达不到B2级及以上要求的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的主要材料进场后,必须经过进场复试和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除与墙体同时施工的外墙外保温施工外,其他施工均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且存在缺陷经处理完成后进行。湿法作业的外墙外保温施工不得在冬期进行。第五条 当采用FTC相变保温材料做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砂浆的厚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FTC相变保温材料的厚度不得小于50mm,并应现场用钢针插入检验。第六条 FTC相变保温材料保温层应分层抹灰,每遍抹灰的时间间隔应在24小时以上,每层抹灰厚度不宜大于20mm。第一层抹灰应压实并于墙面粘结牢固,最后一层应用刮杠进行搓平处理。第七条 FTC相变保温材料应采用专业搅拌工具进行现场搅拌,严禁使用搅拌机搅拌保温砂浆。第八条 采用FTC相变保温材料做为外墙保温层的,六层以下多层建筑外墙可采用面砖;当建筑高度大于20m时,面层应为涂料。第九条 FTC相变保温材料保温层干燥后表面必须做35mm聚合物抗裂砂浆保护层(当面层为涂料时,保护层内应嵌耐碱涂塑玻纤网格布;当面层为瓷砖时,保护层内应嵌铅丝网片,铅丝网片的规格应为直径不小于0.9mm,网格孔径1.25cm1.25cm)。第十条 FTC相变保温材料保护层内嵌的耐碱涂塑玻纤网格布或铅丝网片的搭接长度及加强部位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外墙大角及门窗四角处进行加强构造处理。第十一条 当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直接做保温层时,保温砌块的保温性能及强度必须符合要求。第十二条 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热桥部位(砼梁、柱外露面及砼压带表面)必须采取保温措施。第十三条 首层设计有地下室时,外墙保温层应深入散水面层下不少于50cm。第十四条 伸缩缝等变形缝处的保温施工当设计有具体要求时执行设计规定。设计未明确规定的,应在变形缝内填塞不小于60mm厚聚苯板,并每隔两层在圈梁处设一道高200mm防火带。第十五条 外墙挑出构件(阳台板及栏板、飘窗、雨罩板等)、屋檐及窗口外侧等易产生“冷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保温处理,并于墙面同时施工,湿法作业的保温层厚度不得小于20mm。第十六条 楼梯间及分户隔断墙的保温构造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设计未明确规定时,应采用不小于20mm厚1:1:3(水泥: FTC:砂子)保温砂浆进行抹灰处理。第十七条 设计未明确要求时,分户楼板板上部位应铺不小于10mm聚苯板做为保温隔热层。屋面工程第一条 平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B2级以上且容重不小于20Kg的 聚苯板,不得采用防火性能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聚苯板保温。第二条 屋面采用SBS防水做法时,应采用热熔法施工,其防水涂层的厚度不得小于0.150.20,并不得有漏涂、露底、麻点现象。卷材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并排除卷材下面的空气辊压粘结牢固。在粘接压接处,不得出现未经热熔的间隙。凡能用整块铺设的不得分成数块铺贴,出现“破活”。卷材铺贴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防水层上必须设置保护层。第三条 屋面分隔缝缝宽以15为宜,间距宜为6m左右,但分割要均匀、美观、顺直,并用沥青砂浆填嵌(填嵌沥青砂浆不得污染保护层)。屋面脊水线线条必须清晰顺直。第四条 屋面找平层施工必须拉线或设靠尺控制平整度和坡度,完成后应经质监站核验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避免因找平层处理不平、坡度不足影响防水层施工,最终影响屋面观感质量。第五条 屋面泛水高度最低点不得低于250。女儿墙泛水的细石砼保护面应做成圆弧状,圆弧半径不小于250,弧面应平顺,上线抹灰线要顺直。在天沟、屋面交接处、泛水等部位应空铺宽度不小于200mm的防水附加层。第六条 屋面坡度必须顺坡,落水排水口不得局部阻水,排水口设铁篦子处应按其形状适当留有“支口”,铁篦子安装后应与女儿墙内面齐平。第七条 需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应在平屋顶屋面防水层上做一道细石砼或块料面层台面(厚度不小于30,但要经设计单位同意),便于太阳能设备安装。砼台面的尺寸由设备需要的长、宽尺寸确定,但应至少在两边留不少于300的工作面。第八条 出屋面的烟(风)道、变形缝砼板压顶等构件顶盖抹灰时,顶面一律要做排水坡度,分水线要分明、顺直,四周下部要做滴水线,滴水线应顺直,下部应采用“艺术抹灰”。第九条 污水透气管应出屋面伸至室外。最低点距屋面板不应小于300mm。