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给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冲突与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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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给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冲突与契合黄 鑫一、基本案情案例一范某系玻璃厂职工,长期从事汽车玻璃门门夹粘结工作,期间接触多种有机溶剂及刺激化学物质。后范某被诊断患有“职业性亚急性中毒咽喉炎”,并被确认为患有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范某认为,仅工伤赔偿并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及精神痛苦。故起诉要求判令玻璃厂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案例二杨某系宝冶公司职工,在一次作业中由于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职工违规操作,导致钢管砸伤杨某头部。后经鉴定,杨某工伤致残,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杨某认为,其损害是由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因伤造成的收入损失。以上两起案例是典型的因工伤引发的民事侵权诉讼,前者属于职业病,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后者属于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两案中,受伤职工都已享受了工伤社会保险给付,但又都提出了民事侵权诉讼,认为自己的损害尚未填平,需要进一步通过侵权行为法弥补自身的人身损害及精神创伤。实践中,这类案件也相当普遍。二、历史考察:从责任自负到损失负担的社会化诚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劳工执行职务遭遇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系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之重要社会问题。工业革命后,随着机器与工厂的出现,大量的雇工队伍开始形成,传统的主仆关系转变为“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提供报酬”的纯粹契约关系,与此相伴的,是雇员“责任自负”的理论,即雇员完全由自己承担生产过程中遭受的伤害。亚当斯密就认为,雇主在给劳工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对工作岗位危险性的补偿,既然劳工自愿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他们自愿接受职业风险,因此劳工理应负担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因发生工伤事故而蒙受的一切损失。但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大量涌现,雇主对雇员不承担责任的做法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相应地,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成为主导工伤赔偿的主要制度安排。在侵权行为法主导的工伤赔偿机制中,虽然对受害人能够证明的过错要求有所不同,但始终以实现受害人在个案中全部损失的填平为目标,始终沿着以加重企业负担为代价实现受伤职工生存权的更好保障的发展轨迹:最初的过错责任,要求受伤雇员能够证明雇主存在过错,才能获得雇主赔偿。但事实上,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雇员要达到这种证明要求是相当困难的。19世纪中叶后,社会主义思想发达,工会运动兴起,各国政府为保护劳工,以谋社会安定,无过错责任主义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即不考虑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受伤员工承担赔偿责任。至此,企业的负担达到顶峰。在企业负担过于沉重、但受伤工人生存权必须保障的窘境下,理论和实务都认识到不能局限于从侵权行为法这一传统领域中寻求解决办法,而必须兼采其他法律部门中适宜的法律手段,组成一套综合的调整机制。于是,损失承担社会化的努力逐渐展开: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一种机制,最先介入到工伤赔偿制度中来。所谓雇主责任保险,实际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指以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的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制度。雇主责任保险极大地缓解了雇主可能的负担,使雇主增加了经营上的安全感;同时,劳动者可以不再通过繁琐复杂的侵权诉讼索要赔偿,赔付变得简单、迅速又更有保障。但这种雇主自愿投保、保险公司又必须维持盈利的雇主责任保险,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亟需国家公权力予以介入,于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终于登上历史舞台。该制度通常由政府专门机构统一向各个企业筹集保费组成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调剂使用,为劳动者提供工伤损害后的经济补偿。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自产生以来,目前几乎覆盖了世界各国,成为世界上最具普遍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而成为现代社会解决工伤问题的主要手段。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最终完成了工伤职工个人损失的社会化分担,在劳动者生存权与企业的合理负担之间找到了最佳的平衡点。三、比较法考察:工伤保险给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协调模式工伤保险赔偿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企业损失的社会化分担上具有较大优势,但其制裁、预防功能明显降低。因为工伤保险制度创设时关怀的重心已从加害人的过错或不法行为转移到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造成侵害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应受到道德上的评判,从而使其丧失了原有的制裁功能。当今世界各国家在工伤问题的态度上,大多在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摇摆。具体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一为选择模式。即工伤事故受伤职工可以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人损害赔偿之间进行选择,一旦劳动者选择了其中之一,就意味着他对另一选项的放弃。这种模式主要在早期英国及英联邦国家的雇员赔偿法中采用。二为兼得模式。指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以及侵权损害赔偿,并且一旦都获得支持,受害职工可以同时获得两份赔偿,其赔偿总额也并不因损害的数量而受到限制。这种模式主要在当今的英国适用。依1948年实施之国民保险法,被害人除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外,尚得请领5年内伤害及残疾给付之半数。三为取代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工伤事故的受害职工只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而不能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进行民事侵权赔偿,它实际上就是以工伤社会保险取代了民事侵权赔偿。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依德国国家保险条例636条规定,因劳动灾害而受损害者,仅得请领伤害保险给付,不得向雇主依侵权行为法制规定请求伤害保险给付。四为补充救济模式。指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受到的损害。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上述四种模式中,选择模式已基本废弃不用,兼得模式则采用甚少。选择模式形式上赋予了劳动者选择的自由,实际上将受伤的劳动者置于数额较多但胜负不定、成本居高、漫长繁琐的侵权损害赔偿和数额较少但稳定可靠、快速直接的工伤保险给付之间作出选择的尴尬境地。劳动者在遭受损伤时,往往急需救助以渡难关,在二选一的制度设置下常被迫舍弃侵权损害赔偿,选择工伤保险赔付。具体操作中,也会遇到譬如选择权行使期间、撤回等问题的困扰。兼得模式则与“受害人不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受益”这一基本准则相违背,使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双份利益,使道德风险产生的概率大大增加,也与工伤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的创设宗旨不符,因此被采用较少,即使在英国,也受到限制。兼得模式在英国的生存,主要基于英国工会对政府施加强大压力,其主要理由是劳工本身需负担几近半数之保险费。取代模式与补充模式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有力说”。采取代模式的国家认为,工伤社会保险是从侵权损害赔偿发展而来的,是为克服侵权损害赔偿固有缺陷而产生的新型救济方式,可以极大地减轻企业及雇主的负担,破除侵权行为法在单个雇主与劳工之间进行损失分配的传统格局,将损失分散于社会。同时,工伤社会保险能够有效地减少诉讼、节约社会资源、避免劳资纠纷。因此,工伤问题完全可以由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没有侵权行为法同时调整的必要。