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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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试述家庭暴力姓 名:杨春玲学 号:041210063学 校:济源电大指导教师:史立平写作时间:2006年4月20日目录一、 家庭暴力的概述P4P8(一)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内涵(二) 家庭暴力的特征(三) 家庭暴力的成因(四) 家庭暴力的危害二、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P8P9三、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和对策P9P(一) 法律方面(二) 社会方面(三) 警力方面(四) 教育方面(五) 心理方面四、参考文献P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人们都相信家庭是一个充满亲情,远离暴力的温馨港湾。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越演越烈的暴力将部分家庭变成了人间地狱。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于预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范围内(选择了中国经济发达、中等、相对困难的不同地区的三省),通过抽样选择,发放了3780份问卷,回收3692份。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家庭暴力既有针对妇女的,也有针对儿童的、老人的、残疾人的,也有针对男性的,但是,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这说明,家庭暴力在中国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应该在开展社会救助的同时,制定强有力的法律,对施暴人进行惩治,对受害人给予保护。本人结合所学法学专业知识,又查阅了一些图书杂志,法律网站登载的有关资料,引用了有关数据,借鉴了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试从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成因,危害等方面入手,加以系统分析,结合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社会,教育,心理等各层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危害、对策。试述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概述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自古以来不论地域、人种、阶级或阶层,不论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特点,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在中国,把家庭中“打老婆”,虐待老人、儿童、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揭示出来,并进行研究,已是20世纪90年代的事情。至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后,才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至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使家庭暴力成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内涵国外和国内有着不同的认识。根据联合国大会1993年12月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1条的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界定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发生在公共生活或是私人生活中。”在美国,根据现代理论,所谓家庭暴力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受到与其有亲密关系的他人的控制,有亲密关系的人包括已婚者、分居者、同性恋者、同居者甚至有约会关系者。暴力行为包括精神虐待、实施或威胁实施殴打等身体伤害、性袭击、性虐待、禁闭、跟踪、恐吓、威胁等。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的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实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我国学者也对家庭暴力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阐述。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巫昌祯教授在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概况一文中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维系起来的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施暴行为。施暴者往往是家庭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中壮年男子,而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老人,施暴行为涉及身体、性和精神等方面”。我国的新婚姻法首次将家庭暴力规定到法律文件之中。为了便于今后对婚姻法的理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的第1条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上面国内外就家庭暴力的观点可以看出,国外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适用角度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加以概括的,而我国的学者是对家庭暴力做出概括性定文。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方面有所不同,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的规定涵盖了所有的两性关系,不仅包括婚内的两性关系,也包括婚外的同居关系,不仅包括现在的两性关系,还包括曾经的两性关系。英美学者的观点对“家庭”的界定不仅指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和婚姻终止之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英美的法律和学者的观点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广泛,这种界定符合西方国家的民族观念和文化。我国的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亲属关系,是一个家庭的内部成员,这种界定比较符合我国的民族文化特点。也就是说,国外的法律和学者比较重视人们的实际共同生活这一要件,而我国的法律和学者比较重视亲属关系这一要件。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我国的两性关系也呈现多样化,大学生男女租房同居已是既成事实。流动全国的打工一族的同居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新兴的白领阶层更是视同居为时尚,丧偶的老年人既害怕孤独,又害怕再婚牵扯经济问题和子女问题,结果只同居不结婚的现象也很普遍。这样一来,家庭暴力的内涵也应该相应的扩展,今后立法,在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上也应该采取欧美的较为宽泛的解释,只有这样,才能涵盖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所有两性关系。(二)家庭暴力的特征、普遍性和严重性1995年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就将家庭暴力列为12个“重点关注问题”之一。在美国和加拿大,据说有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据调查30的妇女声称曾经遭到亲密伴侣的肉体虐待。