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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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述评(2000-2006)姜爱林/陈海秋【专题名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专 题 号】F13【复印期号】2007年07期【原文出处】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1期第1120页【作者简介】姜爱林,中华全国总工会政研室处长,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北京100865陈海秋,当代中国研究所第二研究室,北京100009【内容提要】在广泛搜集近年来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重点概述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涵义与特征、产生背景与实施条件、创新与作用、形式与模式、主要做法、成效与问题、启示与政策建议等问题,初步勾画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体系的初步框架。【关 键 词】土地股份合作制/基本内容/体系/研究/述评土地股份合作制又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始于20世纪80年中期,而研究则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与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关的涵义与特征、产生背景与实施条件、创新与作用、形式与模式、主要做法与成效、问题与缺陷、启示与政策建议等方面。一、土地股份合作制:涵义、性质与特征1.土地股份合作制:涵义股份合作制是把股份制引入合作制,实行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的联合,容纳多种所有制,聚集和融通各种生产要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是对股份制的改造,对合作制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既不同于泛指的股份制,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作制。总的来看,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两者的结合体、杂交种,因而具有互补优势。一是可以容纳多种所有制;二是可以融合各种生产要素,其中包括土地;三是可以实现有限的合作和无限的联合;四是在分配上可以兼顾参与各方的利益;五是可以分散风险,稳定经营。所以股份合作制对内能产生很强的凝聚力,对外产生极大的吸引力,适用领域很广,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资源共同开发利用,特别适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能给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经营注入不衰的活力。1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合作制重要形式之一。土地股份合作制又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等,所谓土地股份合作制,顾名思义,是以特定的土地为股份创办的股份合作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利用股份制多层产权结构的特点,将土地分解为价值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在此“三权分离”基础上,形成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租佃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力制衡关系,从而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佃制相结合的双层产权制度。2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户以承包的土地入股为核心,集体以机动地及其存量资产作股,并以在册村民为配股对象,按村龄或对集体经济贡献大小确定配股比例,进行生产资料合作的新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3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权作股,变以人划地的集体所有为社区农户的股份共有,再经过公开竞争投包经营的一种土地制度。其内涵就是承包权股份化、集约化、市场化,从而较好地促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更有效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真正使国家、集体、农户三者都找到合理定位和合法利益保障。4-5第四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自愿、自主、互利的原则,把土地和承包权以股份的形式交于农村集体统一管理和经营,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62.土地股份合作制:性质与特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性质是什么?一直是大家探讨的问题。土地股份合作制不等于土地私有化。土地股份合作制无非是以承包权入股的形式解决了家庭承包制土地均包的弊端,实现“投包规模化经营”,它是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即使将来宣布个人对土地股票拥有所有权,农户拥有也只是土地股份化价值,土地实物仍归国家和集体所有。4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呈现4个特点:一是产权变革多样,土地作价折股的方法灵活多样;二是股权结构上集体股和个人股并存;三是集中的土地经统一规划和开发后,向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或专业队发包,多以投标竞标办法,或由投资者直接用于粮食或其他作物的企业化经营;四是利润分配按照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盈利情况进行分配,也可以取得固定的股息。5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具有以下10大特点:一是社区农户土地股份共有;二是持股资格的确认以本村农业户口为主要标准;三是土地作价折股的方法灵活多样;四是股份合作企业集中的土地采用投标竞标办法发包;五是人口的增减采取动股不动地的原则;六是在组织机构上,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会;七是在利润分配上,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八是非农产业比较发达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崛起的区域性条件;九是政府的政策导向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的重大影响因素;十是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拓展与完善。4二、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背景与实施条件1.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背景1990年初,土地股份合作制率先在南海等地产生,其背景具有特殊性和代表性。到2000年代初期,土地股份合作制已有10多年历史,但学者们仍然在研究其背景问题,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种是从微观的视角探讨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背景问题。(1)徐彦海与孙强对葫芦岛连山区金星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背景进行了分析。该观点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环渤海区域的葫芦岛连山区金星镇开始出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一是按人均承包土地的分散经营,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导致生产规模小,产品质量差。二是随着二、三产业发展和外出打工的农民不断增多,一大批农村劳动力从种植业中剥离出来,把经营土地当成了副业,疏于管理,造成经济效益低,土地资源浪费。三是土地延包30年,农民不愿履行义务、互相攀比,少交拒交合理负担,造成农村税费收缴难,村级债务逐年加重。针对上述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该镇开展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工作。7(2)管敏文与蔡裕亮对温岭市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背景进行了分析。该观点认为,随着改革的深化,农村各种深层次的矛盾日益显露:一是已经稳定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民既想长期直接占有土地,不愿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以达到保障土地承包权益的目的,又不愿增加投入,精耕细作,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低下的情况比较严重。