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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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目 录前 言5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5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5一、有价证券5二、证券市场7三、证券市场参与者8四、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11第二节 证券的主要类型14一、股票14二、债券20三、金融衍生工具23第三节 证券市场运行27一、证券发行市场的运行27二、证券交易市场的运行28三、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32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33第一节 基金的概念和特点34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34二、基金的特点35三、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或理财产品的比较35第二节 基金的运作与市场参与主体36一、基金的运作36二、基金的参与主体37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38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39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39三、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40四、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40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41一、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41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42三、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业务42第五节 基金的法律形式与运作方式42一、基金的法律形式42二、基金的运作方式43第六节 基金的类型44一、按募集方式分类44二、按投资目标分类44三、按投资对象分类45四、按投资理念分类46五、特殊类型基金46第七节 基金的起源与发展48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早期发展48二、证券投资基金在全球的普及性发展48三、全球基金业发展的趋势与特点49第八节 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概况50一、早期探索阶段50二、试点发展阶段51三、快速发展阶段52第九节 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54一、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54二、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增长54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54四、完善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55第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55第一节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55一、基金的募集程序55二、基金的认购56第二节 基金的交易与申购、赎回58一、封闭式基金的交易58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59三、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62四、ETF与LOF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63五、QD基金的申购与赎回64第三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65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的概念65二、我国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职责65三、基金份额的登记65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66一、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66二、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68第五节 基金的估值、费用和会计核算69一、基金资产估值69二、基金的费用71三、基金的会计核算72第六节 基金的利润分配和税收74一、基金的利润与利润分配74二、基金的税收75第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76一、基金信息披露概述76二、基金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77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78四、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和应用78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83第一节 基金市场营销概述84一、基金市场营销的含义与特征84二、基金市场营销的主要内容84三、基金销售渠道86第二节 基金营销实务88一、确定基金销售目标市场88二、客户的寻找90三、客户的沟通91四、客户的促成92五、客户关系的维护94第三节 基金销售的客户服务95一、基金销售客户服务的意义95二、基金销售客户服务的特点95三、基金销售客户服务的内容96四、基金销售客户服务的方式96五、客户投诉管理97第四节 基金销售的风险及其防范98一、基金销售的业务风险98二、基金销售业务风险的防范99第五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析与评价99第一节 基金分析与评价概述100一、基金分析与评价的目的和意义100二、基金分析和评价的原则和规范100三、基金分析与评价的基本方法102第二节 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分析评价103一、基金公司的分析和评价103二、基金经理的分析和评价105第三节 基金业绩的分析与评价106一、基金业绩的计算106二、基金业绩的归因109三、基金收益的风险调整112第四节 备类型基金分析要点114一、股票型基金114二、债券型基金116三、混合型基金116四、货币市场基金117五、指数型基金117六、封闭式基金118七、QDII基金119第五节 基金的评级119一、基金评级的原理119二、基金评级的运用及局限120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121第一节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的内涵和意义122一、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内涵122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规范122三、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意义123第二节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123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123二、全面性原则124三、客观性原则124四、及时性原则124第三节 基金销售适用性实务124一、个人理财与基金销售124二、围绕客户生命周期的基金资产配置125三、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分类126四、成熟市场实施销售适用性的经验借鉴127第四节 投资者教育128一、投资者教育的意义128二、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129三、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的投资者教育职责130第七章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规范131第一节 基金销售监管与法规框架131一、基金销售监管概述131二、基金销售的法规体系132三、基金销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132第二节 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规定134一、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与职责134二、基金销售机构的信息管理136三、基金销售机构的内部控制138第三节 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规定140一、基金销售业务操作的监管规定140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规定142三、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规定144第四节 基金销售人员的监管规定145一、基金销售人员管理146二、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管规定146后 记148前 言基金销售是基金运作管理的主要业务环节之一,其规范运作是扩大基金规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销售渠道不断拓展和深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基金销售人员直接为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其业务水平和执业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我国基金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2010年1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商业银行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同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参加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考试”,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为此,根据近两年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市场的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基金销售基础考试大纲(2010年),用于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本教材为2010年度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辅导用书,按照基金销售基础考试大纲(2010年)的要求编写,主要包括证券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基本理论与运作实务、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规范及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等内容。