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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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合同第一部分 审计业务合同甲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乙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地址:苏州工业园区999号现代大厦十一楼电话:0512-66681183根据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标编号为 SZWK2016-Y-G-012 号招标文件及该文件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方和乙方就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的中标事宜,签订本合同。一、乙方通过招投标获得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资格。二、合同有效期: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三、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即: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招标文件。四、税费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五、双方职责甲方职责:1、甲方建立审计质量事故记录制度,对所有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备案记录,并根据质量事故的程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取消其承接审计业务的资格。2、甲方建立审计中介机构的考核体系,从审计工作的时效性、执业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的奖罚机制;3、按时支付审计业务费。乙方职责: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甲方要求的相关审计补充资料。2、乙方应严格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审计质量。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有关执业规范及采购单位的要求。审计中介机构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3、乙方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补充资料只向甲方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补充资料的,除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外,甲方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审计,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六、违约责任:1、甲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要求经济赔偿;2、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甲方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服务商资格;3、甲方、乙方可就违反审计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相关部门投诉;4、经甲方及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如情况属实则投诉有效,将作为有效投诉记录在案。七、不可抗力1、甲、乙双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义务的延误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甲、乙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除书面另行要求外,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其相应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审计合同义务的协议。八、合同的解除: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擅自转让。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合同:(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3次;(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审计资格的;(4)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5)未按承诺的价格提供服务的;(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投入本项目人员。5、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干扰被审计单位。一经发现可立即解除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6、如果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甲方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取消其中标资格。该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和补救措施的权力。九、争议处置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甲方、乙方、采购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有关当事方可提请仲裁。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十、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同时至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签订合同的单位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甲方: 乙方: 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日期: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帐户:32201988236052527691第二部分财务审计业务合同专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方”是指委托财务审计业务的一方。2、“受托方”是指承担审计服务责任的一方。3、“被审计单位”是指委托方指定进行年报审计的相关单位。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审计业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审计业务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审计业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委托审计的业务内容第四条 主要业务内容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委托的专项资金和资产回购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及聘请专家劳务方式等其他相关业务(不含绩效评价)委托方责任第五条 委托方责任1、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为受托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确保受托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受托方的责任第六条 受托方责任1、受托方在开展审计业务之前,需向委托方提交如下书面承诺或陈述:(1)同意承担委托方规定的工作内容;(2)所承担审计项目的总体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3)所承担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简介(含近三年从事类似审计项目的工作业绩等)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4)同意所承担审计项目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5)委托方要求承诺或陈述的其他事项。2、受托方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和提交相关审计补充资料等。3、除下列情况外,受托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委托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受托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受托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第三部分财务审计业务费用结算方式本次审计委托实际付费按中标中介机构收费报价为标准,在服务期限内不变。审计费用在委托业务结束后,由采购单位根据委托协议书的内容和有关报价标准结算支付。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审计项目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可在业务委托时另行约定。采用事先方案比选、比价包干方式确定具体中介单位的,按包干价格结算,有重大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入成本的大幅变化除外。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1、受托方就同一审计事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相关部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差异,又无合理理由的,委托方有追溯权,该项目的审计业务费用核减为零。2、受托方所出具的审计资料补充说明中,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有重大缺陷的方面未陈述和建议的,若有苏州工业园区纪检部门在此方面的信访举报,委托方有追溯权。3、受托方在开展业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受托方如有任何违规或恶意操作事件发生,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受托方不得收取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费用,还需承担相应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五部分 廉政合同委托方(甲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中标单位(乙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委托的财务审计服务过程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委托审计项目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委托审计服务协议书,自觉按协议办事。(三)甲乙双方应严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交易。(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审计服务的工作人员,在审计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审计项目实施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分包人员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不得有任何损害审核结果公正性的行为,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交易。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园区纪检监察部门将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本合同书与委托审计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年月日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合同第一部分 审计业务合同甲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乙方: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地址:苏州工业园区999号现代大厦十一楼电话:0512-66681183根据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标编号为 SZWK2016-Y-G-012 号招标文件及该文件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方和乙方就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的中标事宜,签订本合同。一、乙方通过招投标获得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资格。二、合同有效期: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三、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即: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招标文件。四、税费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五、双方职责甲方职责:1、甲方建立审计质量事故记录制度,对所有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备案记录,并根据质量事故的程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取消其承接审计业务的资格。2、甲方建立审计中介机构的考核体系,从审计工作的时效性、执业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的奖罚机制;3、按时支付审计业务费。乙方职责: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甲方要求的相关审计补充资料。2、乙方应严格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审计质量。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有关执业规范及采购单位的要求。审计中介机构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3、乙方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补充资料只向甲方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补充资料的,除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外,甲方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审计,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六、违约责任:1、甲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要求经济赔偿;2、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甲方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服务商资格;3、甲方、乙方可就违反审计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相关部门投诉;4、经甲方及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如情况属实则投诉有效,将作为有效投诉记录在案。