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存款保险制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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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存款保险制度案例分析篇一:有关存款保险制度案例分析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歧中国论文网 /2/view-482268.htm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的货币主管当局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在金融体制中设置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规定本国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进行投保,在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救援,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防止银行倒闭、保护存款者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保险。在西方国家,它与央行的最后贷款者职能一起成为银行监管的必要补充。纵观世界各国金融发展史,尽管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时间上有早晚,内容上有差异,但却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运作中的通行惯例。然而,对存款保险制度是否真的效果卓著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导致了各国对存款保险持有不同的态度。(一)赞成存款保险的观点认为:l、存款保险能增强存款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减少对银行的挤提和冲击。“银行业务是一种信心游戏”。一旦储户对银行失去信心,就肯定会抽撤存款。通过存款保险这个“安全网”,可以减轻银行倒闭对金融体系的震动,存款人无需轻信传闻非正常地抽撤存款,从而保护有清偿力的银行免遭无清偿力银行的传染。据此,一向反对政府干预的自由主义学术权威米尔顿?弗里德曼对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大加赞许,称道:“在应付银行系统的恐慌考验时,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所起的作用可谓功能无量。”我们知道,银行资产与负债在结构上存在着不对称性,短期流动性很大的存款被投放在长期的、不流动的资产上,一旦存款者发现银行经营不善,就会挤提存款,使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迫使银行不惜一切代价收回贷款,银行的盈利因此受到影响。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发生在19291933年的世界性萧条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存款保险机制。以美国为例,自1933年通过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来效果显著,表现为自1933年以来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银行倒闭的数目急剧减少。2、它能减少小银行与大银行竞争中的不利因素,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运作效率,为人数众多,缺乏经验,对银行情况不甚了解的小额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从而使存款者选择银行的欲望降低,促进金融机构有效地竞争。一般认为,大银行比小银行安全,但如果出现问题,将比小银行危害更大。货币当局一般不会放任大银行的倒闭,一定会加以拯救。因而,大银行比小银行有竞争优势,如果大银行不加入存款保险,不会影响它的存款量,这对于小银行来说,将更为不利。许多国家为了使银行平等竞争,强制要求无论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要参加存款保险。此外,没有大银行的加入,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不能得到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更易受到小银行倒闭的削弱,这在信息经济学中被称为 “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即高风险的银行更愿意加入存款保险,银行倒闭的可能性随之增加。实行存款保险制,也使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任度提高,国内银行业更加稳定。3、除经济因素之外,政治因素也不能忽略。政府有义务保护存款者的权益。当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或濒临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可提供资金援助或在一定额度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存款,达到保护存款者目的。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存款者无法低成本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银行有可能因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或由于其他原因使银行面临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流动性不足,就会推迟取款需求,损害存款人的利益,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另外,保护小额储蓄者尤为重要,因为他们更易受银行倒闭的伤害。据认为,小存款人得知其储蓄是有保险的,便产生对整个银行体系的信任感。事实上多数国家都保障小存款人从微不足道的保险额度到象美国保险额为12万美元,在意大利则更高些。一种合理的高限额促进了私人和小企业存款人储蓄的积极性,从而能更好地保护零售支付体系。(二)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很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经济及金融结构的变化,存款保险制度也表现出其负面作用,引来不少学者的批判,恰中要害的批评有:1、诱导存款人产生心理道德危机。存款保险制度所建立的“安全网”会诱导存款人忽视银行的经营和风险,对存款银行的信誉、实力不作慎重的选择,而更关心的是哪家银行许诺的利息高,从而失去了原本存在的存款者“用脚投票”对银行审慎经营的激励。2、保护了无效益的银行,不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会乐观地预期,除了对一些影响不大的小银行实行破产清算外,对绝大多数出现危机的银行则采用合并或注入资金的方法予以处理,特别是银行规模越大,由于其外部效应也越大,更有可能首先得到救助,因而它也就更有可能为追求高报酬率而忽视风险管理,削弱了金融机构的自我风险管理意识,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不稳定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无效益的银行,使其逃脱了竞争规则的惩罚。存款保险还使应该破产的金融机构苟延残喘,不适当地扩大应保范围,损害管理监督。从长远观点看,这种政府行为与保险机制的健全是不相适应的。而且政府通过存款保险实施监督,使市场效率降低,不如私人保险那样不受政府压力,而完全依据市场机制原则。政府监督者对破产银行的保险干预行动,导致了资本比例的下降。尽管有些过激的存款保险反对者认为那种无管制的金融制度对一国经济发展才是最佳选择,并认为存款保险从长期看干扰这种制度、挫伤银行经理、存款人、借款人、经济决策者、政治家的积极性,并妨碍他们高效率地工作。