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中的司法鉴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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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中的司法鉴定探讨工程造价纠纷中的司法鉴定探讨陈清梅(中山市中正信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通过司法机关在工程造价专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事实上,在工程鉴定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工程造价纠纷可以事先避免,或通过细化合同条款减少纠纷.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大量的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造价有关.有关工程纠纷的诉讼案件,需要由有鉴定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中介组织,根据司法机关委托,对诉讼案件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其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作出处理决定提供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判案的准确性,公正性.1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类型1.1无效合同的纠纷由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经理签订合同,或单位法人盖章签字不全而产生的无效合同.合同订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因违法招投标造成中标无效而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方中标后与业主串通一气订立的合同,违反原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亦属于无效合同.1.2阴阳合同的纠纷现有的建设工程通过招标进行发包,招标过程中业主考虑自身的利益,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前按业主的要求私下承诺,承包方为了获得项目,暂且委曲求全,事后造成合同纠纷.l-3费用,价款的纠纷在工程发包时,由招标单位依法组织招标,在确定中标人后,业主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压价,压低劳保费用,压缩工期等甚至强制要求中标给予优惠而产生纠纷;特别是前两年大部分地市采取最低价中标法进行公开招标,多数企业不考虑风险盲目压低报价,而后却因造价太低被迫停工,产生纠纷.2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的特点(1)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委托人本身不是当事人,与工程造价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工程造价鉴定的对象主要是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的工程纠纷争议等问题,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明显,施工年份距鉴定年份可能较远,情况复杂,有的施工现场已不存在,工程资料不全,部分资料还需鉴定人另行收集.(3)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具有强制性,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异议,只要此委托鉴定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产生效力,对当事人各方都有约束力.3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鉴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特殊性,复杂性,除要遵循以上原则外,还要遵循如下原则:3.1鉴定人应在权力范围内行事鉴定人应明确自身权限,在鉴定中既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不推卸责任,又要不越权行事.鉴定人应根据客观事实,按法定程序独立地对委托人需要鉴定的问题进行鉴定,任何人无权干预.但涉及到合同或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等需要委托人确认的问题,应要求委托人予以确认.同时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就如何合理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多提建设性的建议,加强与委托人的配合.一个高水平的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应积极开展工作,树立所在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3.2鉴定结论不需要当事人同意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增加鉴定结果的透明度,对当事人的质疑,鉴定人应从多角度认真思考,审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正确性.鉴定人只要确保事实清楚,采用的依据真实可靠,鉴定结果公正合理,就可以作出结论,而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能够接受.筮国固2011年8月3-3鉴定应明确鉴定前提同一工程鉴定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而鉴定前提的确定与台同条款的效力及委托人对鉴定结论的需求紧密相关.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的有效条款以及委托人判案的性质,作出能够帮助委托人正确判案的结论.