二是家庭承包经营带来的土地规模细小、家家户户分散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要求的土地有序流转、集约经营不相适应,严重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三是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不清晰,导致农民对管理集体资产难监督,发展集体经济不关心,造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极不相和谐。四是农村城市化进程要大量的承包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由于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土地承包户产生了极大的抵触情绪,制约着农村城市化的推进。为了解决上述矛盾,温岭市开展了以土地为核心内容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8另一种是从宏观的视角探讨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背景问题。(1)解安从3个方面探讨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背景问题。该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民的又一次伟大创造,其产生、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有着直接的关系: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入。1970年代末,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中国大地涌现和逐步推广,给了农民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包括发展商品生产和进入市场流通的自主权。这一改革取得了明显的体制绩效,农业生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农村经济全面活跃起来,农民收入逐年提高,从而为以后一系列的改革提供了示范效应。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在这种市场取向改革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探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产权制度,它不仅是我国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探索中的一种创新,而且它从农民率先自发改革到政府支持,也是我国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态势。我国对所有制改革与调整的宏观氛围,是指导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发展的又一重要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从经济体制变革的角度审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十分重视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关联性。因为从根本上说,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创新,与其说是宏观改革引发的,还不如说是农村经济发展自身提出的要求。9(2)张雪玉与范水生等从3个方面探讨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背景问题。该观点认为,一是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基础。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所暴露出来的弊端主要有小农户无法承受农业现代化所带来的高成本,无法进行规模经营以及由于小规模的分散经营,势单力薄,交易方式落后,难于进入市场,也难于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弊端的产生,在客观上要求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二是我国政府的有关文件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提供了政策环境。这些文件都是在强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三是经济发展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动力。由于农村城市化的推进、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大量农民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因此,使得均田承包的土地经营方式在这类地区表现出比其它地区更多的制度矛盾,这就诱致和推动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102.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条件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除了需要具备外部的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外,合作经济组织本身还需具有一定的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目前主要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进行,因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是非农产业比较发达,农业劳动力较多地转移到了非农产业中。农业已不是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农户在客观上有改变按人均承包土地的意愿。二是具有一定的资金力量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扩大了经营规模,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力量,那么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句空话。同时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要求经营者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三是集体经济组织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作涉及到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原承包者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耕地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只有具备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正确地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改革,并获得成功。四是具备商品经济比较发达、金融资产意识比较强等条件。11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在沿海发达地区率先产生,其区域性条件表现在:(1)区域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一是大量农民转移到二、三产业,非农收入已成为许多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二是庞大的集体经济收益引发的二次分配矛盾;三是大量频繁的征地活动与传统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土地变相地凝固于农户的现象之间发生了矛盾。(2)主客观条件。一是非农产业比较发达,大量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了二、三产业中;二是具有一定的资金力量和较高的技术水平;三是集体经济组织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9第三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一般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是试点单位人多地少,农业劳动力可以有效地转移到二三产业;二是参与土地股份制的公司,其产业发展前景好,效益明显,企业资信度高;三是立足本地优势产品,农业产业化经营搞得较好,农产品加工增值效益较高;四是当地领导班子组织能力较强,多数群众对土地股份合作有内在要求。12第四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需要一个活跃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市场,以保证土地的顺利流转;二是要创造农民就业机会,要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如医疗、保险等)的政策制度环境,保证农民离地进城后无后顾之忧;三是要充分考虑制度的推行成本。13三、土地股份合作制:创新、作用与意义1.土地股份合作制:创新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具有4个方面的创新:一是明晰的产权结构;二是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三是建立了土地效率机制;四是土地管理的法人治理。14解安持类似的观点,也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具有3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土地承包权的股份化明确了集体土地人格化的产权主体;二是土地承包权的股份化有助于效率机制的建立;三是土地承包权的股份化促进了土地权益流转机制的建立。42.