然而,今天可能还没有一个国家彻底不管制银行业,因为即使某一国家准备忍受某一偶发的银行倒闭事件,也必然进行干预以避免银行体系的崩溃。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有的国家反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已经或正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三)改革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自1934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在最初的50年内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效地控制了金融失败。但80年代的美国10的银行和25的储蓄节俭机构的大量倒闭使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陷入困境,纳税人损失1500亿美元。这一时期金融系统的失败引起了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对存款保险进行反思,提出了诸多的改革建议。其一是改革存款保险的定价方式。弗龙(Furlong,1984)认为当今的金融市场为小储户提供了足够多的安全投资机会,根本不必由专门的存款保险来保护,而保护小额存款排斥大面额短期存单的作法与存款保险的另一目标稳定金融体系相矛盾,这恰是设置存款保险的主要目的。因此,弗龙建议存款保险范围应该以存款期限为标准而不能以存款的资金规模为标准。有的学者围绕道德风险问题提出保险定价从固定险费向风险调整险费方向改革,虽然长期以来许多学者支持这一意见,但是存款机构资产的风险在信息不对称下如何衡量是一个技术难题,并且通过其他监管工具的合理搭配,就可以克服银行道德风险问题,按风险抵押大小给存款保险定价并不是必然的选择。其二是改革存款保险体系。改革方向是以市场力量代替政府力量来提高存款保险的效率。由官方提供保险转成私人或半官方提供保险,降低保险限额和银行管理负担,提高市场效率,建立私人和公共保险者相互交叉的存款保险体系。赞成改革的理由是:(1)分散存款保险责任,减轻政府的支持和管理压力,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风险暴露,这是加强市场经济原则的体现和运用,因为监管者并不比市场经营者能更准确地预测风险暴露,也不一定能抵住政府压力。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将能提供一种边际监管效应,即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在于对第一层存款人的损失估价和处理的基础上,更好地监管第二层的风险暴露。(2)加强公众选择,促进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在新的存款保险体系下,存款人根据其帐户需要自愿购买保险,直接支付保费(原来是银行)。保费是基于银行状况的风险基础“Risk-based”,这给存款人带来存款安全性的风险,使其更加关注和选择那些经营良好的银行来存款。这种公众选择和市场规则将很快对银行管理产生作用,存款者会将存款从评级低的银行中移出,迫使经营差的银行加强管理。同样支持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家认为只有政府才能提供足够强大的信誉为依据,若转为私人存款保险,则易产生不确定性,会导致类似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金融恐慌。康拜尔等(Campbell and David,1984)认为,在特定的环境下,私人保险者可能因追求私利而提前关闭尚有清偿能力的银行,不能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利益。这也就是说,无法授权私人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关闭权。同时,私人保险实为“搭便车”(Free rider),注定大银行因为规模大不易倒闭,而不愿参加保险,让其他比他小的银行支付保费,从而加强大银行竞争和垄断地位,小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增大了,存款保险金将会很快枯竭,反而加据了银行间的冲突;私人存款保险也无法保证支票清理和银行间转账带来的风险,这些都会使小银行破产。可见, 目前保险制度的缺点是可以改善的,比如改进监管管理,对过分冒险予以严厉惩罚,减少冒险动机;要求银行更多的资本比率,遇到问题应尽早干预,减少损失;从法律上规定未保险存款人应接受更多的损失;等等。伯林等(Berlin et a1,1991)认为至少可以在二个方面改善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是对银行所有者加强管制,这些方法有:提高资本水平;按市场价值会计核算;合理退出机制等;另一方面是对银行债权人加强管理,比如减少银行存款保险的范围,降低存款保险的保险额度等,使存款人承担一定的风险,发挥其监督银行的作用。二、案例分析:美国存款保险制沿革及启示存款保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国家为保护存款的安全和监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而建立起来的,30年代初期,受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冲击,美国众多的商业银行倒闭,存款人的利益受严重损害,无数人的血汗积蓄化为乌有。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规定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于1934年创建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从而开创了世界现代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新纪元,它是罗斯福新政反危机的产物。美国1933年的银行法对存款保险作了如下规定:责成即将成立的联邦保险公司负责实施1934年1月1日生效的临时保险计划和1934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永久性计划;联邦政府和联邦储备系统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创办资金。美国财政部拨款15亿美元,每个联邦储备区的联邦储备银行按其1933年1月1日的公积金的半数认购股票,总数将近l,4亿美元;临时性计划为每个存款者提供的承保金额以2500美元为限,到1934年7月1日永久性计划生效时,再将此限额提高到5000美元;临时性计划所包括的银行必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按他们应保险费的存款交纳05%的保险费,其中半数立即交付,其余一半随要随交;所有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都必须成为这个临时基金会的成员;其他银行在他们的偿债能力经州政府有关机关证明并经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审批后方能加入。此外,根据法律规定,FDIC拥有在特殊情况下向财政部贷款额度先是1984年的30亿美元,后来是50亿美元。1991年FDIC的总借款能力由50亿美元提高到700亿美元,其中,向财政部的借款能力增加到300亿美元,向联邦融资银行的借款能力达到400亿美元。FDIC不但对存款机构提供存款保险服务,而且对投保的存款机构具有管理检查权,包括申请银行的历史记录、资本充足率、收益前景、管理体制等,也有权对会员银行进行检查,决定会员终止,审批银行并购、设立分支机构。FDIC被授予的另一重要权力,是对出现问题而发生支付困难或濒临倒闭的会员银行进行处置。主要以下列五种措施为主:按规定给予最高限额存款赔付。当投保机构关闭清算时,FDIC偿付第一存款人在存款保险最高限额之内的全部存款。FDIC将同其他债权人、股东及未保险存款人共同分担其余的债务。转移投保存款(insured deposit transfer)。由FDIC将投保存款转移到另一家经营良好的银行,FDIC支付一定的现金给接收行。购买承担(purchaseand assumption)。