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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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诉讼法篇一: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二)网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发生作用,从债务人仍可以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第四,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只是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引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如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为保证人并不能代表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另外,上面讨论的是对于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对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证人保证责任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4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又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签字的,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不承担保证责任,那就是除非双方形成新的担保法律关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能否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是否仍应受法律保护?如:A厂与B厂因业务往来形成债务关系,1999年前B厂欠A厂500万货款,但自1999年至203年没有证据证明A厂向B厂主张过权利。203年4月A厂将B厂所欠的500万元的货款转让给C厂。B厂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签注“同意转让”并加盖公章。203年8月,C厂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起诉B厂偿还欠款。对于B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基本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协议虽然不一定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权人及受让人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的目的,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告知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应认定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署同意转让字样并盖章,表明债务人认可该债务、根据法释19997号的规定,应认定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只有当事人自愿履行时,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主张权利和催收欠款的意思表示,如果认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行为中隐含了主张权利的目的,在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仅有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而无同意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债权不应再受法律保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实践中对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将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在该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催收时间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如:某企业向某银行借款4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0月8日。201年10月7日、202年10月6日、203年10月5日进行了催收。204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偿还债务。在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202年10月6日、203年10月5日催收的形成时间为201年10月7日或同一时间后银行认可该后两份催收通知是自己在企业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的:如何处理该案,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为1999年10月8日至201年10月9日。由于201年10月7日的催收而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即为201年10月7日至203年10月8日。此后的催收虽然是银行自己填写的,但印章是真实的,可以视为企业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自己填写即放弃了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因此,204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篇二:个人借款合同起诉书篇一:民事诉讼起诉状(个人借贷)起 诉 状原告:张,女,198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市区,联系电话: 被告:王,女,198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市街道号,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年11月20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元用于其经营服装店所需,此款双方约定于20年12月底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授权委托书市区人民法院:关于贵院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身份信息)作为原告张的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开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项。委 托 人:被委托人:年 月 日1、立案需去法院立案庭,可本人去。也可委托他人去,本人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诉状二份(需本人签名)、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委托代理人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起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其他材料同上。2、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需证明以下两个事实:一是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本案虽然没有书面借条,但双方间有关于商讨借款、还款的电子证据,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有银行汇款证据,足以证明你方的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故胜诉应无疑义。4、如是手机短信,有必要给被告的手机充值10元,索取发票,以证明对方手机使用人篇二: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 月 日附: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证据目录以上起诉书请在正田法律公司的指导下操作填写,必要的时候请致电:15655114930咨询填写事宜。旺旺号码:ideahelp篇三:借款纠纷的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倪楠,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195711190192,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被告:李林,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197810203309,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今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207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2281元人民币;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7年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207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 月 日发布时间:2021-10-6 12:06:18借款纠纷起诉书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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