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生聘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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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生聘用合同 甲方:医院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政策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xx4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的,及上海市卫生局沪卫人(xx)48号文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试行)等有关,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下,立此合同: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 工人)。 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聘用合同有效期1、自年月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无期限合同。 2、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年。(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保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承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时机。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八)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XX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执行。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详细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休假等。 2、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休养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务职称及其它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单位详细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工作要求,经过考核,对具备条件的乙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2、乙方享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工作纪律: 乙方违反法纪、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医院职工奖惩,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分或行政处分。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本院被撤消、或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5、无期限合同的约定终止条件: 1)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后,无岗位人员实行半年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仍无科室聘用的,将委托有关人才效劳机构进展托管一年半,待岗满两年后仍无法安排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其他无岗位聘用人员实行三个月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无科室聘用的,那么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岗位聘任期满,受聘人员应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无特殊情况三次不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合同终止。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年度考核根本合格,合同终止。 5)已到达或超过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含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延长退(离)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手续的人员),合同终止。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解除条款情况时,双方均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guo或者出guo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展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受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乳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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