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地块道路雨污水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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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标文件之附件:合同样本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招商局青岛蓝湾网谷一期02#产业地块道路、雨污水工程】工程地点:【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以南规划中44号线以西海月路以北合心路以东】发 包 人:【招商局产业园区(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2014 】年【 】月【 】日签订地点:【青岛市高新区】合同文本使用说明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合同条款和补充条款,具体使用要求如下:1、 合同条款适用于不在交易中心招标且合同价款20万元的非总承包类工程施工事项委托,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2、 补充条款是根据本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条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需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删改的,应在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2、 本文本条款前带“ ”的为针对不同项目的特定条款,用“”选择者方为本工程适用条款,不适用的条款用“”选择。3、 本文本条款中带“ ”需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填入相关的信息,不能留空白,如没有相关信息填入,请在“【 】”中填“无”。4、 本文本条款中合同签订地点“【 】”应填入本工程所在地的地点。5、 签约时需要审查合同对方的签约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目 录第一部分 协 议 书2一、 工程概况3二、 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3三、 承包方式4四、 合同工期4五、 合同价款4六、 质量及验收8七、 履约担保8八、 合同价款的支付9九、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0十、 承诺条款11十一、 合同生效11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2一、 合同文件12二、 监理工程师13三、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3四、 现场管理18五、 施工组织与工期20六、 质量与检验21七、 安全与文明施工23八、 合同价款与支付24九、 材料设备供应25十、 工程变更27十一、 工程竣工及结算30十二、 质量保修31十三、 违约、索赔和争议32十四、 其他34第三部分 补充条款38附件1:不可撤销履约银行保函格式39附件2: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40附件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46附件4 :收款账号资料证明51附件5:廉洁合作承诺书52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招商局产业园区(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69号民生城市广场B1座9层 】承包人(全称):【 】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发包人的【招商局青岛蓝湾网谷一期02#产业地块道路、雨污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确定由承包人承建。为进一步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本工程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招商局青岛蓝湾网谷一期02#产业地块道路、雨污水工程】 2、工程地点:【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以南规划中44号线以西海月路以北合心路以东】 3、工程规模及特征:【道路约8000】二、 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1、按发包人所发的【招商局青岛蓝湾网谷一期02#产业地块道路、雨污水】工程施工图中的相关设计内容,以及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所编制的投标书、工程预算(或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承包人的报价单等文件)中所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标前答疑会议纪要、补遗及招标期间发文中的所有文件包括的全部工程量,包括但不排除依据合同文件、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政府文件所要求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2、作为简单的描述,承包人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 【02#产业地块道路工程】。(2) 【02#产业地块雨、污水工程】。(3) 【无】。(4) 其他:【无】。三、 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为:按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及发标范围内的全部图纸内容实行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风险、包质量、包工期、包现场施工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包现场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全部税费。四、 合同工期1、暂定开工日期:【2014】年【9】月【20】日。2、暂定竣工日期:【2014】年【12】月【18】日,完工并通过验收。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为准(如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的,以监理单位发出的通知为准)。如开工日期调整的,则工期及竣工日期相应作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变。五、 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2、 本条第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为总包干价,为承包人完成本协议书第二条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的所有费用。本合同为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合同,本条第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为暂定合同总价,结算时,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中标确定的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按实结算。 3、各项目固定综合单价详见全费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具体说明如下:(1)全费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填入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是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与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以及按技术规范、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要求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量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2)全费用综合单价中所含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施工降水、留置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抢工措施费、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构件吊装机械费、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工程抢修费、赶工补偿费、所有检验试验费、成品清洁清洗费以及为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所需的所有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临时设施等所有措施性费用。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拟定的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方案和施工标准等经审查不能满足工程技术要求或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或无法满足交通疏导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直到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批准通过,但因此而增加的各项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的申请将不获批准。(3)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本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临时设施、材料、劳务、机械、质检(自检)、安全生产、缺陷、修复、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所采取的措施费。所有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施工完成的成品均必须按照规范及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做好检验、检测工作,所有检验、检测费用均包含全费用综合单价中。(4)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并完成各种门、窗工程及其端部收口、层间及户间收口、水平顶、伸缩缝、不同材料的交接处对接、预留预埋、连接件、结构件、密封、防水、防潮、保温、隔热、避雷接地连接、材料及系统试验检验、保修等所有工作内容,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中。(5)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施工过程的各种税收、费用及其它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次报价内,由承包人向政府部门缴纳。4、本条第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包括:(1) 基于承包人已对本工程所在地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条件、地下管线等情况已充分研究了解并已在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该合同价款除因合同约定而进行的调整、暂定工程量的确定而调整、工程变更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而调整外,一概不予调整。(2) 合同价款中已包括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3) 合同价款中包括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全部内容及其保修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质检、材料、设备、安装、缺陷修复、保险、施工机械及其他物品的费用以及税费、规费和利润等各种费用。