由FDIC出面,组成另一家新的或原有的机构购买或承担破产的存款机构的所有存款,同时也购买部分尚好的资产。资助兼并收购。FDIC出资支持经营良好的银行对破产机构的兼并收购,与购买承担的不同之处在于,兼并行必须接管破产机构的全部资产负债。对有问题的机构提供援助,以使其不至于倒闭。又称 “不歇业救助”(open-bank assls-tance)。一般情况下,FDIC可暂时接管破产机构的运作,改组高级管理层,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接管期一般不应超过二年。由于FDIC以联邦的会员银行为当然银行,并接受任何其他银行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吸收为会员银行,因此对美国银行业有很高的覆盖率。作为美国银行业的监管者之一,其政策性是很强的,影响力是很大的。在FDIC成立以后长达近50年的时间内,存款保险制度在对维护美国银行系统的稳定和促进其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每年银行倒闭的数量都不超过10家,仅有1976年为17家。然而自1983年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当年倒闭的银行为42家,次年为48家。特别是1984年5月当时美国第八大银行(大陆伊利诺斯国民银行和信托公司)濒于倒闭;德克萨斯州最大的10家银行中的7家在20世纪80年代末倒闭,2家被兼并,标志着美国银行体系新的不稳定时期的到来。在1985-1990年美国银行倒闭数量达到高峰的时期,FDIC处置倒闭银行所采取的原则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将存款保护延伸到非保险存款。实在找不到收购者收购倒闭银行的情况下,才放弃对全部存款进行保护。事实上,这一时期在处置银行倒闭过程中,99的非保险存款得到了保护。由于清算过程中银行资产贬值很多,同时出于以下原因的考虑:防止银行部门的系统风险;防止对当地社区银行服务的中断;来自上级的政治压力等。FDIC倾向于采用购买承担、资助兼并收购和提供援助等方式为主,这样也能更节约FDIC的资金。当时美国财政部的报告对FDIC的运作思路提出批评。他们认为“转移投保存款”(insured deposit transfer),即收购者仅仅购买倒闭银行的部分资产,同时仅承担被保险的存款债务。由于倒闭银行剩余的有价值资产的绝大部分常常是依附在银行的核心部分,即被保险的银行存款上,因此这种处置方法或许成本更低。为此建议从法律上要求FDIC在处置资不抵债的银行时遵循成本更低的原则而不是对非保险存款实施同样的保护。美财政部报告也指出,遵循成本最小原则时,应考虑系统风险的例外。在确认存在系统的情况下,可考虑对非保险存款的保护或对银行实施救助,但需:联储、财政部与FDIC共同作出决策;由联储向FDIC预付因保护非保险存款而发生的额外支出;FDIC需偿还联储预付资金。国会在1991年又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FDIC Improvement Act,简称FDI-CIA),它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被视为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以来最重要的法律。美国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案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是,设计了根据银行资本化的程度自动作出不同反应的 “即时矫正行动”(Prompt Corrective Action)。将资本化的程度划分为5个级别,对资本化程度好的银行给予照顾,而对于资本化程度一落再落的银行,则逐渐施加越来越严重的监管。一旦银行的净值占资产总值的比率开始小于2冤,即进入第五级,监管部门就应该关闭该银行,而不是等着其净值完全耗尽以尽量减少存款保险公司的损失。表面上看,这是对银行采取的一种“胡萝卜加大棒”政策,但实际上,这一办法也起到了对救助者的制约作用。按照改善法案的要求,对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带来成本的银行倒闭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复查,最终报告须按照要求提供任何一位议员和向公众公开,会计总署必须对这些报告进行年度的全面审查。纵观80年代后美国在存款保险方面的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基本可概括为:加强对存款保险基金的现实和潜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积极措施控制银行风险,并通过有差别的存款保险费率合理地反映风险等级;根据成本最小原则,处置倒闭的和濒于倒闭的金融机构;对破产清算实行有效管理等。近十多年来,FDIC越来越少地使用购买承担、资助兼并收购及不歇业救助的方式,到近几年几乎完全没有使用;而是采用类型于“转移投保存款”的方式,不再对非保险存款进行补偿。结果,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银行业戏剧般地复苏了,银行倒闭数也稳步下降,从L988年的221家到1991年127家、1993年的4l家以及1996年的5家。本文作者:邹 琪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贲 奔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宋浩然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系硕士责任编辑:姚开建篇二:有关存款保险制度案例分析【事件介绍】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 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30日全文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一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我们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今年12月30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和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银行开启破产Style 储户存款会不会打水漂?一石激起千层浪。我国一直以来以国家信用为银行业兜底,为储户提供 隐性信用保障 ,即使银行倒闭了,储户损失也由国家买单。因此,中国历来以 世界储蓄大国 著称,国民都习惯性地认为 钱放在银行里最保险 ,尤其对普通民众来说,银行储蓄更是首选的资金保值方式。而现在,堪称财产安全堡垒的银行突然要开启破产模式,一时间,错愕有之,震惊有之,疑虑有之,担心有之,总之是众说纷纭、问题多多。为什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通过赚取利息差来获得利润,然而当经营不善,存贷差不足以支撑银行正常运行时,客观上就存在了破产的可能性。其次,这是国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国际上看,欧美很多国家都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先例,尤其在金融危机后,促进金融稳定是大势所趋。中国这一改革,也是在与国际接轨。从国内来看,中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种类型、规模的银行不断增多,政府不大可能再以财政资金为所有银行全部兜底。篇三:有关存款保险制度案例分析外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最突出的优越性在于这种保险制度允许政府在处理个别银行经营失败的案例时可以采取灵活多变的方法 同时也避免了在建立和运作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时加入的行政成本。但另方面 由于不存在事先的补偿资金安排 无论是由政府临时预算安排资金 还是利用中央银行借款 隐性存款保险与事先安排基金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相比 都要面临更大的资金困难。