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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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员工辞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信用社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员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辞职程序第二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直接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提出辞职请求。第三条 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信用社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方可离职。第七条 信用社可出具辞职人员在信用社的工作履历和档案。第三章 离职谈话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该部门领导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人事部门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1. 收回员工工作证、名片、钥匙等;2.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3. 征求对信用社的评价及建议。第四章 辞职手续第十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1. 信用社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2. 信用社的项目资料;3. 信用社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4. 信用社工作证、名片、钥匙;5. 信用社分配住房(未经过房改的);6. 其他属于信用社的财物第十一条 清算有关部门的领借款手续。第十二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第十三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交回有关信用社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第十四条 辞职员工,可享受一次性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信用社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须扣除以下项目:1. 员工拖欠未付的信用社借款、罚金;2. 员工对信用社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3.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信用社脱离劳动关系,信用社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联社人事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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