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示范区园林绿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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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华府一期二标段5#、6#、7#、8#楼机电安装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江南招字201301002号江南华府一期园林示范区绿化工程招 标 文 件项目名称:江南华府一期园林示范区绿化工程招 标 人:北京城建北方德远(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日 期: 2013 年 01 月 15 日目 录第一卷第一章:定义第3页第二章:投标须知第3页第三章:工程概况第5页第四章:招标范围第6页第五章:技术标书编制要求第8页第六章:经济标书编制要求第9页第二卷第七章:合同协议条款第- 18 -页第一卷第一章 定义招 标 人:北京城建北方德远(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文件: 投标书的电子文档保存形式,须用word、excel及计价软件等电子格式存盘,建议使用光盘作为储存介质币 种: 投标文件中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第二章 投标须知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1.1.技术标书(须同时提供电子文件)1.2.经济标书(须同时提供电子文件)1.3.资信标书1.4.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资料。2.时间安排及要求2.1.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3年1 月15 日联系人:余文辉电话: 18645303099传真号码:0453-6482055E-mail: yuwen1129 2.2.现场踏勘时间:分包单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联系人:谢春雨 联系电话:139104985202.3.现场地址:牡丹江江南开发区南区海浪河路西、卧虎街南、威虎山路东2.4.招标答疑:各投标人可以于2013年1月18日上午12:00前,有关招标的疑问E-mail至yuwen1129,其中E-mail的主题格式为:江南华府一期园林示范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公司(填写投标单位名称)投标质疑,招标人将汇总所有问题后统一作答并Email至各投标人,该答疑自动成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5.投标时间及要求:投标时间:2013年1月20日上午10 时整,逾期交标的,招标人有权不接受标书。投标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卧龙街11号6楼北京城建北方德远(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合约部余文辉收投标人必须在投标的同时,将经济标书(其中,经投标人盖章确认的合同回应表扫描件,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等的电子格式应为excel格式)以附件形式同时递交。(若投标人将经济标书发至yuwen1129的则作废标处理)。若投标人提交的经济标书电子版与文本不一致时,招标人以投标报价低者为准,投标人不得有异议。2.6.开标时间:本招标不设公开开标。2.7.投标书的有效期:自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共9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书均对投标人有约束。3.技术要求:按合同要求。4.标书编制4.1.技术标书编制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书编制要求。4.2.经济标书编制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经济标书编制要求。5.投标文件装订要求第一册:经济标书(含电子文件,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等的电子格式应为excel格式)第二册:资信标书投标人资信标书应包括企业简介、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近三年业绩、良好信用业绩、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证书、企业的业绩合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现场各类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投标人还应提供介绍信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参与投标及签订合同的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则还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并明确其权限(含投标及签订合同的权限)。投标人资信资料汇总表应按投标文件要求编制,经济标书和资信标书中均应提供。第三册:技术标书(含电子文件)经济标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注明正本、副本)、资信及技术标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注明正本、副本),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各册单独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信袋封面注明标书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在封签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信袋封条上应写明:5.1.招标人、招标文件所指明的投标送达地址;5.2.招标项目名称;5.3.投标企业名称;5.4.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正本”、“副本”。未按本招标须知密封、标记和投递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对其后果负责!6.定标原则在资信标和技术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以合理低价中标,但并不保证最低价中标。最终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7.中标通知书及履约保函7.1.中标通知书将在招标人定标后发出,且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7.2.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将把预期中标人的所有澄清资料及双方其它的来往书面文件,交预期中标人确认(这些文件、资料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该预期中标人的投标资格。7.3.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24小时内(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以招标人的代理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准),应以函的形式告知招标人并确认中标事实,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7.4.招标人在投标书的有效期内通知其他投标人未中标,且不解释落标原因及不退回投标文件。8.合同的签署8.1. 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后3天内,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8.2. 如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提出超出本标书规定条款的要求并在本标书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或拒绝签订施工合同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9.注意事项9.1.中标人不得提出任何超出本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的要求。9.2.本招标文件所有的附件与本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9.3.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均按合同条款执行。9.4.招标人只对2013年1月18日以前提出的投标质疑进行回复。第三章 工程概况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江南华府一期园林示范区园林绿化工程1.2.