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工作规则

上传人:紫** 文档编号:59542529 上传时间:2022-03-03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工作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工作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工作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重大工作的决策与领导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全面统一领导学院的行政工作,推进依法治校,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三条 学院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院党委要发挥政治核心领导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突出抓好学院的思想政治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第四条 学院要认真抓好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涉及到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学科建设、校园重大配套设施维修改造等重要工作,要经董事会批准。第五条 学院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讨论决定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办学指导思想、学科建设、校园建设和财务工作等重大事项,应事先做好论证和听取意见工作。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要按学院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管理,密切配合,提高执行力,全面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要遵纪守法,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把培养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作为崇高使命,以优良品德教书育人,以高尚的品格鼓舞人,以良好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恪尽职守,文明友善。第二章 领导职责第八条 学院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第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大胆履责,协作配合的工作制度。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负责人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学院各项工作制度,贯彻落实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工作部署,负责管理好本部门的各项事务。第十一条 院长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由党委书记(以下简称书记)或临时指定副院长主持工作;其他院领导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分管的工作由院长指定院领导代管。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工作机构召开会议要求院领导参加的,由学院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院长审定,原则上由会议涉及有关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参加,分管院领导因事不能参加的,由院长或书记安排其他院领导参加。第十三条 上级领导机关检查指导工作,国(境)内外专家学者,友邻院校来访的接待,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由学院办公室做出方案,由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汇报和接待,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需院长、书记参加的应及时报告。陪同人员应做到专业对口,人员精炼。第十四条 建立协调合作工作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之间要形成常态性协商工作惯例,单位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积极配合,不推责任,不留尾巴。联席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协商部门会签,主管领导批准签发。分管院领导要大力推动,促进工作,提高效率,共同促使任务落实。第三章 决策程序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由领导、专家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决策咨询机制,完善重大事项科学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第十六条 事关学院工作的战略规划、重大举措、重要决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经费预决算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分别提交各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充分协商后,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要报请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应按规定实施。第十七条 提请讨论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论证阶段,意见不一致的应一并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八条 会议决议应根据到会人数的多数人意见作出,如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时,不能勉强决策,应重新择时讨论。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领导决策机构。第二十条 学院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若干董事组成。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主要研究决定学院的重大工作事项,执行学院董事会章程。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董事长代为主持。第二十三条 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人员为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学院有关领导列席会议。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董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第二十五条 需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议题,提议部门应提前10天收集整理,形成书面材料,送董事会办公室。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董事会请假。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2/3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人数不够2/3的董事会会议的决定无效。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负责人汇报。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重大规章制度;(三)审核学院财务预算、决算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报告;(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对董事会成员及学院领导的奖惩;(八)决定学院章程、董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记录应存档保管,会议纪要由董事长签发。第五章 院长办公会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人才、外事工作、学生工作、财务工作、办学设施、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委托书记或指定副院长主持。第三十三条 院领导、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其他列席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确定。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一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或延期召开。