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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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以物权的成立时间先后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只是一般原则,这一原则也不例外。即:其一,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定限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所有权的权利。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即使定限物权成立在后,其也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其二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先后顺序,则应以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先后顺序。(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指在一物之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所有权的优先效力。例如,所有人将其物出租或出借,当承租人或借用人破产时,所有权人得取回其物。第二,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在某物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时,若在该物之上又有定限物权存在时,则不论该定限物权设定于债权成立之前或之后,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第三,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有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存在着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3试述物权变动的要件。答: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物权发生变动,首先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此外,还须有其他要件才能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合同无效自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物权未发生变动的,不应影响其原因关系的效力。物权的变动除其原因行为应为有效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因此,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特殊生效要件。(1)登记。登记是指主管部门在相关的登记簿上记载物权变动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以及适用不动产规定的动产(以下通称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具有绝对的效力即登记具有公信力。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后,不仅意味着物权已变动,而且表示着物权变动后的权利状态。因此,不论标的物是否交付,也无论取得方是否交付价款均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的变动也应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以已登记而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登记仅对第三人有公信力。如果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从已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取得权利时,第三人的权利应受保护。但如第三人未取得权利,则真正的权利人得基于其权利,请求注销登记。(2)交付。依法律行为发生动产物权变动的,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不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还是动产质权的设定、留置权的成立,均以动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在动产物权的变动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受让人,实际上也就是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移转。为照顾特殊情形下交易的便捷,法律许可在特殊情形下,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一样,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简易交付,即以当事人双方移转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第二,占有改定即让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第三,指示交付,即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的交付。五、案例分析题1答: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在法律无另行规定且王某和李某又未约定耕牛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下,耕牛所有权应从耕牛交付时起转移,既然李某未将耕牛交付于王某,因此耕牛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由李某享有。合同法第142条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本案来看,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法律无另行规定,王某与李某亦未约定,而且耕牛亦未交付于王某,因此,该风险应由李某自负。李某的理由不成立李某应将王某给付的钱返还于王某。2答: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甲公司在租赁乙公司的某台设备期间,乙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该设备的所有权发生变,由丙公司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场合,新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即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新所有人取得出租人地位后,得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其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全部依照原租赁合同不变。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之转移而脱离出租人的地位。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丙公司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强行拉走设备的行为,是不合乎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的,对此,丙公司应承担给甲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四章所有权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方式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的有()A受赠B购买C添附D继承2收取孳息属于所有权的()A善意取得B恶意取得C原始取得D继受取得3关于共同共有关系描述正确的是()A共同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B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按份责任C共有是不同或相同的财产所有者的结合,因而发生所有权性质的变化D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享有一半的权利4下列共有关系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A合伙共有财产B家庭共有财产C夫妻共有财产D二人各出一半价钱购买电脑5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A购买权B优先购买权C收益权D优先受赠权6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A不动产B动产C土地D财产7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A国家所有B集体所有C国家和集体所有D国家和集体共有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C按非共有对待D部分为按份共有,部分为共同共有9某甲赌钱大输,便将乙托其保管的录像机拿到集市上出卖,丙以合理价格买得,乙在丙处发现该录像机,遂向丙讨还,丙不同意。此录像机应()A返还给乙,甲退款给丙B退还给甲,由甲退款给丙C归丙取得,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D返还给乙,由乙退款给丙10某甲帮某乙挖地窖,挖出一罐银元。经查,也无法得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为银元的归属,某甲与某乙发生争执。该银元应归()A某甲所有B某乙所有C某甲和某乙两人共有D国家所有二、多项选择题1先占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A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B先占的标的物可为各种财产C先占的标的物须为动产D先占的标的物须为不动产E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2动产与动产附和的所有权确定,可采取的方法有()A由各所有权人共有B由主物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C由财产价值大的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D谁的权力大,由谁取得所有权E由无过错的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3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A通过互易转让所有权B所有权人抛弃财产C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事实上灭失D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发生法律上的灭失E所有权人因财产被征收而丧失其所有权4所有权的特征表现为()A自权性B全面性C弹力性D恒久性E定限性5国家所有权的特征表现为()A主体的惟一性B客体的广泛性C权利行使的特殊性D权利取得方法的特殊性E权利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6国家所有权通过()方法取得。