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1房地产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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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补 充 协 议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一、公共部分内容包括:管道井、电梯井、电梯机房、水泵房、楼梯间、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用房和管理用房。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分摊的部分。三、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1、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内容包括:管道井、电梯井、电梯机房、水泵房、楼梯间、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面积之间的分隔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四、未计入公共部分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和架空层、停车场(库)、会所、商业街等公共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1、 外墙:外墙砖饰面2、 内墙:混合沙浆抹面3、 天花:结构顶板4、 地面:结构砼面、预留装修面层5、 门窗:户内预留门洞、入户门统一安装防火防盗门、外窗为铝合金窗6、 大堂入口:钢化玻璃门(可视对讲)7、 消防走火梯:水泥沙抹面8、 阳台:铁艺+玻璃围栏9、 电梯:名牌电梯10、 入户大堂墙面、地面:优质抛光砖及耐磨砖11、 空调机位:预留位置,进出口管道及排水管道(外装百叶式机罩)12、 卫生间:预留沉池(做好防水)。13、 厨房:安装专业排烟道。以上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出卖人享有,出卖人有权按实际情况以同等质素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代替上述所列各项。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就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现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如下:一、关于按揭贷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应在付清全部购房款后(采取按揭付款的,应在出卖人收到按揭贷款后),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交房。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交房时间相应顺延。2、按揭贷款的方式:(1)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非韶关市籍的十日)内按出卖人和银行的要求提交齐全部有效的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资信证明及相关资料,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2)买受人应按出卖人的通知所指定的时间携带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签署办理按揭贷款及银行放贷所需文件,并积极配合银行及时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直至银行发放贷款。否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并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3、买受人如不能按出卖人或银行要求提供资信证明及相关材料,或因买受人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二者时间不一致的,以先到时间为准)选择下列任一种处理方式并到出卖人处办理确认手续:(1)解除合同,买受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到房管部门办妥合同解除手续且承担办理合同解除手续的全部费用,买受人所交的其他款项、物资无息退还(已由政府部门收取的除外)。(2)买受人应在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二者时间不一致的,以先到时间为准)付清全部购房款。若买受人未能在七日内作出选择并办理确认手续,出卖人有权按解除合同方式处理,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到房管部门办妥合同解除手续且承担办理合同解除手续的全部费用,买受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其他款项、物资无息退还(已由政府部门收取的除外)。4、按揭贷款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准的为准,不管因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原因、政府政策原因等)如银行批准的按揭款少于买受人申请的按揭款的,则买受人应当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差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若买受人逾期未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出卖人的,视作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如买受人无法补足差额部分房款而申请解除合同退房的,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合同解除及备案注销等手续,合同解除的全部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出卖人所收定金不予以退还。5、买受人在获得按揭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足额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如买受人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而致贷款银行向出卖人代扣买受人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买受人应以出卖人发出还款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出卖人处归还垫付的相关款项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时间及标准:自出卖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向出卖人还清全部代垫款项之日止每日按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八计算),买受人同时还应支付出卖人因被银行代扣款项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6、按揭贷款比例及利率等按贷款时银行规定执行。7、买受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同意于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十日内办理完所有贷款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二、关于费用的补充约定:1、智能化项目、水、电、及其他设施安装的费用约定出卖方把电安装到每户门外,水安装到每户厨房或卫生间(为便于管理,水、电表分户可能集中在楼下或其它合适的位置安装,具体位置由出卖人确定)。(1)出卖方将每户的水,电独立开户安装,每户工料费为:(人民币) (¥: 元)(2)出卖方把有线电视接口安装到每户门外,每户工料费(人民币) (¥: 元)。(3)出卖方负责每户安装防盗入户门,每栋楼的楼梯出入口安装公共防盗门(含联网型可视对讲门禁系统);重要位置安装视频安监系统;周界安装红外线报警系统;小区主入口和车辆出入口安装电子门闸系统;小区保安巡查线路段安装电子巡更系统;小区内安装灯光设施等。此项设施费每户收取(人民币) (¥: 元)以上三项收费合计(人民币) 壹万捌仟叁佰元整 (¥:18300.00 元)属代收代付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应当一次性付清。2、收取物业维修基金的约定:买受人必须按购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付50元的标准预缴物业维修基金,金额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最终以政府规定为准,多还少补。该项收费主要用于房屋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的维修更新。在签订合同时买受人应当一次性付清,并设立专门账户保管;该项费用由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3、所有契税、鉴证费、印花税、公证费等(包括政府规定属买受人应缴纳的费用)概由买受人负责。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付前述税费预收款人民币 元(¥ 元)(按实际发生费用多退少补)。4、买受人应在收楼前付清物业维修基金、税费差额(当买受人支付的税费预收款不足支付政府所收取的税费时)等全部应缴费用,未能付清的,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直至买受人付清为止,并有权按每日5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房屋保管金。