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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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选案工作,不断提高稽查选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稽查选案是指稽查局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标准、要求,对所属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称纳税人,下同)的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确定具体稽查对象的工作过程。第三条 稽查选案工作包括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案源信息管理、案源筛选、案源库管理、选案结果处理、案件跟踪管理等。第四条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除检举、协查、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的案件外,对同一纳税人原则上不重复列为选案对象。第五条 稽查选案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平原则,集体研究确定稽查对象。第六条 稽查选案工作由选案部门负责。第七条 凡依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施的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年度检查计划第八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根据上一年度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按照上级指令性和指导性检查安排,结合当地税收征管实际科学制定。第九条 年度检查计划主要包括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其他涉税案件检查等。(一)税收专项检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特定目的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法遵从情况进行的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的形式主要有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以及对特定涉税行为的专项治理。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根据上级国家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二)重点税源检查是指对纳入所属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法遵从情况进行的检查。重点税源检查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采取分级分类的办法组织实施。(三)其他涉税案件检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特定目的,对相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法遵从情况进行的检查。其他涉税案件包括上级交办、同级或其他部门转办、群众举报以及其他涉税案件。第十条 年度检查计划经稽查局局长审批,报所属国家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检查计划经所属国家税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第三章 案源信息管理第十一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信息; (三)上级国家税务局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四)所属国家税务局内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等。第十二条 案源信息资料分为三类,即内部资料、外部资料和专案资料。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是指在国家税务局内部形成的有关资料。内部资料主要包括:(一)税务登记信息;(二)纳税申报信息;(三)发票领购信息;(四)违章处理信息;(五)稽查历史信息;(六)收入核算部门的税负预警信息;(七)征收管理部门的涉税评估信息;(八)其他部门的涉税信息。第十四条 外部资料是从其他部门获取的有关涉税信息。外部资料主要包括:(一)从地方税务局获取的相关涉税信息;(二)从工商行政机关获取的相关信息;(三)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获取的涉税信息;(四)从审计、海关、财政等部门获取的涉税信息;(五)从网络平台获取到的相关纳税人的涉税资料和信息;(六)从其它部门或途径获取的涉税信息。第十五条 专案资料是指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及检举、协查等案件资料的信息。第四章 案源筛选方式第十六条 案源筛选方式是指对收集的各类案源信息所采用的分析比对手段。案源筛选方式主要有计算机筛选、人工筛选和人机结合筛选等方式。第十七条 计算机筛选是指利用专业软件,通过对特定对象生产经营的数据进行采集比对分析,查找相关纳税申报指标异常纳税人的过程。第十八条 人工筛选是指对获取的案源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归集,确定涉税违法线索较为明晰的纳税人的过程。第十九条 人机结合筛选是指在广泛收集内外部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人工设置符合实际的参照指标,通过计算机分析比对,确定纳税申报指标异常纳税人的过程。第五章 案源筛选方法第二十条 案源筛选方法主要是指筛选参数指标的设置和对生成相关数据资料的分析。第二十一条 筛选参数指标设置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对同行业、同规模、同时期的纳税人纳税数据设定一个平均值或平均率。第二十二条 筛选参数指标设置一般包括增值税税负率、利润率、收入变动率、成本变动率、应收(应付)账款变动率、进项税额抵扣率、发票领购使用增长率等。第二十三条 设置筛选参数指标时,要综合考虑地域、规模、类型、生产经营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合理设定。第二十四条 针对筛选对象,通过税收征管系统采集销售额、成本、利润(或亏损)、应收(应付)账款余额、进项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额、发票领购等相关数据,通过计算机分析比对,筛选其结果低于或高于平均参数指标值的纳税人。第二十五条 数据资料分析主要是通过获取的内、外部的信息资料,对筛选的纳税人作进一步研究判断,最大限度发现存在问题和疑点。数据资料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分析;(二)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的对比;(三)同行业或类似行业间同期相关数据的横向对比;(四)纳税人当期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的纵向对比;(五)利润率的对比分析;(六)进项税额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率的分析;(七)纳税人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的比较分析。第六章 案源库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库,由选案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七条 案源库是指经筛选确定的涉税指标异常纳税人的备查归集。第二十八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筛选后,发现有涉税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备查对象。第二十九条 下列案源可直接进入案源库管理:(一)上级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二)上级交办的各类涉税案件;(三)经本级受理的检举案件;(四)经协查发现有涉税问题的案件;(五)本级其他部门按内部工作程序移交的涉税案件。第三十条 下列案源经稽查局集体研究并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进入案源库管理:(一)在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范围内,经筛选的纳税人;(二)经筛选的涉税指标异常的纳税人;(三)其他单位移送的涉税案件; (四)其他涉税案件。