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书本知识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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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书本知识要点汇总单选60题(60分)、多选20题(40分) 考试时间2小时1、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30日前)、变更注册(更换单位,有效期不变)和增项注册四类。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后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劳动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3、诉讼法有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要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4、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最高国家行政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5、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宪法是指国家与自然人的权利7、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何护的权利。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9、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律关系都是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10、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者减少。设计变更属于客体范围的变更。1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分: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要试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14、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现的责任承担、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15、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发生根据。16、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著作权的保护对象:(1)美术作品,(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4)模型作品。专利权: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商标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17、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18、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讼时效期间为1年,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示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情形:(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仲裁等),(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2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租金权和担保物权。抵押的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21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示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人可能请愿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2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拔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2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备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程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能实行银行付款保涵或者其它第三方担保.。25、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26、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限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以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工许可证。按昭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帮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帮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7、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28、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事务所资质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29、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肢解发包的弊端在于:1、直接发包可能性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2、直接发包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3、直接发包也会增加发包的成本;4、直接发包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31、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32、对分包单位的认可: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违法分包情形界定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33、实行强制临界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1)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项目。(2)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3)利用外国政府或都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4)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临界理的其他工程。34、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沟通协调35、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以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1、不得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不仅仅指不得转包、也包括不得分包。36、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7、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2)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大型基础、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8、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能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39、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40、根椐招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以他人名义投标中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的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42、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43、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经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应当接受评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抬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的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经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纸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45、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以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4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47、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技术的要求:(1)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3)科学编制标底。48、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49、招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50、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制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栓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3、经济保障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保卫祖国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6、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知情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的权利。57、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60、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61、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等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6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6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64、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过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66、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6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6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9、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价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放可上岗作业。70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71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7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73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7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7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7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77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第4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制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有对危险较大的分部分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要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78、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4、不行干预投标人的责任(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委托监理的责任6、委托监理的责任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79、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按图施工的责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见证取样的责任;保修的责任。80、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助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一种合同,是发承担双方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设立权利义务的协议。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81、基础工程、房屋建设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82、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8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具有权威性;具有综合性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8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任务包括: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订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五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85、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按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86、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材料、建设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式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87、 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88、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机构: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3、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89、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律、行政法院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90、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曲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过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报告表,对产生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91、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92、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93、 水污染防治: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94、 大气污染防治: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95、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96、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97、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98、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99、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100、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构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制度: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发展节能产品制度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101、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消防设计的验收:根据消防法,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102、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03、 协商是指当事人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协商的方法是一种简便易行、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104、 申请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一)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二)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105、 从仲裁主体上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106、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强制原则(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107、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108、 劳动争议申请仲栽的时效期间一年。仲栽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固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栽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栽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109、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110、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其一是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二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为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它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11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个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11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113、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114、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宜。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外,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随时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随时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备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都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即:发期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法被追究刑事责任。115、 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此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116、 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一)经济补偿的情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二)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117、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代表的企业职工,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分为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118、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119、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财务文件;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分包资质文件,包括分包单位资质材料,供货单位资质材料,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总结;竣工验收记录;财务文件;120、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121、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总包单位负责 、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122、 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再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123、 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24、 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有: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发事责任;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建设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设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25、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126、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修理和重作可以适应于种类物或者待定物,而更换只能适用于种类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1、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面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127、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沼权利、没收财产。128、 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12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130、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13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予以干预)。132、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调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133、 公平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134、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135、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136、 要式合同是法律或当事人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例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137、 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程序,即要约与承诺。要约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发盘、出价、报价。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行为138、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39、 要约的消灭: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虽然也是订立合同作准备,但是为了引发要约,而本身不是要约,例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140、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工程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受约人作出。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141、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142、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143、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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