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谈行政强制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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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行政强制中的法律责任姓 名:学 校:学 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内容提要本文研究分析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 及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认为,上述主体在实施行政强 制的过程中能否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不仅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 上述主体自身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如何依照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实施行政 强制。首先要正确理解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文的法律含义、立法本意,本文结合行政强制 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并探讨金融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和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的协助执行义务。提出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我国行政强制工作中责任最重的主体,要转变观念,根据法律原则合法、 合理实施行政强制,真正实现执法为民、避免执法矛盾、规避自身法律责任。关键词:行政强制措行政强制执行施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11、法律责任的概念22、法律责任的特征33、法律责任的功能44、法律责任的种类5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71、构成要件72、承担责任的情形83、责任追究主体154、承担责任的方式17三、金融机构和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51、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252、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7四、结论28五、如何做好行政强制工作28浅谈行政强制中的法律责任绪论行政强制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执法方式,属于典 型的损益行政行为。它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实践中很强势,社会反响很大,有 权利就必然有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自觉遵守和 执行的相应结果,必然会产生制裁和责任追究。否则,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确立的 各项权利义务就会因失去震慑力而缺乏保障,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惩戒、教育、 预防、引导功能就无从实现,也必然会在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损害人民群众的利 益,进而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我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执法一线的同志,觉得很有 必要谈一谈,以此共勉。(一)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关于什么是法律责任,有不同理解和阐 述。制裁说。即把法律责任界定为“制裁”、“惩罚”。如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认 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 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应受制裁。义务说。这种观点把法律责任归为“义务”或者“第二性义务”,即指由于侵犯 法定权利或者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 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 义务。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说,法律责任是指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 义务以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者用别的方法予以赔偿的义务。不利后果说。即认为法律责任通常是指由于法律保护的权利遭到侵害或者法律要 求的义务未能切实履行,根据法律规定相关主体承担的不利后果。能力责任说。这种观点强调某种特定能力的本身是构成法律责任的一种要素,认 为责任乃是一种对自己行为负责、辨认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把 它看作是自己的义务的能力。社会观念说。即主张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和意愿导致他 人损害所引起的、社会公认的承担不利后果(受到惩罚或赔偿损害)的应当性。 三位一体说。这种观点主张吸收义务说、后果说及法律地位说的合理因素,确立 一个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概念,即认为法律责任是有责主体因法律义务违反之事 实而应当承受的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承受的合理负担。目前学界和实务界比较普遍采用的是“不利后果说”,认为:法律责任,又 称作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 的消极法律后果。1、法律责任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公 民、法人,也包括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 人;第二违法行为的实施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第三,法律责任是一种消 极的法律后果,即一种法律上的惩戒性负担;第四,法律责任只能由有权国家机 关依法予以追究。就法律要素而言,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部 分。关于法律规范的构成,有人认为包括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也有人认为包括 假定、处理、制裁,但不论持何种观点,都确认法律责任是基本构成内容。设定 法律责任是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对特定情形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 律后果,使有关主体惮于接受法律制裁而放弃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使违法者因接 受法律制裁而不敢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维 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法律作为一种 重要的社会调整手动,其作用机制主要是通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设定为社会 个体确定行为的边界,明确具体的行为指引,从而促成社会目标的实,现。同时 考虑到实践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社会个体违反法律义务、侵犯法律权利的现象,法 律需要对此给出相应的处理,从而使法律本身得到严格而正确的实施,使违法者 重新回归到守法的轨道上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设定法律责任不仅是保障法律 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制不可缺少的环节,而且是实现社会调整目标的重要保障。2、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法律责任有其自 身的特征:(1) 它是与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没有违法行为,就谈不上法律责任。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因而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2) 它的内容是立法明确而具体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必须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来加以明文规定,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责任。(3) 它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主要是指国家司 法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迫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而 其他社会责任,则只能通过舆论和行为主体的自觉行动等途径保证执行,不能通 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4) 他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实施的。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 制裁,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司法 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进行。3、法律责任的功能法律责任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前提条件,对于维护经济社会 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 惩罚功能,即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惩罚是解决纠纷的一种 重要方式,是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功能。惩罚是以国家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国家 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追究法律责任,以此惩罚违法者。(2) 救济功能,是指对受到侵害的法律关系主体提供救济,恢复、补偿其受侵 犯的权利。法律责任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者补偿在一定法律关系中 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3) 预防功能,是指通过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 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法律责任通过设定违法犯罪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表 明社会和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否定态度。这不仅对违法犯罪者具有教育、震慑作用, 而且也可以教育其他社会成员依法办事,不做有损社会、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 利益的行为。(4) 教育功能,是指法律责任的设定和追究,能够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及行政执法机关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能够增强他们的 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觉悟,逐步培养形成法治的观念和思维。彼此之间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应片面夸大某一方面功能,而忽视和否定其他方面功能。