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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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第三节 撤销权和追回权撤销权和追回权第四节第四节 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一、破产财产概念及构成要件一、破产财产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一)概念 【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是依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是依据破产法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强制执行的据破产法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财产。财产。(二)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二)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2.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3.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二、破产财产的范围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法破产法第第3030条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破产(一)破产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时债务人时债务人所有所有的或者的或者经营经营管理管理的全部财产的全部财产 并非所有由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均为破产财产。并非所有由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均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申请(二)破产申请受理后受理后至破产程序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终结前债务债务人人取得取得的财产的财产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破产财产的界定 第64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65条:“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第66条:“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67条:“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 第68条:“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第69条:“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第70条:“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 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属于破产财产主要有: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取回) 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 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别除)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法定优先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相似。 法定优先权举例: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 4、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5、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6、其他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例如国有划拨土地 (2)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企业内工会和其他党群组织拥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而其占用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仍应属于破产财产。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 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破产债务人的产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事务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关。专门机关。英美法称为英美法称为“破产受托人破产受托人” 大陆法称大陆法称“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二)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1.独立性独立性 指破产管理人独立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当事人或关系人而不受其影响。 (1)名义上的独立性。破产管理人并不附 属于任何机构. (2)意思表示的独立性 (3)职责的独立性 (4)利益获取的独立性 (2)专业性)专业性 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其中涉及到法律事务、财会事务,因此,需要管理人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 (3)中立性)中立性 中立性,是指破产管理人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他既不是债权人的代理 人,也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二、破产管理人产生和变更二、破产管理人产生和变更(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1.1.法院法院 - - 日本日本 2.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 - 美国美国 3.3.法院法院/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 - 德国德国 我国:由法院指定我国:由法院指定 破产法破产法第第22条条 :管理人由: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各国规定不一各国规定不一 通常规定有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通常规定有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我国我国破产法破产法: 第一、积极要件第一、积极要件 第第24条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担任。担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是旧破产法中规定的类似于国际上的管理人的组织,因其自身存在行政色彩浓厚、缺乏公正性等诸多弊端而被企业破产法以管理人制度取而代之,但是这里保留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还是有其必要性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大量国有企业面临破产,如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职工安置等问题,都不得不依赖于政府各部门的支持协调配合。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个人担任清算组(例外情形) 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小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 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同时,为了保证对个人管理人失职行为所产生 的民事责任的追究,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4款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 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消极要件第二、消极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 1.破产宣告开始主义 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 在破产宣告前,如有保护债务人财产的必要,则通过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来实现。 2.破产受理开始主义 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 建立了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案件宣告前, 由临时财产管理人(Official Receiver),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全面管理。 在破产宣告后,应当由临时财产管理人移交破产管理人实施占有、支配,并予以分配 3.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 破产受理开始主义,但没有临时破产管理人,而是直接选任正式破产管理人。(四)破产管理人的变更鉴于破产管理事务的复杂性和连续性,破产管理人一经选任,一般不宜做变动,但在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后如果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宜继续任职的情况,则应 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必要的变动。 1 、 破产管理人的解职(解任) 一般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由谁选任,当然也应当由谁负责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定管理人规定中,就管理人更换事由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定管理人规定第33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二)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五)有本规定第26条规定的情形。清算 组成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34条:“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四)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因 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六)执业责任保险失效;(七)有本规定第26条规定的情形。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指定管理人规定第26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 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 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因此,在我国,只要出现管理人法定解任事由时,无论是基于债权人会议的申请,还是基于法院职权的迳行行使,均可更换管理人。 2、 破产管理人的辞职 破产管理人一旦被指定,就应当 尽其职责管理破产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9条亦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三三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立法模式:列举立法模式:列举 1 、接管债务人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簿册文件、接管债务人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簿册文件 2、 妥善保管、清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妥善保管、清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3 、继续经营债务人的企业、继续经营债务人的企业 4、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5、 撤销权的行使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撤销权的行使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 6、 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我国我国破产法破产法2525条条 具体职责:具体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四四、破产管理人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一) 两大法系对破产管理人义务的规定 各国立法均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人违反法律职责与义务给债务人财产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1.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中一般规定管理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2.英美法系国家中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适用信托法关于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1.勤勉、忠实义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2.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的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 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3.个人管理人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义务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4款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 任保险。五五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7条规定: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 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 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 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六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一、 民事责任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 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行政责任 三、 刑事责任国企业破产法只在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并无其他具体规定。但我国现行刑法 还没有完全与企业破产法配套,对破产管理人违法犯罪也无相应刑事罚则, 这样既不利于破产程序有序进行,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三节第三节 撤销权撤销权 一、撤销权一、撤销权 (一)概念(一)概念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指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指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在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利益的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利益的行为所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行为所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二)法律特征(二)法律特征1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2 2、撤销权所否认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撤销权所否认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规定的期间内。3 3、撤销权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撤销权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4 4、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没有固定的除斥期间。没有固定的除斥期间。 (三)撤销权客体的范围(三)撤销权客体的范围破产法破产法31、32、33条条 1.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 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的; (2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 5)放弃债权的。)放弃债权的。 2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六个月内,债务人已月内,债务人已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 3、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论何时发生,均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论何时发生,均为无效: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四节第四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概念辨析一、概念辨析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应当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先支付的费用。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征: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征:1.1.原因和时间: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原因和时间: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求权。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2.2.支付来源:破产财产支付来源:破产财产 取回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取回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3.支付顺序: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清偿支付顺序: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清偿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判断标准:判断标准: 其一,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其一,为全体债权人利益 其二,为程序公正及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其二,为程序公正及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 其三,在破产程序开始及存续过程中产生其三,在破产程序开始及存续过程中产生(一)破产费用的范围:(一)破产费用的范围: 第第4141条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费用; (3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 4)如果和解、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如果和解、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程序,那么在和解和重整程序中发生的费程序,那么在和解和重整程序中发生的费用,也属于破产费用。用,也属于破产费用。(二)共益债务的范围:(二)共益债务的范围: 破产法破产法第第4242条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生的债务; (6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原则:优先;随时;足额原则:优先;随时;足额* * 顺序:破产费用顺序:破产费用 - -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 同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同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案例】 康德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康德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破产宣告时该公司欠甲公司公司财产时,发现:破产宣告时该公司欠甲公司2020万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万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 1个月;债权人乙公个月;债权人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3 3万元;该公司还拖欠丙地万元;该公司还拖欠丙地方税务局税款方税务局税款1515万元;欠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丁某万元;欠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丁某等人的工资等人的工资5 5万元;欠破产程序开始后维修仓库的万元;欠破产程序开始后维修仓库的费用费用6 6万元;戊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万元;戊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2020万元债权万元债权未受偿未受偿 ;己公司行使抵销权后尚有;己公司行使抵销权后尚有8 8万元债权未万元债权未受偿;该公司租借庚公司的一台价值受偿;该公司租借庚公司的一台价值2222万元的起万元的起重机已丢失未找到,但得到了保险赔偿。重机已丢失未找到,但得到了保险赔偿。上述各上述各项哪些应列入破产费用?项哪些应列入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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