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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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 借款主体的条件第四条 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3、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六条业务的受理。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实地调查的重点是: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第七条支行、营销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须向合行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申请书;2、调查报告;3、拟开展动产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4、其他资料。第八条合行业务管理部审查确认后,按权限上报审批、报备,确定其成员的授信额度。 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九条 对于提供机械设备抵押的,原则上必须是通用设备,限制专用和限制性行业设备抵押,特别是“两高一资”、“五小”行业和已到报废年限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抵押。第十条 合理确定抵押物和抵押率。对于机械设备抵押的,必须出具原件购买发票,按照抵押物净值的50%确定授信额;对于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抵押的,必须提供抵押物原始进帐凭证,其中原材料、半产品按照该抵押物市场价值40%确定授信额,产品按照该抵押物市场价值50%确定授信额。第十一条 动产抵押贷款必须办理抵押物保险,注明第一收益人为合行;对于用原料、半产品和产品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妥善保管,保管双方应签定抵押物保管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管双方主体名称。2、保管标的物的名称、期限、数量、质量、地点和保管方式。3、保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管责任、建立抵押物出入库台账、跟踪销售等。4、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注明第一收益人为合行。5、违约责任。若借款单位违约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停止发放余下授信或已发放贷款出现逾期,合行可以直接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 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客户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支行、营销部审核属实后将取消对其的综合授信:1、出具假合同、虚假报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2、不按规定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3、出现贷款逾期;4、发生产品严重积压,严重亏损等异常现象的;5、发生重大商业纠纷的;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出现贷款逾期或担保逾期的。第十三条 支行、营销部要做好本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和贷款到期前的催收工作。1、贷款到期前十天, 支行、营销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提示贷款将到期。2、支行、营销部要做好客户的授信管理工作,随时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如发生产品积压、净现金流量为负值、亏损等现象。3、支行、营销部要按月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考察企业的销售收入归行率。4、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贷款品种的利率按照合行利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申请本贷款品种业务的客户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和家属出具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人承担调查材料真实性、贷后管理、到期催收责任;贷款审批(核)人承担贷款资料完整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决策责任。对隐瞒事实,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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