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务筹划思路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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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思路及案例分析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简化的特点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个性、 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可能性为我们企业的合理筹划服务呢?这里将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通过案例,结合不同的方法为企业提供实际操作思路。额的基本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这样,一般纳税人的筹划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利用当期销项税额节税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逝税率利用销项税额节税的关键在于:第一,销售额节税;第二,税率节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节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节税筹划策略:?(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 纳;(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 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八)以物换物;(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 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利用当期进项税额节税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 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节税策略包括:(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 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 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 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 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节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 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 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 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 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 进项税额抵扣;(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 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节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 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 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利用扣税凭证节税筹划如前所述,一般纳税人的节税筹划可以从两方面人手:缩小销项税额;扩 大进项税额。对于后者,应该注意合理利用扣税凭证进行节税筹划。女口:某木材公司从东北某林业机构调进一批原木,受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 该林业单位属事业机构,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且 长期以来,该林业机构调出木材只开具专用收据而无开具发票的习惯。木材公司收到该收据后,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扣税,也不得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扣税。经与该 林业机构协商,林业机构同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领普通发票, 并给木材公司开具 了普通发票,林业机构由于其调出的原木属自产自销, 因而无论开收据还是普通 发票,均不需交纳增值税。而对于木材公司来说,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从 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副产品(原木属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按13%抵扣进项税 金,解决了进项税金的抵扣矛盾,合理降低了税收负担。进项税金调整节税筹划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限于从三种进货凭证进行:一是从增值税专 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二是从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按 完税凭证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三是从免税农业产品进货发票进行计算。?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金具备的前提和不 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金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 货物或劳务购入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 判断今后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 调整的方法。因此,纳税人应掌握正确的调整方法。进项税金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1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 X(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2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 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基本建设项目领用货物成本为 30000元,产成品 因风灾损失价值100000元,其中损失价值中购进货物成本 70000元,进项货物 税率全部为17%,则进项税金调整额=(30000十70000) X17%= 17000 (元)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免征增值税,2月份支付电费20000元,进项税金3400元;支付热电力费10000元,进项税金1700 元,本月购入其他货物进项税金为60000元。上述进项税金的货物全部共同用于 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当月共取得销售额为1500000元,其中甲产品为500000元,则进项税金调整额为:进项税调整=(3400十 1700十 600000) (500000/1500000) = 21700(元)利用挂靠节税筹划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 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为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节税的目的, 这种方式称为挂靠。例1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 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 产品销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 运费包括在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公司决定专门成立一个运输公 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 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括运费,运输由运 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 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使得这部分 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 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 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不影响购货方扣税从而也 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例2:某建材企业,生产的某类建材产品属综合利用产品,其原料中掺有25% 的粉煤灰,增值税实施以来,由于其原材料大多为泥土、砂石及工业企业的废物 如粉煤灰,在购进时大都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金,税负 较咼。1995年以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煤矿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 1995年底之前免征增值税,该企业发动科技攻关,在配料比例中将粉煤灰的含 量提高到30%以上,又不使该产品的性能受影响。通过这种技术处理,企业一方面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对废弃资源粉煤灰的利用,利民也利己。利用分散优势节税筹划某乳品厂隶属于商业局,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 牧场生产的原 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该企业在该组织形式下增值税税负很 高,因为依据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 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 的免税待遇,而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 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 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接收购额的13%扣除进项税额。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分 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在生产协作上仍按以前程序处理, 即牧场生产的 鲜奶仍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 销关系结算,这样处理,将产生以下效果: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 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 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 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 10%,销 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经过以上的机构分设,解决了原来企业税负 畸重的矛盾,而且也不违背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利用混合销售节税筹划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 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 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 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 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 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 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 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 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 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例1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 1996年10月, 该厂承包了飞天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 1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 木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飞天歌舞厅开具普 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 假如该厂1996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 板砖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施工收入为 50万元, 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那么,该行为应纳增值税额如下:10/( 1 十 17%) X17%= 1.45(万元)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 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 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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