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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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 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 工。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 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 处理违反规定的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二)招聘方式第五条 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条件要求,公司 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 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认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 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第六条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 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由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三)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 公司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用工备案。第八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实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第九条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的,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第十条 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第十四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派遣员工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 内向公司书面提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办理。(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告知书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等相关职业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或经用工单位认可后正式上岗。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权 利,并按国家规定享有相关学习培训、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 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五)培训考核第二十一条 上岗前,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告知书、劳动合同、社保政策 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社会保险、劳动报 酬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告知及详细解释。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岗位相关的或针对 性的从业业务知识、安全技能等培训由用工单位负责,派遣 员工应积极参与学习,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通过 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 工在用工单位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执行, 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考核标准和制 度。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工单位可 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责任。派 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派遣员工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及 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派遣员工违反服务期 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 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派遣员工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的,请严格遵守。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由用工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不再通过公司转付。派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六)劳动报酬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后,确定实发金额,及时足额发给派遣员工本人。用工单位也可与公司签订工资发放的补充协议,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但用工单位每月应将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表交给公司留存备查。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查询,公司必须给予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予以纠正。第二十八条 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派遣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公司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号,并保证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的日期且用工单位必须确保在约定发放日前 5天把工资转账到公司账户。(七)社会保险第二十九条 派遣员工入职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及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参保材料,如因提供参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因原单位未办好减员手续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致使派遣员工无法及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应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和用工单位做好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 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 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 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 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 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 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 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第三十九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 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费。第四十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 行。(九)其他第四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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