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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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包工头劳务合同 篇一:与劳务工头的协议样本 协 议 书 甲方:重庆市澳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优势互补,甲方辅助乙方劳务工到企业进行就业,为使双方互惠互利,经甲、乙双方协商特拟定如下协议: 1、乙方组织劳务工司工作,时间从 2011 年 3月 13日至 2011年 10月 31日止(企业合作良好,乙方劳务工在撤离时,乙方应补充相应数量工人)。 2、乙方按合法程序所送劳务工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30周岁,且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 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以甲方确认招收合格为准。 3、乙方劳务工凭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进厂报到,若证件不符所 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劳务工必须身体健康。 4、甲方确保乙方劳务工上班补助方式及上班时间为: (1) 工作时间:每月休息 2-4 天,每天正班工作8小时,同时需配合公司要求加班(具体以 甲方与企业签订的工作时间为准,以实际打卡时间计算。); (2) 上班补助计算方式:按每小时 元(不区分正班、加班、节假日及法定假日等)核算 工资予乙方,甲方为乙方劳务工每月保底 260 小时(因乙方劳务工旷工、请假、国家法定 节日等不在此范围内,旷工、请假按厂规规定处理),每天工作时间原则上最低工作11小 时,最长不超过13个小时; (3) 食宿:甲方予以乙方劳务工免费伙食、免费住宿。 (4) 劳务工工资在每月 25 日前由甲方全额现金发放给乙方,乙方必须提供每名劳务工薪资 签名表给甲方。 5、乙方劳务工在甲方入职未满天)按厂规离职者予以 全额计薪,工作未满协议时间因特殊原因需离职的,由乙方劳务工提出申请,交乙方驻厂人员同意后,甲方应予以全额结算工资。工人辞工、辞退或结束本合同,工人应结算清楚工资数量,如未到工厂发工资时间,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相应工人工资欠条。 6、乙方劳务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应配合企业的生产,必须遵守厂规厂纪,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予以 训导和处罚;严重违纪者依企业规定辞退处理; 7、乙方劳务工在企业上班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时,由企业按工伤规定处理;上班之外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自己负责。 8、乙方确保劳务工无不良前科、自残及传染病史,按照法规劳务工本人签好有关手续,做好劳务工 安全教育。 9、劳务工必须遵规守纪,不得无理取闹、罢工,如果发生后果由乙方负责。 10、合同未到期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撤离员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工厂各执一份, 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变更或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工厂: 代表签名:赵龙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篇二:包工头在实施劳务承包合同中应保存好 包工头在实施劳务承包合同中应保存好 相关施工签证单据 一份劳务工程欠款纠纷案件的民事代理词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已完成移民新村一标段17户房屋土建工程,被告对其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足额赔偿所欠原告的劳务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其一,移民新村一标段的房屋竣工时间是确定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原告完成全部工程量的时间,即村民已于2011年8月11日全部入住时间为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程量的时间。其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和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得知:本案被告应当对所欠原告的万元劳务工程款给付利息,起算时间应从蒲山镇移民新村一标段的房屋村民已于2011年8月11日全部入住开始,计算到全部给付完毕为止。 五、被告以所谓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没有相关单据证实其所欠劳务工程款为理由,从而拒付原告报酬的辩解是错误的。如前所述:原被告就XX镇移民新村一标段合同约定:实行劳务承包费是包工不包料,一层每平方米190元,二层每平方米180元,总价款元即为固定价格;原告是在被告的指挥、监督下进行施工的,被告在此期间并没有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的质量提出异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而在本案中,作为原被告双方合同履行标的即蒲山镇移民新村一标段已于2011年8月11日已被当地村民全部入住,至今尚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是其一。 其二,原被告原被告就XX镇移民新村一标段合同约定劳务工程款的结算办法是固定价格;况且,被告利用总承包的优势地位在日常施工过程中并没有给原告下发过任何工程量签单,采取对原告所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进行分段结算,把劳务工程款直接支付给50余名工人,然后让原告在被告方的财务会计账簿上面签字后予以确认。因此,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应依法驳回被告的辩解理由,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六、被告应当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外,单独对被告项目部完成的2万多元的工程量支付劳务报酬。 七、被告应当对拖欠劳务工程款,造成原告穷困潦倒的严重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8月11日,蒲山镇移民新村一标段完工后,因被告长期拖欠劳务工程款,原告所招募的50余名农民工,经常到原告的居住地采取堵门、围追、拦截等等方法,造成原告采取或贷款、或向亲朋好友抓借、或变卖家产等方法,偿还所招募的农民工极少一部分劳务报酬,但是至今仍然有19多万元不能偿还,逼迫原告有家不能回,过着四处流离颠沛的生活。而被告XX省对外建筑有限公司作为蒲山镇移民新村一标段的总承包企业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后,本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维护企业的信誉,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反而,利用企业的优势地位损害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其有所反思。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的事实清楚,建议贵院依据2004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所要求的“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及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则,以及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全部劳务工程款及全部损失。原告和天下的农民工一样,为了生活,常年在外,打工养活妻儿老小,不能让其辛辛苦苦、流血流汗挣来的血汗钱、心酸钱,到头来两手空空。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使法律成为保护农民工的利器,彰显法律价值的公平正义。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杨振夏 律师 2013年8月29日篇三:建筑工程用工劳务合同 建筑用工劳务合同 甲方:*工程 乙方: 性别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乡镇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 工程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 (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 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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