(4) 合同价款中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其他施工措施、临时设施、配合及施工用房、水、电等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内容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5) 合同总价中包含了合同金额【0】%的施工配合费。(6) 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7) 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的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因市场情况变化、经济波动、通货膨胀、国家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的实施、调整、变化以及其他非归责于发包人、承包人的原因而导致承包人的成本、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的情况;承包人无权就此等情况要求发包人追加费用或提出赔偿,并保证不因此等情况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和施工工作。(8) 本工程施工人员住宿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不得在本工程项目场地内住宿,现场保管人员除外。由此所产生的场外租赁费及其他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 承包人在进场和施工期内必须遵守港监、海洋、海事、边防、地铁、航空、城管、环保、交警等等政府非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部门)对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因违反规定受罚或停工,责任及其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0) 所有土石方外运弃土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运输费用已经包含或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 在开挖过程中,若出现孤石、淤泥等情况,相应石块处理费用(爆破或破碎)、淤泥处理费用和防护成本,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12)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开始至后续施工单位进场期间的基坑排水,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3) 其他:【无】。5、施工界面及施工要求 (1)施工界面1.1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所定范围、高程、坐标,并按相关规范、国家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施工。1.2施工前必需复核道路中心线及水准点高程,按设计道路中心线进行放线,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1.3路槽平垫碾压,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在路面铺装过程中对各相交路口处的新旧路面应做好顺接工作,保证路面顺接平整美观,排水顺畅。1.4施工时注意保护地下管线及其他现有设施。1.5沥青混凝土上下面层混合料的沥青用量、拌和成型温度、马歇尔试验的稳定度、流值、密度及空隙率,粗粒式沥青砼基层的粒料级配、配合比、用水量等均应在开工前通过试验进一步确定,并在施工中严格控制,以保证达到设计的各项技术指标。1.6上面层沥青混凝土设计与施工中,因面层沥青混凝土混合料中小于0.075mm细集料的含量多少对体积指标和路用性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应使该部分的重量与沥青含量的比值控制在11.2之间。1.7路面各层不得在雨天和气温低于5以下施工,热拌沥青混合料的施工温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1.8楼间污水支管道(不含出户管)、污水主管道、与市政管道的对接接及检查井;1.9楼间雨水支管道(不含出户管)、雨水主管道、与市政管道的对接及检查井、雨水篦子(沉砂池)、雨水排水沟;1.10湖面泄水的集水池、阀门井(含构筑物、潜水泵、管道);1.11穿44#线过路管道(雨水、污水)。(2)施工要求:2.1 雨污水管道施工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特别是核对施工图纸中管道的标高及坡度、检查井的标高、市政驳接点的标高是否满足重力排水的要求;2.2 管道连接及接口做法:各种不同管径的污雨水管道在检查井中的连接,采用管顶平接;管道与土建检查井间采用刚性连接。2.3沟槽开挖、沟槽回填、检查井砌筑等均需符合施工图纸、图集及相关规范要求;管沟回填时应管道底部、顶部应有不小于100mm的中砂防护,并不得有石块、建筑垃圾等杂物。2.4排水管道的相关试验应合格并做好记录。六、 质量及验收1、本工程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2、若专业技术要求高于规范要求,应按专业技术要求施工。七、 履约担保1、本工程履约担保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本工程承包人须按以下约定提供工程履约保函。(1)承包人应根据附件1要求格式开具合同价款总金额【10】%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限应为本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签发本工程交接证书之日起满 【三】个月。履约保函应于本合同签署时或之前提交给发包人。若实际工期变动较大的,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重新开具符合工期要求的银行履约保函。(2)承包人须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如有)规定的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银行履约保函或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第二种方式:本工程承包人无需提供工程履约保函。 第三种方式:其他担保方式:【 无 】。八、 合同价款的支付1、工程预付款及支付采用以下第【 一 】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本工程不设工程预付款。 第二种方式: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 】%,即人民币【 】元作为工程预付款,承包人根据本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提交履约担保且承包人进场开工后三十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前述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在工程款支付至本协议书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合同总价的【 】%(含工程预付款)时分【 】次性等额扣回。2、工程进度款及支付:(1) 第一种方式: 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的合格工程量【 】%分月度进行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月度工程报告(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中间支付申请报告和付款审批单及相关材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加盖承包人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字及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付款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发包人在收到符合前述要求的付款审批材料之日起 【 】日内支付中间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累积支付不得超过本协议书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合同总价的 【 】%(如发生工程量减少的,发包人有权调低该付款比例)。 工程竣工并办理完结算手续且承包人按要求交付工程和移交有关资料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支付工程款申请报告和付款审批单及相关材料,经监理工程师初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加盖承包人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字及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付款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发包人在收到符合前述要求的付款审批材料且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之日起4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余下的5%用作工程保修金,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且交付发包人之日届满【 】年后按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将保修金支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2)第二种支付方式:【按月形象进度付款,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按月支付经监理及发包方审核已完合格产值75%的进度款(如不能按时完成当月计划,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完工且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综合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并提供全额发票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5%,剩余结算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一次付清】。3、现场签证为本合同承包内容以外发生的工程量,由设计变更或现场施工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但增加的工程款需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再行支付。4、发包人可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需事先办妥贷款证,并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发包人承担,否则,贴现利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于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的发票。6、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有权扣除承包人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关条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及发包人的其他损失。7、 其他:【无】。九、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矛盾情形,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2) 本合同条款;(3) 中标通知书(如有);(4) 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如有);(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6) 图纸、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7) 工程投标文件及承诺书(如有);(8) 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承包人报价文件及其附件(如有)(9)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或文件;(10) 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有关工程的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1)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按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十、 承诺条款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十一、 合同生效1、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月【 】日。