七、不可抗力1、甲、乙双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义务的延误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甲、乙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除书面另行要求外,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其相应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审计合同义务的协议。八、合同的解除: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擅自转让。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合同:(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3次;(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审计资格的;(4)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5)未按承诺的价格提供服务的;(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投入本项目人员。5、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干扰被审计单位。一经发现可立即解除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6、如果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甲方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取消其中标资格。该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和补救措施的权力。九、争议处置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甲方、乙方、采购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有关当事方可提请仲裁。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十、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同时至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签订合同的单位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甲方: 乙方: 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日期: 开户行:中信银行苏州南门支行 帐户:7323430182800061831第二部分财务审计业务合同专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方”是指委托财务审计业务的一方。2、“受托方”是指承担审计服务责任的一方。3、“被审计单位”是指委托方指定进行年报审计的相关单位。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审计业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审计业务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审计业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委托审计的业务内容第四条 主要业务内容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委托的专项资金和资产回购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及聘请专家劳务方式等其他相关业务(不含绩效评价)委托方责任第五条 委托方责任1、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为受托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确保受托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受托方的责任第六条 受托方责任1、受托方在开展审计业务之前,需向委托方提交如下书面承诺或陈述:(1)同意承担委托方规定的工作内容;(2)所承担审计项目的总体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3)所承担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简介(含近三年从事类似审计项目的工作业绩等)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4)同意所承担审计项目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5)委托方要求承诺或陈述的其他事项。2、受托方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和提交相关审计补充资料等。3、除下列情况外,受托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委托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受托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受托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第三部分财务审计业务费用结算方式本次审计委托实际付费按中标中介机构收费报价为标准,在服务期限内不变。审计费用在委托业务结束后,由采购单位根据委托协议书的内容和有关报价标准结算支付。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审计项目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可在业务委托时另行约定。采用事先方案比选、比价包干方式确定具体中介单位的,按包干价格结算,有重大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入成本的大幅变化除外。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1、受托方就同一审计事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相关部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差异,又无合理理由的,委托方有追溯权,该项目的审计业务费用核减为零。2、受托方所出具的审计资料补充说明中,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有重大缺陷的方面未陈述和建议的,若有苏州工业园区纪检部门在此方面的信访举报,委托方有追溯权。3、受托方在开展业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受托方如有任何违规或恶意操作事件发生,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受托方不得收取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费用,还需承担相应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五部分 廉政合同委托方(甲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中标单位(乙方):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委托的财务审计服务过程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委托审计项目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委托审计服务协议书,自觉按协议办事。(三)甲乙双方应严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交易。(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审计服务的工作人员,在审计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审计项目实施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分包人员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不得有任何损害审核结果公正性的行为,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交易。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园区纪检监察部门将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本合同书与委托审计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年月日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合同第一部分 审计业务合同甲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乙方: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地址:苏州工业园区999号现代大厦十一楼电话:0512-66681183根据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标编号为 SZWK2016-Y-G-012 号招标文件及该文件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方和乙方就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的中标事宜,签订本合同。一、乙方通过招投标获得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资格。二、合同有效期: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三、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即: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招标文件。四、税费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五、双方职责甲方职责:1、甲方建立审计质量事故记录制度,对所有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备案记录,并根据质量事故的程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取消其承接审计业务的资格。2、甲方建立审计中介机构的考核体系,从审计工作的时效性、执业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的奖罚机制;3、按时支付审计业务费。乙方职责: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甲方要求的相关审计补充资料。2、乙方应严格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审计质量。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有关执业规范及采购单位的要求。审计中介机构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3、乙方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补充资料只向甲方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补充资料的,除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外,甲方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审计,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六、违约责任:1、甲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要求经济赔偿;2、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甲方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服务商资格;3、甲方、乙方可就违反审计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相关部门投诉;4、经甲方及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如情况属实则投诉有效,将作为有效投诉记录在案。七、不可抗力1、甲、乙双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义务的延误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甲、乙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除书面另行要求外,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其相应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审计合同义务的协议。八、合同的解除: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擅自转让。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合同:(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3次;(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审计资格的;(4)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5)未按承诺的价格提供服务的;(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投入本项目人员。5、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干扰被审计单位。一经发现可立即解除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6、如果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甲方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取消其中标资格。该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和补救措施的权力。九、争议处置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甲方、乙方、采购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有关当事方可提请仲裁。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十、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同时至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签订合同的单位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甲方: 乙方: 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日期: 开户行:工行昆山出口加工园支行 帐户:1102230209000042001第二部分财务审计业务合同专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方”是指委托财务审计业务的一方。2、“受托方”是指承担审计服务责任的一方。3、“被审计单位”是指委托方指定进行年报审计的相关单位。