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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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办理指南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办理指南1 范围(必备)本标准规定了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本标准适用于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的办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事项类别(必备)行政许可 4 审批编号(必备)(由政务办统一编号。)5 审批单位(必备)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 审批对象(必备)(符合办理事项业务条件的对象。)7 审批依据(必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8 办理条件(必备)(应填写办理本业务前需要办理的事项或者应满足的条件。)9 办理方式(必备)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公示。10 审批申办材料(必备)1.申请报告以及拟经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加盖企业公章的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3.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4.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注:1.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授权材料(包括企业法人授权书、企业公章、法人章、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经办人、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经办范围、期限等);2.涉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应提供上级单位意见;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11 流程图(必备)1.申请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向窗口提交申请。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3.材料复核进行材料复核4.批准5.发证12 审批程序(必备)企业提出申请,到食药监药品前台进行受理,前台进行材料复核后,报领导审批,发证。13 审批内容(必备)审批单位对受理事项的审核、审批内容。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发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14 办理时限(必备)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15 收费款项(必备)不收费16 重要提示(可选)无17 联系信息(必备)业务电话:83963620投诉电话: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4-22526220办公地址: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一楼食药监窗口) 附录A (可选)(资料性附录)(该项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的表格、申请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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