而且在绝大多数隐性存款保险案例中 无差别的、人人有份的全额补偿方式将形成比显性的、有限额的存款保险制度大得多的补偿付出。此外 对存款者的这种保险 通过补偿支付将政府与存款人直接联系起来 政府的直接参与 方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 破坏了市场的运行机制 不能形成制度层面的有效约束。鉴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上述弊端及建立显性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性 本文的着眼点限定于对显性银行存款保险即法定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分析上 因此 本文所谓存款保险均为显性存款保险。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无外乎保险主体、保险客体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保险标的、保险范围、保险限额和保险费率等方面的规定。、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 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存款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并在投保人倒闭时对存款人承担约定赔偿责任的承保机构 即存款保险公司。投保人投保人是指自愿或被强制投保的存款式金融机构 是与保险人签订存款保险合同 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银行。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合格存款的存款入 即投保银行的储户。、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竺里堡 三要鏊堡堕兰堡型垦塑些塑堕窒墨茎翌垫型堕旦至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存款保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即存款人存入投保银行并获得保险保障的存款。、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法律规定和保护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内容。保险责任 即投保银行在合同有效期内倒闭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期限 即保险人承担约定赔偿责任的期限。保险金额 保险人在投保银行倒闭后负责赔偿存款人的最高限额。保险费即保险人以承担保险责任为条件向投保银行收取的费用。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和功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法定性是指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主权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的制度 而且 关于保险机构、投保人、保险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反映了主权国家保护存款人以稳定金融秩序的立法理念。有偿性有偿性是指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有偿的 一方面 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后 双方的存款保险关系始建立 另一方面 保险人只有收取了保险费 才有义务在约定的保险风险出现时 对投保人承担提供流动性支持或代替其向存款人补偿的义务。互助性互助性是指银行存款保险是依赖众多投保人的互助共济实现的 即通过存款保险集中投保银行的经济力量 以分担部分投保银行倒闭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有一人为众 众人为一的互助性特点。时效性。贺瑛 存款保险理论与实践【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外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时效性是指存款保险合同是有一定期限的保险人只对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倒闭的投保银行的存款给予赔偿 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存款保险关系业已终止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一种防范银行经营风险 保护存款人利益 稳定金融体系和秩序的制度性措施 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 张“安全网”在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功能保护存款人利益 特别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 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直接功能。因为 相对于存款银行丽言 存款人作为金融服务的消费者 总是属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占绝大多数的、分散的小额存款人 他们缺乏获得存款银行信息和实施监督银行行为的能力 是进行挤兑、造成银行恐慌的大众基础。在这种情况下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能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即使投保银行破产例闭 存款人也能获得一定额度的补偿。这显然有利于维护存款人的信心 给银行体系的恢复提供回旋的余地 以避免银行系统性危机的形成 也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稳定功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这个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该制度作为整个银行系统的一道安全网能够稳定公众信心 公正而有效地处理个别银行危机 避免因对某个问题银行的挤兑传染而形成银行恐慌 导致系统性危机的出现。其二 存款保险机构为减少保险赔偿金支出而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定期检查投保银行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 作为对央行日常监管的补充 也能在客观上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以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救助功能救助功能是指投保银行出现支付问题后 由存款保险公司进行救助 如果救助失败 由存款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存款进行清偿 使存款人的损失尽快得到补偿。监管功能为了避免投保银行倒闭事件的发生 存款保险机构一般都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投保银。尹雅楠 有关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研究【 外国银行存款保险去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行的监督管理。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以现场检查、获取信息、资产清查等权利 以便及时发现投保银行的问题 促使投保银行安全稳健经营。