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的价值及基本原则从民法价值看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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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的价值及基本原则从民法价值看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内容摘要:在我国目前的民法基本原则理论中,并未将民法基本原则放进它与其他民法构成成分(如民法概念、民法法条、民法规范等)的关系之中加以研究,探求其他民法成分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以及民法原则对其他民法成分的制约作用。这直接影响到了民法的司法实践。本文将从我国民法价值的角度论述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以及我国今后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价值、民法典 The Value and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LawThe Importance of Civil Law Abstract: In Chinas current theory 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and other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civil law, such as the concept, article and criteria of civil law, has not been explored to research the impact from other civil law constituent elements on its principle and the restraint from the principle to the other elements. However this bilateral relationship directly affect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ivil law. From the view of the value of civil law, the paper will articulate the importance of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law and its sense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n point out Chinas future reform direction. Key words: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law, the value of civil law, civil code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宪法之外直接系统规定普通个人权利与责任的部门法,它彰显正义,维系人权,被称为现代国度的“第二宪法”。我国民法的价值体现现代民法的精神,以指导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全过程。而最能反映中国民法内在精神和其本质特征的基本价值是秩序安全、平等公平、自由效益。 一、中国民法价值取向之一:秩序安全 “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任何社会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和秩序。”法律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它通过预先确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在主体间形成稳定的法律关系并对主体行为法律后果加以明确宣示,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见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避免招致不测风险。民事主体通过了解和分析民法规范,即可在行为前预先知道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要求以及违反这些要求所产生的后果,从而做出守法行事的选择,若做相反选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也就有利于预防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维护民事活动秩序和安全的目的。民法通过民事权利制度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民事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并且限制了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量消除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人为误差,排除司法腐败和误判,使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得到相同或大体相同的裁判结果,使人们相信法律是安全的,从而增进民法的确定性、安全性、可预测性。 二、中国民法价值取向之二:平等公平 平等和公平为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法律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中国民法倡导平等与公平谴责歧视与偏私,并为之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实现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实现社会资源、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和民事争议矫正公平。民法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格独立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而法律地位平等则是独立人格的保障。民事主体制度确立民事主体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在民法规定范围内只服从本人的意志而不受他人意志制约;行为自由既不可被他人剥夺,也不得由本人放弃;同时每个人对自己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在制度上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民事生活中的一切特权。保障社会机会公平地向社会每个成员开放,实现社会竞争的起点公平。 同时,为实现社会竞争过程的公平,保证竞争结果公正。中国民法通过各项民事权利制度,公平合理地分配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求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在同类的民事权利中,民事主体只有权利上量的差别没有质的不同。如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普遍适用,就是为适应社会的发展维持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平衡,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社会正义的集中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活动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协作连带关系,为此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必须怀有诚实坦白,公平守信精神。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显而易见,诚实信用构成民事活动的道德基础,充分体现了中国民法的公平价值。 三、中国民法价值取向之三:自由效益 “国家的法律和人民的自由是并行不悖的。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民法确认和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赋予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实现人类的自身解放。所有权制度对民事主体的财产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的界定,明晰财产所有权,保证财产所有权享有及行使自由;同时为民事主体人身自由提供了物质基础。他物权即对他人所有财产的一种利用权,确认民事主体对财产用益和担保的权利,实现了财产从“归属到利用”自由。知识产权承认和保护科学技术活动及其成果权利,鼓励科学技术创新的自由。合同制度赋予民事主体依法自行创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契约自由精神。民法的自由价值是通过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所来实现的。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民法的效益价值是指以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民事主体只有在自由前提下才能作出最有效益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判断和选择。