A生产B征用C没收D税收E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7动产所有权可基于()而取得。A先占B善意取得C发现埋藏物D营造建筑物E拾得遗失物8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A占有B使用C收益D处分E积极请求法律保护9添附的种类有()A附合B混合C加工D生产E征收10对于共有物的分割,可采取的方法有()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补偿D共有的保留E共有人之一取得共有物三、简答题1简述所有权的特征。2简述所有权的积极权能。3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4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5简述按份共有的效力。6简述共有的特征。7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8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四、论述题1试述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2论相邻关系的特征。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C3A4D5B6A7C8B9C10D二、多项选择题1ACE2ABC3ABCDE4ABCD5ABCDE6ABCDE7ABCE8ABCD9ABC10ABC三、简答题1简述所有权的特征。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作为物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即所有权为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和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外,所有权还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全面的概括的支配。(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在所有权之上设定限制物权时,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将因受到限制而减缩,而于该限制解除时,所有人又恢复了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是指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2简述所有权的积极权能。答: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四项:(1)占有权能。占有是指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事实。占有包括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2)使用权能。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其所有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能。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其实质是获取物的价值,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收益。(4)处分权能。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3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答: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应当具备下列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其特征如下:(1)客体具有特殊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为建筑物,与一般建筑物不同的是,它在结构上须能够在横向、纵向或纵横向上区分为若干独立部分,而且建筑物的区分各部分能够单独使用并能为不同的所有人所专用。(2)内容具有复合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之;对专用部分行使专用的权利,对共用部分行使共用的权利;作为不可分离的权利,专有权和共有权结为一体,区分所有人必须一同转让、抵押、继承。(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即一方面,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为专有所有人;另一方面,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为共有所有人。5简述按份共有的效力。答: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按份共有对内效力,即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各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第一,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中其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第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第四,对于共有物的费用,各共有人应当按照其份额予以分担,这是按份共有人在对内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2)按份共有的对外效力,即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二,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6简述共有的特征。答: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其特征如下:(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即共有人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即多数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即在共有关系中,既存在共有人之间的对内关系,也存在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外关系;(4)共有权的联合性,即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即共有是权利主体根据自身的生产或生活需要而设定的,或者法律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共同需要而规定的。7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答: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如下:(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多少,取决于共有人拥有份额的大小。(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8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答: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如下:(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没有份额之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成立的前提,没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只能成立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四、论述题1试述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制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归谁占有和如何支配利用的经济制度。所有权与所有制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制度。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是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因此,所有制的类别和形式,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在有国家和法律存在的社会中,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所有权。(2)所有权随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一定社会的所有权性质是由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发生变动,所有权迟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革。(3)所有权是保护所有制的法律武器。所有权虽然是由所有制决定的,但所有权并不只是消极地反映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制度一经形成,就能动地反作用于所有制关系,促进其巩固和发展。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属于法律的范畴,反映的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而所有制属于经济的范畴,反映的是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利用为内容的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2)所有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在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后才存在的,故所有权属于历史现象;而所有制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利用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自有人类社会就存在的,即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故所有制属于社会现象。(3)所有权与所有制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同一种所有制基础上,可以同时存在多种所有权形式。2论相邻关系的特征。答: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问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或扩张。