虽然具体个案中,有时工伤保险给付的金额低于侵权损害赔偿,但基于一种全社会的制度安排,工伤保险给付的赔偿标准是在不考虑任何过错前提下的中线设计,在计算工伤保险给付时,采用所谓的“抽象损害计算原则”,劳动者实际所得之数额,较诸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总体上并无显著减少。采补充模式的国家则认为,无论工伤社会保险,还是侵权损害赔偿,都各有利弊。以其中单一方式都不可能完全解决劳动者的工伤问题,必须两者结合、取长补短,方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这一模式下,受伤劳动者通常在首先接受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就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这既避免了双重救济模式下受害人因损害而获得双份利益的情况发生,又可以保证受伤职工获得切实和完全的损害赔偿,起到取代模式所不能完成的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制裁、预防功能。这一模式理论上虽理想,但实践中补充模式以侵权损害赔偿填补工伤保险赔偿之不足,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与企业投保工伤社会保险的初衷不符,可能降低企业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的积极性,整体上削弱工伤保险的社会基础。允许工伤保险给付后的受伤职工再提起侵权之诉,可能引导大部分已由工伤保险制度解决的劳资纠纷涌入法院,浪费社会资源。四、我国现实法环境下之考察:一分为二的司法态度在纵向历史、横向世界的比较研究基础上,要解决本文开头之案例,仍需在中国现实法环境下对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一番梳理。1法律: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并不排斥受伤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外获得其他民事赔偿的权利,但模糊的是一、在工伤社会保险外依据什么民事法律获得怎样的民事赔偿?这两部法律并没有明确回答,而只是开了一道口子,留给其他民事法律来解决。二、工伤保险赔偿与其他民事赔偿的关系?从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似有受伤职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民事法律赔偿的意思,但学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付赔偿的权利”。这与前述的补充救济模式的观点相仿,承认受伤职工就工伤保险赔偿不足额部分再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的保障”。这似可理解为前述兼得模式的观点,认为受伤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给付的同时,也可主张全部侵权损害赔偿,两者并不重叠或排斥。2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开始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关于工伤社会保险的系统性规定,但这部条例并未就如何协调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做出明确回答。只是规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仅限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职工应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等。如果对工伤保险赔偿有争议的,则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工伤保险条例对侵权损害赔偿避而不谈,既可以理解为采取代模式的主张,也可理解为立法空白,留待其他法律解决。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院的上述两条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上的争议。由于普通的雇佣关系,不受工伤社会保险的调整,不存在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解释对此明确了以侵权行为法予以调整的态度。可能发生争议的,只存在于“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劳动者。解释第11条第3款明确将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伤排斥于一般雇佣关系的侵权损害赔偿外,第12条则表述了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上一分为二的态度:(1)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采取代模式。根据解释,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仅有告知义务。从这一表述看,解释似采取代模式,即受伤职工只能主张工伤保险给付,不能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目前存在的争议是:在工伤保险给付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下,采取代模式是否合理?以工伤死亡为例,按王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依照解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两者在补偿数额上的差异确实明显。(2)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允许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从目前的表述看,解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未再规定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但对于解释到底采双重救济模式还是补充救济模式,尚无定论。笔者认为,鉴于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从理论上讲,受害人请求两方面赔偿并不背离法律。4对本文开头两个案例的回答通过对我国法律的考察,本文开头两个案例的结论其实是明确的:对于案例一,由于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我国采取代模式,范某在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后,不得再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法院应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于案例二,杨某的诉请可以得到支持,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根据解释可以在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后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五、损失分担社会化下是否需要进一步损害填平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是两套自成体系的赔偿制度,从理论上讲,通过其中任何一套制度的救济,受害人都能够实现该制度意义上的完整救济,能够实现损害的填平。但现实状况下,两套赔偿制度在赔偿标准上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别在精神损害赔偿及受伤职工死亡的情况下,这种差距比较明显。笔者认为,调整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应是更切实可行的方案,如提高工伤保险给付的赔付标准、增加工伤保险给付的赔付项目等。反对在工伤保险给付外引入侵权损害赔偿的理由是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就是为弥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不足而产生的,它将受伤职工个体的损害通过强制保险机制分散到整个社会,既保证了受伤职工及时获得赔付,又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虽然工伤保险制度在制裁、预防功能上相较于侵权损害赔偿有所下降,但这完全可以通过优化自身的制度设置予以完善,如针对发生工伤频率不同的企业征收不同的保费,没有通过侵权行为法予以补充的必要。2从世界各国的做法看,以侵权损害赔偿弥补工伤保险给付并非必然选项,包括德国、法国、瑞士等相当比例的国家采用取代模式,即完全通过工伤保险制度来解决全社会的工伤问题,这证明了工伤保险制度并不存在自身不能克服的缺陷。3从我国现实国情的角度看,以侵权损害赔偿弥补工伤保险给付的做法理论上似完美,实际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允许职工在工伤保险给付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势必削弱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使其沦为侵权诉讼的前置程序,既没有达到缓和劳资矛盾的作用,更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作者介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注释与参考文献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页。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4页。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5页。吕林: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296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6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同上注,第294-295页。