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一国经济社会生活的现实要求和制度反映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而且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以亚当 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一直崇尚市场的自动平衡功能 他们认为市场中的经济活动最好都由市场来调节 市场的自发调节可以实现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 因而也就有了“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的论断。然而这一结论是以理想中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为基础的 事实上 在现实世界中 斯密等人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状态是不存在的。因为实践证明 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 市场本身存在着许多无法克服的缺陷 必须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宏观调控作用 才能弥补和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一国金融业 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问题 因而需要政府调控。建立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在于 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是指在金融活动中所有影响未来收益的分析、判断和估价的资料、情报等 包括宏观方面的信息和微观方面的信息。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 在经济运行中的任何一项交易中 如果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与该交易有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就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银行金融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中 相对于存款人而言 银行对其吸收的存款所投资项目的风险拥有更多的信息 而存款人对自己存款的信贷用途因缺乏了解而不具有信息优势 使得银行在利益的驱动下 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偏向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经营 加剧了银行经营的风险 增大了银行破产的可能 从而威胁到存款人的存款安全。而存款人要搜集和处理银行信息需要高昂的成本 可操作性几乎为零。由于信息不对称 当存款人对银行的投资内容产生怀疑时 便在银行没有丧失支付能力之前提取存款 因为这是银行出现困境时存款人的理性选择。而当某个银行的多数存款人提取存款时 对其他的存款人来说 提款是最佳选择。因为在部分准备银行制度。条件下 当大部分银行存款被提取时 不管存款。裴桂芬 国际金融动荡研究【 页。指银行除将储蓄存款的一部分作为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外其余全部投入非流动性的收益资产。笔者注 外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银行的经营状况如何 都不能完全返还存款 银行一定会陷入经营危机。而且 从以往银行危机的历史中可以罨出 一旦某个银行发生挤兑 存款人会对其他金融机构也失去信任 进而扩展到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不信任 金融业危机也就不可避免。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银行挤兑 政府需要保护存款者的利益 保证存款的赔付 这就是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使存款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不会因为个别风险事件而对整个银行体系丧失信心 避免银行大规模挤兑甚至银行恐慌事件的发生。随机提款理论随机提款理论认为 在银行存款人的提款行为随机发生时 大数定律保证了存款人不会同时取款 只要有稳定的存款基础 银行便可以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存款人臼常的取款需求。但是 如果一些社会性事件使存款人的提款速度加快 那么刺每一个存款人而言 最明智的选择是尽快加入挤兑的行列。即使所有的存款人均能意识到不参加挤兑更有利于整体利益 挤兑行为仍会发生。因为一旦银行的经营发生意外变动 存款人将面临个体行为和存款人整体行为的非理性冲突 出现所谓的“囚徒困境” 如果其他存款人的策略是挤兑那么某一存款人不挤兑则有可能丧失所有存款 而参与挤兑可能减少自己的损失 则此时他的最佳选择是参与挤兑。单个存款人的理想选择是在银行尚有支付能力时抢先提款 这使银行具有爆发挤兑风险的极大可能。为了防止银行业挤兑风险 就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 以控制银行风险由点到面而扩散 杜绝局部风险深化为系统风险。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有助于维系存款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信心 从而有效遏制银行挤兑风险的产生与蔓延。制度经济学理论金融制度学认为 金融制度是有关金融组织、金融交易、金融监督管理及其创新的一系列通行习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构成的规范体系 由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三个子系统组成。在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生活中 由于内因与外因的综合作用 金融制度三个子系统互相适应的体系稳健性状态经常会受到破坏 金融制度结构因出现非均衡从而导致风险积累 形成金融的脆弱性。例如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银行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会导致金融行为异化 而银行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又促使该经济主体的行为偏离完全理性。因此 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 风险偏好型的银行金融主体增加 助长了银行的金融风险 不利于银。裴桂芬 国际金融动荡研究【 人民出版社 存款保险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外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行金融秩序的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存款式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直接维系着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了遏制银行金融主体的非理性活动 避免银行业交易活动的风险带来银行业的支付危机 客观上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而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正是以保护银行存款人存款安全为手段 达到维持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和金融体系稳定的最终目的 是一雷银行监管制度体系中应对银行危机的重要一环。委托一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可以有效解释银行风险产生的制度性因素。