在中国和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受封建儒家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根深蒂固,有些妇女遭受暴力也不愿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或者自己忍隐着,或者寄希望于亲友的调解。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妇女受暴力的程度应该比欧美更为普遍和严重,但调查起来却更为困难,许多妇女出于畏惧心理,或者受到恐吓,或者因为面子,不敢也不愿意披露受虐待的真实情况,害怕报复和被人耻笑。、复杂性和多样性家庭暴力的手段复杂多样,如:辱骂、殴打、烟头烫、捆绑、跪地、残害妇女身体器官等,除了对身体的伤害外,还有恐吓、辱骂等精神伤害,近几年来,家庭冷暴力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长期以来对配偶冷眼以对,不与其说话,拒绝过性生活等。家庭暴力侵害了客体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具体受侵害的权利则是多方面的。施加到身体上的暴力侵害的是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精神上暴力主要表现为通过对受害人实施体罚、侮辱人格、恐吓等手段使其精神受到刺激或损害,此种行为侵害的是妇女的人格权;性暴力是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力的侵害。无论侵害了何种权利都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侵害。、过程的渐进性和循环性家庭暴力往往是日积月累,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的受侵害,并呈循环性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甚至亲密阶段,因此,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一次又一次地期待着施暴者会痛改前非,但绝大多数情况是,使这一循环又再次重复。就如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上面一样,打骂、恐吓、威胁妻子的理由竟是很“爱”妻子。说也奇怪,大凡经常打骂妻子的丈夫都是不愿意离婚的,暴力实施过后,施暴者往往会忏悔、赔礼、发起温柔攻势,甚至信誓旦旦,表示今后再也不打妻子了,受害者考虑到孩子、家庭的体面等,往往会轻易就原谅他。以后经历几天的亲密阶段,受害者对丈夫、家庭重新燃起希望,认为施暴的丈夫会改变。过不多久,不良情绪的又一次积累,施暴的丈夫又一次发作,就这么往复循环。让妻子背负着家庭的责任,生活在人间地狱里。 、隐蔽性和举证难家庭本应该是温馨的港湾,然而有些丈夫却把家庭当成了倾泻不良情绪的场所,在外面遇上不顺心的事,回家来发泄,认为打自己的老婆别人不能管。作为受害者一方,往往为了顾全大局,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在遭受暴力以后,在人前强颜欢笑,隐瞒被打的真相。有的可能受到丈夫的威胁,怕传出去下次会遭到更厉害的暴力。性暴力是更隐蔽的家庭暴力行为,因为性的问题在人前难以启齿,说出去是很丢面子的事,无奈只好忍隐。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决定了举证的难度,因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自己的家里面,暴力的发生通常不为人知晓,左邻右舍即使是听到了,也会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人家的私事还是不管为妙,一般大家都装作不知道。对于家庭暴力,不仅施暴者会隐瞒真相,大部分时候,受害者出于种种考虑,也会帮着施暴者隐瞒真相,因此,判定是夫妻间的一般性矛盾,还是家庭暴力比较有难度。至于家庭冷暴力更是难以判断。(三)家庭暴力的成因首先,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观念的产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夫权”思想在人们脑海中根深蒂固,老婆不听话则可以打,另外封建礼教中诸如“夫为妻纲”等男尊女卑思想也成为妇女挥之不去的无形枷锁。此外,传统妇女“家丑不可外扬”的旧思想的影响,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忍辱负重,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一味的容忍和妥协也不能换来永久的和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其次,女性经济的不独立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无可否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女性下岗的问题也十分严重,这样使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家中地位下降,她们无经济收入也无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这样很可能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丈夫对妻子施暴,有的是认为自己对妻子有足够的控制力。由于妻子对丈夫的精神及经济的依附,也致使其受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和忍耐。再次,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家庭暴力案件在过去几十年中一直被视为家庭纠纷,因为大家都觉得家庭是私人天地,将家庭暴力归位于私生活,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执法人员往往片面强调纠纷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人身权利保护。最后,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如在一些高知家庭,施暴者顾忌“君子动手不动口”及社会角色的约束,觉得用拳脚这种方式不符合自己的高级知识分子的身份,深知从精神上折磨对方更有效,但因立法不够对于被施暴者如何举证怎样举证缺乏一套可操作的规范,现在法律社会对这种“冷暴力”无能为力,固守原有的诉讼规则致使该案件客观上举证不能,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到位,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四)家庭暴力的危害首先,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虐妇女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有自杀倾向,失去自尊自信,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攻击性行为,身体上还表现出疲累头痛等生理症状。家庭暴力严重地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包括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和自由权等。其次,家庭暴力造成了子女的人格异常,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危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暴力家庭的孩子,546成绩下降,20.8不爱回家,12.8性格扭曲以至违法,在暴力中长大的孩子成为暴力施行者的潜在人群。有研究表明,在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机率比一般家庭中长大的孩子高15倍。最后,家庭暴力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睦,并进而危害社会稳定。妇女持续遭受家庭暴力是导致妇女严重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她们因为长期受到肉体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而做出过激行为。据调查,约有24的女性犯罪源于家庭暴力,甚至发生妻子杀害丈夫的案例。