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的规定。7证券理论与实务模块八考试精要(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模块八考试精要一、单项选择题1、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一个层次是指( )。A 、 法律 B、行政法规 C、厂纪厂规 D、部门规章2、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二个层次是指( )。A 、 法律 B、行政法规 C、厂纪厂规 D、部门规章3、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 )。A 、 法律 B、行政法规 C、厂纪厂规 D、部门规章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 )起生效 。A 、2005年1月1日 B、2006年1月1日 C、2007年1月1日 D、2008年1月1日5、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 )起生效 。A 、2004年1月1日 B、2005年1月1日 C、2006年1月1日 D、2007年1月1日6、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 )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A 、 1年内 B、2年内 C、3年内 D、4年内7、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A 、20% B、30% C、40% D、50%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人。A 、2 B、3 C、 4 D、59、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每( )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A 、 2个月 B、4个月 C、 6个月 D、8个月10、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以上的独立董事。A 、12 B、13 C、 14 D、1511、上市公司要设立( )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A 董事长 B、总经理 C、监事会 D、董事会12、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关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总股份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A 、1 000万元 B、2 000万元 C、3 000万元 D、5 000万元1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起正式实施。A 、2004年1月1日 B、2005年1月1日 C、2006年1月1日 D、2007年1月1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将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A 、4年 B、5年 C、6年 D、7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将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A 、3年 B、4年 C、5年 D、6年16、有下列情形之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上情形属于犯( )罪。A 、操纵证券市场罪 B、诱骗他人买卖证券 C、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D、泄露内幕信息1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规定,客户可以与( )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A 、四家 B、三家 C、二家 D、一家18、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A 、5 B、10 C、15 D、2019、( )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A 、2004年 B、2005年 C、2006年 D、2007年20、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 )。A 、补偿 B、 赔偿 C、 补助 D、偿付2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 )。A 、法人 B、 人 C、 责任人 D、自然人22、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市等。A 、短期 B、 长期 C、 临时 D、一天23、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自( )2月1日起实施。A 、2002年 B、2003年 C、2004年 D、2005年24、凡年满l8周岁,具有( )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A 、初中 B、高中 C、 中专 D、大专25、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 )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A 、一年 B、 两年 C、三年 D、四年26、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A 、5 B、 10 C、 15 D、20二、不定项选择题1、涉及证券市场的法规涉及几个层次( )。A 、 法律 B、行政法规 C、厂纪厂规 D、部门规章2、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 )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 )万元。 A 、(2、5、3 ) B、(3、5、3 ) C、(4、5、3 ) D、(2、5、4 )3、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公司不仅可以用货币、( )还可以用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出资。 A 、实物 B、工业产权 C、非专利技术 D、土地使用权出资4、上市公司的( )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 、董事 B、监事 C、高级管理人员 D、工会主席5、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 、控股股东 B、股东 C、实际控制人 D、虚拟股东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A 、贷款 B、票据承兑 C、信用证, D、保函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发行(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A、股票 B、储值卡 C、企业债券 D、公司债券,8、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 )的规定确定。A、证券公司 B、上市公司 C、法律 D、行政法规9、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犯( )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A 、欺诈发行股票 B、内幕交易 C、泄露内幕信息 D、欺诈发行债券10、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A 、编造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 B、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 C、诱骗他人买卖证券 D、泄露内幕信息11、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A 、商业银行 B、证券公司 C、期货经纪公司 D、保险公司12、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A 、5年以上 B、7年以上 C、10年以下 D、15年以下1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了( )种主要风险处置措施。A 、停业整顿 B、托管 C、行政重组 D、撤销1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指导思想是( )。A 、总结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B、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C、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D、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1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基本原则是( )。A 、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 B、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C、落实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D、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16、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有( )。