由于编写时间紧迫,书中难免有疏漏、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指正。中国证券业协会2010年6月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本章主要对证券和证券市场、证券的主要类型、证券市场的运行进行简要介绍。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使读者对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有较全面的了解。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是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主要内容是有价证券及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分类;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证券市场的简要历史。第二节是证券的主要类型,主要内容是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性质、特征、类型;与股票相关的概念;股票的价值与价格。第三节是证券市场运行,主要内容是证券发行市场的运行;证券交易市场的运行;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一、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定义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代表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形式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凭该证券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虚拟资本是相对独立于实际资本的一种资本存在形式。通常,虚拟资本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存在,它的价格总额并不等于所代表的真实资本的账面价格,甚至与真实资本的重置价格也不一定相等,其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实际资本额的变化。(二)有价证券的分类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拥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是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有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本书中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有价证券的种类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和公司证券。政府证券通常是指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发行,以地方税或其他收入偿还。政府机构证券是由经批准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公司证券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有股票、公司债券等。2.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有价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上市证券是指经证券监管机关核准发行,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买卖的证券。非上市证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但可以在其他证券交易市场发行和交易。我国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普通开放式基金份额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属于非上市证券。3.按募集方式分类,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审核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证券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不采取公示制度。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以及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产品均属私募证券,上市公司如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发行的有价证券也属私募证券。4.按证券所代表的权种性质分类,有价证券可以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三大类。股票和债券是证券市场两个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品种;其他证券包括基金证券、金融衍生工具等,如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权证等等。(三)有价证券的特征1.收益性。证券的收益性是指持有证券本身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收益,这是投资者转让资本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回报。证券代表的是对一定数额的某种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投资者持有证券也就同时拥有取得这部分资产增值收益的权利,因而证券本身具有收益性。2.流动性。证券的流动性是指证券变现的难易程度。证券具有极高的流动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很容易变现;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本金保持相对稳定。证券的流动性可通过到期兑付、承兑、贴现、转让等方式实现。不同证券的流动性是不同的。3.风险性。证券的风险性是指证券收益的不确定性。从整体上说,证券的风险与其收益成正比。通常情况下,风险越大的证券,投资者期望的预期收益越高;风险越小的证券,投资者期望的预期收益越低。4.期限性。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以满足不同筹资者和投资者对融资期限以及与此相关的收益需求。债券的期限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融资双方权益的保护。股票没有期限,可以视为无期证券。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证券市场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地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一)证券市场的特征证券市场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1.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都是价值的代表,它们本质上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虽然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但由于它们是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所以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价值的直接交换场所。2.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作为经济权益凭证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它们本身是一定量财产权利的代表,所以代表着对一定数额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以及相关的收益权。证券市场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交换场所。3.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既是一定收益权利的代表,同时也是一定风险的代表。有价证券的交换在转让出一定收益权的同时,也把该有价证券所特有的风险转让出去。所以,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证券市场也是风险的直接交换场所。(二)证券市场的结构证券市场的结构是指证券市场的构成及其各部分之间的量比关系。证券市场的结构可以有许多种,但较为重要的结构有:1.层次结构。证券市场的层次有多种划分标准,通常指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按这种顺序关系划分,证券市场的构成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证券所形成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证券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基础和前提,有了发行市场的证券供应,才有流通市场的证券交易,证券发行的种类、数量和发行方式决定着流通市场的规模和运行。流通市场是证券得以持续扩大发行的必要条件,为证券的转让提供市场条件,使发行市场充满活力。此外,流通市场的交易价格制约和影响着证券的发行价格,是证券发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除一、二级市场之分之外,证券市场的层次性还体现为区域分布、覆盖公司类型、上市交易制度以及监管要求的多样性,形成多层次证券市场。根据所服务和覆盖的上市公司类型,证券市场可分为全球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区域性市场等类型;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监管要求等差异,证券市场可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或高新企业板)等。2.品种结构。这是依有价证券的品种而形成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的构成主要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等。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和买卖交易的场所。债券市场是债券发行和买卖交易的场所。基金市场是基金份额发行和流通的市场。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开放式基金则通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和赎回实现流通转让。衍生品市场是各类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市场,随着金融创新在全球范围的不断深化,衍生品市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3.交易场所结构。