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柳州市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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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办柳州市学校章 程(示范文本)民办柳州市学校章程(经过年月日学校教职工(或代表)大会第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第五章 学生管理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名称应首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路街巷号,县区学校应当具体到县区乡镇、街、道、路村、屯、巷号)。第三条 学校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注明学校的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柳州市小学;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学制年。必须说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第四条 办学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校训: 校风: 教风: 办学目标: 育人目标:校歌、校徽:第五条 学校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依法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投入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资产总额的 %; 出资 ,占资产总额的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为(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请具体说明)。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载明审批机关的全称)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注明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等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设置不得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以后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载明审批机关的全称)备案。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决定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在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依法履行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召开;(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召开;(三)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意见决定召开。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的会议程序: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指定的负责人应当在会议召开的5天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事的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的条件。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四)审核年度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出会议记录。针对不同内容的表决意见,应当分别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各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做出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定;(二)落实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经过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三)依法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五)负责学校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学校的内部组织设置方案;(七)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职工大会,也可以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在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按照比例相应增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机构,加强学校办学的依法管理监督,人员组成为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1次以上的会议。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学校的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和其他职工依法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和教学技能。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受到处分结果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拟作出重大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学校事前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章 学生管理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的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了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的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籍档案。对招收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第二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完成学业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或为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制订的奖惩规定,给予学生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了教育法、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根据制订的奖惩规定,可以给予过错学生必要的处分。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处分的学生和监护人,被处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受到的处分结果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教育的学生。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完成上级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进行。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在办学过程中,学校执行国家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办学过程中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管;接受人民政府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三十五条 学校提倡尊师重教、爱护学生。严禁教职工以任何形式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在办学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三)借贷;(四)接受政府的资助;(五)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的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但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但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办学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和维修等,以维护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的,应当报请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学校进行合并或者分离,在完成财务清算以后,由董事会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然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三)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因资不抵债经法律程序处理以后,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当妥善分流和安置在校学生。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学校进行财产清算以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清偿:(一)退还学生已经交纳的剩余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清偿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学校应承担的其他债务。在清偿完上述债务以后余下的剩余财产,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财产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办学以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销毁,并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载明审批机关的全称)核准备案后生效。如需要修改本章程,应当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在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本章程及今后修改的章程,均应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理事签名: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3其他理事签名:附件一: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附件二:理事登记表 年月日附件一:民办柳州市学校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 经研究,推选等 名同志为学校第一届理事会成员。 以上名单于年 月 日通过 (载明推选的方式)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 年 月日附件二:理事登记表姓名张性别女出生年月1978年10月学历本科参加工作时 间年家庭住址柳州市毕业院校现任职务个人履历年年年推选意见同意推选人:李 年 月日备案意见同意(盖章) 年 月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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