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相邻关系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相邻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两个以上不同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在内。(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相邻关系只能产生在相邻的不动产之问。因为不动产若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会发生相邻关系。动产之间的相邻不能产生相邻关系问题。因为如果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则完全可以通过移动动产的位置而加以解决。不动产的毗邻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是法律为调和不动产使用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体现的内容各不相同。但综合而言,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相邻任何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邻方获得这种便利是其权利内容的扩张,而对相邻他方则是权利内容的必要限制。第二,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一种物权制度,但相邻关系的客体与物权的客体有所不同。相邻关系所要解决的并不是相邻各方对不动产本身的争议,而只是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发生的利益冲突。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第十五章用益物权一、单项选择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由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A土地管理部门B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C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D建设行政管理部门2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最高年限为()A60年B50年C70年D40年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A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B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C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D取得宅基地4典权的期限是指()A典权的存续期限B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C出典人不得回赎典物的期限D典权的让与期限5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所享有的回赎权属于()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6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最高年限为()A40年B50年C60年D70年7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典权的最长期限为()A15年B20年C30年D40年二、多项选择题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A划拨B出让C继承D承包E留置2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所享有的处分权可表现为()A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B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C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出租D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权E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他人3农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A期限届满B国家征用C土地被收D混同E土地灭失4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括()A地役权转让上的不可分性B地役权发生上的不可分性C地役权消灭上的不可分性D地役权享有上的不可分性E地役权负担上的不可分性5地役权人的义务表现在()A瑕疵担保义务B维护设置的义务C支付费用的义务D回复原状的义务E容忍及不作为义务6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是()A土地灭失B目的事实不能C混同D抛弃E供役地被分割7用益物权的特征表现在()A用益性B独立性C占有性D客体为不动产E物上代位性8典权人的权利表现在()A转典权B出租权C修缮重建权D优先购买权E费用求偿权9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包括()A留买B作绝C别卖D找贴E回赎10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表现在()A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B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C具有期限性D具有物上代位性E具有让与性三、简答题1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2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3简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4简述典权的特征。5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有哪些?四、论述题1试述地役权的特征。2试述地役权的内容。3试述典权人的权利义务。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如何?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C3B4C5C6B7C二、多项选择题1ABC2ABCE3ABCE4BCDE5BCD6ABCD7ABCD8ABCDE9ABCDE10ABCE三、简答题1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答: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其法律特征如下:(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即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即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3)用益物权具有独占性,即用益物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而不包括动产和权利。2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答: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其特征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期限性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让与性是指法律允许土地使用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法律也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3简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答: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体现为农地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农地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农地承包人有权使用他人土地,并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2)投资补偿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后,农地承包人对于土地的投资尚未收回的,有权要求发包人予以补偿。农地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为:(1)支付费用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农地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使用方法及目的使用土地。(3)返还土地的义务。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时,农地承包人应当将土地返还给发包人。4简述典权的特征。答: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具有如下特征:(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5)典权是有期物权。5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有哪些?答:典权的消灭原因除具有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包含以下特殊的消灭原因:(1)回赎。回赎典物是出典人的一项权利,如果出典人在回赎期限内以原典价行使回赎权而回赎典物,则典权予以消灭。(2)找贴,即按时价找贴,是指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出典人表示将典物出卖于典权人的,由典权人按典物的时价,将原典价抵销卖价的一部分,然后由典权人支付差额的制度。通过找贴,典权予以消灭。(3)留买、作绝、别卖。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如果典权人留买的,则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归于消灭;如果典权中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的,则出典人在期限届满不回赎的,典权归于消灭;如果典权中附有到期不赎,听由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回典价的条款,则典权因典权人将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消灭。四、论述题1试述地役权的特征。