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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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许可项目名称: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许可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申请(一) 条件 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提供保证金或担保人,已办理过报验登记的。(二)申请期限:无(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复印件)数量备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2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原件4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3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原件1适用于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4原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不用核对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16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17营业执照复印件18银行开户帐号复印件19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申请人是公民时10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复印件111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112报验税务机关登记证明原件113发票保证金10000元整14担保书原件11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1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17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四)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办理。二、受理受理机构: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工作程序:(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二)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主管税务所。三、审查审查机构:主管税务所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审查程序:(一)实地核查1、核查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2、纳税人如采取租赁形式注册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租赁协议和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原件进行查验,核查出租租赁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与申请人提供的租金发票的开具人是否一致。3、核查经营规模及项目。4、核查税务登记其他基础信息。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二)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发票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发票管理部门。四、决定决定机构: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的主管局长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决定程序: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的主管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发票管理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提交发票保证金的,发票管理部门为申请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对提供担保人的,发票管理部门与申请人、担保人三方签署担保书。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票管理部门的主管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发票管理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三)发票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发票管理部门的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五、送达送达机构: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送达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发票保证金收据或担保书转交纳税服务所,纳税服务所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发票保证金收据或担保书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发票管理部门应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交纳税服务送达申请人,同时退还发票保证金并要求申请人在退还保证金收据上签字。六、公告各区县局(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各区县局(分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七、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纳税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复印件)数量备注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2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原件4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6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注:相关资料无固定格式的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八、注销注销机构: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注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一)许可超过180天的;(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注销程序: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转交发票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附件:纳税人发票认定和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纳税人发票认定和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示范文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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