按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场所进行,证券市场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通常人们也把有形市场称为“场内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的证券交易市场。该市场是有组织、制度化了的市场。有形市场的诞生是证券市场走向集中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一般而言,证券必须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才能够在场内交易。通常人们也把无形市场称为“场外市场”,是指没有固定场所的证券交易市场。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交易技术和交易组织形式的演进,已有越来越多的证券交易不在有形的场内市场进行,而是通过经纪人或交易商的电传、电报、电话、网络等洽谈成交。目前,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之间的截然划分已经不复存在,出现了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很多传统意义上的场外市场由于报价商和电子撮合系统的出现而具有了集中交易特征,而交易所市场也开始逐步推出兼容场外交易的交易组织形式。(三)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证券市场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发展态势,常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客观上为观察和监控经济运行提供了直观的指标,它的基本功能包括:1.筹资一投资功能。证券市场的筹资一投资功能是指证券市场一方面为资金需求者提供了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机会,另一方面为资金供给者提供了投资对象。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任何证券,既是筹资的工具,也是投资的工具。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既有资金盈余者,又有资金短缺者。资金盈余者为使自己的资金价值增值,必须寻找投资对象;而资金短缺者为了发展自己的业务,就要向社会寻找资金。为了筹集资金,资金短缺者可以通过发行各种证券来达到筹资的目的,资金盈余者则可以通过买入证券而实现投资。筹资和投资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市场的严重缺陷。2.资本定价功能。证券市场的第二个基本功能就是为资本决定价格。证券是资本的表现形式,所以证券的价格实际上是证券所代表的资本的价格。证券的价格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了证券需求者和证券供给者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的结果是:能产生高投资回报的资本,市场的需求就大,相应的证券价格就高;反之,证券的价格就低。因此,证券市场提供了资本的合理定价机制。3.资本配置功能。证券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从而实现资本合理配置的功能。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的高低是由该证券所能提供的预期报酬率的高低来决定的。证券价格的高低实际上是该证券筹资能力的反映。能提供高报酬率的证券一般来自那些经营好、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或者是来自新兴行业的企业。由于这些证券的预期报酬率高,其市场价格相应就高,从而筹资能力就强。这样,证券市场就引导资本流向能产生高报酬的企业或行业,从而使资本产生尽可能高的效率,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三、证券市场参与者(一)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1.公司(企业)。公司(企业)是证券市场主要的发行主体,它们发行的证券称为公司(企业)证券。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属于自有资本,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本属于借入资本。发行股票和长期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筹措长期资金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欧美等西方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了公司证券。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从而突出了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地位。但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并没有定义为金融证券,而是归类于一般的公司股票。2.政府和政府机构。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在战争期间还可以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由于中央政府拥有税收、货币发行等特权,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中央银行采取了股份制组织结构,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但是,中央银行的股东并不享有决定中央银行政策的权利,只能按期收取固定的红利,其股票类似于优先股。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中央银行票据。(二)证券投资人证券投资人是指通过买入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相应地,证券投资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1.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行使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2)金融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受自身业务特点和政府法令的制约,除金融控股公司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仅限于投资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而且通常以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备的持有形式。我国现行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表内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也可通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进行有价证券投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已经超过共同基金成为全球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信用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除利用自有资金和保险收入作为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外,还可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作为投资主体,保险公司通常以设置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委托专门机构投资或购买共同基金份额等方式运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主权财富基金。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目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宣告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 000亿美元,成为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业务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开展多元投资,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达到相关监管规定的,也可申请从事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业务。(3)企业和事业法人。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4)各类基金。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社保基金。在大部分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属于国家控制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退休金,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因此,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严格限制。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国家对基金的投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按照我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社会公益基金。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各种社会公益基金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求保值增值。2.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个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格的规定和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保护个人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部分高风险证券产品的投资,监管法规还要求进行相关的风险测评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证券承销、经纪、自营、投资咨询以及资产管理等。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管,并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根据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类准入条件。2.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四)自律性组织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的证券自律管理机构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1.证券交易所。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2.