3、合同订立地点:【 青岛市高新区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承包人(公章):地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 户 银 行:账 号: 邮 政 编 码: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一、 合同文件1. 合同文件1.1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及成本工程师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否则,不能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即使相关规定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1)在合同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的特别约定;(2)承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1.2 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 发包人代表的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他人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1.3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成本工程师及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只有项目章而没有本人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1.4 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未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则视为适用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由发包人做出决定,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1.5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伍 】套(含三套竣工图)。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或泄露给第三人或用于与本工程外的项目。工程竣工两年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和继续保修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它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1.7 如本工程招标(或发包人发包)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深化图纸的,对于承包人提供的深化图纸,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承包人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工期。发包人对任何深化图纸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二、 监理工程师2. 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2.1 发包人委托【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蔡清华】。2.2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调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并书面通知承包人。2.4 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条款约定的职权以外的职权时需要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2.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任何义务。2.6 监理工程师在面临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等紧急情况下,在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指令承包人对本工程实施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等的变动工作,在下达指令前应及时向发包人代表汇报。如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如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三、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 发包人代表3.1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全权负责履行合同、行使发包人职权与承担发包人义务的代表,其姓名:【黎端平】。其职权为:(1) 负责现场施工管理;(2) 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的监督、工程付款的审核及合同履行;(3) 负责协调监理、施工等各方面的关系;(4) 负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3.2 除发包人代表外,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任何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3.3 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由代表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过监理工程师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以执行。3.4 发包人代表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建议撤换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经理。3.5 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但合同表明需发包人代表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3.6 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 项目经理4.1 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行使承包人职权与承担承包人义务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其姓名为【 】。4.2 除非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其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行使的具体职权,否则发包人可以认为该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的行为。4.3 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情况特殊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4.4 如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难以完成承包人义务时,可以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4天内完成相关人员的更换,并达到发包人的满意要求,否则,发包人按每天【 壹 】万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4.5 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更换。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按人民币【 5000 】元/次的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如因承包人的前述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承包人应就超过部分赔偿发包人;如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或缺席工地例会的,发包人有权按人民币【 1000 】元/次的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如因承包人的前述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承包人应就超过部分赔偿发包人。5.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5.1 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2 负责协助承包人办理临时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入的相关手续。5.3 负责协调施工场地内的土地征用、拆除、地上、地下设施的事宜。5.4 负责协调临时施工场地的安排。5.5 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及其他必须的技术资料。5.6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工程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5.7 负责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季报表,并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5.8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移交手续。6.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6.1 开工前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但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审核批准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6.2 向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按形象进度要求向发包人代表报送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时或按要求报送,发包人不予支付或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6.3 承包人有责任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进行核对,如存在不一致时,在收到施工图纸后及时通知发包人,如不提出则视为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是一致的。