4、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种类,是指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将法律责任区分为不同的表现形 式。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法律责任实现形式,例如以责任的 内容为划分标准,法律责任可以划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以责任的程度为 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以责任人数为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 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过错责任与无 过错责任等等。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的性质或者说被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为区 分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种。(1)刑事责任。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刑罚 制裁的法律责任。它是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予以追 究。主刑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2)民事责任。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民事制裁 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 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等。(3)行政责任。它又称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根据追究的机关不同,行政责任主要包 括处分、行政赔偿和行政处罚。这里的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对 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的惩处。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对其财产或者人身依法给予的制裁。以行政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差异为标准,行法律责任还可以区分为行政相对人的 责任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形式主要是处分和行政赔偿。从行政强制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看,既有刑事责任任,也有 行政责任,既有处分,也有赔偿、还有行政处罚,既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也有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的律责任,还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构成要件所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 实施行政强制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这里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既包 括实体上的执法违法,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或者滥用行政强制权, 也包括程序上的执法违法,如不符合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时限等。法律责 任的承担者主要是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O当行政机关作为法 人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时,承担责任的通常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个体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时,承担责任的即为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本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处分和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作为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主体,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赔偿。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 规定”气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实际上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 权的组织,其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相同。法律责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 法律责任,必须由立法明确作出规定。行政强制法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法 律责任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必须依法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根据行政处罚 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进行。从法律关系本身看,一方主体的义务是另一方主体权利的保障而责任则是义 务规范的落实和保障。没有责任规则,或者责任规则不能实现,则一切的权利义务 规范就有可能形同虚设。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责任规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 特征和法律生命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立法许多都规定了行政强制,实践中,一些 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比较突 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威信。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法律责任制度建 设,既是加强对行政强制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共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强制 权的需要也是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 依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六 种情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相 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 施;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必须有法律或者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构成违 法实施行政强制。这是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实践中,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时,法律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时,都 会明确具体的对象、条件和方式,这是对实施行政强制从实体上进行的限制。这 就要求,实施行政强制不仅要有法律、法规依据,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对 象、条件和方式,不得擅自改变,否则同样构成违法实施行政强制。例如,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 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根据这一规定,扣押这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适用条件是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并责令缴 纳后仍不缴纳,适用方式是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如果行政机 关在采取扣押措施时,改变了适用对象、条件或者方式,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不仅要求行政强制在实体上有法律、法规依据, 还要求行政强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程序法治也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内容。从某 种意义上说,行政强制法主要就是一部程序法鉴于以往行政强制程序规定比较少, 零散而不统一,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例如,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施,通常需要遵守以下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 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 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 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 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行政机关必须切实 增强程序意识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这一规定是行政强制法的一个创新之处,参考借鉴了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行政强 制立法例,反映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体现了对当事人基本权利和正常社会秩 序的尊重:按照这一规定,只要不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在夜 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这是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时间的限制。之 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仅会重影响当 事人的休息权和隐私权,而且会对其生活秩序和家庭秩序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还 会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造成执法扰民,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所 谓“夜间”,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是指晚上22点至凌晨6点之 间的期间。所谓“法定节假目”,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指新年、 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 节、青年节、儿童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 日,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仅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的假 日。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唯 一例外是“情况紧急”。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情况紧急”规则应当慎重使用, 必须是不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则今后无法执行、难以执行或 者执行将失去意义的特殊情形,不能对此作扩大或者随意解释。