存款人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 银行再将存款人的资金贷放出去 从而在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隐含着道德风险 即掌握存款控制权的代理人 银行 可能会按照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委托人 存款人 的利益行事。由于存款人的分散性 存款人作为委托人难以对代理人 银行 的资金贷放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 致使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约束机制弱化。银行作为代理人 由于吸收和贷放的并非自己的资金 基于利益机制的激励和出于对业绩的追求 银行管理者便偏好做出对银行及其管理者均是高收益的高风险信贷决策。正是由于这种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不对称 使得银行管理者偏好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项目 从而加剧了银行的风险 同时也产生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基石”的论断不仅己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 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类历史上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 依靠法治而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进步的例证 可以说俯拾即是。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 “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而在建立和维持一定秩序的各种可选择方案 例如暴力的、伦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方式 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实施、推行 无疑是一种最为简捷明快、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因此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在于 建立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作为市场主体 银行类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相比较具有特殊性 因为他的设立及其经营范围均得到了政府的特别许可 而经营银行业务的特许权是 种独占权 属于行业垄断。这。陈学彬 当代金融危机的形成、扩散与防范机制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年版 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所作“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版。外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种垄断地位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一种优势地位 产生了比较优势权利。而存款人在银行的这种优势地位下 仅仅享有极其有限的存款服务的选择权 同时处于银行投资信息的劣势地位。为了维护公平 保护相对弱势一方存款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就需要通过建立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合理规定存款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 避免和减少因银行的经营不善而导致存款人存款及其利息的损失 维护社会公平 实现社会正义。正如“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所表明的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恰在于有效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存款人的利益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建立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博登海默认为 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马克思主义认为 社会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因此 秩序总是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秩序性以及财产年 心理的安全性 。在文明社会中 法律是维护秩序、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其发生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恩格斯曾经说过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 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 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 不久便成了法律”。这里的“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就是经济秩序 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即体现为使经济活动摆脱随机、任意性而获得稳定性及连续性。因此 法的现象作为一种对社会关系进行制度性安排的工具体系和排除个人主观任性的理性制度 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能够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功能的发挥和法律秩序的形成满足社会主体的秩序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通过规定存款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 以减轻个别银行危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不利影响 具有维持存款人对银行业信心 维护金融秩序安全稳定的功能。因此 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建立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华夏出版社年版 复旦大学出版社年版 外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众所周知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 而且是高负债经营。工商企业的资本通常占到银行资产总额的 以上 而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在其总资产中只占很低的比例 一般不足 。银行业在经营过程中 在保持部分资金的基础上从事短借长贷的期限变换活动 这就决定了其承担着相当的金融风险。当其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经营管理等风险变成不利的现实时 就会影响银行的清偿能力。由于银行业严重依赖于公众的信任 如果缺乏充足的资金来应付客户的大规模提现 这就决定了银行抵御挤兑风险的能力是极其脆弱的。因此 一旦发生挤兑 银行业破产将像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样展开 严重时有可能导致大规模的金融恐慌 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家经济的安全。