6.4 承包人有责任对本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与补充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承包的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否则对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6.5 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的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以及发包人确认的材料样板,精心组织施工,做好自检工作,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保修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6 承包人应按下述事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如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下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 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2)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以及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单位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3)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污废水等对环境的污染及对生态、水土的破坏,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 (4) 遵守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质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证现场人员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7 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并须立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或政府有关主管单位备案。6.8 承担施工组织中包括的所有施工措施发生的费用(如材料、构件的二次搬运、吊装、余土外运、树木移植、可能发生的地下管线等障碍物的排除等)。6.9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若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10 按招标文件(如有)和发包人要求提供进口材料、设备及申报关税等所需文件。6.11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给发包人。6.12 在施工中,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13 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保管本工程及将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承包人负责对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6.14 承包人有义务对其他承包人的用于和安装在本项目中的材料、设备、产品进行保护和照管。如果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发现和认为承包人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其他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产品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改正或加强保护。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关的责任。6.15 在保修期内,如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应负责及时地组织人力、物力免费返修。属设计或发包人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费由发包人负责。6.16 承包人应认真遵守本工程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的,视为违约。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等向发包人负责。6.17 未经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解除本合同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6.18 承包人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人工资,自行处理承包人与工人的劳动用工、劳资、劳务等纠纷、争议,并承担全部责任,确保发包人免受此等纠纷及情况所造成的滋扰、伤害和经济损失,并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及工期。6.19 承包人应清楚本工程为本项目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须与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协调,并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决定。承包人应保证全面与其他承包人进行配合或协调。6.20 承包人施工时不得超挖,凡因超挖引起的一切处理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给后续施工的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窝工及工期延误损失等,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1 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给予协助。6.22 办理红线外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6.23 承担检测单位相关配合工作; 试桩、验桩试验须在现有桩基施工面进行,试桩、验桩配合工作包括按检验单位要求接桩至试验工作面。6.24 本工程完工后,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如错、漏及对后续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等),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迅速进行整改。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此项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以此作为延长工期的理由。6.25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广告等设施,如有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四、 现场管理7. 现场管理7.1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更换,否则,视为违约。7.2 承包人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提前7天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并在获得同意后才能执行;否则,视为违约。7.3 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或雇用的人员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无证上岗者、与承包人提交名册不符者以及属于与工程无关人员等,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撤回和更换。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撤回其委派或雇用的相关人员,并在48小时内委派新的经发包人同意的人员代替上述撤回人员。上述被撤回的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7.4 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或发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应提前4小时向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次。7.5 承包人应在每周例会规定的时间前向发包人和监理报送周报,周报必须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的工作说明及采取的措施等。承包人未按时提交周报视为一人次未参加周工程例会,承包人须按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6 承包人应按要求按时参加本项目的工程联系会、工程会议等。7.7 承包人在现场的用水用电应安装计量装置,并从发包人指定的地点接驳水电管线,且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接驳方式和接驳管线的规格或容量,经发包人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7.8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设备的审查合格证等按规定应予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在获得监理单位的同意后才能作业或使用。7.9 承包人所有机械、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前必须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要求,并经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后才能进出。非本工程使用的设备、机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进出现场。7.10 承包人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承包人应与已完工程施工单位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否则,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11 发包人将根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外开放,承包人应在开放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7.12 发包人协调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主要提供如现场垂直运输工具、为承包人进场施工提供必要施工场地和通道、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和标高及定位点线、垃圾清运指定堆放点等服务,但如其他承包人现有设备或条件不能满足承包人的需要的,则承包人应自行解决。7.13 承包人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其他承包人联系,提供或了解其在分项工程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前配合其他承包人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4 承包人的施工作业不得阻碍通道及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场地,不得滥用或破坏其他承包人提供的设施。7.15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 做到工完场清。不需要的施工物品应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清出现场。承包人散落在现场的施工垃圾应在当天以其他承包人指定的方式清运至其他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堆放。承包人未能及时清运至指定位置的垃圾,其他承包人有权予以清出,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向其他承包人支付。 7.16 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单位和其他承包人提交所有进场人员的名册。在现场的全体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施工现场除经监理单位和其他承包人批准设置办公和库房外,不得设置其它生活设施。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人不得容许其人员在现场住宿。