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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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xxxxx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第四条 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第五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本制度随之作相应调整和补充; 如与国家法规有抵触时,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2名专职财会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第四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财务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的经济面貌,严格监督各项收付事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第五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有财务经理负责监交。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第六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七条 公司的记账方式,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一切凭证、账簿、报表均用中文书写。第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于现金、存款、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以外币收付的,同时还应以当期汇率转换为人民币。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收付。第十条 公司的收益和费用核算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账,不许脱节、提前或延后。第十一条 公司的各项财产均按财务规定核算第四章 投入资本的核算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xxxxxxxx万元人民币。第十三条 股东出资形式以货币出资。第十四条 全部股东缴齐的出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五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及财务风险第十五条 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重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2、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短期贷款利息的核算(按合同约定执行)具体分为:(1)定期结息 规定的结算期结计利息,一般为按季结息或按月(2)逐笔结息 规定的贷款期限在收回贷款的同时逐笔计收利息,称为“利随本清”计算法。 贷款利息=贷款本金×时间×利率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1、 计提贷款专项准备 定期或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贷款专项准备。贷款专项值准备按以下比例按季计提: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2、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第十七条  呆账核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八条 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呆账核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第十九条 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第二十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电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及用具四大类。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原价登记入账:即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费、安装费用作为原价。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1、各类固定资产的残值按原价的5%计算。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月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年 0.375% 电器设备 5 年 1.5% 运输工具 5年 1.5% 其它设备及用具 5年 1.5%3、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和改变折旧计算方法的,由公司另行提出申请,报经税务局审核批准。4、公司按照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以次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次月起停提折旧。5、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6、提前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第二十三条 凡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转移,都要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于每年的十二月进行实地盘点,对于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有总经理责成使用部门查明原因,报董事会审批后及时处理,一般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1、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和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2、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并扣除可以收回残值和向过失人、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后的净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第七章    成本、费用第二十五条 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第二十八条 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严格执行预算制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第三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第三十一条 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三十二条 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第八章   收益、分配第三十四条 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全部属于公司,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第三十五条 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第三十六条 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1%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九章 会计报表。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会计报表的同时,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的问题:1、公司的经营情况;2、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的变动及增减情况;4、所得税的提取和缴纳情况;5、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亏损报废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6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时,如遇特殊情况也应加以说明。第三十八条 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1、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2、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小额贷款余额变动表等。 会计报表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核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第三十九条 公司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发单位签章,原始凭证应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签章。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遇有伪造和涂改凭证,虚报冒领,财务部门有权先行拒领拒付,然后向总经理报告。对于内容不齐,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退回补齐或更正,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写记账凭证。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审核程序:经办人 经办部门负责 财务经理 总经理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收支内容是否属实。财务经理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收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用款计划事宜。出纳人员须按上述次序审核的原始单据办理收款或报销事宜。第四十一条 记账凭证采用收款、付款、转账凭证三种凭证。分别按月连续编号(分现金、银行存款、转账),收付款凭证有出纳人员制单,经财务负责人复核后据以记载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制单、复核、记账人员都应在凭证上签章。记账凭证按编号顺序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对于某些有关债权、债务、合同、出资等需要单独保管的重要凭证,应在该项原始凭证和有关记账凭证上加以说明。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开具的凭证都要依次编号,并应保留副本和存根。误写和作废的对外凭证的正本应与编号号码的副本一并保存,短缺或不能收回的,应在副本或存根上注明原因。第四十三条 空白发票、支票均由财务部门主办会计领购和保管,领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登记,领用人员签收。用完后及时办理缴销或核销手续。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设置日记账、总账和明细账三种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备查账簿。各种账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凭证汇总表进行登记,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公司各种账簿的记录,不得刮察、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字迹。发生错误时,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具体情况,采用划线或另行填制记账凭证等方法予以更正。划线更正时,应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第十一章 审计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全年账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六条 投资各方都可对公司的账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查账方自行负担。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公司处理的,应及时提交公司研究处理。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对查账人员提供所需的凭证、账簿和有关资料。查账人员应负责保密。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以及与合营各方权益有关的重要会计档案如合营协议、合营合同、合营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证明、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签订的长期经济合同等,必须永久保存。一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月度、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15年或合资期满。第十二章 变更、清算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需向财政部门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或注册资本; (二)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要求备案的其他变更事项。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第五十二条 公司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第五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公司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第五十四条 公司进行重组时,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以公司现有资产优先清偿。第五十五条 公司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公司自愿清算的,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后执行。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第五十七条 公司清算完毕, 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3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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