工程地点:牡丹江江南开发区南区海浪河路西、卧虎街南、威虎山路东1.3.工程概况:工程概况一览表如下:序 号单位工程名称面积(m2)附 注1道路及广场1068硬质铺装2绿化5158园林绿化合 计62441.4.工期要求:本工程2013年3月16日开工,2013年5月20日竣工,总工期65日历天。第四章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包括: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要求,江南华府园林示范区园林绿化图纸所反映的工作内容。具体规定如下:1按发包人提供的园林绿化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规定内容承包。2.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单方面调整工程范围,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但发包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分包人。3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对分包人的工程施工和材料供应范围作出增减,在提前告知情况下,分包人须接受且不得提出合同索赔。对于发包人指令增加的工程内容,价格计算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接受施工成果外,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招标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可对中标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中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第五章 技术标书编制要求 1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附有相关的详细图纸、材料清单、分项工作明细等:11综合说明。12项目施工管理团队说明。包括需在其中说明所承担的职位,但不可出现相关人员的名字。13质量保证措施、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专利技术及建议。14现场文明施工措施。15施工工期保证措施、工序协调措施。16劳动力组织方案及计划17施工安全保证措施。18成品保护措施。19竣工后保修期管理措施及承诺;110不可预见情况下需采用的其余措施。111投标单位认为应属于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范畴的其他内容。投标人需对上述方案填报费用明细。并需对安全文明施工、劳动力组织、劳动力安排进行详细说明,中标后说明的内容将作为分包人对发包人的承诺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2包括有上述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一套。所述文件须按word版本(2003版)编制,并须粘贴在技术标(1)投标文件的封面上。第六章 经济标书编制要求一、投标报价方式1.1.投标报价说明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地质情况、回填情况、交通情况、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情况均己详细研究明了,施工现场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及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施工设备、管理费、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保险、利润、税金、劳保、规费、政策性文件规定、泥浆运输、建筑垃圾清理、排污费、环保噪音费、施工场地硬化、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施工及安全等各种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及所有与本工程、合同所包含的一切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即在承包范围内,投标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由招标人供料除外)、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已包括完成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1.2工程投标报价方式121本次工程招标所招的范围是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价格。主要材料价格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运到现场的材料价格(含运费、装卸费等)。122本工程预、结算均采用定额计价方式。预、结算套用定额将采用2010年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若上述工程中存在上述定额未含子目时,套用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结算办法采用牡丹江市二一二建设工程结算办法。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纸、洽商、设计变更,按照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计算工程量。工程取费标准:按照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企业管理费取人工费的8%,利润取人工费的11.5%,其他相关费率按照黑龙江省工程结算相关文件执行。结算总价让利百分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套用定额及取费标准,上报下浮优惠报价百分比。123投标人报价12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各种材料种类和数量进行报价。123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套用定额及取费标准上报结算下浮优惠报价百分比。二、投标报价注意事项2.1.投标价格2.1.1.投标书中的报价必须与报价汇总表中的报价一致,投标人填写完报价表后同时报下浮优惠报价百分比。2.2.投标货币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3.1.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3.2.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经济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务必按以下顺序装订:3.2.1.合同回应表;3.2.2.投标函;3.2.3.投标人资信资料汇总表;3.2.4.园林绿化工程材料报价汇总表;3.2.5.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四、对合同范本的回应4.1.原则上,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所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4.2.投标人应在投标函上加盖公章,以示确认。五、本招标文件附件清单如下:附件1:投标函附件2:投标人资信资料汇总表附件3:投标报价汇总表附件4:园林绿化工程主要材料清单附件5:合同回应表 北京城建北方德远(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2013年01 月15 日附件1:江南华府一期园林示范区园林绿化工程投标函致: 北京城建北方德远(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在踏勘了现场并仔细研究了江南华府一期园林示范区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及相关条款要求后,我司承诺:1、按我司提交的投标报价汇总表的主要材料总价为(大写) ¥ ,并且按照2010年黑龙省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定额和取费标准(企业管理费为人工费的8%,利润为人工费的11.5%,其他相关费率按照黑龙江省工程结算相关文件执行)工程结算时总价下浮优惠 % 。2、我司接受贵司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及签证部分的计价办法。3、一旦我司的投标被接纳,我司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署后按贵司的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合同的约定的计价原则完成合同中及招标图纸表达的所有工程。我司已注意到招标时贵司提供的图纸可能需要变更,如获中标我司将随时接受贵司的要求对变更后的全套图纸重新编制实物工程量,并接受贵司对价和量的审定结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施工标准以及贵司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技术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贵司颁布的内部技术要求执行,并执行贵司颁布的施工现场各项管理规定。