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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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年综合所得总额 - 免税额 - 扣除额 = 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全年综合所得净额 * 税率 - 累进差额 = 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投资抵减税额 - 申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 - 已扣缴税额 = 结算申报应纳或应退税额以下均为新台币新台币 : 人民币100 : 21.52008年度一、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及累进税率如下:课税级距税率410,000元以下6%410,000元至1,090,000元13%1,090,000元至2,180,000元21%2,180,000元至4,090,000元30%4,090,000元以上40%二、免税额:每人77,000元;年满70岁之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直系尊亲属其免税额为115,500元。三、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个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四、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报之薪资所得未达78,000元者,就其薪资所得额全数扣除。五、残障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六、退职所得:1.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1)一次领取总额在161,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2)超过161,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22,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3)超过322,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2.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697,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中国:某人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万元,无其他收入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0000 - 2000) * 20% - 375 * 12 = 14,700(人民币)台湾:某人年工资收入新台币558,140(人民币12万元),无其他收入,无配偶全年综合所得净额 558,140 - 77,000 - 46,000 - 78,000 = 357,140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357,140 * 6% = 21,428(新台币) = 4,607(人民币)若有配偶全年综合所得净额 558,140 - 77,000 - 92,000 - 78,000 = 311,140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311,140 * 6% = 18,668(新台币) = 4,01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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