土地股份合作制:作用与意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其作用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实现了产权制度的创新。通过对土地产权的适当分解,使不同利益主体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而真正体现了土地的价值,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市场机制的法则在流转中实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二是促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断完善。股份合作制以对个人财产权的最终确认为基础,消除了妨碍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形成的制度障碍,推动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进程。三是促使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就业分化机制的建立。农业的市场化运作促使这些人在获得一定的资本积累后,用于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加,结果大大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利益量化到人,可以促使农民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根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做出选择,也使农民能更安心地转向非农产业。15类似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作用表现在:一是打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理顺了集体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二是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三是有利于保护耕地和土地合理规划与开发。4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作用有4个方面:一是土地股份制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在土地股权分配中保证了结果平等,使每个农户都可以获得一份股权,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在土地实体资产经营中,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充分体现效率原则。二是土地股份制形成了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土地股份制”是一个复合产权制度,不同产权主体都具有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因而形成了强劲的激励机制,各个产权主体由于利益的驱动必然相互制约,形成合理约束机制。三是土地股份制是低成本与高效率的有机结合。土地股份制既具有农民个人所有制的强力激励机制,又拥有国有制规模土地的配置效率,同时还保留了集体所有制“统筹协调”的功能、制度运行效率较高。四是土地股份制是稳定性与超前性的有机结合。土地股份制设计,考虑了制度的延续性,又具有制度的超前性,即初步实现对现有土地制度的农民所有权的股权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化、土地使用权的租佃化的“三化”改革。2第三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作用主要有5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三是有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五是有利于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完善。12第四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作用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优化了农业劳动力资源配置;二是具有社会保障机制的功用;三是有利于中国的小城镇建设的推行;四是股份合作制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是以其为基础,保留了家庭经营的内核。5第五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作用与意义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通过土地产权流转,实现了农民对土地依附的解放;二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重构了农村集体在产权上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三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通过土地产权的流转,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通过土地产权的流转,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提高。6四、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形式与基本模式1.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形式与入股形式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将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社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12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按照股份量化依据和分红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3种类型:一是以在册农业人口的基分为基础进行股份量化的原始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二是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进行股份量化的单纯型土地股份合作;三是以村集体财产和土地为基础进行股份量化的综合型土地股份合作制。8第三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形式,主要有5种:一是纯土地股份合作制。基本特点是,将土地量化到人,以股权证置换承包权证。股份公司以出租、租赁等方式收取土地级差地租、管理费等,兑现股金分红。二是资产量化型股份合作制。基本特点是,不仅有农民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而且集体原有资产也量化入股。三是福利保障型股份合作制。基本特点是,以出租土地的收入建立社区养老保障。四是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基本特点是:以街道(乡)为核心,以村为股份单位组建股份合作企业集团。五是开放型股份合作制。基本特点是,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吸收周边地区农户土地入股。3土地股份合作制入股形式有3种:土地所有权入股、土地使用权入股或其他分解的产权形式入股。究竟采取哪一种比较合适?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主张“使用权入股”形式,而反对“承包权入股”形式。理由是:现行的土地配股方法一般按人口并参照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等按一定系数进行分配,同原承包土地数量完全脱钩。显然,这里将承包权与承包土地数量混为一谈了。4第二种观点赞成农户的承包权入股的提法。理由是:两权分离是指集体所有权和农户使用权的分离,而使用权是指承包经营权。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又将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户以承包权入股参与经营和分配。42.土地股份合作制:基本模式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主要发生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以及环渤海等地带的大城市郊区农村,这些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高、二三产业极其发达、农业农村人口大量转移,正是这些因素成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得以持续成功实施所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南海市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是:(1)分区规划。即把全市肥沃的土地划定为农田保护区,并改分包经营为投包经营;把靠近城镇及公路的土地或山坡地划定为工业发展区;把靠近村庄的土地划定为商业住宅区。(2)土地及集体财产作价入股。将属于集体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现存公共积累金扣除债务后按净值计算作价入股,将土地和鱼塘按照其农业经营收益或国家土地征用价格作价入股。作价入股后,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由管理区(现行政村)或经济社(现村民小组)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在股权设置上,以社区户口为准确定配股对象,大部分村社设置了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有的村社设置了集体积累股(约占51%)和社员分配股(约占49%),有的村社则没有设置或后来取消了集体积累股。