由于委托人是非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工程造价有关知识的了解有限,故一般不会提出明确要求.因此,鉴定人有必要要求,帮助委托方确定鉴定前提.3.4鉴定工作的依据应该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当前,国家的相关法规没有进一一步规定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原则,因此鉴定中最重要的原则是遵从约定.遵从约定的内涵也包括了约定必须是合法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鉴定工作的中立性,独立性,也才能有效地对证据进行取舍,从而使鉴定结论公正.所以,约定优先贯穿F鉴定工作的始终,是鉴定工作的首要原则.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中,费率招标经常可见的是约定了合同价款,计价依据是当地的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在这种情况下,鉴定工作根据合同法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应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3.5鉴定资料的收集及资料采用的原则由于鉴定工程的历史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鉴定人必须与各方当事人接触,还可以到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数据,所有这些过程都必须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以使委托人了解获取资料的过程,增强对鉴定人及鉴定结论的信任,同时也增强取证的严密性.对鉴定中有关资料的采用,鉴定人除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外,还应遵循实际可行的原则,在保证鉴定能够完成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反映和接近事实.当事各方无异议的资料若无重大原则性错误,应采用原有的资料;当事各方有异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如无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应在调查落实的基础上,采用较为可信的资料;对于无法落实的资料,可以根据专业常识和专业惯例提出处理意见.3.6鉴定中应重视非技术因素在鉴定中,鉴定人除应具备过馒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重视各种非技术因素.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平衡点所在以及最为关切的问题,充分运用心理学和各种谈判技巧,使当事各方以客观务实的态度正确对待分歧,争取当事人的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疑虑.4为避免合同纠纷,对签订合同的几点建议4.1必须依法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双方的主体必须合法,有独立民事权,可以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双方应认真领会合同中的通用和专用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条款必须公平,合理.承包方作为行业弱势群体,更应该得到法律保护.4.2必须按照建设行政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签订合同按照规定施工企业的劳保费用不能参与竞标,劳保费用包含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必须得到法律保护,应依法给予计取.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中,应该给予宣传,在谈判中说服业主,并在合同中给予明确,避免引起事后合同纠纷.4.3加强合同价款管理工程造价纠纷归根结底源于价款结算方式的纠纷,其涉及面广,如工程款是否按时拨付,设计变更单价如何审定,停工窝工如何计算等.以综述房地产政策调控的七大争论焦点邹亮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摘要:我国房地产政策调控是政府按照房地产调控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任务,依托体系化的调控政策,对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产业,市场,行业进行政策规范引导的行政性行为.纵观多年来我国房地产的政策调控,具有多部门(国务院多部门协同),多轮次(可以一年数次调控),多手段(行政,经济,法律,警示等手段并用),趋严厉(收紧,加码,扩大覆盖面等),一刀切,常态化的方法特点.但也具有调控周期长,政策变动多,效果短期化,焦点不断调整的作用特点.目前,围绕着房地产政策调控的争论焦点主要是调控的价值取向,目标,手段,方法,路径,判别标准等问题,形成截然对立的两端认识.关键词:房地产:政策调控;焦点l房地产价格问题的重要性房地产的价格问题不仅仅是房地产一个产业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事关我国宏观经济的安全运行,事关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价格问题背后的本质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房地产的价格问题只是土地和住宅商品市场价值表现的问题,只是一个经济问题.不宜把经济问题轻易道德化和政治化,把适当范围,适当阶段的问题,轻易扩大为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2政策调控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遏制过快上涨的价格水平,让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与城镇劳动者收入保持大致合理的水平,让更多的中国城镇居民买得起房,租得起房,住得上房,人人享有适当的住宅.在当前大力建设保障住房,是房地产政策调控的核心任务,既关系到市场商品住宅价格的有效遏制,也关系到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反对调控政策单纯针对市场商品住宅的价格,主张政策调控的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追求长期健康的产业发展.