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7第七章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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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不能通过其他程序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不能通过其他程序(如和解)免于清算的,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如和解)免于清算的,由法院宣告其破产。【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清算程序进入实质阶段。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清算程序进入实质阶段。二、破产宣告的依据二、破产宣告的依据基本依据: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基本依据: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具体依据:具体依据:1.1.清偿不能且和解不成;清偿不能且和解不成;2.2.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3.3.整顿失败:整顿失败: 不执行和解;不执行和解;财务恶化;财务恶化;有破产无效行为有破产无效行为4.4.整顿后不能按和解协议偿债的。整顿后不能按和解协议偿债的。* * 破产宣告的例外:破产宣告的例外:(破产法第(破产法第3 3条)条)其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其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它措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它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其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其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内清偿债务的。例外情况发生在受理之前的,法院可不受理例外情况发生在受理之前的,法院可不受理该申请;如发生在受理之后,可不予宣告破该申请;如发生在受理之后,可不予宣告破产。产。* * 对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1.1.对债务人:对债务人: (1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其民事权利受到)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其民事权利受到 破产程序限制。破产程序限制。 (2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4 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 的法定义务。的法定义务。 (1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 (2 2)优先权人可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可行使优先权(别除权别除权)。)。 (3 3)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可行使抵销权抵销权。 (4 4)一般债权依破产分配方案清偿。)一般债权依破产分配方案清偿。3.3.对第三人:对第三人:(1 1)第三人可行使)第三人可行使取回权。取回权。(2 2)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向清算人清偿债务。)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向清算人清偿债务。(3 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向清算人交付财)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向清算人交付财产。(收回)产。(收回)(4 4)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对人享有相应)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的权利。(5 5)破产人可行使追回权。)破产人可行使追回权。(6 6)开户银行供清算人专用。)开户银行供清算人专用。保全财产保全财产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一、取回权一、取回权(一)概念和性质(一)概念和性质【取回权】指物权所有人请求清算组返还自己【取回权】指物权所有人请求清算组返还自己的原物的权利。的原物的权利。性质:返还财产性质:返还财产(二)法律特征(二)法律特征1 1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人所有,但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人所有,但为破产人所占有为破产人所占有2.2.取回权据以存在的基础权利,须于破产宣取回权据以存在的基础权利,须于破产宣告前业已存在告前业已存在3.3.取回权的行使不依破产程序取回权的行使不依破产程序(三)构成要件:(三)构成要件:(1 1)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的财产和原物)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的财产和原物存在为前提;存在为前提; (2 2)以特定物为标的;)以特定物为标的; (3 3)以原物返还为请求的内容;)以原物返还为请求的内容;(4 4)以物权为基础。)以物权为基础。取回权属物权,不能以债权对待,故可现取回权属物权,不能以债权对待,故可现行取回,同理,若原物已经被处分或毁损,行取回,同理,若原物已经被处分或毁损,则无法取回,只能行使债权。则无法取回,只能行使债权。 二、别除权二、别除权(一)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以财产担保权以及其他优先权为基础,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建筑物优先权等。(二)别除权的行使(1)别除人占有标的物的,可自行依法处置。(2)别除人不占有标的物的,须向清算组主张权利,不可自行处置。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债权的概念(一)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必须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受偿的产人享有的、必须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财产请求权。二、破产债权的范围二、破产债权的范围1.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2.放弃或丧失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或其未足清偿放弃或丧失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或其未足清偿部分的债权。部分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具体范围和例外:破产债权的具体范围和例外: 见见规定规定第第5555条条、5959条、条、6161条条、6262条等条等 * * 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1.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2.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3.3.对破产人课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对破产人课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 4.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 5.5.其他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其他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以上规定,有的是为保护其他权利人而优先受以上规定,有的是为保护其他权利人而优先受偿,有的是为保护破产债权人而排除其受偿。偿,有的是为保护破产债权人而排除其受偿。抵销权是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用于抗辩对方请抵销权是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用于抗辩对方请求权的一项权利,破产抵销权基于破产的特性,求权的一项权利,破产抵销权基于破产的特性,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抵销: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抵销:(1 1)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抵销。时,不能抵销。(2 2)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成就时可以抵销。可以抵销。(三)破产分配的顺序(三)破产分配的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1.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3.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四)破产分配的方式和时间(四)破产分配的方式和时间 金钱;实物;债权等金钱;实物;债权等 一次分配;多次分配一次分配;多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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