所以自由竞争市场机制是经济效益生成的源泉,市场交易本身就是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过程。而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机制则完全仰赖民法机制的保护。最后,民法为民事司法审判提供科学而统一裁判依据,这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同时更直接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益,实现司法正义。 中国民法诸基本价值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为条件,互为结果,形成中国民法基本价值体系的辩证统一。第一,中国民法的平等公平、自由效益价值必须在确保秩序安全环境中才能实现,没有良好秩序安全环境,民法的任何价值都将无法实现。而秩序安全价值并非中国民法价值追求的唯一终极目标。在秩序安全价值基础上,倡导平等公平,保障自由效益则是民法的实质性价值需要。第二,中国民法强调自由效益价值,并不意味着可以牺牲平等公平价值,平等公平价值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品性,是民事法律制度合理性的依据。以牺牲平等公平价值为代价追求自由效益价值,所达到的自由效益价值绝不会持久。所以中国民法的平等公平价值是现代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要求,是保证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益利用的必要保证。第三,自由效益价值为平等公平价值提供了实质内容,中国民法追求的平等是自由主体的平等,取向的公平则是自由竞争的公平。没有社会自由竞争,更不会有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源利用最佳效益,也就失去了平等公平价值存在的物质基础。自由竞争实现,经济效益提高,也即社会财富的有效增长,可为实现真正平等和更高层次的公平提供物质载体和利益保障。 民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民法的价值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人们对民法寄予了怎样的希望,以及民法能够满足人们怎样的希望,这两者的结合构成了民法的价值。显然,民法的价值解决的是民法的目的问题、方向问题。因此,应该说民法的价值问题是民法的最重大问题,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全部民法的基本原则乃至全部民法的具体规范必须围绕民法的价值确立与制定。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的具体体现与保障。 由于民法的价值解决的是民法的目的与方向问题,因此,它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有直接指导作用。但我们知道,民法的价值 市民社会的合理秩序的达成则有赖于合理的民法规范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而民法基本原则由其性质与效力的贯彻始终性所决定,显然最集中地体现与保障了民法价值的达成。 根据本国民法价值的需要,我国也规定了相应的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由于成文法的具体规定存在不周延性、滞后性等弊端,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可授权司法部门通过运用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从而克服成文民法的这些弊端。因此,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其模糊性特征弥补了法律既定条文的局限性。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忽视基本原则、机械地照搬法律的现象还广为存在。这些审判人员出席法庭仅是为解决各种争讼事实,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觅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他们的作用仅仅在于找到这个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和事实联系起来,并对从法律条款与事实的结合中会自动产生的解决办法赋予法律意义。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很不利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的,不仅没有尊重私人的权利,而且还挫伤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从四川省泸州市那桩闻名全国的遗赠案所引起的争论中,我们不难看出,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使用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在本案中,黄某与蒋某系夫妻,后黄某又与张某公开租房同居。在黄某知道自己是肝癌晚期后,即订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张某。后黄某死亡。从二人同居到黄某死亡期间,一直是张某照顾黄某。由于蒋某拒绝执行遗嘱,张某诉之法院。法院以遗嘱违反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为由,驳回起诉。然而在学术界却对此判决结果提起了争议,有人认为,黄某的遗赠行为是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是在行使个人的财产权,并未损害他人利益。但我认为,这些人只看到了法律所规定的遗嘱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而没有看到如果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则是在无形中鼓励了“包二奶”的行为,因而是有违善良风俗的。我们对此不应支持,否则良好的社会秩序将难以得到维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忽视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还广为存在,这就对我们今后的立法等各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在立法方面,我国今后的民法典应采取何种立法技术模式呢?相当时期以来,我国有许多人认为,民事关系不断发展变化,因而无法一举把握,所以总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在这种论点的潜意识中还是想等待一个社会生活静止的时期以制定包罗万象的法典,因为若承认社会生活是永远发展变化的,依上述论点,就永远无法对之把握,就永远不能制定民法典。因此,为促成我国民法典的诞生,就要破除法典包罗万象否则不成其为法典的形而上学的观念,从而选择正确的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想结合的辨证的法典模式,保持法典的开放性,允许一定条件下的法官造法,这样才既能给人们带来尽可能多的安全,又能使法典与时俱进。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良性地行使。从我国公、检、法3机关的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度设计来看,我国对基本人性及人的认识能力并不抱十分乐观的态度,因此应创造一定的环境和条件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存在着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客观的普遍情况,以及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客观情况,我认为,为了保证法官的素质,应实行法官资格制,规定受过一定的较高级法律教育的人员才可任法官。此外,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具有如上资格的法官实行高薪制和终身制。法官无应被弹劾的事由不得免职,以保证法院真正的司法独立,并使法官不必因生存条件问题而滥用法律。最后,应改革判决书的制作方式,不允许将一定事实与一定条文连接起来即可构成判决书,而要求法官详列判决理由,论述这样判而不是那样判的根据。 综上所述,民法价值是人民对民法期望的体现。因此,民法的价值问题是民法的最重大问题,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全部民法的基本原则乃至全部民法的具体规范都必须围绕民法的价值确立与制定,民法基本原则实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民法价值的实现。中国民法今后的发展应该科学地坚持民法诸价值与基本原则的辨证统一,强调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以实现我国民事法治实践的价值目标。 英 彼得斯坦 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二卷,第538页。 英 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536页。 论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民法的价值取向喻磊,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一期 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54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页。11 / 11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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