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 决定的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了采取停止供水、供 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强迫当事人履行有关行政决定的情况,社会上对此反应 非常强烈。针对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法明确予以禁止。主要理由: 一是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影响其 正常生活;二是这种执法方式比较野蛮,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抗情绪,社会影响恶劣, 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背道而驰;三是这种极端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违反行政 法上的比例原则,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言不是适当的,也不是必需的,超过了 必要性的限度。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这一规定的适用情形是针对居民 生活的,就是说行政机关今后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一律不得对居民采取对其生活 施加不利影响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没有任何例外;但是,对于生产企业和单 位,为督促其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这些强制执行方 式的。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适当原则,正确把 握强制对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查封、扣押对象必须是 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 押;二是查封、扣押有法定的限度,不能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即不得查封、 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是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 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不能超过此数额采取冻结措施;四是不能针对同一对 象重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即对同一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或者同 一笔存款、汇款,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采取一次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查封、扣押、 冻结的对象超出了法定的范围,违反了前述原则:则侵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构成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只是对当事人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暂时性控制,限制其使用, 并未对场所、设施和财物最终处分,如何处分这些场所、设施和财物取决于行政 机关调查的结论和作出的行政决定,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对于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和财物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尽到注意义务。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 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还需要进行赔偿。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 理决定,该没收的没收,该销毁的销,该解除查封、扣押的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 押的决定。违反这些规定,构成违法查封、扣押。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行政机关在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根据第 32条的规定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否则构成违法冻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拔的存款、汇款 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查封、扣押的财物,与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一样, 涉及国家财政收入,必须切实加强监管,防止给腐败分子留下可乘之机,造成款项 流失,损害国家利益。据此,行政强制法第20条、第27条规定,对查封、扣 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并在规定期 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该没收的没收,该销毁的销毁,该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 退还财物或者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 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都属于行政强制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 定,应当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行政机关 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行政机关对于查封、扣把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随意处置,相应地,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也不得随意处置。如果在查封扣押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则属于滥用职权的非法侵占 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行政强制法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这一规定,应当依法迫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如果行政机关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则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应当钱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既包括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 监督,也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 府对应工作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督,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这种监 督体制的确立源自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上 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不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而且由于其以直接、紧密的 上下级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因而监督的方式更加多样,监督的内容更加全 面,监督的运作更加及时,监督的效果也往往更好。据此,行政强制法第61 条、第62条、第63条第2款、第64条都对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作 出了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既可以通过一般性的层级监督,也可以通过行 政复议。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法第63条第一款还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资任。监察部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部门主要就是指监察部门。监察机关 是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监察监督的专门机构。根据行政监察法第18条的规 定,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 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 纪行为进行监察,对被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包括责任追究,都属于监察机关的法定 职责。据此,行政监察法第19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责令被监察 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24条规定、监察机关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于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或者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 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上述规定,正与行政强制 法对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相衔接和呼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 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因此, 对于行政强制法第63条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法应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 进行责任追究。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关。它作为行政强制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主要发生在行政 赔偿和刑事责任两个领域。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 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56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 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 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 责任。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 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人民法院 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判令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 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构成了犯罪,则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 论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由人民检察院启动, 最终确定则由人民法院完成。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指违法行为担法律责任的方的责任人担当否定性法 律后果的独特形式,也可称作法律责任措施或者法律责任手段。