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1阶段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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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2年上半年第一阶段测试卷考试科目:经济法第1章至第5章(总分1()0分)时刻:45分钟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姓名:得分:一、是非题:(5X2=10)一、公司全部股东的第一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份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M)2、将破产财产用于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依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M)3、公司五年持续盈利,而且符合法定的分派利润条件,而公司在该五年持续不向股东分派利润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依照合理的价钱收购其股权。(M)4、台股企业的出资方式包括以劳务方式出资。(M)5、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X)二、不定向选择题:(5X2=10)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D)oA、50万元B、30万元C、10万元D、3万元二、以下不属于经济法律客体的有:(D)。A、物B、行为C、智力功效D、法人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A)分派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A、合作合同的约定B、股权比例C、平均的方式D、法律规定的方式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D)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A、1年内B、2年内C、3年内D、5年内5、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A)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一破产债权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一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多项选择题:(5X3=15)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能够采取(AC)的形式。A、懂事会B、监事会C、联合管理机构D、股东会二、一个企业若是到了濒临破产的境界,它能够选择(ABC)。A、重整B、和解C、破产清算D、自行解散3、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数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ABD)能够提出破产申请。A、债权人B、债务人C、破产管理人D、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4、公司的大体特征有:(ABC)oA、公司依法设立;B、公司承担有限责任;C、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五、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组成:(ABC)A、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数财产;B、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C、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D、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四、名词解释:(5X4=20)1、定向召募公司定向召募公司是向特定的投资人召募包括战略投资者、内部职工等召募资金而设立的公司。2、别除权别除权就某一项财产设定的担保权的债权人有权将该担保物从破产财产中分割出来单独优先收藏的权利。3、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是公司对外发行的债券能够依照债权人的意愿在特定的时期内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4、合股企业合股企业是合股人依照合股协议一路出资、一路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个盈利性组织。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作为一个唯一的股东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简答题:(3X10=30)1、什么是公司资本的三原则?(1)资本肯定的原则(2)资本维持的原则(3)资本不变的原则2、什么是破产抵消权?应如何行使破产抵消权?(1)破产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能够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相抵消的权利。(2)1破产抵消权的行使,应以抵消的单方意思表示为之。即应向特定的对象破产清算人作出。破产债权人向清算组提出破产抵消的主张,经清算组承认,始发生抵消的效果。2破产抵消权的行使,应以破产债权的申报为必要。破产债权人只有在申报债权以后,才取得受破产法保护的地位。只有取得了破产法上的受保护地位,才有权对破产财产提出各种权利请求。3、合股企业财产由哪些部份组成?其财产性质如何?合股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以货币、土地权出资的归合股企业所有;以实物所有权出资的归个人所有,以实物利用权出资的归合股企业所有;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如商标专用权是给合股企业免费利用的,但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归属个人(2)合股企业存在期间形成的积累其财产性质是归合股企业所有六、案例分析:(15)1、1999年10月,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兴办一合股企业,后因效益不佳,并对外欠下3万元。现在,丁成心加入合伙,经与甲协商,由甲将其出资转让给丁,乙、丙明白后未表示异议。一年后,合股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不得已宣布解散。经清算,合股企业有6万元债务不能偿还。问:对台股企业解散后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何?答:前面3万元欠款甲乙丙丁都要承担偿还责任,后3万元欠款由乙丙丁承担。甲乙丙因合股企业依照合股协议要共担风险,另外台股企业法规定,只要入伙时合股企业债务已亮明,丁在知晓情形下未表示异议仍愿意加入的,就要对加入之前的合股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甲乙丙丁都要对之前三万元承担责任。而对于甲退出后新形成的6万元欠款,因甲已退出,无需承担责任。所以乙丙丁对后3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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