答: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特征如下:(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地役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为限,即地役权存在于土地之上,而且该土地为他人的土地。实际上地役权是在他人土地上或他人使用的土地上所存在的一种负担。(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并不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在于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用,提高利用价值。所谓“便利”,是指方便利益,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地役权的便利内容主要有:第一,以供役地供使用;第二,以供役地供收益;第三,排除相邻关系任意性规定的适用;第四,禁止或限制供役地为某种使用。(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地役权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不是需役地使用权内容的扩张。但是,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存在于供役地上的,所以,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使用权分离单独存在。地役权的从属性包括:第一,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第二,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只能随同需役地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即需役地使用人在需役地上为他人设定某种权利时,地役权也应成为该权利的标的。(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存在于供役地上的,为实现这种便利的目的,地役权只能为需役地的全部而存在,也只能存在于供役地的全部之上。地役权的不可分性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地役权发生上的不可分性。在地役权设定时,需役地或供役地为共有时,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为共有时,各共有人不得仅就自己的应有部分取得地役权。同理,供役地为共有时,各共有人也不能仅就自己的应有部分取得地役权。第二,地役权消灭上的不可分性。在地役权设定后,需役地为共有时,各共有人不能按其应有部分,使已经存在的地役权一部分消灭。在供役地为共有时,各共有人也不能仅就其应有部分消灭地役权。第三,地役权享有或负担上的不可分性。地役权设定后,需役地为共有的,地役权由需役地共有人共同享有,非由需役地各共有人分别享有;供役地为共有时,地役权由供役地共有人共同负担,非由供役地各共有人分别负担。因此,需役地经分割的,其地役权为各部分的利益仍为存续;供役地经分割的,地役权就各部分仍为存续。但是,如果地役权的行使,依其性质只涉及需役地或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地役权仅就该部分存续。2试述地役权的内容。答: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和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1)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第一,供役地的使用权,即地役权人当然享有使用供役地的权利。第二,地役权的让与权,即地役权人可以将地役权随需役地而同时让与他人,或随同需役地为其他权利的标的。第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即地役权人为达到地役权的目的或实现权利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可以为一定的必要行为或为必要的设置,以便更好地实现地役权。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第一,维护设置的义务,即地役权人对于其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所为的设置,负有维持的义务。第二,支付费用的义务,即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为有偿时,地役权人负有向供役地人支付约定费用的义务。第三,恢复原状的义务,即地役权消灭后,如果地役权人占有供役地,则应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的原状。(2)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供役地人的权利表现为:第一,设置使用权,即对于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所为的设置,供役地人在不影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有权使用之。第二,费用请求权,即在有偿的地役权中,供役地人享有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第三,供役地使用场所以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即当事人在设定地役权时,定有权利行使场所以及方法的,如变更该场所以及方法对地役权人并无不利t而对于供役地人有利益,则供役地人对于地役权人有请求变更地役权的行使场所以及方法的权利。供役地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第一,容忍以及不作为义务,即地役权是存在于供役地使用权之上的一种负担,对于该负担,供役地人有容忍以及不作为的义务。第二,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即供役地人有权使用地役权人所为的设置,但为公平起见,供役地人应按其受益程度,分担维持设置的费用。3试述典权人的权利义务。答: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典权人占有典物是典权人行使用益权的前提。典权人的用益权是典权法律属性的必然反映,也是典权人设定典权的目的之所在。典权的用益方法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依典物性质可实现用益目的的方法,典权人均可为之。(2)转典与出租权。转典权是指在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有权将典物出典于他人。典权人无须征得出典人的同意即可转典,但转典须在典权存续期间为之且不能超过原典期,转典价也不能超过原典价。转典后,转典权人取得转典权,在原典权范围内,享受转典权的利益。但典权人对典物因转典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转典后,原典权关系不受影响,故出典人回赎典物,既可向原典权人为之,也可向转典权人为之。出租权是指典权人有权将典物出租于他人,无须征得出典人的同意,但出租典物须在典权存续期间为之且租赁期不能超过典期。典权人因典物出租而使典物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让与权,即典权人有权将典权转让于他人。至于让与典权是否有偿,取决于让与人受让人的约定。如果是有偿转让,其价格不受典价的影响。(4)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又称为留买权,是指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5)修缮重建权,即在典权存续中,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时,典权人有权修缮或重建,以继续使用收益。(6)费用求偿权,即典权人就典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典权人就典物支出的费用有三种:第一,必要费用,即为保存典物所支出的不可缺少的费用;第二,有益费用,即为增加典物价值所支出的改良费用;第三,修缮重建费用,即修缮重建毁损灭失的典物所支出的费用。典权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保管典物的义务。典权是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用益物权,因此,典权人在占有典物期间,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典物。(2)返还典物的义务。典权消灭时,除典物已灭失或典权人已经取得所有权外,典权人均负有返还典物的义务,而且返还典物时,应当恢复典物原状。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如何?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体现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1)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第一,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其目的在于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因此,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和使用出让人依法交付的国有土地。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处分权。该处分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即土地使用权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即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即土地使用权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第三,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为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依法占有使用的土地范围内,进行非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2)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第一,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补偿以及安置费用等。第二,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不得违反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得闲置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用途。第三,返还土地的义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将土地返还给土地所有权人。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一、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乙交付约定的价款,乙向甲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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