屋面管根部位应做混凝土保护墩台并做防水处理。高度不小于250mm。第十条 屋面女儿墙内侧抹灰表面采用水泥胶浆刮腻子二遍(每遍须打砂纸磨光),然后粉刷涂料(涂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墙涂料标准)。第十一条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隔热保温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屋面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淋水或蓄水试验,试验过程和结果必须有现场建设(监理)人员见证并签字认可。 建筑门窗工程质量措施第一条 塑钢门窗原材料的型材必须合格,色泽均匀一致。制作焊口处不得开裂。第二条 金属门窗原材料的型材必须合格,表面不得有划痕、碰伤等缺陷,表面涂层或保护膜应连续。第三条 铝合金门窗的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杆件的主型材壁厚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规定的,主要杆件最小实测厚度门不应低于2.0mm,窗不应低于1.4mm。第四条 塑料门窗的主要受力杆件壁厚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规定的,窗可视面主型材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mm、非可视面主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2.0mm。门可视面主型材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8mm、非可视面主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2.5mm;第五条 建筑节能门窗用玻璃必须采用中空玻璃或真空玻璃,中空玻璃空气间隔层的厚度不得低于9mm。第六条 各类型窗制作完成安装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性能的“三性检验”,未经检验或性能不合格的窗不得安装。第七条 民用建筑7层或7层以上的外窗不得采用外平开窗。高层建筑不宜采用推拉窗,否则应有防脱落措施;当采用平开窗时,其窗扇应向内侧开启,并采用“三道密封”措施。第八条 建筑节能门窗的立面分格设计必须满足使用功能、通风采光及建筑节能的要求,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分格方式。第九条 门窗安装宜采用“后塞口”作业,铝合金门窗框料不得与抹灰墙面直接接触,且不得出现“吃口”。 门窗附框安装应在墙面湿作业前进行。第十条 窗扇尺寸当设计未明确要求的,平开窗装配滑撑铰链的窗扇,最大宽度宜为600,最大高度宜为1200;推拉窗窗扇的最大宽度宜为900,最大高度宜为1800。第十一条 窗框、窗扇塑料构件的增强型钢,当设计未明确要求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1、平开窗的窗框构件长度等于或大于1300、窗扇构件长度等于或大于1200、中横框和中竖框构件长度等于或大于900和安装五金配件的构件。2、推拉窗的窗框构件长度等于或大于1300、窗扇边框长度等于或大于1000、窗扇下框长度等于或大于700和安装五金配件的构件。第十二条 增强型钢应与型材内腔尺寸相一致,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不应大于300,距型钢端头应不大于100。固定后的增强型钢不得松动。用于固定增强型钢的紧固件应采用4的大头自攻螺钉。型钢表面应经防锈处理,且壁厚不小于1.4。第十三条 五金件及其它配件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数量齐全、安装牢固,开关应灵活、具有足够的强度。密封条装配后应均匀、牢固、接口严密,无脱槽现象,在每一框上不得使用二根压条。窗应设有排水槽,使侵入框内的水及时排出室外,排水槽的位置应内外错开。第十四条 塑钢门窗玻璃的尺寸应从窗框、窗扇的透光边缘算起,每边搭接应不小于8;装玻璃时,在玻璃四周必须采用挤压工艺成型的硬橡胶、UPVC塑料或ABS塑料构成的防震垫块(每边不少于2块或按设计要求),不得采用硫化再生橡胶或其他吸水材料。第十五条 门窗的表面应平滑,颜色应基本均匀一致,无裂纹、无气泡,焊缝平整、无开裂,不得有影响使用的伤痕、杂质等缺陷。第十六条 塑铝门窗的窗框、窗扇的对角线尺寸偏差应不大于3.0;窗框、窗扇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应不大于0.5。在窗扇装配时,应适当吊高12,防止因窗扇下沉影响窗扇开关效果;窗框、窗扇不应翘曲,不得妨碍开关功能。第十七条 塑铝门窗的力学性能须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定期送检和自检。第十八条 塑钢门窗原材料的标志、包装、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凡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窗产品应在其明显部位注明产品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及标准编号、制造日期及编号。