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和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的行为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维持公平而有序的证券市场。四、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一)证券市场的产生证券市场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归因于以下因素:1.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商品经济日益社会化,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了对巨额资金的需求,依靠单个生产者自身的积累难以满足需求,即使依靠银行借贷资本也不能满足企业自有资本扩张的需要,客观上需要有一种新的筹集资金的机制以适应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证券与证券市场应运而生。2.股份制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规模日渐扩大,传统的独资经营方式和家族型企业已经不能胜任对巨额资本的需求,于是产生了合伙经营的组织,随后又由单纯的合伙组织逐步演变成股份公司。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实现资本的集中,用于扩大生产。股份公司的建立、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为证券市场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客观的要求。3.信用制度的发展。只有当货币资本与产业资本相分离,货币资本本身取得了一种社会性质时,公司股票和债券等信用工具才会被充分运用。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商业信用、国家信用、银行信用等融资方式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信用工具随之涌现。信用工具一般都有流通变现的要求,而证券市场为有价证券的流通、转让创造了条件。因而,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证券市场的产生成为必然。(二)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纵观世界主要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其进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1.萌芽阶段。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原始积累阶段,西欧就已有了证券的发行与交易。16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生产经营方式股份公司出现,使股票、公司债券及不动产抵押债券依次进入有价证券交易的行列。1773年,英国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乔纳森咖啡馆成立,这家证券交易所即为现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美国证券市场是从买卖在独立战争中发行的政府债券开始的。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工业革命开始,公司股票逐渐取代政府债券的地位,股票交易开始盛行。2.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证券市场以其独特的形式有效地促进了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同时,其自身也获得了高速发展。3.停滞阶段。19291933年,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导致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动荡,不仅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剧烈,而且证券经营机构的数量和业务锐减。危机的先兆就表现为股市的暴跌,而随之而来的经济大萧条更使证券市场遭受了严重打击。危机过后,证券市场仍一蹶不振。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虽然各交战国由于战争的需要发行了大量公债,但整个证券市场仍处于不景气之中。4.恢复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欧美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各国的经济增长大大促进了证券市场的恢复和发展,公司证券发行量增加,证券交易所开始复苏,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逐渐活跃。这一时期,世界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与发展,因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也逐渐提升。但由于人们对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是否会卷土重来仍心存疑虑,加之在此阶段,许多国家面临着资本稀缺和通货膨胀的双重压力,对资本的流动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因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并不十分引人瞩目。5.加速发展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证券市场出现了高度繁荣的局面,不仅证券市场的规模更加扩大,而且证券交易日趋活跃,其重要标志是反映证券市场容量的重要指标证券化率(证券市值/GDP)的提高。90年代以来,在高新技术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地区)的证券市场发生了一系列深刻而重要的变化。在有效推进金融自由化、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际金融竞争加剧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凸现的过程中,各国(地区)证券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显示出全球化的趋势。这些全球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证券市场一体化、投资者法人化、金融创新深化、金融机构混业化、交易所重组与公司化、证券市场网络化、金融风险复杂化、金融监管合作化。2007年开始的美国次级贷款危机让人们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金融风险的复杂性、金融机构高杠杆经营的危害性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全球金融市场都在深刻反思,各国(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纷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大。(三)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1.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的中国经济改革大潮,推动了资本市场重新萌生和发展。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新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年)。1978年12月,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的基本任务,改革开放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多样化,新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萌生。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开始进行股份制尝试,出现股票这一“新生事物”。1981年7月,重启国债发行。1982年和1984年,企业债和金融债开始出现。随着证券发行的增多和投资者队伍的逐步扩大,证券流通的需求日益强烈,股票和债券的柜台交易陆续在全国各地出现,二级市场初步形成。伴随着一、二级市场的初步形成,证券经营机构的雏形开始出现。1990年国家允许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立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相继营业。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视察讲话后,中国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更多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开始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打开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2)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8年)。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区域性试点推向全国,全国性市场由此开始发展。1998年4月,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此后,推动了一系列证券期货市场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使资本市场的发展走上规范化轨道,为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随着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总市值和流通市值、股票发行筹资额、投资者开户数、交易量等都进入一个较快发展的阶段。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逐步增加,由单一的股票陆续增加了国债、权证、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封闭式基金、公司债券等。(3)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年至今)。1998年12月,我国证券法正式颁布,并于1999年7月实施,由此确认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和非国有股份公司不断进入资本市场。为了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国务院于2004年1月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资本市场新一轮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2005年11月,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资本市场监管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得到了相应的调整与完善。在加强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证券监管机构着力解决了一些制约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性问题,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2.