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审计业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审计业务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审计业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委托审计的业务内容第四条 主要业务内容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委托的专项资金和资产回购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及聘请专家劳务方式等其他相关业务(不含绩效评价)委托方责任第五条 委托方责任1、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为受托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确保受托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受托方的责任第六条 受托方责任1、受托方在开展审计业务之前,需向委托方提交如下书面承诺或陈述:(1)同意承担委托方规定的工作内容;(2)所承担审计项目的总体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3)所承担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简介(含近三年从事类似审计项目的工作业绩等)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4)同意所承担审计项目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5)委托方要求承诺或陈述的其他事项。2、受托方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和提交相关审计补充资料等。3、除下列情况外,受托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委托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受托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受托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第三部分财务审计业务费用结算方式本次审计委托实际付费按中标中介机构收费报价为标准,在服务期限内不变。审计费用在委托业务结束后,由采购单位根据委托协议书的内容和有关报价标准结算支付。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审计项目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可在业务委托时另行约定。采用事先方案比选、比价包干方式确定具体中介单位的,按包干价格结算,有重大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入成本的大幅变化除外。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1、受托方就同一审计事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相关部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差异,又无合理理由的,委托方有追溯权,该项目的审计业务费用核减为零。2、受托方所出具的审计资料补充说明中,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有重大缺陷的方面未陈述和建议的,若有苏州工业园区纪检部门在此方面的信访举报,委托方有追溯权。3、受托方在开展业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受托方如有任何违规或恶意操作事件发生,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受托方不得收取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费用,还需承担相应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五部分 廉政合同委托方(甲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中标单位(乙方):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委托的财务审计服务过程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委托审计项目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委托审计服务协议书,自觉按协议办事。(三)甲乙双方应严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交易。(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审计服务的工作人员,在审计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审计项目实施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分包人员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不得有任何损害审核结果公正性的行为,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交易。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园区纪检监察部门将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本合同书与委托审计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年月日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合同第一部分 审计业务合同甲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乙方: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地址:苏州工业园区999号现代大厦十一楼电话:0512-66681183根据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标编号为 SZWK2016-Y-G-012 号招标文件及该文件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方和乙方就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的中标事宜,签订本合同。一、乙方通过招投标获得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商资格。二、合同有效期: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三、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即: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招标文件。四、税费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五、双方职责甲方职责:1、甲方建立审计质量事故记录制度,对所有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备案记录,并根据质量事故的程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取消其承接审计业务的资格。2、甲方建立审计中介机构的考核体系,从审计工作的时效性、执业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的奖罚机制;3、按时支付审计业务费。乙方职责: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甲方要求的相关审计补充资料。2、乙方应严格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审计质量。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有关执业规范及采购单位的要求。审计中介机构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3、乙方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补充资料只向甲方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补充资料的,除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外,甲方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审计,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六、违约责任:1、甲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要求经济赔偿;2、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甲方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服务商资格;3、甲方、乙方可就违反审计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相关部门投诉;4、经甲方及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如情况属实则投诉有效,将作为有效投诉记录在案。七、不可抗力1、甲、乙双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义务的延误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甲、乙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除书面另行要求外,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其相应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审计合同义务的协议。八、合同的解除: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擅自转让。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合同:(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3次;(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审计资格的;(4)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5)未按承诺的价格提供服务的;(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投入本项目人员。5、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干扰被审计单位。一经发现可立即解除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6、如果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甲方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取消其中标资格。该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和补救措施的权力。九、争议处置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甲方、乙方、采购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有关当事方可提请仲裁。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十、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同时至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签订合同的单位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甲方: 乙方: 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日期: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 帐户:550101040002446第二部分财务审计业务合同专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方”是指委托财务审计业务的一方。2、“受托方”是指承担审计服务责任的一方。3、“被审计单位”是指委托方指定进行年报审计的相关单位。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审计业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审计业务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审计业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委托审计的业务内容第四条 主要业务内容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委托的专项资金和资产回购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及聘请专家劳务方式等其他相关业务(不含绩效评价)委托方责任第五条 委托方责任1、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为受托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确保受托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受托方的责任第六条 受托方责任1、受托方在开展审计业务之前,需向委托方提交如下书面承诺或陈述:(1)同意承担委托方规定的工作内容;(2)所承担审计项目的总体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3)所承担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简介(含近三年从事类似审计项目的工作业绩等)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4)同意所承担审计项目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5)委托方要求承诺或陈述的其他事项。2、受托方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和提交相关审计补充资料等。3、除下列情况外,受托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委托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受托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受托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第三部分财务审计业务费用结算方式本次审计委托实际付费按中标中介机构收费报价为标准,在服务期限内不变。审计费用在委托业务结束后,由采购单位根据委托协议书的内容和有关报价标准结算支付。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审计项目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可在业务委托时另行约定。采用事先方案比选、比价包干方式确定具体中介单位的,按包干价格结算,有重大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入成本的大幅变化除外。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1、受托方就同一审计事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相关部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差异,又无合理理由的,委托方有追溯权,该项目的审计业务费用核减为零。2、受托方所出具的审计资料补充说明中,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有重大缺陷的方面未陈述和建议的,若有苏州工业园区纪检部门在此方面的信访举报,委托方有追溯权。3、受托方在开展业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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