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年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二)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三)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导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和对策(一)法律方面:1、立法方面:建议建立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我国目前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因为: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呈不断上升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另外,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的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防治法的草拟工作。所以,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诞生,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2、改进司法措施,加大司法干预对家庭暴力的作用。(1)用足现有法律,创造成功判例,推进立法完善;(2)有效运用举证责任制度: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面临的困难。这一方面是由于家庭暴力本身明显的封闭性、隐私性特点,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同时也在于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可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正责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灵活的运用,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取证责任。这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3)建立及时规范的司法鉴定: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的侵害,应对受害人尽快进行活体检验,取得法医的伤情鉴定。目前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的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敏感度。(二)社会方面:首先,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由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可以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同时该避难机构可以直接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助,从而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和暴力行为的继续发生。其次,各级妇联部门也可以为受害妇女提供声援和支持。这些措施可以对施暴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他们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有所顾忌和收敛。同时也使受害人不再孤独无助,有了“娘家人”撑腰,才能使受害人挺直腰板和施暴者作斗争。第三、还要注意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这是一支解决家庭暴力不可缺少的力量,也是法律救助的一种重要形式。(三)警力方面:制止家庭暴力警察有必要参加,而且警察是一支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的有生力量。家庭暴力虽然是发生在私领域的行为,但从法理上讲,在该领域内实施的家庭暴力同其他暴力行为一样,均具有违法性。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别人无权干涉,警察管不着这一段的思想是极其错误的。各级公安机关可以设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左邻右舍发现家庭暴力的事件能及时报案,报警中心要对检举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登记,进行现场救助,现场侦察,收集证据,及时处理。而且,在我国,“危难时刻找民警”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受害人在向警察求助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得到司法救助,也可以得到类似社会服务性质的帮助,寻求警察帮助可以不受时间、时段的限制,具有直接、快速的特点,对家庭暴力的制止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施暴人具有威慑力。(四)教育方面:尤其女性要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妇女只要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还要重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妇女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特别要解决当前人们在观念上的总是男人要解决“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的观念;妇女要解决“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左邻右舍要解决“各家自扫门前雪”的思想,让大家都知道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庭私事,而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即将是自己的妻子”施加暴力,人人有权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对和干预,使施暴者能及时受到正义的惩罚。(五)心理方面:即便是在荒蛮的原始社会,男性向女性求欢时也会有送一支羊腿,或者唱一首情歌之类的行为,在今天的文明社会,体格强健的丈夫对自己的妻子拳脚相加,折磨妻子的肉体和灵魂,这究竟出于怎样的一种心理呢?有时候不能简单地以道德品质的好坏、夫妻感情的好坏来分析衡量,必须用心理学来分析,有的可能本身是双重人格,有的可能是心理变态、有的可能是性趣变态,有的可能是洒精中毒,有的可能是精神有问题。因为对于有心理疾患的人的暴力行为用说理、批评教育等手段是难以凑效的,在不能断定是否有病的情况下,如果盲目地采取法律的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越发的糟糕,就如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的安嘉和一样,他临死也不明白自己错在哪儿,他临死时和他妻子说的一名话是“我的错就是太爱你了”。心理疾病也是病,他们虽然属于施暴者,但是因为是病人,应该受到及时诊治,病人得到诊治,受害人自然可以从暴力的纠缠中解脱出来,从而避免悲剧的发生。以上,是对家庭暴力的一些粗浅认识,希望通过对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及现状等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找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进而发动起全社会的力量,最大限度的遏制和杜绝“家庭暴力”这种社会丑恶现象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滋生和蔓延。主要参考文献:1、婚姻与家庭法学,巫昌桢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2、婚姻家庭法新论,巫昌桢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出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4、“关于家庭暴的法律分析”,董晓波,法律论文资料库5、“对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问题浅谈“,吴越,法律论文资料库6、“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及其防治措施”,梅子君,中华传媒网7、“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黄莺, 法律论文资料库8、“婚姻法法修改与禁止家庭暴力”,新华法治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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