产品成型后应设保护膜加强保护;在储存中,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底部垫高应不小于5,产品应立放,立放角应不小于70,并有防倾倒措施。第十九条 门窗工程中使用的密封胶应具合格证;密封胶施工中其外露面宽度应一致、均匀,线角顺直、密封严实,不得污染其它装饰面;密封胶封闭前,应先认真清理(或修理)门窗框边及洞口接缝的砂浆及杂物,清理完毕后方可打密封胶。第二十条 塑钢门窗框与墙体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1、 连接件应采用膨胀螺栓,连接件固定的位置应距窗角、中竖框、中横框150200,连接点间距不得大于600; 2、 洞口与窗框间隙按下表执行:墙体饰面层材料洞口与窗框间隙()墙体外饰面涂料面层1520墙体外饰面贴釉面瓷砖20253、 饰面后门窗框与抹灰洞口间隙宜控制在35,但须均匀一致;4、 门窗框与饰面后洞口的缝隙内腔应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第二十一条 单玻尺寸一般不大于1.5m2,否则应采用安全玻璃。商业及商住楼首层安装的玻璃门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第二十二条 外开上悬窗的开启角度应控制在开启时扇下梃距离窗框距离不大于300mm的范围。第二十三条 外墙处窗台高度低于900mm的落地、半落地窗,均应设置防护栏杆,其高度不得小于1.15m。第二十四条 钢制进户门及安全门腔内应采用聚氨脂发泡材料或岩棉填充,不得使用“蜂窝纸”填塞,以保证其保温、隔声及防火要求。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第一条 给水塑料管管道穿越楼板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穿越处应采用C20细石砼分二次嵌缝(第一次为板厚的2/3,待达到50%强度后进行第二次嵌缝到结构层面),并用定型模具支设,确保其嵌灌密实。第二条 敷设管段支撑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距亦应符合DB13(J)23-2000建筑给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及CJJ/T29-98要求。给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水压试验及外观检查,同时应对管道进行冲洗、消毒(消毒液采用含2030mg/l有效氯溶液)。第三条 排水塑料管材宜采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且应按高度不大于4m设一道伸缩节。排水管道穿越楼板、屋面应做好防水措施,并应设止水环,板底应设置塑料装饰圈。立管支撑间距,管径为50应不大于1.2m,管径大于等于75的不得大于2m;横管按管径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2m。第四条 管道穿越墙体时,必须设置套管,套管内采用柔性材料填塞,表面应进行封闭处理。管道井的板顶标高应低于休息平台100mm,当管道井板标高与休息平台标高一致时,管道穿越墙体应采用聚氨酯防水做封闭处理并制作混凝土防水墩台。第五条 给水管道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打压试验,试验时须由现场监理人员见证,填写有关试验记录。系统打压前,必须将系统中所有截门打开,不得遗漏,以确保试验准确。第六条 下列管道及卫生器具须进行试验,并填写相关资料、经甲方或现场监理人员签字认可:1、0.000以下埋地管道做灌水试验;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3、卫生器具须做满水和通水试验;4、给水系统应打开三分之一的配水点做通水试验;5、生活给水系统管到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和消毒。第七条 采暖、给水水平管支架应采用204角钢加设套箍或定型卡箍,不得用立管卡具代替。在墙上固定管道支架应灌填M10水泥砂浆、细石砼或预制混凝土块固定,不得用木楔、钢钉等固定支架。第八条 设置管道支架、吊架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砼带、砼预制块或过梁进行固定;在楼板上安装吊架时应穿透楼板。第九条 采暖管道安装前,应清除腔内留存焊渣,防止堵塞。第十条 采暖管道主管道中供水管的开口应向下、回水管的开口应向上,管口不得平开。第十一条 建筑物采暖入口处应设置平衡阀,户内系统设置过滤器。第十二条 采暖及给水管道井内应设置锁闭阀及插卡式水表。第十三条 采暖管道的弯曲应采取现场煨制的方法,不得使用弯头、三通等构配件。第十四条 散热器安装距墙面宜为130,固定暖气片的支架应有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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