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仁和大药房三河尖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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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仁和大药房三河尖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当事人:固始县仁和大药房三河尖分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霍元馨住所(地址):固始县三河尖镇医院对面我局于2018年3月7日对固始县仁和大药房三河尖分店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自称2018年1月13日电话联系后,直接直接从安徽太和县铭森堂保健品店发货购进“绞股蓝”和“罗布麻”,上述产品无随货同行单和发票。该店共购进“绞股蓝”(生产日期:20170907,生产单位: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金岭茶菊精制厂)5袋,共销售2袋,自食1袋。共购进“罗布麻”(生产日期:20170615,生产单位: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金岭茶菊精制厂)5袋,共销售2袋,自食1袋。经向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市场监管局协查,其复函表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金岭茶菊精制厂已于2014年5月6日注销,未组织生产。”上述两种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属假冒产品”。证实上述两种产品包装标签内容虚假。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的食品等,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固始仁和大药房三河尖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有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2、关于协查“罗布麻、绞股蓝”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证实该药店上述两种产品包装标签内容虚假。3、询问调查笔录等,证实该药店违法所得5元,货值金额50元整。综上,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店作由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二、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三、并处伍仟壹佰元罚款。(罚没合计伍仟壹佰零伍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0010216355668012;户名:固始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缴款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固始县行政服务中心)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喻口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始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章)2018年6月15日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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