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税缴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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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税缴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资源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收购未税沙石、粘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其资源税的代扣代缴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沙石、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因其他用途而开采的沙石、粘土(包括从河道挖掘河沙)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2元。 第四条本方法所列的沙石、粘土系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第九类“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第五条沙石换算比例为: 沙:1立方米=1.4吨 石:1立方米=1.8吨 第六条资源税计算公式: 应扣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单位税额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收购沙石、粘土时,应向供应方索取资源税乙种管理证明(附件2),无资源税乙种管理证明的,应于向供货方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履行扣缴资源税义务。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不能精确核定应税沙石、粘土使用数量、正确计算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按下列方法核定其收购使用数量并计算资源税额: 依据工程预算书中沙石、粘土使用数量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定资源税,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决算书中沙石、粘土使用数量进行资源税清算。 对下列建筑物,也可参考20XX年省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XX年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按以下标准核定: 1、小高层(框架结构) 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56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 2、多层(框架结构) 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67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 3、多层(砖混结构) 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85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 4、道路桥梁 砼(钢混结构)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工程量(立方米)1.370.5元/立方米; 5、6%水泥结沙石垫层 应纳税额=工程量1.430.5元/立方米。 其它建筑工程先按开票金额的0.3%核定征收沙石、粘土资源税,待工程竣工后,依据扣缴义务人供应的资料进行资源税清算。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应于扣缴资源税的次月15日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扣税款,或者于开具发票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工程完工后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从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购使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粗加工产品时,应取得市地方税务局矿产资源粗加工产品已扣缴资源税证明单(附件3),否则应视同收购未税矿产品,履行扣缴资源税义务。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方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或不向税务机关供应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都文同时作废。-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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