(3)股利分配和股权管理。有集体积累股与社员分配股之分的村社,按股权比例分红;只设社员分配股的村社,将扣除再生产基金、福利基金等后的剩余利润用于社员股利分红。股权在社区内可以流转、继承、赠送和抵押。16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的具体做法是:一是集体内部的农民将承包土地入股给其所属的村(组)集体,村(组)集体将农民入股的土地连同未发包到户的机动地打包以后,以集体的名义再入股到特定的经济组织;二是特定的经济组织将各集体入股的土地集中起来,打破原有的界限,进行统一规划整理后,以出让、出租等形式将土地推向市场,形成一级农村地产市场;三是土地经过一级地产市场到使用者手中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者可以再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有偿流转。16辽中县的主要做法:一是制订方案;二是量化股份;三是核发经营权证和股权证;四是成立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五是竞价发包(实质是招标租赁)土地。辽中县土地股份合作制始于2000年初,到2001年全县已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村完成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改革。17温岭市包括七大方面:一是清产核资;二是界定股东;三是设置股权;四股份量化;五是健全组织;六是股权管理;七是股份分红。农民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终盈余分红。9苏州市主要做法包括四大方面:一是统一思想认识;二是合理设置股权;三是认真制订章程;四是建立“三会”组织。到2004年底,苏州市已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74个,入股农户已达到2.52万户,入股土地面积达到了6.692万亩。18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主要做法包括三大方面:(1)建立决策运行机构;(2)规范股权设置办法;(3)确定利益分配机制。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主要成效:2002年下半年开始,到2003年11月,全镇已有9个村社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股民人数为4800人,兑现分红现金820万元,入股土地面积6400亩。19五、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证分析:做法、成效与问题1.主要做法:一般分析一种观点认为,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看,其基本做法主要有5个方面:一是土地折股。折股方法是将土地作价折股,使土地实行货币化,或者通过不作价的方式折股。二是合理设置股权。在典型的社区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中,股权结构有集体股、个人分配股和个人现金股。土地股一般分为集体股和个人分配股。社员个人分配股的确认,一般以某个时期截止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基数,特殊人口则根据当地实际,经多数社员同意,给予全额股权或折中处理。三是产权界定。界定给个人的股份由行政村向社员个人颁发土地股份证书。集体股的持股者一般是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而不是村委会。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全部收归行政村集中掌握,对农地采取家庭或专业队投包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等。社员分得的土地股份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分配权即分红权,不能抽资退股,不能转让买卖,不得抵押,持股人寿终,所持股权自然消失。四是分配方式。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按劳分配是指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收入和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的工资收入。按股分配一般是税后利润扣除各种提留后按每个股东拥有的股额进行分配。五是组织管理机构。土地股份合作制一般也都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制度。在社区集体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中,股东由户或村民小组产生,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制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股东代表大会选出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股份合作制的领导决策机构,理事会下还设有合作基金会,其会员主要是股份合作社社员。10另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做法有:一是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换位。我国农村现有两个经济主体,即拥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掌握经营权的农户,而使这两个主体换位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的关键。通过股份制改造,一方面,将土地价值资产量化为股权,均等地分配给每个农民,使农户成为土地所有者,完成农民集体所有权量化的任务;另一方面,将置换出的农民对土地实体资产的经营权,交给集体经济组织,使其成为土地的经营者,负责土地的经营活动,进而形成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农户所有的新双层产权制度。二是引进股份制的权力制衡机制。通过组建股东大会,负责决策重大经济事宜,保证农户所有权的行使;同时,也利用决策的多数票原则,保证所有权的共享性;成立董事会,代表股东负责监督土地的经营活动;然后再由董事会聘用“懂经营、会管理”的能人具体负责日常土地经营活动。三是改变经营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实施规模化经营。土地使用权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掌握,也可以出租给愿意经营的公司或农户,股东农户有优先租赁权。这里,是以地租调节着经营方式和租赁规模。四是农户可以通过股息和分配的形式,每年分享土地经营收入,也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时候,在集体组织内部或市场上转让股权,变现资产。122.主要成效:一般分析(见三.2作用与意义)3.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问题21世纪初期,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仍然存在。从各地“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广来看存在两大类问题:一类是该在何时启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农地制度变革成功的关键不仅在于选择一个完善的目标模式,而且在于准确地把握启动制度变迁的时机,任何不合时宜,不具备条件的制度规章都会走向失败;另一类是改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会涉及的问题,它包括农民股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问题、农民股权的法律效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学术界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又需要中央与地方政府依据可行的方案出台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2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农地股份合作制仅在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缺乏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的指导,各地在做法上差异较大,导致这一制度安排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不少的问题:一是集体资产产权主体不明;二是土地产权残缺;三是土地股权不流动产生的负面影响。15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一是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明确的认识。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规范。有的地方,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不甚了解,经营无头绪,管理无章法,名为股份合作,实为集体经济;有些企业,虽然有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但缺乏规范的制约机制,其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一些管理者我行我素,造成企业内部矛盾迭起。三是土地股份合作制法律地位不清,政策不明确。