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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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仲 裁 n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是广泛运用于民商事领域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一、仲裁范围 n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范围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特别注意的是,下列纠纷不能仲裁:n(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n(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n此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按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n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依据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n1.当事人自愿原则。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提交哪个仲裁机构仲裁等,均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n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n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庭依法独立裁决案件,不受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n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n2.或裁或审制度。对仲裁或诉讼这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用于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n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n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彼此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员的资格参见仲裁法第13条。n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制定仲裁规则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四、仲裁协议 n仲裁协议是民商事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有效的仲裁。仲裁协议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前订立,也可以在发生纠纷之后订立。 1.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形式。 n仲裁协议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是仲裁协议书;三是传真、电报、信函等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n仲裁协议须为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的内容。 n(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n(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事项可以是已实际发生争议的事项,也可以是未来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但必须明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n(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明确、具体。在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下,如果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n仲裁协议一经生效,即具有下列法律效力:n(1)当事人只能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不能向法院起诉;n(2)仲裁机构获取仲裁管辖权,同时限定仲裁范围;n(3)排除法院对协议仲裁事项的司法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n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n(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n(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n(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n(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n(5)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n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协议失效:n(1)仲裁裁决已履行或执行完毕;n(2)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n(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期限届满;n(4)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5.仲裁协议无效、失效后的法律后果。 n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6.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n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有两个:一是仲裁委员会;二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双方分别向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7.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n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程序 n仲裁的程序包括条件、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审理、和解、调解等内容。1.申请仲裁的条件。 n(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n(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n(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n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n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由该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n仲裁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3.仲裁庭的组成。 n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另一种是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n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仲裁员的回避。 n仲裁员的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其回避两种形式。回避的法定事由参见仲裁法第34条。 5.仲裁审理的方式。 n(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n(2)书面审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6.仲裁中的和解和调解。 n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n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裁决。 n合议庭进行仲裁裁决时,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n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可以先行裁决。n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已裁决的事项不得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六、简易程序 n仲裁机构审理简单的仲裁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特点。 n仲裁中的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n(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n(2)审理方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只进行书面审理。n(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各种期限的规定短于适用普通仲裁程序审理案件时的期限规定。2.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n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n(1)争议标的额大。譬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双方的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n(2)案情简单;n(3)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书面同意。 七、仲裁裁决的撤销 n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n1.没有仲裁协议的;n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n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n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n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七、仲裁裁决的撤销 n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徊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n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n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n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n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n仲裁裁决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八、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n执行法院在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法定原因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应裁定不予执行。n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n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n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n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八、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n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n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n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徊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n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n(注意比较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的相同点和不同点。)n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涉外仲裁 n涉外仲裁,是指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法律制度。对涉港。澳、台地区的仲裁案件,比照涉外仲裁案件处理。 1.涉外仲裁机构。 n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n我国常设的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n此外,根据仲裁法组建或重新设立的其他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2.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n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n(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n(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n(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n(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n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完全相同。n(注意比较与撤销和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法定事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n3.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外国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重点法条 n仲裁法第2、3、5、9、14、16至20、26、28、31、40、46、49、51、55、58至61、64、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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