五、 施工组织与工期8. 进度及计划8.1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后7天内给予答复并报发包人批准,进度计划应绘制成关键线路网络图或主要工作横道图,内容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形象进度和合同用款计划。8.2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且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追加合同价款。9. 开工及延期开工9.1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9.2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的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10. 暂停施工10.1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在实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导致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损失不予赔偿。因其他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导致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但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损失不予赔偿。11. 工期延误11.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2)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 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应顺延的不可抗力的情形;(4) 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相应顺延或顺延延误工期情形。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审查,发包人代表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的报告后14天内给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六、 质量与检验12. 工程质量1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2 承包人必须满足发包人指定的设备、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标准、质量标准或承包人承诺的质量标准。12.3 本工程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12.4 承包人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其停工整顿。由此造成延误工期及其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12.5 若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通病情形,每发现一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承包人须立即无条件修复。12.6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2.7专业技术要求详见施工图纸说明及相关文件。13. 检查和返工13.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3.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 如果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整改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13.4 施工中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试验报告、进口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商检证明等文件,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查和备案。13.5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检查或检验,并不能因此免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13.6 发包人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查检验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3.7 为保证质量,在施工难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地方或部位,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再进行施工。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做工程样板,样板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可进行大面积的施工。13.8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要求,承包人必须返工,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则视缺陷严重程度给予赔偿,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13.9 承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配备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建立完善的自检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1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4.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部位达到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的,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4.2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应补签手续。15. 重新检验15.1 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七、 安全与文明施工16. 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16.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与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7. 安全防护17.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施,但不因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认可而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防护措施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17.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18.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8.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安全设施、劳动保护措施、现场文明施工等所有涉及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费用开支。作为非竞争性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时按规定费率计取,以保证工程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施工,经责令改正未改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结算时全部扣回(承包人在报价未报此费用的,发包人仍按规定费率扣回)。19. 事故处理1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八、 合同价款与支付20. 合同价款20.1 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条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20.2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0.3 合同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发包人代表应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20.4 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承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21. 工程量的确认与工程款支付21.1 本工程采取按月度支付进度款的方式,发包人可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办理贴现手续。21.2 承包人需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需在7天内按现场施工形象进度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1.3 对承包人超出招标范围(或发包人发包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21.4 发包人代表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完毕的形象进度款报表后,对有异议的部分有权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予以重新复核,承包人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21.5 发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完毕且无任何疑议的月度进度款报表后按本合同协议书第八条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九、 材料设备供应2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2.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双方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2.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指定地点和方法堆放。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应为机动车可以到达的位置,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场内倒运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2.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约定:(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现场。22.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22.6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由发包人支付给供应商,材料设备货到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和安装,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因材料设备价格变动作调整。22.7 发包人供应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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