行政机关承担法 律责任的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因其在行政强制中的违法行为而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后果的具体形式。由于行政机关是一个组织单位,本身难以成为法律责任的具体 承担者,而且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违法行政强制行为,通常是由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决定和实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应当在法律上对违法行政强制行为负责,因此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主要由行政机关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与此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是 基于个人意愿,而非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则应当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 上两种情况,不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独立的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从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 较为广泛:从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上看既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也可能承担刑 事法律责任;从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上看,既可能是惩戒性的法律责任,也可能是 补救性的法律责任。处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采用了 “处分”而不是“行政处分”这个概 念,我们认为这是非常正确的。主要理由: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 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子处分; 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007年6月1 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明确采用的是处分这个概念而不是沿 用原来的“行政处分”概念。根据公务员法第56条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主要根据被处分人所犯过错的主观恶性轻重、危害后果大小等具体 情节分别适用。警告是对违纪公务员提出的一种训诫,意在引起违纪者的注意和 警惕。记过是比警告严历的处分形式,处分材料记入人事档案。记大过是较为严 历的处分形式,处分材料记入人事档案。降级是降低行政级别的二种处分形式, 适用于严重注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失的行为。撤职是撤销现任职 务的处分形式,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表明该公务员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领导 职务的行为。开除是将公务员从行政机关中除名的处分形式,适用于严重违法违 纪,屡教不改,已不适合继续在行政机关中担任公务员的情形。根据公务员法 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 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行政强制法对处分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笼统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至于具体当给予何种处分,由有关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根 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确定,行政强制法第61条、 第62条、第64条、第66条都采取了这种立法例;二是针对行政强制中的特定违 法情形,直接确定应当担何种形式的处分,例如行政强制法第63条针对行政 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教、汇款以及拍卖 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规定了 “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侵犯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注意,这里的 “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 身权的,或者违法对财产采取在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有造成财产 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 权利。国家赔偿法第4章进一步对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作出了规定。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34条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支 付的赔偿金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第35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 害的,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违法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当事 人要求赔偿的,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负责赔偿的义 务机关是行政机关,但最终承担者是国家。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损害是由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所致,而且行政强制行为是以行政机关名 义作出,某一损害究竟是行政机关之过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过形式上很难分 辨,而且事实上,损害后果的赔偿也绝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财力所能承担。从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赔偿更为恰当。 这样也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积极性。行政追偿行政追偿是公务员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具体是指当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强制权,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换言之,行政追偿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不过,这种赔偿责 任的实现在我国是通过先由行政机关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然后再由行政机关依据 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来决定是否行使追偿权,即向 公务员进行追偿来实现的。为了避免挫伤或者损害行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但同时,为 了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法定义务,公正认真行 使行政强制权,防止其滥用行政强制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在一定条件 下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使其对自己的重大错误承担应有的责任。 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法上普遍确立的行政连带与追偿制度。我国国家家赔 偿法第16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损失后,应当责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就存 在两种情况:一是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政 赔偿责任最终由存在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承担,或者由行政机关与存在 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分担或者说共同承担。二是在行政机关作人员本人没有 过错,或者仅仅存在一般过失的情况下,行政赔偿责任最终完全由行政机关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 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仅仅让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已经不 足以抵销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 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行为引起的刑事责任,主要由行政执法人员而 不是行政机关来承担。刑事责任是公务人员法律责任的一种特别表现形式,也是 公务人员法律责任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适用于公务人员依职权的行为违反刑 事法律规范的情形。刑事责任的追究由司法机关承担。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 行政强制过程中犯罪,属于职务犯罪,因而通常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 院经侦查认为,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圳事责 任,则依法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对于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法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 罚的判决,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查封、扣押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具体的量刑标准由刑法 第383条规定,即根据情节轻重,构成贪污罪的行为分别应当接受的刑事责任 是:(-)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 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 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 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四)个人贪 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 污数额处罚。利用行政强制权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于犯有受贿罪的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刑法第386条的规定,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 照贪污罪有关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受贿罪的刑罚标准与贪污罪 相同。主要是指受贿的动机、目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以及退赃、悔罪表现 等。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受贿额不满5千元且情节较轻的,可认定为不 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处分。