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国家对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立法,不能得到国家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承认,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机关认为,村民持有的“股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制发的,它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凭证,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未予认定,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股东出资证明。四是集体土地非农化使用与国家现行征地制度间发生矛盾。以新的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具有提高土地效益,推动工业化、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但是,在农用土地变为非农化使用时,遇到了与现行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矛盾。按现行的国家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如果由农业用地改变为非农产业用地,需经国家征地后,才能转让给新的使用者。2再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的问题:一是股权的封闭性问题。在股份合作制的框架安排下,尽管社员拥有对土地的股权,但这种股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的产权结构。除了可以享有收益权外,其它权利都打了折扣。由于股权不能转让,实际上导致生产要素不能流动,形成封闭的社区经济。二是股权的福利性问题。由于受社区股权封闭性的影响,不同社区之间取得社区股权的农民及其占有福利性股本,很难相互流动,低福利社区的农民无法进入高福利社区,高福利社区的农民不愿进入低福利社区。三是收益分配的合理性问题。有的股份合作组织为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往往忽视企业再生产基金的积累,按股分红的比例过高,导致企业发展的后劲不足;有些股份合作组织却扩大提留再生产基金的比例,股东收益基金太少,减弱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四是股份合作组织的管理问题。许多企业没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厂长一般由入股最多的人担任,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比较混乱;有些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由乡村行政领导担任,政企未能分开。10六、土地股份合作制:启示、建议与对策1.土地股份合作制:启示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带给我们3点启示:一是深化农村改革,实行制度创新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地制度是解决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突出矛盾的突破口和根本动力。二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并将有利于家庭经营制度的稳定。三是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在土地制度创新中更具有普遍意义。目前广大农村有这种条件和机遇的并不多,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行不需要公司的存在,而且引入市场机制后,经营土地的仍是农民,是农民中的经营能手,他们也都具有相对较高的经营水平和能力,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主体。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在土地制度创新中更具有普遍意义和推广价值。17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带给我们3点启示:一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二是必须充分肯定政策制定、实施中的因势利导;三是必须把政策导向与人民群众在改革中的自主选择结合起来。9第三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带给我们5点启示:一是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土地股份合作有助于在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或准物权性质,使土地这一稀缺资源作为资产或资本,按照市场规律参与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成为保护农民土地收益权的制度保障。二是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有明确的定性和定位。应通过立法,明确土地股份合作是合作经济性质,发展方向是建立股份合作组织,一般不宜实行公司制。三是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具备条件,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四是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确保土地收益。在项目选择和制度设计上要经过认真研究和科学论证,必须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确保农户入股土地的安全和收益。要十分明确,当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要保障农民入股的土地能及时收回;当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时,要保障农民作为第一清偿。五是发展土地股份合作要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土地股份合作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利益联结机制是农业产业化能否顺利发展的“生命线”。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资产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人,农民可直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122.土地股份合作制:建议与对策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作为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与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四大对策说。欧朝敏与彭洁的对策建议为:一是建立完整的产权制度;二是管理运行规范化;三是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四是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扶持。26黄祖辉的对策建议为:第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土地产权制度;第二建立灵活稳定的产权流转机制和灵活的经营机制;第三强化和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明晰农地使用权的产权界定;第四建立并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15王建华的对策建议为:一是要搞好宣传,提高认识;二是要因地制宜,加强扶持;三是要积极引导,稳步推进;四是要健全制度,强化管理。18张雪玉与范水生等的对策建议为:一是开放股权,促进股权流动;二是增设流动股,促进产权市场发育;三是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四是完善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实现组织管理的民主化和规范化。10(2)五大对策说。徐彦海与孙强的对策建议为:一是土地流转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二是土地流转要遵守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三是土地流转要加强政策引导;四是土地流转要坚持有偿的原则;五是土地流转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7管敏文与蔡裕亮的对策建议为:一是改革股权设置;二是界定股东资格;三是明确股权性质;四是改善发展环境;五是建立保障体系8。汤艳红的对策建议为:一是稳定家庭承包制,强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改革的前提;二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制度创新;三是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为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创造条件;四是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要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五是政府应积极创建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5(3)六大对策说。