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补植工程合同要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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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二章合同要紧条款一、概念一、发包人:发包人是项目的执行单位和法人,全权负责处置工程建设事宜。本合同发包人是丽水南城建设。二、承包人:指其投标被发包人同意并与发包人签定了合同的投标人。3、合同:指合同条款、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标通知,合同协议及其他在中标通知和合同协议中指明包括的文件。4、动工日期:合同约定日期。五、完工时刻: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从动工日期开始计算至工程完工的时刻。六、完工时刻: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从动工日期开始计算至通过完工验收合格的时刻。7、合同价钱: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本钱合同工作取得的支付价款总额。八、合同法律: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九、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以为是一个整体,彼此彼此说明,彼此补充若是显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的情形,那么按以下说明顺序:(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5)招标文件(6)技术条款(7)图纸(8)经两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二、招标人责任(1)提供种植土(2)图纸、文件的提供和保管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免费提供两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完工验收合格后返回完工图一套。三、承包人的责任一、现场考察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之前,应付施工区域的自然情形包括气候、水文、土质、交通条件和与绿化工程有关系的诸多因素作认真的现场调查,投标书应被以为是上述考察为基础。二、履约担保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之内并在签定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现金(人民币)作为履约担保。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在承包人依照合同进行施工、完工验收合格至养护期满之前,履约担保将一直有效。此担保应在养护期满一年并完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承包人。4、承包人严格依照合同、图纸正确施工。五、遵遵法令和规章(1)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本钱合同工程全进程中,应遵守我国公布的法律及国家各级政府颁发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2)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违背上述规定的各类罚款和责任。但发包人应负责取得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打算、地域或其它必要的批准。六、未经发包人事前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份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7、现场施工和施工方式(详技术标准附后)承包人应付整个现场施工和施工方式的完备,稳妥和平安负全数责任。八、施工打算承包人签定合同3天内,应向招标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细节符合招标人合理规定的施工进度打算,和完成该工程采纳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承包人在签定合同后5天内,准时进场施工。九、施工平安承包人在执行合同期间,应做好施工人员的平安防范教育工作和治理方法,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在发包人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财产、人身平安的损失、伤亡事件,由承包人全数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补偿责任。四、现场占用和交通一、现场的占用和进入承包人为了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土地,如生产设施用电,生活设施用地,临时道路用地和其他临时工程及设施用地,应尽可能利用工程已征土地。发包人不提供免费的土地面积。二、承包人负责场地平整等工作承包人在交工验收撤离现场前,对租用土地上临时设施的拆除、清理及场地平整、复耕等善后工作由承包人负责。3、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除还有规定,为完成合同所需的施工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如供电、供水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和保护并承担其全数费用。4、交通运输承包人应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费、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款。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之外的供工程利用的任何附加设施。五、平安、环境一、对交通和临近设施的干扰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至养护期满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蒙受没必要要的干扰与损坏:(1)公众的便利。(2)即将建成或已建成的路面结构及所有的地下管线等。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发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补偿及其他开支。二、承包人的平安责任在工程施工至养护期满的整个进程中,承包人应当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平安,进行平安文明施工,在施工进程中发生的一切平安事故由承包方自大。3、环境爱惜(1)幸免污染、噪声等承包人应采取一符合理方法在合同实施中爱惜现场周围的环境,以幸免因其施工引发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对公众财产等造成损害或妨碍。(2)承包人应维持现场整洁工程施工进程中,承包人应合理维持施工现场不显现没必要要的障碍,寄存和处置好承包人的设备及多余材料,从现场清除所有垃圾或不需要的临时设施。(3)完工后的清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即从现场上搬走或清除承包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类临时设施并维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发包人中意的利用状态。六、承包人的人员一、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除合同中还有规定,承包人自行安排从本地或其它地址雇佣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的工作,和他们的酬金、住房、膳食和交通等。