第三十一条 列入案源库管理的备查对象,未经稽查局局长批准,选案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或删除。第七章 选案结果处理第三十二条 选案部门根据年度检查计划,从案源库提取相应备查对象,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填制待稽查纳税人清册(附件1),列为待查对象。按规定需要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的,应当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第三十三条 备查对象报经稽查局局长未批准确定为待查对象的,应返回案源库管理。第三十四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件2)并报请稽查局局长批准。第三十五条 本级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后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国家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第八章 案件跟踪管理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填制并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附件3),连同税务稽查项目书(附件4)以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第三十七条 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下达后,选案部门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件管理台账(附件5),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第三十八条 选案部门对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归纳,为后续选案工作提供依据。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税稽发200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待稽查纳税人清册 2.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3.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4.税务稽查项目书 5.税务稽查案件管理台账20附件1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实施部门: 选案所属时间:案件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人选案异常指标及分析结论完成时限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下达日期: 年 月 日注:1.本清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附件。2.本清册为A4横式。附件2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编号:案件编号纳税人识别号待查对象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案件来源检查所属期间涉嫌税收违法性质选案分析及立案依据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选案部门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稽查局 分管领导 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稽查局局长审批(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报请稽查局领导批准立案检查时使用。3“案件编号”在稽查局局长审批同意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国税发199954号)相关规则顺序编号。4“选案分析及立案依据”栏填写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筛选的方法(包括: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经分析筛选认为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项目或者情形,以及据以进行立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5“选案部门审核意见” 栏填写选案部门的审核意见,并提出由稽查局某一检查部门实施检查的建议。6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附件3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编号: 关于检查的任务通知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决定对 立案检查并由你处(科、股)负责实施,请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向审理部门提交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附件:1税务稽查项目书 份2 选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选案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使用说明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条设置。2适用范围:选案部门通知检查部门对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立案检查的稽查对象实施检查,并连同相关资料一并向检查部门移交时使用。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检查部门名称。4“决定对 立案检查”横线处填写稽查对象名称。5. 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转给检查部门,一份由选案部门留存。附件4税 务 稽 查 项 目 书稽查对象名称: 电话: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分 析 项 目分 析 依 据分 析 意 见备 注制表人(签名): 选案部门负责人(签名):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项目书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条设置。2适用范围:选案部门记录选案分析意见及向检查部门传递该意见时使用。3本项目书为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附件,由选案部门填写。4本项目书在选案结束后,根据所分析的选案项目、依据、意见进行编制。5“分析项目”栏填写实际分析的项目。如:申报类分析中的“零申报”或者“低申报”;增值税类分析中的进项、销项税额增减变化;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扣除金额、涉嫌多列支出、虚报亏损;以及其他申报、核算项目异常等情形。6“分析依据”栏填写对各具体分析项目进行分析的资料来源及其所属期间。如:某年某月(次)纳税申报、某年某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某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7本项目书“分析意见”是指对该项目实际分析得出的意见。如:资产利润率异常、总资产周转率异常、存货变动率异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成本、费用)变动率异常、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与行业负担率异常等。8本项目书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转给检查部门,一份由选案部门留存。附件5税务稽查案件管理台账序号案件来源纳税人名称案件编号下达稽查任务日期实施检查日期移交审理日期移交执行日期执行完毕日期使用说明一、税务稽查案件管理台账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条设置。二、本台账用于跟踪管理稽查案件进展情况使用。三、本台账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外单独填制的内部使用文书。四、本台账为A4横式。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承办办公室2013年3月29日印发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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