4、我司对贵司提供的施工图进行了工料单价、各种费用的计算,并接受贵司的核实和最终确认意见,如有设计变更,结算时仅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调整。5、我司同意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本投标函将始终对我司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贵司接受。6、如我司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不按贵司要求的时间签署正式合同,或坚持提出附加条件,我司同意贵司有另选中标人的权利。7、我司理解贵司并无义务接受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它任何投标书。8、我司完全详细了解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中的内容,并据此进行标书的编制,我司承诺一旦中标,将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中所列的条款并按此进行合同的签署。9、本投标函已充分考虑了贵司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10、本投标函为我司发出之不可撤销之文件。投 标 人: (章) 法人代表: 20 年 月 日 附件2:投标人资信资料汇总表 日期:公司名称地址企业负责人电话企业性质企业资质注册资金成立时间公司管理及技术人员总数企业近两年施工的同类项目合同额最近两年主要工程业绩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简历电话: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总数拟投入本项目主要机械设备清单本公司投标本项目的优势其它注:各投标人必须填报上表,并附在资信标的首页。12 第 页 共 85 页序号 项目类型主要材料总价附 注1园路、园桥、假山工程2绿化工程3园林景观工程4其它合计附件3 : 江南华府一期园林示范区园林绿化工程主要材料投标报价汇总表第 14 页 共 85 页附件5合 同 回 应 表序号招标人合同内容投标人修改合同内容备注填表说明: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所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2、若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合同范本不作回应,则视为投标人完全接受合同范本的所有条款,一旦中标,则按本合同范本签订合同;3、若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合同范本有异议,则应在上表中列出并与投标书一起递交,招标人将以此作为评标依据之一;4、投标人应在投标函上加盖公章,以示确认。投标人(签章):年 月 日第七章 合同协议条款(合同范本) 江南华府一期工程园林示范区园林绿化工程施 工 合 同合同编号:江南施合字(201 )第 号工程名称:江南华府一期工程园林示范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地点: 黑龙江省牡丹江江南新区卧龙街发 包 人: 北京城建北方德远(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承 包 人: 签约时间: 二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北京城建北方德远(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江南华府一期工程园林示范区园林绿化工程 2工程地点: 江南开发区南区海浪河路西、卧虎街南、威虎山路东 3工程范围内容:本工程内容包括江南华府园林示范区绿化工程施工图及相关的补充图、设计变更等所涵盖的绿化施工内容,以及甲方所委托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所委托的零星内容。4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园林示范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绿化面积约6000平方米,含园路、水池、绿化种植、水景、景石布置、景墙等。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3年3月16日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 2013年5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5 个日历天。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施工总工期的完成,不得延误。如非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罚款,发包人有权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在合同价中扣除,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四、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2 苗木成活率标准:工程竣工三个月保养期满后,胸径15CM及以上的乔木、贵重苗木(单株采购价格1500元及以上价值的苗木)成活率达到100%,胸径15CM以下乔木、灌木、地被、草坪成活率达到95%。五、合同价款合同暂定金额(大写):(人民币) ( ¥: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 元(¥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 9、主要材料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后生效。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 指在总则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 指在总则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项目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给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是按合同价款计算的方法算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核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引致,就属于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总则及附件1、附件2(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项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相关事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项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另行约定;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免费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项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总则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项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报告的,视为无须顺延工期。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影响正常施工的,但检查检验合格时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总则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总则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总则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项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没有在前述时间内书面通知的,视为不须调整。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款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进行总结算,并经业主相关部门审定后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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