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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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所工作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环境整洁,保障全所职工身体健康,为科研生产工作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长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工作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凡在我所工作、学习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所单位、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资产条件处是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科宇物业公司按资产条件处的要求,实施治理和保洁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分担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监督。第四条所医疗、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提高全所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科宇物业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所工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五条所内任何单位和人员都有享有良好园区环境的权利,同时全所职工有义务共同维护工作区环境卫生,制止一切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章环境卫生的基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卫生五不准的规定,即:(1) 不准随地吐痰;(2) 不准随地便溺;(3) 不准乱倒垃圾;(四)不准乱扔果皮核、废纸;(五)不准乱泼污水。第七条所工作区内的各单位负责清扫划分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所区内的公共区域、指定区域由科宇物业公司负责清扫、保洁工作。第八条各单位对其自行管理的宣传栏、标语牌等设施应保持清洁。第九条在工作区内进行土建、水暖、电气、装饰等建设单位和维修改造施工的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回填、平整、恢复原样,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施工环境管理。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单位,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第十条园区绿化、植树、剪枝、种花、除荒草、植草皮的现场必须及时清理干净,物业维修的下水井清掏的污泥要及时运走,不准在园区内堆积。第十一条为美化环境和便于消防通道畅通,工作区内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通畅,禁止存放货物或废旧机器。第十二条所工作区院内禁止乱停汽车、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必须按指定区域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必须放入车棚或指定地点,严禁将摩托车、自行车存放在楼内或室内。第十三条工作区内严禁乱扔烟头和清洗车辆。第十四条工作区域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车间要及时打扫,保持清洁。第十五条会议室、办公室及实验室清扫人员服务规范:(一)桌椅、地面每天清扫一次并抹净,确保各种会议、办公及科研工作要求;(二)会议室、办公室内文件柜、沙发、茶几等家俱每天清洁一次,及时清倒纸篓和一次性用水杯等;(三)门、窗及墙壁表面每月清洁一次,做到门、窗无灰尘,玻璃干净,无墙灰、蜘蛛网。空调、送风器、照明灯具等要保持洁净;(四)室内用品按要求摆放整齐,室内垃圾及时清倒。第十六条各单位人员下班前要检查好门、窗、水、电、气,关闭后方可离开,人为失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第十七条办公室内可养植少量花卉,并做好花卉的施肥、剪枝、防病虫害等工作;实验室内严禁养植花草;办公室、实验室均不准养鱼。第十八条各单位窗帘由所统一规划,统一制作安装,不得擅自安装和拆除。第十九条进出实验室要遵守本所洁净区域、洁净间的换鞋、更衣规定。第二十条办公室、实验室内不准使用电炉子等加热设施用于取暖、做饭等。第二十一条工作区域内所有单位均负有扫雪义务,对分担的义务扫雪区域内的清扫工作必须清扫到位。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把垃圾倒入指定垃圾箱内,禁止在所区道路旁或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未经允许禁止在所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装卸、运输货物、食物或垃圾时,要保持场地清洁,不得在行驶途中滴漏、散落,并及时清理废弃包装物。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树干、建筑物、指示牌上粘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第二十四条工作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狗等禽畜,禁止将宠物带入工作区内。第二十五条工作区内不准开荒种地;不准挖菜窖等。第二十六条本所委托科宇物业公司负责公共卫生间的保洁与管理、工作区内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和管理,定期对卫生间、垃圾箱等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第二十七条工作区的公共区域(主次干道、园林景点、公共绿地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科宇物业公司负责。第二十八条本所展厅、报告厅、体育活动等场所,由资产条件处和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安排科宇物业公司清扫与保洁。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自查和评比活动,提高本单位环境卫生质量水平。第三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第三十条所工作区的垃圾中转站及分布在所区的垃圾箱、果皮箱等,由资产条件处委托科宇物业公司和专业环境卫生单位管理和收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捡拾垃圾、废弃物,也不得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堆放点或接收场地。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放到规定的地点或倒入垃圾桶内;配置给各楼层的垃圾桶不得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病菌、病毒、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固(液)体垃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遗弃和排放。第三十三条房屋的装修、改扩建产生的装修垃圾,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也可以按有偿收运服务管理,由科宇物业公司负责统一收运。第三十四条工作区内提倡并鼓励实行垃圾分类收集,逐步推广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第四章奖罚第三十五条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积极维护所区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科宇物业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和纠正,资产条件处可根据本规定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经济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损害环境卫生情节严重的,阻挠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对拒不缴纳卫生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所财务管理处及相关单位协助扣缴,处罚收入用于所区环境卫生的清理与改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资产条件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7 / 6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所环境保护的管理,保障科研、生产和教学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内的所有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恶臭、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对环境产生破坏作用的项目。第三条资产条件处负责对所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所内各部门要加强安全和环保教育,强化安全和环保意识,经常开展安全和环保自查工作。资产条件处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五条所内各部门要认真处理“三废”,防止污染;要经常检查实验室通风管道,避免因通风不良造成伤害事故;严禁在化学危险品实验区域内饮水进食,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第六条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随用随取,不宜在实验室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存放有序,远离电源、热源。废弃和剩余的化学危险品不得随意处理,应收集保管交资产条件处统一处理。第七条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浓度和总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方可排放,无法处理的统一收集保管,由资产条件处集中处理。第八条所区施工单位在所区内建设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施工噪声、扬尘、振动等污染以及对水源等自然环境的破坏,妥善处理、处置废弃物。第九条所内新建、改建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环境评估,环境评估由项目负责部门提出,资产条件处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第十条资产条件处定期进行环境因素评价分析,对环境影响因素进行评价,对重要因素进行重点监控、检查。第十一条资产条件处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本所废弃物排放进行检测检查。第十二条资产条件处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废弃的化学品和废弃物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随意处置“三废”的部门和人员,根据造成污染及损失的具体情况,由资产条件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安全委员会批准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条件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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