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一)讨论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审定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各部门、各系、各专业机构提交的重要请示事项和重要工作;(二)讨论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协调学院各部门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改方案、科研计划、校园安全、学风和师德建设等议题;(四)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五)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实验室、校园修缮等重要设施项目资金安排和会议经费等;(六)讨论决定学院机构设置、编制定额、薪酬方案、人事任免、人员聘任和奖惩方案等;(七)讨论决定院内规章制度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重要议题;(八)讨论决定学院对外办学、外事活动和因公出访安排;(九)讨论决定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及对违纪人员处分决定;(十)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和各专业工作机构可以协商解决的事项,不提交院长办公会。第三十七条 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职能部门提前2天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由学院办公室统筹汇总,报院长审定;也可由院领导直接提议,经院长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第三十八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负责人应认真准备,形成文字材料,凡涉及到与财务、规划建设有关,应事先做好论证与听取意见工作,准备好相关材料才能报学院办公室。第三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议题,会议材料应提前分送出席会议人员,并将议题、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准备意见。第四十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分管院领导进行说明。第四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牵头抓落实,学院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和收集落实情况并在下一次会议上汇报。第四十二条 每次会议的纪要经学院办公室整理后由院长签发。第六章 系(部)务会议 第四十三条 系(部)务会是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系(部)的主要行政活动,也是谋划系、部建设,抓好工作计划落实的例会制度。第四十四条 系(部)务会主要是传达学习省委,上级教育部门重要会议精神,学院重要工作部署;小结阶段性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讲评部门人员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标准,指出不足和改进的措施。第四十五条 系(部)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部长主持,遇到特殊情况,可委托副职主持。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联系部门工作的院领导到会指导。第四十六条 例会前,部门领导要碰头,明确会上决定的事项,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达成共识。第四十七条 系(部)务会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与会人员要发扬主人翁精神,认真汇报,积极建言;主持人要精练归纳,做好小结。第四十八条 系(部)务会要坚持务实的会风,突出会议主题,不跑题,不偏题,不离题,重在总结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第四十九条 系(部)务会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第七章 公文审批管理第五十条 学院各部门起草的各类公文,应当符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文内容要言之有物,观点鲜明,文字精炼,事实准确,符合公文格式。学院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圈阅表示意见。第五十二条 以学院名义起草的公文,涉及对外或全局性工作的重要公文,经学院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签发;需要报送其他院领导审核会签的,由分管院领导批送;需要由院长签发的,由分管院领导批送。以学院名义起草、涉及部门主要工作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办公室负责排版印发。第五十三条 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审核,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审批签发。公文内容涉及院领导分管工作的,在呈报审批签发前,先由分管院领导审阅。第五十四条 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提出明确意见。第五十五条 报送公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能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确因特殊紧急情况必须越级的,应抄报被越级的上级机关。第五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要严格把好公文质量关,认真审核,反复核对。第五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要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院内公文办理效率。第五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对分送院领导阅办文件时,要提出中肯的意见,并标明急办、缓办记号,杜绝误办、漏办。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要指示、意见、批示,涉及到思想政治建设、安全维稳、教学改革、教育管理等重要议题时,要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第六十条 学院作出的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各部门、各系(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重要工作作出的工作规划、工作部署,在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要及时请示汇报。第六十二条 学院副院长、院长助理要及时向院长、书记报告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各部门、系(部)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本部门及各系各专业教学中发生和遇到的重要问题。第六十三条 对于各部门、系(部)请示报告的事项,院领导审阅后应及时批示,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并报告落实情况。第六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对各部门、系(部)请示报告事项,要及时报送院领导批示,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并向院领导报告。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系(部)负责人汇报工作要条理清晰,观点明确,阐述充分。对请示的问题或事项应有明确的或倾向性的意见。第六十六条 院长、书记出访,按有关规定报备。其他院领导因公出访,由院长统筹安排批准。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各系(部)负责人出差、休假或请假,应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第六十八条 副院长、院长助理、各部门和系(部)负责人因公出国、出境,按管理权限报院长、分管副院长审批并对外公布。第九章 作风纪律第六十九条 学院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学习钻研、勤奋敬业的表率。第七十条 院领导、各部门、各系(部)负责人要坚持深入教学一线;调查了解,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问题。调研要有计划,准备工作要做足;调研作风要实,提出意见能解决具体问题。第七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必须坚决执行院办公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违背决定的言论和行为。第七十二条 学院领导可以代表学院发表讲话、做出决定,其他个人发表未经学院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讲话,须事先经院长同意。第七十三条 各部门、系(部)负责人为本单位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事务及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保证学院的决定贯彻执行。第七十四条 学院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学院办公室宣传与新闻中心要严格把关审批,保证质量。第七十五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成果,改进会风,改变作风;坚持做到少开会,开短会,开有内容、能解决问题的会;以务实的作风开好会,以求真的精神落实好会议内容,以坚韧的品格抓好落实。第七十六条 学院组织的重要活动,承办部门要严密筹划,严格组织,落实责任制,确保活动文明有序、安全、顺利;有完整的文字材料和图片资料。第七十七条 对教学、管理、保障等各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教职员工有违纪行为的,坚决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和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营销创新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