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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l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l第二节 初次信息披露l第三节 持续信息披露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l(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l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m),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者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l(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l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 :“公开是救治现代化社会及工业弊病的最佳良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l(三)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l四个层次l1、基本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l2、行政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l3、部门规章(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l4、自律规则(如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等)。l(四)信息披露义务人l 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公司、承销商、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l 证券法 第173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l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l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正性、及时性l证券法第6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l(一)真实性l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信赖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l客观性:所公开的信息是实际发生的l一致性:所公开的信息与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同一性。l违背真实性的行为:虚假记载保障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法律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法律制度l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保证制度l证券法第20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l2、证券服务机构的签证制度l证券法第20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l3、监管机构的审查制度l证券交易所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l4、法律责任制度l 民事 行政 刑事责任(二)准确性(二)准确性l准确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美国SEC在1998年制定了简明英语披露规则,对信息披露的用语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以确保对信息披露的理解更加趋同,最大可能的杜绝歧义的产生)。l 违背准确性的行为:误导性陈述,即指陈述的事实虽然真实,但是由于陈述存在缺陷,易为投资者所误解,投资者难以通过其陈述获得准确的信息。保障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制度保障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制度l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法定的规范要求披露信息l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的语言文字表述上,应按照语言文字的通常意义进行,不得使用晦涩难懂、易引起歧义的词句。l3、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披露信息内容的理解与解释,除专业部分外,不要采用“专家标准”,而应以一般投资者的知识为标准,披露的资料应容易为一般投资者所认同、理解、掌握和运用。(三)完整性(三)完整性l 完整性,凡是供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全部披露,不得故意隐瞒或有重大遗漏。l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全部信息可分为陈述客观事实的描述性信息、发布人主观判断的评价性信息和对公司未来经营状况的预测信息(如盈利预测)l要求:l第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l第二、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能够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l违反完整性的行为:重大遗漏,即是将法定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予记载,或者未予披露的行为。“重大性重大性”的判断标准的判断标准l “投资决策标准”又称“理性投资者标准”,“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时,取决于其对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的影响。”l “证券价格标准”该信息的披露是否将导致证券价格的较大波动。l我国立法中对于“重大性”的确定l 证券法第67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l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披露管理办法“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该披露。保障完整性的机制保障完整性的机制l一、证券立法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应披露信息的具体范围l二、由证券服务机构协助公司决定应披露信息的具体范围l三、证券监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应披露信息的范围l四、证券交易所结合具体情况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l商业秘密例外(四)公正性(四)公正性l公正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的场合和途径方面。对所有投资者获得和利用信息应同等对待而无差别且不设置障碍。(五)及时性(五)及时性l及时性:时效性或最新性,指凡是与证券市场价格有关的重大信息应按照法定时间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公告,确保重要信息利用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及时性的相关规定及时性的相关规定l1、对于定期公开的报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并予以公告.l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l(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l(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l(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l(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l(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l第66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l(一)公司概况; l(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l(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l(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l(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l(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l2、对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时,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立即公告的义务.l第67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l(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l(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l(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l(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l(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l(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l(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l(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l(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l(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l(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l(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l2007年1月30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l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l(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l(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l(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l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l(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l(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l(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保障及时性的制度保障及时性的制度l一、信息披露的时间应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l二、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做出澄清公告,并披露公司的真实情况。l三、恰当处理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完整性、准确性之间的关系。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事务管理l(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l1、披露途径l(1)公布或公开。报刊登载、网站和光盘公开。l 平面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改革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l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l(2)备案。将披露的信息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用、备查和存档。l(3)备至。将披露信息制作存放在公司所在地。l(4)章程约定的其他方式。l2、披露语言: 中文 英文l3、披露方式l(1)披露人直接将有关披露信息递交给投资者l(2)信息接收人自己去特定场所获得信息l4、披露的目的l (1)初次披露: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时依法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l (2)持续披露:证券在上市交易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与证券价格波动有关的一切重大信息。l(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交易所规定)l1、公司应指定专人(两名授权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l2、公司指定的授权代表中,应有一名是公司董事会秘书l3、公司除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但必须l(1)指定网站和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和网站发布;l(2)在不同报刊和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第二节 初次信息披露 l一、概述l初次信息披露:也称发行信息披露,是指在向社会公众募集或者发行有价证券而进行的信息披露.包括:公司首次申请发行证券、首次发行证券申请上市、已经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等情况下进行的信息披露.l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l (一)招股说明书l1.招股说明书的基本内容l 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是股票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出的旨在募集资金的意思表示。由发行人制定、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重要事项及招股情况的专门文件.l特征:l 1 、编制义务人是发行人,即发行公司或发起人l 2 、编制目的是募集有价证券l 3 、必须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在申请募集、发行有价证券时,送主管机关审核,并向公众提出.ll证监会: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2006年修订l封面:l目录:l正文:l附录: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法律 意见书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细则;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等.l备查文件:发行人成立的注册登记文件;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上市的文件;承销协议 重要合同;等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原则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原则:l 要求发行人将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l1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l 2发行人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如果本准则没有规定,发行人可增加这部分内容;l招股说明书的内容l(1)本次发行概况:l (2)风险因素l(3)发行人基本情况(4)业务和技术(5)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7)公司治理l(8)财务会计信息(9)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0)业务发展目标(11) 募集资金运用l(12)股利分配政策(13)其他重要事项,如重要合同、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或仲裁等.l2.招股说明书的编制l证监会200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l3.招股说明书的保证和有效期l发行人签字、盖章l保荐人签字、盖章l6个月l (二)上市公告书l 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l 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概括招股说明书的基本内容和公司近期的重要资料,因此应该与招股说明书对照着来看。l二、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披露l1、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l2、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 第三节 持续信息披露 一、持续信息披露的特点、意义和形式l持续性信息披露:又称持续信息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主要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上市交易后,依照法律向社会公众继续公开一切与证券交易和交易价格有关的重要信息行为。l(一)持续信息披露的特点l1、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的、强制性义务。l2、应披露的信息的种类和范围由法律规定l3、应披露的信息范围越来越广l4、持续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完整的系统性制度l(二)持续信息披露的意义 (三)持续信息披露的形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l 1、定期报告l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信息披露人本会计年度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l 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信息披露人一年中6个月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l 包括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l2、临时报告l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而发布的公告。l三个因素:l是否构成对股票价格的某种影响;l投资者是否已知晓;l是否构成对股票价格的较大影响。l证券法67条列举:l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l(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l(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l(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l(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l(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l(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l(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l(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l(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l(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l(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临时报告的补充规定:l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l(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l(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l(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l(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l(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l(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l(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l(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l(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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