2、承包人的项目领导及要紧治理人员(1)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发包人以为必要的一段时刻内,为增强治理、妥帖地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中的项目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进行施工治理,并维持其职位的相对稳固。项目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天天必需在施工老同志,每人每缺勤一天扣2000元,如每人缺勤累计在3天以上(含3天)的,扣除全数履约保证金。(2)投标书中的项目领导、技术负责人及其他要紧技术人员未经开发区招投标治理部门及发包人同意一样不得改换。(3)项目领导、技术负责人及其他要紧技术人员的职位证书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寄存在开发区建设治理部门处至工程交工验收。(4)本工程不同意挂靠、已有在建或中标项目的项目领导投标,投标人所派的项目领导必需符合马鞍山市的有关规定。七、苗木供给与质量查验一、苗土及其他材料的供给除还有规定外,为完本钱工程施工所需的全数苗木及其他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保管。对此,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二、苗木与其他材料的质量和查验所有效于本工程的各类苗木均应:(1)各类苗木进场时均应符合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和招标人要求品种、规格及品级。乔木胸径规格在其出土以上L2米处核定。(2)随时按招标人的要求,在苗木生产基地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它地址进行检查。3、清除不合格的苗木与其他材料(1)承包人在发包人规按时刻内,将发包人以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苗木或其它材料从现场搬走。(2)用合格适用的苗木或其他材料替代原先苗木或其他材料。4、承包人应严格选苗,苗木的树形必需优美,生长健壮,维持完整的树形。确保全数种植成活,死亡苗木、乔木等必需在一个月内及时补种。八、进度一、工程进度(1)承包人应在签定合同三天内组织进场动工,由发包人签发的动工令为准。(2)承包人按合同的规定项目工程全数完成。资料大体齐全,且各分项工作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可提请发包人进行交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人提交的交工验收报告后尽快报请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评定,由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后,承包人仍应付工程进行二年的养护,并承担养护费用,爱惜工程项目的良好状态,直到完工验收合格。在此期间,除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交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交工验收结算单,提交发包人审核,经确认无误签字后按合同规定付款。二、工程完工本工程应年月日前完成。3、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及质量(1)一年养护终止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工报告,由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自行治理。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按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如验收完工不合格那么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应按修补后再次提出从头验收申请报告,并经再次验收合格为止。(2)工程质量必需达到国家建设工程验收标准的合格。4、工程延期若是由于:(1)额外的或附加工作的数量和性质。(2)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异样恶劣的气候条件。(3)由发包人调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等缘故造成的延误。承包人有权延长本合同工程完工工期。承包人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确信延长完工工期的天数,但发包人不补偿承包人因此增加的任何费用。除上述缘故外承包人每延长一天完工工期扣工期履约保证金1000元,延长15天以上扣工期履约保证金5万元,延长2()天以上扣工期履约保证金1()万元。九、工程养护一、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承担为期一年的养护期。养护期间,业主将进行不按期的养护检查,若是检查不合格,每次扣除养护费1万元。满一年后,如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将视情形扣减工程款;承包人将所有种植花草苗木移交给发包人时,成活率必需达到100%,如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将按比例扣减工程款。二、承包人应派专人常常浇水养护,及时除草和修剪、施肥,有效防治病虫害。(1)苗木浇水时段:春冬季节,如持续10天未下雨,应至少浇透一次水,夏秋季节,如持续5天未下雨,至少浇透一次水。(2)苗木施肥:每一年应至少追肥二次。其他具体要求以技术标准为准。3、一年养护期满,中标人不得拆除乔木支撑物。十、工程结算一、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人依照施工图纸确信的工程量。工程结算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二、工程结算方式:按招标文件第一章中的第九款的约定十一、工程款的支付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款的15%,工程交工初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养护期满一年经完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并按上述要求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养护期事后满一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经我司预算部门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数工程款(上述款项支付均不计息)。十二、工程变更1、变更的范围若是发包人以为有必要变更工程或部份工程的形式、质量或数量,或出于他以为适当的其他理由,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工作,而承包人也应执行:(1)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量。(2)更改工程的形式、质量或类型。(3)改动部份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刻。这种变更决不该使合同无效,但如果是发出工程变更指示是由于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所致,或承包人应付此负责时,那么此违约引发的附加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2、变更指示没有招标人的书面指示,承包人不得作出任何变更。十三、争议两边约定,在履行合同进程中产生争议时:向马鞍山市人民法院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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