要求基本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保障房应由政府切实承担起应有责任,但政策制造出来的超量保障房需求和建设规模,非但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反而本身就是一个问题.3政策调控出台的时机和依据房地产政策调控主要取决于市场上商品住宅的价格表现,特别是当它非理性过快上升的时候,特别是投机需求远远大于自住需求的时候,特别是实物资产价格出现严重泡沫的时候.其次是社会舆论,主要是看网络和新闻媒体的呼声,特别要听来自于弱势群体和夹心层的声音,尤其是当这种声音影响到社会稳定的时候.调控出台需要多波次,可以常态化.房地产调控政策只要具备科学性和有效性,什么时候都可以实行,调控也不应该只针对价格.土地供应,房地产金融,绿色建筑,保障住房,产业转型,其调控内涵都比房地产价格更为重要.网络和媒体反映情况要重视,但更要看重意见是来自沉默的多数,还是吵闹的少数.中国证券资本市场上的涨跌变化,也是一个重要民意体现.房地产政策调控的依据应该是房屋普查和产业规划.4政策调控的效果标志房价高,超出了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就必须对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房价下不来,就是空调,就是政府的不作为和无能,就是调控的失败.房价上涨的动因非常复杂,在我国城市化高潮过程中,在我国货币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在我国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和商品住宅品质不断完善提高的条件下,中国商品住宅的房价在现阶段根本不可能下跌.上涨的速度和幅度能得到有效控制,住宅供给结构发生优化,调控就算成功了.5政策调控的条件手段只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价格异动,只要社会民间声音持续不断,政府就要把握时机,出手要快,出拳要狠,一定不能畏首畏尾,贻误战机,造成长时间大范围的经济和社会失衡.在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弱化的条件下,行政手段是及时,有效,必要的,决不能因为少数不同声音而犹豫不决.现在的房地产调控国家层面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实践证明是有效的.目前看到造成超常异动的原因比只看到超常异动更为重要.政策调控出台必须有较为广泛深入的市场调查研究,一些涉及全国性的重大措施:要做试点;要程序合法.要形成高层各相关主管部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共识.建设部并没有土地,货币,财税,立法和人事手段,却冲在调控的第一线,实际是一种受托孤军喊话调控.6新政和调控效果现在的房地产政策调控针对性强,涉及面广,不断吸收新鲜经验和来自社会的对策主张,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行力度和推行办法前所未有.每一轮的调控都巩固和扩大了已经取得的调控成果.每一轮调控都是严厉的组合拳调控,都是史上最牛的调控,都是肩负人民群众巨大希望的调控.现在的房地产调控新政其实都是老政,总体都是过去几年每一轮调控政策的再调整,再组装,再重申.表明这些政策在过去从未真正落实过.每一轮政策调控的出台,其实都是上一轮调控失败的结果.沉溺行政资源,迷信行政能力,体现的是市场经济向计划体制的倒退.7引导和预期房地产业需要正确的引导,因为它本身就是民生产业.房地产市场要有正确预期,认识到市场总不可能只涨不跌,认识到发达国家主要城市房地产泡沫破灭的前车之鉴,认识到领导人的决心就是最大的保证,不行也得行,认识到阶段性的限购只是为了换取保障房推出的时空.现在主流媒体的引导和预测,往往都和市场发展的实证结果相悖.政治正确,道德高地,民生工程也需要符合经济规律,不能一概都称之为符合科学发展.商品住宅供不应求,货币发行信贷超量,通货膨胀日益明显,这种经济客观怎么能换来房价下跌的主观预期?8结论总的来讲,这些年,房地产新闻和概念层出不穷,各种预期信誓旦旦,研究结论五花八门,鱼目混珠,真假难辨.弄得领导不断查询,弄得百姓不知信谁,弄得市场尽走短线.搜索一下,大致如下:房地产市场失灵,房奴,蜗居,蚁族,拐点,赌房价涨跌,70/90,土地财政,炒房团,六千万套空置房,2012年崩盘,开发商囤地,暴力动拆迁,遏制投资住房需求,资金链断裂,城镇居民支持房产税,房价跌了老百姓高兴,上海人工作82年才能买一套房,不吃不喝三十年绑架老少三代才能买一套房,省部级领导干部也买不起房,一年一千万套保障住房,限贷,限购,限售,限外,公积金的本质是住房保障,约谈问责等等,所有这些都没有社会共识,有的只是认识的撕裂.既无真相,也无真理,已成为中国房地产业的外部印象.上这些问题都不属于定额常规解释问题,需要当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所预见,尽量把相关问题的解决具体化,不给结算方式留下盲点.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适当介入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报备制度,在合法和尊重甲乙双方意愿的基础上,从专业化角度对合同进行指导和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纠纷,降低履约的社会成本.这对有效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特别是对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化具有积极意义.5结语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发展的新内容,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造价鉴定在工作程序,技术路线以及实体问题处理上与司法活动有着密切联系,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以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遵循的原则,明确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围囫撞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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