因此 金融秩序的稳定问题是事关一国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世纪 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刹 年代以来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不断提醒人们 金融体系的运行和发展并不总是健康稳定的。在特定情况下 会引发种种消极影响。近年来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 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加快 现代金融的脆弱性、结构的高度复杂性、日益明显的虚拟性日渐突出 在具有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全球性的现代金融市场上 伴随着一系列金融创新产品、衍生商品的出现以及交易手段的高度电子化、网络化及高杠杆化 使金融风险具有的跨国传导性、传染性和极大的破坏性不断显现 甚至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的危机会迅速波及其他国家或整个地区国家的银行 形成区域性金融危机。因为 金融自由化使得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全球化 也使得金融创新全球化 使一国和世界金融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风险。金融一体化使得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更加突出 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进一步加深。因此 在金融一体化的浪潮中 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重要一环的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可以有效缓解银行风险带来的银行信用危机 犹如使存款人服下了一颗定心丸 免去了存款损失的疑虑 减少了挤兑的可能性 减少银行危机的发生。综上所述 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不仅有坚实的经济学、法学理论基础 而且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及风险的传染性特征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更加突出而具有现实基础。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 一国要确保本国的金融安全 防止因个别银行的倒闭引发银行业的系统风险。就必须建立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指一种跫资安排篓败可能导致整个宏观经济不稳定的可能性。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年版 外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二、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存款保险机构和投保银行之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内容无外乎保险主体 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 、保险客体 保险标的物 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三大要素的相关法律规范。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银行业的结构和现状、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 各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还包括其他一些具体内容 例如投保方式、保障程度、保险基金的来源等。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内容方面的不同规定 便于我们比较不同规范的优劣 以便在我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中借鉴。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建立背景的国际比较、美国受美国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 美国建立了双重银行体系 即联邦一级的银行体系和州一级的银行体系。在联邦政府机构财政部下设的货币监理署登记注册的银行称为国民银行 受货币监理署的监管 而在各州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则为州银行。美国根据联邦储备法建立了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由联邦储备委员会、 个大区的联邦储备银行及这些银行的 个分支机构组成。按规定 国民银行必须为其成员 而州银行则有权选择加入。美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 世纪 年代爆发于美国的大规模金融危机直接相关。危机爆发之前 美国作为未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影响的国家 在亚当 斯密“自然秩序”学院和“看不见的手”市场规则的影响下 工业生产和进出口贸易额全面增长 工业生产增长了 对外贸易出口总值增 进口增加了 。大战结束后 美国从债务国一跃成为债权国 凭借在一战中积累的财富和打下的基础 美国开始了一段相对稳定和较为持久的经济增长和繁荣时期。在金融领域 美国实施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 年的麦克登法案规定 银行可以通过成立附属机构的简单办法从事证券业务 允许那些由联邦政府特许成立的商业银行从事 。因此 许多商业银行拥有自己的证券公司 直接参与证券的包销业务 拥有企业股票。受美国钢铁、汽车、铁路等大工业繁荣的影响 大量资本集中到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投机交易活动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和水平 同时也酝酿着一场经 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济大危机。即历史上著名的“黑色星期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突然发生剧烈的波动 华尔街股市当日狂泻数千点 并波及整个世界证券市场。据统计 年间美国破产倒闭银行多达 涉及存款达多亿美元 数以万计存款人的存款一夜之间化为乌有。银行系统陷入瘫痪状态。这场金融危机还迅速席卷了资本主义世界的所有国家 成为一次规模空前的世界性危机。在大危机后的一片混乱中 凯恩斯主义经济学顺势而起。凯恩斯的有效需求原理从理论上打破了亚当 斯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规范的神话 强调了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受凯恩斯政府干预理论的影响 美国政府和国会对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了大量深入的凋查 调查结论是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对联邦储备体系造成损害 使银行有悖于良好经营原则 而且这种行为对股票市场的投机、 年股市暴跌、银行倒闭负有责任。由此引出了对混业经营模式的谴责。加之由于深信市场竞争和不加管制的优越性 金融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务及银行证券投资未予限制 因此 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不利是导致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基于对混业经营和银行监管不利的检讨 美国国会自 年起制定了一系列奠定美国金融监管基础的法律文件 其中最主要的是 年的格拉斯 斯蒂格尔法。