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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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考勤管理制度作者:日期: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考勤管理办法院人字【2008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维护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世纪学院的全体教职工。第二章日常工作时间规定第三条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第四条学院实行的作息时间为(如有变动,以综合办正式通知为准):1、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8:0012:00,13:0017:00;2、5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8:0012:00,13:3017:30;第五条学院特殊岗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工作时间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而定。第三章考勤办法第六条考勤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考勤员,配合人事处做好部门考勤工作,每月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如有变动,人事处将另行通知),考勤员于每月26日上报本部门考勤情况,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人事处。第四章迟到、早退、旷工管理规定第七条迟到规定:正常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到岗为迟到。第八条早退规定:正常下班时间前15分钟内离岗为早退。第九条旷工规定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1) 无故到岗时间超过迟到、早退规定时间;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2) 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假满未续假而不到岗者;本人或代人伪造出勤记录者;(3)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者;(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者。第十条处罚规定1、迟到、早退每月累计3次(含),按1天事假处理;每月累计超过3次,按旷工1天处理;2、旷工半天,扣旷工当日工资及当月绩效工资;旷工1天,扣旷工当日双倍的工资及当月绩效工资;月累计旷工2天、年累计旷工5天,扣双倍旷工当日的工资,当年不能评优,扣当年发绩效工资;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扣当年发绩效工资,原则上予以开除处分。第五章病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请病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及时交人事处。请假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部门考勤员留存,一份交人事处备案;第十二条病假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持医院诊疗单和医院出具的病休假证明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否则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第十三条凡请病假时间在2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审批,超过2天且不到5天的由主管副院长、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共同审批;超过5(含)天的由院长、主管副院长、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共同审批;第十四条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如下:病假期间工资扣发标准时间(天)扣发标准1天不扣工资2天扣发当日岗位工资的20%3天一5天扣发当日岗位工资的50%6天10天扣发当日岗位工资的80%11天15天扣发当日岗位工资及当月绩效工资16天30天扣发当日基本工资的20%及当日岗位工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本学期不能评优31天3个月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50%及当月岗位工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本学年不能评优3个月半年保留岗位,停发工资,扣发年度绩效工资,本学年不能评优半年以上按医疗期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事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除本人以外的配偶、直系亲属生病,需本人护理的可以请事假;第十六条请事假必须提前办理,如属于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须及时电话告知考勤员;第十七条请事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及时交人事处。请假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部门考勤员留存,一份交人事处备案;第十八条事假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否则超出时间按旷工论处;第十九条凡请事假时间在2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审批,超过2天且不到5天的由主管副院长、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共同审批;超过5天(含)的由院长、主管副院长、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共同审批;第二十条事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如下:事假期间工资扣发标准时间工资扣发标准1天扣发当日岗位工资的30%2天扣发当日岗位工资的50%3天5天扣发当日岗位工资的80%6天10天扣发请假期间工资及本月绩效工资11天以上停发工资,扣发年度绩效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七章婚假管理规定第二一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教职工(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3天(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二条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教职工(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除享受3天婚假外,按规定还可以享受晚婚假7天,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第二十三条婚假必须至少提前一周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及时交人事处,婚假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期休假;婚假结束后一月内或请婚假时须出示结婚证,否则按事假扣发工资;第二十四条婚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否则按事假处理;第二十五条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八章丧假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病危或去世,可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审批单,休假1-3天(路程假根据实际情况另批),经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及时交人事处,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九章产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享受产假,可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及时交人事处;第二十八条女教职工产假依据院人字【2007】2号文关于女职工生育期产假的管理规定执行,休产假期间或产假结束时如遇寒暑假,则寒暑假计算在产假内,寒暑假工资按产假工资标准发放;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岗位教职工,休产假期间岗位工资,可作为本部门的岗位补贴;第三十条妻子分娩,男教职工可享受3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超过3天,按事假管理办法处理。第十章全院专任教师除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每周至少坐班1天,具体坐班时间根据各教学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中层干部因公请假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层领导实行坐班制,如临时外出办公,须告知部门考勤员去向;外出办公12天须向主管院领导请示,3天以上须向院长请示,并告知部门考勤员去向;第三十二条学院兼职中层领导要求每周至少坐班3天;有正副职的部门,中层领导应自行协商保证每天至少有一位领导坐班。第十二章院领导因病、因公、因私不到校须告知综合办,以便及时联系,协调安排工作。第十三章会议考勤管理第三十三条组织召开会议,各召集部门应认真做好考勤,并于当月26日及时将会议考勤结果交人事处;第三十四条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旷工处理。第十四章加班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院各部门原则上取消加班,如确需加班,可安排倒休。第十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学院将不定时抽查各部门出勤/加班/值班情况并进行记录,如发现各部门有瞒报出勤的情况,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将负连带责任,处以当事人双倍的罚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院发【2005】8号文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请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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