这里的情节较轻, 主要是指数额不大、时间不长、退赃积极主动、悔罪态度较好、造成的危害后果 较小等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行政强制过程中,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行政强制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构成 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关于责令改正行政强制法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都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时,“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一种看法,认为责令改正也是一种法律责任。这是非常错误的,“责令改正”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形式。从根本上来说,责令改正是有权机关基 于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权而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是有关机关对行 政执法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其性质属于行政命令。责令改正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者不当现象, 不同于旨在监督行政权行使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责令改正尽管不是独立的法 律责任形式,但是也属于一种独立的监督形式,具有其特殊的内容和用途,具有不 可替代的独特作用。责令改正可以并且经常和有关法律责任一起并存,共同发挥 作用,而不是简单包含在其他的法律责任之中,同时,责令改正并不能替代或者折 抵法律责任形式的承担。三、其他法律责任1、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所谓金融机构,是指开办存款、贷款及结算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机构。之所以在行政强制法中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是因为行政机关采取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时,需要有金融机构的配合才能 实现。金融机构因此负有配合行政强制的法定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就会 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消息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 移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金融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处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规定,金融机构存在前述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 法给予处分。实践中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以内部工作纪律为依据的纪律处分。对 于金融机构中的一般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此种处分。二是以党纪为依据的党内纪律 处分。金融机构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工作人员,如果属于中共党员,则除了要给予内 部工作纪律处分外,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纪律处分。 三是以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依据的处分。如果金融机 构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是公务员或者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 理的人员,则应当依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倒给予处分。罚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6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违法划拨款项2倍的罚款。这是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赔偿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8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 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或者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 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或者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并给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给予民事赔偿。2、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由于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 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法 律责任如果人民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则 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 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 行为。行政强制法第5章对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当负担的许多法律义务,例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受 理行政机关申请、作出执行裁定;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申请作出执行裁定;裁定 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不收取申请费等。违反这些义务,就构成强 制执行违法。二是扩大强制执行范围。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的规定,行政 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中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 定书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这实际上就己经表明了强制执行的范围。人民法 院实施强制执行时,必须严格将执行行为限定在行政机关中请强制执行涉及的事 项及范围内,超越这一范围,就构成强制执行违法。对于上述两类违法行为,应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具体的执行依据是人 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的违 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还需要依法给予赔偿。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四、结论当前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必须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原则和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既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避免执法机关出现责任。五、如何做好行政强制工作。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政府面临许多复杂的矛盾和问 题,管理任务重,责任很大。需要及时对现实问题作出反应和应对,既要用法律 手段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又要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 其是当前执法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公民的法制意识有了较大提高,新闻媒体、 舆论监督的强化监督,微信等手机通讯工具的发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 做好行政强制工作。我国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几乎所有行政法规和 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行政机关能不能自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 办事,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着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一 是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增强对行政强制法 的认识,不仅要准确把握它的具体规定,也要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切实加强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二是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要清理,凡没有法定依据实施 行政强制和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的,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 纠正。凡是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及强制权的,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行政强 制。凡是无执法资格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三是健全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和 监督制度。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 程序和要求、条件,保障程序合法。在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甚至行政领导对行 政强制的程序理解不够准确,完全是依照行政处罚程序来“比葫芦画瓢。”要完 善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对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强制的红头文件、通知、 通告坚决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制度, 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 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务,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 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 立即予以纠正,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参考文献1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指南【M】2013. 10: 23382 柯良栋、孙茂利、包红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释义与行政法律文 书制作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9:270291; 484611【3】北京万国学校.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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