李淑晶等的对策建议为:一是正确估计和评价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改革土地审批制度,放活非农产业用地政策;三是正确引导,积极稳步地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四是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土地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五是改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政策环境;六是加强领导,开展试点工作。3杜伟的对策建议为:一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二是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行基础;三是确保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规范运作;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五是加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六是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21结束语:结论与展望1.几点结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仍是一个十分主要的研究课题。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与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关的涵义与特征、产生背景与实施条件、创新与作用、形式与模式、主要做法与成效问题与缺陷、启示与政策建议等方面。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中国市场化进程中广大农民创造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所谓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以特定的土地为股份而创设的股份合作制。其实质是通过股份制的经济组织形式,将分散发包给农户的土地集中起来,由合作社统一管理,重新规划,综合开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不是对家庭联厂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很多形式,具有代表性主要有单纯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复合型土地股份合作制、资产量化型股份合作制、福利保障型股份合作制、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与开放型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入股形式有3种:土地所有权入股、土地使用权入股或其他分解的产权形式入股。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主要发生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以及环渤海等地带的大城市郊区农村,这些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高、二三产业极其发达、农业农村人口大量转移,正是这些因素成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得以持续成功实施所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5个方面:一是土地折股;二是合理设置股权;三是产权界定;四是分配方式;五是组织管理机构。当前,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仍然存在。一是集体资产产权主体不明;二是土地产权残缺;三是土地股权不流动产生的负面影响。对进一步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议与对策:要搞好宣传,提高认识,正确引导,积极稳步地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正确估计和评价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地位和作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土地产权制度,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建立灵活稳定的产权流转机制和灵活的经营机制;强化和稳定农产的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明晰农地使用权的产权界定;改革土地审批制度,放活非农产业用地政策;加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2.展望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尚不到20年。研究的特点与不足:一是对实际例子总结报道性研究较多,而进行理论分析与规律性研究的较少;二是对背景必然性进行一般分析的较多,而用制度经济学和理论经济学进行深入分析的较少;三是从社会、经济角度分析研究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较多,而从法律、制度较多分析研究的较少;四是对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地区分析研究的较多,而对环渤海以及中部地区分析研究的较少;五是发表的学术论文较多,而学位论文、专门著作较少;六是对国内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较多,而对国外土地股份合作制较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至今仍是一个十分主要的研究课题。未来研究的分析和重点有:(1)从研究对象看,当前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农用地,需要将非农用地等一并纳入分析范围以涵盖农村集体土地的外延。(2)从研究方法看,当前的研究方法以实证分析、案例分析为主,进一步的分析需要加强运用数理与统计方法,更准确地刻画制度创新的效率。(3)从模型构建看,农村土地使用者是重要的博弈主体,即农民之间的动态博弈,由于农民群体的介入,使我国土地利用制度博弈截然有别于任何一种现有理论模型,需要我们进一步从理论上考察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以此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多方博弈模型。(4)从实证考察看,加强对现有各类主要发展模式的比较分析,必须通过一系列具有可比性的指标对其进行衡量,改善当前研究中简单、机械类比的状况。(5)从内在机制看,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创新系统的内在机制的研究。(6)从产权结构看,产权价格与产权主体的利益分配、利益平衡直接联系,需要进一步结合实践发展重点研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关键问题即产权价格问题。22(7)从规范运作看,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序运作。(8)从比较学角度看,不但要研究国内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国外有关土地股份合作制比较研究,以寻找若干启示与借鉴,提高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效率。【参考文献】1牛若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前提和根据J.调研世界,2000(7):5-8.2唐正繁.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可行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制J.思想理论双月刊,2003(6):25-26.3李淑晶,公德俊,于刚等.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J.辽宁经济,2004(6):10-11.4解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市场化进程中的制度创新J.甘肃社会科学,2002(2):53-55.5汤艳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效用分析J.中国农学通报,2005(4):373-378.6刘保峰,吴荣秀.土地股份制是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必然方向.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6(1):70-80.7徐彦海,孙强.关于连山区金星镇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调查J.农业经济,2002(10):44-45.8管敏文,蔡裕亮.温岭市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与思考J.农村经营管理,2003(11):32-34.9解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生成机理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2(6):98-100.10张雪玉,范水生,朱朝枝.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初探J.引进与咨询,2005(3):19-21.11盛智颖.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探讨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40-42.12万宝瑞.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辽粤湘豫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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