5、有线电视、宽带及电话的初装费或开通费等按相关单位收费标准由买受人向相关单位支付。6、买受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三、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约定1、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计价面积与用于产权登记的实测计价面积(双方认可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可以作为面积差异结算依据)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买受人应当在接到出卖人处理该商品房面积误差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出卖人签订结算书,并按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单价据实结算(含支付应补款项和收取应退款项)。买受人逾期不签署该结算书或逾期结算的,每逾期一日按该商品房应补款项或应退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交付房屋以及办理或交付房地产权证的时间顺延。4、产权登记面积确定以前,以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费用按合同约定面积计算;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发生的费用,以产权登记面积为计费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金等)。四、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补充约定:1、买受人须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收楼手续,出卖方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同意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应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包括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款项),否则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商品房交付使用及办理房产证时间;因此而引致的所有损失、费用及违约金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及承担。2、双方同意如因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买受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 (2)因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之延误、获得批准的规划变更; (3)出卖人虽没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导致延期交楼; (4)法律规定的其他延期交楼情况3、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按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日,(如买受人提前收楼,则以实际收楼之日起)转移由买受人承担。五、关于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补充约定:买受人应于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方提供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资料及签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文件,买受人已知悉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出卖方不再另行通知(但如需提交的办理房地产权证资料发生变化的,买受人应按出卖人的书面通知另行提交)。买受人逾期履行本条约义务的,出卖方有权据实顺延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的办理时间,并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六、关于规划、设计的变更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用地和设施、会所、车库(位)位置和数量、道路设施变更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小区或周边环境变化,买受人均承诺接受,并不因此而追究出卖人的任何法律责任。七、其他:1、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与出卖人到房管部门办妥合同解除手续且承担办理合同解除手续的全部费用;买受人与出卖人到房管部门办妥合同解除手续后出卖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买受人已支付购房款退还买受人的,不论何种原因,出卖人均有权在向买受人退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2、买受人已办理收楼手续后本合同解除的,自买受人收楼至房屋移交给出卖人之日止,买受人应按购房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除此之外,买受人还应缴纳上述期间内该商品房的水电费、水电公摊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因使用或占有该商品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人应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妥退房手续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退还给出卖人,如买受人逾期办妥退房手续的,买受人承诺并已十分清楚:出卖人有权自行收回该商品房并对该商品房内一切物件作出自行处理,并有权向买受人追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出卖人概不承担。买受人在退房前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赔偿出卖人损失。如买受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买受人应予以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出卖人要求按现状收回房屋的,则该商品房的装修部分买受人不得拆除,出卖人对此不作任何补偿。3、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解除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行使,若买受人未在15天内行使该项权利的,视为买受人放弃该项合同解除权。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双方确认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购物广场、停车场、架空层、会所、楼顶、各类康乐设施及其他经营性和服务配套设施,全部归属出卖人所有或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出卖人有权对购物广场、停车场、会所、各类康乐设施及其他经营性和服务配套设施有偿独立经营并提供有偿服务。楼顶的葡萄架及露天空间归顶层住户管理和使用,而无须征求买受人的意见。6、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是双方送达相关信函的有效联络地址。本合同任何一方按通讯地址挂号或快递方式寄出信函(以交寄的日期为准)后3天,即视作另一方已收到该信函。若通讯地址有任何变更的,则变更方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因变更方未履行通知变更地址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未履行义务者承担。7、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基于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失的合理判断后而约定了本合同所涉违约金之比例,并确认在因本合同及其履行有关争议的协商、诉讼中不再对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以任何形式提出变更。8、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已根据各自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予以充分协商,双方对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权利的内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对方进行特别解释说明且双方均已清楚了解并无异议。买受人进一步确认知悉并认可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内容,且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其真实意思的反映。9、双方确认,如销售资料及宣传资料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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