A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B、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C、对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D、已制订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1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A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B、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C、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D、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18、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 )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A 、董事 B、监事 C、工会主席 D、高级管理人员19、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 )职务。 A 、工会主席 B、监事 C、董事 D、高级管理人员20、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在于 ( )。A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B、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C、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D、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21、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是( )。A 、执法必严B、依法监管C、保护投资者利益D、“三公”22、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目标( )。 A 、保护投资者 B、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C、保护证券公司 D、降低系统性风险23、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有( )。 A 、法律手段 B、货币手段 C、经济手段 D、行政手段24、中国证监会成立于l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 )共设立36个证监局。 A 、省 B、自治区 C、直辖市 D、计划单列市25、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 )进行监督管理; A 、交易 B、登记 C、存管 D、结算 26、中国证监会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 )等进行现场检查。A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B、证券服务机构 C、证券交易所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7、中国证监会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A 、资金账户 B、证券账; C、淘宝账户 D、银行账户28、证券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 )。A 、有利于价值判断 B、防止不正当竞争;C、 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D、信息公开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29、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 )。 A 、可靠性 B、全面性 C、 真实性 D、时效性。30、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 )的任职资格实行核准制,对从事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制,对一般从业人员,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A 、工会主席 B、监事 C、董事 D、高级管理人员31、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包括( )。A 、基本形成诚信制度规范体系 B、推进了诚信数据平台建设C、始终保持违规惩戒高压态势 D、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3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 )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A 、银行存款 B、购买国债 C、中央银行债券 D、企业债券33、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 )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A 、证券经纪 B、证券承销与保荐 C、证券投资咨询 D、证券投资管理34、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 )等业务的专业人员,也属于证券业从业人员。A 、基金销售 B、研究分析 C、投资管理 D、监察稽核35、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包括( )。A 、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B、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C、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D、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三、判断题1、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具体措施。处置条例规定了5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和撤销( )。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3、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 )。4、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 )。5、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6、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证券公司违法经营特别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8、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规定,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9、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10、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以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人的证券( )。11、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2、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2、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冲抵( )。13、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14、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缴差额。客户未能按期缴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15、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16、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17、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8、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9、指导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八字方针”是“法制、监管、自律、规范” ( )。20、我国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21、监督与自律相结合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之一( )。22、中国证监会成立于l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 )。23、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4、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25、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6、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7、世界各国均以强制方式要求信息披露( )。28、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 )。29、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30、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32、中国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33、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34、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35、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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