该法案的出台不仅结束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时代 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 更重要的是 根据该法第 条款的规定 日创建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正式以联邦政府官方的身份承保商业银行的客户存款 以恢复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从而开创了人类社会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先河 成为各国借鉴和效仿的楷模。、英国 世纪 年代的大危机为经济学提供了一系列证明市场不完全性的充分证据 表明“看不见的手”无所不至的能力是一种神话 世纪年代开始的凯恩斯严格、广泛的政府监管理论提供了注解 并成 战后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金融领域进一步加强控制的主要论据。世纪 年代前 英国的金融业一直是分业经营、分业自律的经营模式 虽然 年英格兰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英格兰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 还赋予了它对其他银行。龙薇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入世”过渡期的重要战略任引 各国衍生金融市场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篇四:有关存款保险制度案例分析CF40课题报告 2013 CF40课题报告 2013 CF40课题报告 2013 (结题报送稿)课题类型: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课题 课题负责人: 课题组成员:孙彬、朱太辉、段希文、振佳、高培亮、赵伟欣2013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完善金融安全网CF40 课题报告 第一章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 第二章存款保险的理论基础 存款保险的基本原理.11 存款保险的潜在局限.12 存款保险是金融安全网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13 第三章 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与发展趋势 存款保险的制度类型.22 存款保险的融资.29 存款保险制度与问题银行处置.37 第四章 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以前主要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史.45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主要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变革趋势.47 危机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变革的案例分析.68 英、日、美三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74 东亚国家筹建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案例.83 第五章 国际组织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 国际组织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动历程.136 欧盟存款保险方案指引及其实施情况.141 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相关制度研究.143 国际组织风险处置机制的进展.150 第六章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紧迫性.153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完善金融安全网.155 需要深入讨论的几个问题.178 第七章 存款保险跨境协调与国际存款保险制度改革构想 各国国家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91 现行国际存款保险组织存在的问题.196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完善金融安全网 CF40 课题报告 冰岛Icesave银行破产赔付诉讼案的启示. 200 存款保险跨境风险处置协调的经验与启示.204 后记 中国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与推进 我们自己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历程.21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成果.216 人民银行对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219 国内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222 中国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推进.224 参考文献 226“存款保险与金融安全网”课题组名单 232图目录 图2-1 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运作机制 11图2-2 危机发生时的存款保险运作机制 12图3-1 2010 年末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类型(按性质划分). 25 图3-2 2010 年末各国金融机构参保方式统计. 29 图3-3 存款保险资金来源(绝对数) 32图3-4 存款保险费率体系比较(绝对数) 34图3-5 2010 年存款保险的各种保费基数确定方式的比较(绝对数). 35 图3-6 破产处置方法(1):保险金支付方式 38图3-7 破产处置方法(2):P&A 方式. 39 图3-8 破产处置方法(3):问题银行援助方式 41图3-9 破产处置方法(4):桥梁银行方式第一阶段 42图4-1 拥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个数 46图4-2 FDIC 存款保险限额的历次调整. 68 图4-3 英国的问题银行处置程序 81图4-4 日本的问题银行处置程序 81图4-5 美国的问题银行处置程序 82图4-6 蒙古存款保险委员会组织框架 131图6-1 金融安全网的危机应对 175附图1 日本金融厅的组织架构 189附图2 韩国金融监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189表目录 表3-1 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独立性(2010 年末). 26 表3-2 部分国家存款保险机构董事会构成(单位:人) 27表3-3 事前事后融资的对比 30表3-4 统一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的比较 33表3-5 各国存款保险融资占比 36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完善金融安全网 CF40 课题报告 表3-6各国银行破产处置方式(绝对数) 38表4-1 1961 年1993 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 45表4-2 “七国集团”各国的保护上限比较 47表4-3 危机以来FSB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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