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1)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与此同时,我国也重视在国际债券市场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改革开放以来,财政部、政策性银行、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上市公司等国内机构陆续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发行覆盖了欧洲、美国、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市场。(2)开放国内资本市场。在利用股票和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同时,我国也逐步放开了境外券商在华设立并参与中国股票市场业务、境内券商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成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等方面的限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领域形成了从加入世贸组织协议框架下的证券业和基金业的开放,到外资直接参与国有产权和非流通股权的并购转让市场,再到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直接投资A股市场等渐次展开的全方位开放局面,中国资本市场的每一个环节和组成部分基本上都为外资进入建立了政策和制度通道。(3)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作为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举措,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相关规定,并有证券类、银行类、保险类金融机构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格,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第二节 证券的主要类型一、股票(一)股票概述1.股票的概念。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类型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票一经发行,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即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凭借股票可以获得公司派发的红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2.股票的性质。(1)股票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财产价值和财产权利的统一表现形式。持有有价证券,一方面表示拥有一定价值量的财产,另一方面也表明有价证券持有人可以行使该证券所代表的权利。股票具有有价证券的特征:第一,虽然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股票是一种代表财产权的有价证券,它包含着股东拥有依其持有的股票要求股份公司按规定分配红利的请求权;第二,股票与它代表的财产权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它们两者合为一体。换言之,行使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权,必须以持有股票为条件,股东权利的转让应与股票占有的转移同时进行,股票的转让就是股东权的转让。(2)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缺少规定的要件,股票就无法律效力。而且,股票的公开发行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个人或者团体不得擅自印制、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载明的事项主要有公司名称、公司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3)股票是证权证券。有价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股票代表的是股东权利,它的发行是以股份的存在为条件的,股票只是把已存在的股东权利表现为证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创造股东的权利,而是证明股东的权利。因此,股票是证权证券。(4)股票是资本证券。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是一种吸引认购者投资以筹措公司自有资本的手段,对于认购股票的人来说,购买股票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股票是投入股份公司资本份额的证券化,属于资本证券。但是,股票又不是一种现实的资本,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措的资金,是公司用于营运的真实资本。股票独立于真实资本之外,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着独立的价值运动,是一种虚拟资本。(5)股票是综合权利证券。股票不属于物权证券,也不属于债权证券,而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物权证券是指证券持有者对公司的财产有直接支配处理权的证券;债权证券是指证券持有者为公司债权人的证券。股票持有者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独立的股东权利。当公司股东将出资交给公司后,股东对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化为股东权(股权)了。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虽然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享有种种权利,但对于公司的财产不能直接支配处理,而对财产的直接支配处理是物权证券的特征,所以股票不是物权证券。另外,一旦投资者购买了公司股票,即成为公司部分财产的所有人,而不是公司的债权人,所以股票也不是债权证券。3.股票的特征。(1)收益性。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它是指股票可以为持有人带来收益的特性。股票投资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购入股票开始到出售股票为止整个持有期间的收入,它由红利收益、资本利得和公积金转增收益组成。股票的收益来源可分成两类:一是来自股份公司,包括红利收益和公积金转增收益。认购股票后,持有者即对发行公司享有经济权益,这种经济权益的实现形式是从公司领取红利。红利的多少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公积金转增收益采取送股的形式,送股的资金来自公司提取的公积金。二是来自股票流通。股票持有者可以持股票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股票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资本利得,或称资本损益。当股票卖出价大于买入价时,称为资本收益;当卖出价小于买入价时,称为资本损失。(2)风险性。股票风险的内涵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即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背离。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对其未来收益会有一个估计,但事后看,真正实现的收益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原先的估计,这就是股票的风险。很显然,风险不等于损失,高风险的股票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也可能带来较大的未预期收益。风险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但是,多数理性的投资者厌恶风险。通常投资者对风险较高的股票期望较高的预期收益,这就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含义。(3)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股票可以通过依法转让而变现的特性,严格地说,是在本金保持相对稳定、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的条件下,股票很容易变现的特性。股票持有人不能从公司退股,但股票转让为其提供了流动性。通常,判断股票的流动性强弱主要分析三个方面:首先是市场深度,以每个价位上报单的数量来衡量,如果买卖盘在每个价位上均有较大报单,则投资者无论买进或是卖出股票都会较容易成交,不会对市场价格形成较大冲击。其次是报价紧密度,指买卖盘各价位之间的价差,若价差较小,则新的买卖发生时对市场价格的冲击也会比较小,股票流动性就比较强。在有做市商的情况下,做市商双边报价的买卖价差通常是衡量股票流动性的最重要指标。最后是股票的价格弹性或者恢复能力,指交易价格受大额交易冲击而变化后,迅速恢复原先水平的能力。价格恢复能力越强,股票的流动性越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票的转让可能受各种条件或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并非所有股票都具有相同的流动性。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强于非上市公司股票,而上市公司股票有可能因市场或监管原因而受到转让限制,从而具有不同程度的流动性。(4)永久性。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股票的有效期与股份公司的存续期间相联系,两者是并存的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反映了股东与股份公司之间比较稳定的经济关系。股票代表着股东的永久性投资,当然股票持有者可以出售股票而转让其股东身份,而对于股份公司来说,由于股东不能要求退股,所以通过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在公司存续期间是一笔稳定的自有资本。(5)参与性。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股票持有人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利的大小通常取决于其持有股份数量的多少,如果某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决策所需要的有效多数时,就能实质性地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4.股票的一般分类。(1)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股票的股利完全随公司盈利的高低而变化。在公司盈利较多时,普通股票股东可获得较高的股利收益,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故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与优先股票相比,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也是风险较大的股票。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义务中附加了某些特别条件。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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