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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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总则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二章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与策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三章城市规模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四章城市空间布局与城乡协调发展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五章新城发展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六章中心城调整优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八章产业发展与布局引导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九章社会事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十章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章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二章市政基础设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章综合交通体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四章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五章近期发展与建设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六章规划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 旧城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图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 区域空间结构规划示意图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 市政用地规划图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 中心城功能结构规划图第1条 1993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在指导首都建设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大部分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充分利用好城市发展的良好机遇和承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带动作用,实现首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为城市未来的长远发展确定新的目标,开拓新的空间,提供新的支撑条件。 为了适应首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002年5月北京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修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任务,根据2003年国务院对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的批示精神,以及2004年1月建设部请尽快开展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函,特编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第2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住机 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构建首都和谐社会的能力。 (1) 贯彻更好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服务、为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为国家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和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的原则。 (2) 贯 彻“五个统筹”的原则。结合首都发展的实际,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郊区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区与郊区的统一规划;统筹区域发展,协调好京津冀地区以及北京城区 与郊区、南城与北城、平原地区与山区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好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 展,协调好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3) 贯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强调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作用,突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4) 贯彻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的原则。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保护古都的历史文化价值,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全面展示北京的文化内涵,形成融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为一体的城市风格和城市魅力。 (5) 贯 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的原则。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化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充分考虑 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全面推进土地、水、能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发展战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发 展模式,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第3条 发展重要条件 (1)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与北京承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是北京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 (2)巩固首都各项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在全国的领先地位,是北京在国家重要战略机遇期内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基础和重要保障。 (3)土地、水、能源等自然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是保障北京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城市发展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和水资源的合理承载能力之内。 (4)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是制约北京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北京城市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与生态的现实状况和发展目标。 (5)北京所在的京津冀地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区域。京津冀地区的整体发展将为北京城市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支持,尤其京津城镇发展走廊是未来京津冀区域城镇协调发展最重要的地区,是确定北京未来城市发展主导方向的重要因素之一。 (6)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北京西部、北部的山区(包括浅山区)应控制大规模的人口和产业集聚,东部和南部平原地区是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第4条 规划修编的重点 (1) 优先关注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优先关注资源的节约与有效利用,打破行政界限,推动城市规划创新与城市建设模式的转变。 (2) 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复杂性,采取更为灵活的、适应未来发展的规划对策。本次规划着重城市宏观的、长远的规划内容,将微观的、近期的规划内容放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编制,并采取滚动编制的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3) 本次规划突出新城规划、交通与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四个重点内容,同时对城市安全问题和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问题进行重点研究。第5条 规划的基本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 (3)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 (4) 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2003年) (5)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第6条 本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第7条 规划期限为2004年2020年 近 期 2004年2010年 远 期 2011年2020年 远 景 2020年以后第8条 城市性质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第9条 城市发展目标和主要职能 按照中央对北京做好“四个服务”的 工作要求,强化首都职能;以建设世界城市为努力目标,不断提高北京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首都在国家经济管理、科技创新、信息、交通、旅游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发展首都经济,不断增强城市的综合辐射带动能力;弘扬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形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具有高度 包容性、多元化的世界文化名城,提高国际影响力;创造充分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创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经济 繁荣、社会安定的首善之区。 (1) 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在地。 (2) 邦交国家使馆所在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主要所在地,国家最高层次对外交往活动的主要发生地。 (3) 国家主要文化、新闻、出版、影视等机构所在地,国家大型文化和体育活动举办地,国家级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聚集地。 (4) 国家经济决策、管理,国家市场准入和监管机构,国家级国有企业总部,国家主要金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团体等机构所在地,高新技术创新、研发与生产基地。 (5) 国际著名旅游地、古都文化旅游,国际旅游门户与服务基地。 (6) 重要的洲际航空门户和国际航空枢纽,国家铁路、公路枢纽。第10条 城市发展阶段目标 按照国家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总体部署,第一阶段,全面推进首都各项工作,努力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构建现代国际城市的基本构架;第二阶段,到2020年左右,力争全面实现现代化,确立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国际城市的地位;第三阶段,到2050年左右,建设成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进入世界城市行列。第11条 经济发展策略 (1)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2) 坚持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强化首都经济职能。依托科技、人才、信息优势,增强高新技术的先导作用,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不断提高首都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扩大第三产业规模,加快服务业发展,全力提升质量和水平。深化农业结构调 整,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3) 202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突破10000美元;第三产业比重超过70%,第二产业比重保持在29%左右,第一产业比重降到1%以下。第12条 社会发展策略 (1) 全面推进人口健康发展。不断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2)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 积极促进社会公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改善创业环境,建设完善的社会事业体系,推动社会均衡发展。 (4) 加快建设信息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建设“数字北京”,社会信息化各项指标达到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水平。 (5) 切实保障城市安全。构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的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的设施系统,建立有效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第13条 区域协调发展策略 (1) 积极推进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加强京津冀地区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镇空间与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增强北京作为京津冀地区核心城市的综合辐射带动能力。 (2) 加强与以天津港为核心,京唐港(王滩港区、曹妃甸港区)、秦皇岛港共同组成的渤海湾枢纽港群海洋运输体系的协调,建立以北京为核心的区域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输体系,以北京首都机场为枢纽的区域航空运输体系,形成陆海空一体、国际国内便捷联系的区域交通网络。 (3) 在京津冀城镇群的核心地区形成以京津城镇发展走廊为主轴,京唐、京石城镇发展走廊和京张、京承生态经济走廊为骨架的区域空间体系,实现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第14条 生态环境发展策略 (1) 以生态健康为目标,确保生态安全。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联合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建立稳定的区域生态网络,特别是与河北、山西、内蒙古合作,加强燕山、太行山山脉生态屏障建设。 (2) 加强平原地区生态林地的保护和建设。划定限制建设地区,有效保护森林、河湖、湿地等生态敏感地区,积极进行绿化隔离地区、森林公园、生态廊道、城市公共绿地等生态环境建设。 (3) 严格执行环境排放标准。控制大气、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与管理。优化能源结构,节约使用能源。第15条 城市空间发展策略 (1) 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北京与京津冀地区,特别是与京津城镇发展走廊及北京周边城市的协调,构筑面向区域综合发展的城市空间结构。 (2) 市域战略转移。逐步改变目前单中心的空间格局,加强外围新城建设,中心城与新城相协调,构筑分工明确的多层次空间结构。 (3) 旧城有机疏散。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逐步疏解旧城的部分职能,构筑与世界文化名城相适应的空间结构。 (4) 村镇重新整合。加快农村地区城镇化步伐,整合村镇,推进撤乡并镇、迁村进镇,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构筑城乡协调发展的空间结构。第16条 人口规模 2020年,北京市总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年均增长率控制在1.4%以内。其中户籍人口1350万人左右,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450万人左右。 2020年,北京市城镇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1600万人左右,占全市人口的比例为90%左右。 考 虑到影响城市人口集聚的多方面因素及其不确定性,为适应首都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对城市实际发展速度的动态监测,适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 空间布局,积极应对各种发展状况,始终保持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统筹人口、资源与环境,实现协调发展。考虑到人口流动以及其它不确定因 素,本次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指标暂按2000万人预留。第17条 城镇人口引导与分布 (1)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通过疏散中心城的产业和人口,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向新城和小城镇集聚。2020年,中心城人口规划控制在850万人以内,新城人口约570万人,小城镇及城镇组团人口约180万人。 (2)严格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进一步疏解旧城人口,合理调整中心城的人口分布。中心城中心地区人口约540万人(其中旧城人口约110万人),边缘集团人口约270万人,绿化隔离地区及外围地区人口约40万人。 (3)积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整体生态环境的改善,引导人口在区域层面上的合理分布,保证远期北京人口规模突破规划控制的1800万人时,区域具有足够的集聚和吸纳能力。 (4)加强人口的引导与管理,努力控制首都人口过快增长。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对人口的增长与分布实行有效的引导和调控。第18条 城镇人口结构与素质 (1)适应北京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趋势,满足不同年龄段人口的工作、生活需要。重点关注进入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城市问题和服务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2)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推动社会结构的持续优化。 (3)不断增强中心城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大力提高全市人口素质,着力优化中心城的人口素质结构。第19条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2020年,北京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5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5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77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2平方米;新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64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2平方米;镇及城镇组团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212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第20条 城镇建设用地控制 (1)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形成节约用地的发展模式,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2)建立城市发展的动态监控机制,依据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变化,调控城市建设用地投放总量和建设时序,并适时调整规划应对方案。(3)城镇建设用地的投放与城市发展重点紧密结合,积极推动新城建设,实现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第一节 城市空间布局第21条 在北京市域范围内,构建“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 (1) 两轴:指沿长安街的东西轴和传统中轴线的南北轴。 (2) 两带:指包括通州、顺义、亦庄、怀柔、密云、平谷的“东部发展带”和包括大兴、房山、昌平、延庆、门头沟的“西部发展带”。 (3) 多中心:指在市域范围内建设多个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城市职能中心,提高城市的核心功能和综合竞争力,包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核心区、奥林匹克中心区、中央商务区(CBD)、海淀山后地区科技创新中心、顺义现代制造业基地、通州综合服务中心、亦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心和石景山综合服务中心等。第22条 在“两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中心城新城镇的市域城镇结构。 (1) 中心城是北京政治、文化等核心职能和重要经济功能集中体现的地区。其范围是上版总体规划市区范围加上回龙观与北苑北地区,面积约1085平方公里。 (2) 新城是在原有卫星城基础上,承担疏解中心城人口和功能、集聚新的产业,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具有相对独立性。规划新城11个,分别为通州、顺义、亦庄、大兴、房山、昌平、怀柔、密云、平谷、延庆、门头沟。 (3) 镇是建制镇的简称,是推动北京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重点镇和一般镇。第二节 次区域的划分与发展策略第23条 按照“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为统筹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不同区域的现状发展特征、资源禀赋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次区域,通过对次区域的限制条件、开发强度、开发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分类指导,实施分区域的城市发展策略。第24条 次区域的划分 在北京市域范围内划分四个次区域,并进一步划定管制区。 (1)中心城次区域:即中心城的规划范围(不含石景山五环路以西地区)。 (2)东部次区域:包括通州、顺义、亦庄以及怀柔、密云、平谷等的平原地区。 (3)西部次区域:包括大兴(除亦庄地区以外地区)、房山山前平原、丰台河西地区、门头沟山前平原、海淀山后地区和昌平(不包括回龙观、北苑北地区)的山前平原、延庆平原以及石景山五环路以西地区。 (4)山区次区域:包括怀柔北部山区、密云北部山区、昌平北部山区、门头沟西部山区、房山西部山区、延庆山区。第25条 次区域发展导则 (1) 中心城次区域以调整优化和提高为主,重点进行城市环境整治、交通疏理、基础设施改善,合理控制建设强度,逐步疏解人口与产业,完善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的功能,大力发展以高端服务、金融保险和文化旅游为主体的第三产业,提升城市职能中心品质。整体保护和有机更新旧城,进一步划定旧城管制区。 (2) 东部次区域是城市未来重点发展的地区,也是北京面向区域,联系天津、河北等省市的重要地区。通州、顺义和亦庄地区是承接中心城人口、职能疏解和新的产业集聚 的主要地区。积极引导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向该地区集聚,并在公共服务、居住配套以及相应的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形成北京第二产业集中发展的区域。实施以综合交通运输走廊(公共交通走廊)为引导,整体联动、高密度集约发展模式。密云、怀柔和平谷的平原地区建设为首都国际交往 服务的重要外事活动基地,开发旅游休闲、会议培训和生态农业,可适当发展无污染的都市型工业,应与生态环境充分协调,防止高密度连片发展。 (3) 西部次区域是城市未来重要的发展地区,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高新技术研发与服务、旅游休闲、商业物流、教育等生态友好型的产业向该地区集聚。以优化、整合、完善现有的发展空间为主,改善生态环境,引导高品质、组团式集约发展,防止高密度连片开发。 (4) 山区次区域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屏障,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旅游资源,以生态维护、水源保护、适度旅游和生态农业开发为主。严格控制浅山区开发建设,加强绿化建设和生态恢复。第三节 城乡统筹与村镇建设第26条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有效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构筑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的格局,是北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三农”问 题解决,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发达、农民富裕的根本出路;是改善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客观需要。第27条 实施以新城、重点镇为中心的城市化战略,与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逐步形成分工合理、高效有序的网络状城镇空间结构。加强农村居民点的整合,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推动产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第28条 镇的建设 (1)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带动的原则,依托高速公路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城镇,促进小城镇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2)扩大小城镇规模,优先发展重点镇。适当归并、重新整合,选择30个左右区位条件优越、发展基础好、潜力大的建制镇作为重点镇,形成聚集效益和区域竞争优势。镇中心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3)针对中心城周围、新城周围、山区小城镇不同的基础条件、资源状况和发展水平,制定分类指导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和鼓励经济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镇进行协作和联动发展,形成重点镇带动一般镇、平原镇带动山区镇、小城镇带动农村的发展格局。 (4)合理确定和强化小城镇的产业依托,发挥比较优势,与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形成分工合理的产业梯次结构。小城镇产业发展应以解决农民就业为主要目标,发展符合大城市郊区特点的劳动密集型、都市型工业和第三产业。 (5) 统筹协调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改善小城镇生态环境质量。 (6) 加快小城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差距。 (7) 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交通体系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导小城镇集中发展,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29条 村庄建设 (1) 坚持统一规划、集中紧凑建设的原则,促进农村人口的就业和居住向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将中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农村新型社区。 (2) 积极推进村庄整合及迁村进镇。通过对分散农村居民点的拆迁、合并、改造,扩大中心村规模。集约利用土地,规划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3) 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搬迁山区生存及发展条件恶劣的村庄。 (4) 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建立符合农村居民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第30条 城镇化是一个长期、复杂、动态的过程,应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为原则,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制定综合性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 (1) 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 (2) 改革土地征用制度,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3)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配置城市资源的经营模式,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宏观调控机制,大力推进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流转,依据国家财税改革的政策,适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拓宽小城镇建设和村庄建设资金的来源。 (4) 统筹考虑城市建设用地扩展和耕地保护,加大土地整理力度,通过退宅复耕和归并零散农田,维持耕地的动态平衡,促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5) 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到城镇由流动就业向稳定就业转化;加强农民的教育与就业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第31条 新城是北京“两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中两个发展带上的重要节点,是承担疏解中心城人口和功能、集聚新的产业,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应充分依托现有卫星城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成为相对独立、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发达的健康新城。第32条 新城发展策略 (1) 发挥市场机制和公共投资的作用,按照次区域的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各新城的发展模式和开发强度,积极引导各新城地区的分工与协作,合理高效配置资源,统筹区域发展。 (2) 在市政府的统筹协调下,积极发挥区(县)政府的作用,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明晰、机制创新、高效务实、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发展平台。 (3) 根据城市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主导方向、产业布局和建设时序,合理确定市域范围内新城的布局、职能与空间规划,使城市的空间布局与产业布局互为依托,不断完善城市的结构与功能;合理确定新城规模,增强新城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 (4) 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注重把握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根据发展环境的变化,适时适度调整新城的规模和建设时序。 (5) 积极发挥基础设施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公共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土地开发与交通设施建设相互协同,建立以公共交通为纽带的城市布局及土地利用模式,促进新城的理性增长。 (6) 高品质、高标准建设新城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新城吸引力,促进新城发展。 (7) 大力推广节能节水措施,率先在建筑节能、中水利用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8) 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并规划预留和储备好中远期发展的用地空间。第33条 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区域联系的主导方向,综合分析各新城的区位条件、发展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发展位于东部发展带上的通州、顺义和亦庄3个新城。重点发展的3个新城应成为中心城人口和职能疏解及新的产业集聚的主要地区,形成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共同构筑中心城的反磁力系统。第34条 通州、顺义、亦庄新城规划人口规模为70万90万人,同时预留达到百万人口规模的发展空间;大兴、昌平、房山新城规划人口规模约60万人;其它新城规划人口规模在15万35万人之间。第35条 通州新城及地区发展 (1)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北京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也是北京未来发展的新城区和城市综合服务中心。引导发展行政办公、商务金融、文化、会展等功能。是中心城行政办公、金融贸易等职能的补充配套区。 (2)空间上主要向东、向南发展,北运河以东地区是引导发展行政办公、金融商务等功能的重要区域,该地区的规划和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突出以北运河为纽带的城市形象与文化内涵。第36条 顺义新城及地区发展 (1)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北京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引导发展现代制造业,以及空港物流、会展、国际交往、体育休闲等功能。 (2) 在空间布局上由三部分组成:潮白河以西地区为顺义中心区和现代制造业基地,包括顺义仁和镇、马坡镇和牛栏山镇。天竺空港区包括空港工业区、北京天竺空 港出口加工区和后沙峪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以空港为依托的物流业。潮白河以东地区包括北小营镇和南彩镇,主要为城市远期发展预留空间,适时启动 建设。第37条 亦庄新城及地区发展 (1)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北京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引导发展电子、汽车、医药、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与现代制造业,以及商务、物流等功能,积极推动开发区向综合产业新城转变。 (2)在空间布局上由亦庄和永乐地区两部分组成,亦庄在现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继续向东南方向发展,大力完善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永乐为城市远期发展预留空间,将在永乐镇的现状基础上主要向西北方向发展,成为京津城镇发展走廊的重要节点。第38条 大兴新城及地区发展 (1)北京未来面向区域发展的重要节点,在北京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引导发展生物医药等现代制造业,以及商业物流、文化教育等功能。 (2)空间上重点向西发展,东部地区结合麋鹿园、团河行宫建设南部郊野生态公园,同时应建设并保护好南中轴沿线地区的绿色开敞空间。第39条 房山新城及地区发展 (1)北京面向区域发展的重要节点,引导发展现代制造业、新材料产业(石油化工、新型建材),以及物流、旅游服务、教育等功能。 (2)空间上重点整合良乡与燕房两个组团的用地资源,良乡组团空间上重点向南发展,协调好城镇建设与小清河分洪区的关系。第40条 昌平新城及地区发展 (1)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产业基地,引导发展高新技术研发与生产、旅游服务、教育等功能。 (2)在空间布局上由两部分组成:昌平组团,在原昌平中心区基础上东扩发展。沙河组团,结合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和传统产业调整改造,适当增加高新技术研发等功能。第41条 怀柔新城及地区发展 (1)北京东部发展带上的重要节点,国际交往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发展会议、旅游、休闲度假、影视文化等功能,平原地区可发展科技含量高、无污染的都市型工业、现代制造业。 (2)空间上主要向东发展,呈组团式布局,协调好城镇建设与水源保护、生态廊道的关系。第42条 平谷新城及地区发展 (1)北京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是京津发展走廊上的重要通道之一。引导发展都市型工业和现代制造业,以及物流、休闲度假等功能。 (2)空间上主要跨洳河向西发展。第43条 密云新城及地区发展 (1)北京东部发展带上的重要节点,是北京重要的水源保护地,也是国际交往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发展科技含量高、无污染的都市型工业,以及旅游度假、会议培训等功能。 (2)空间上主要结合现有城镇改造向西、南方向适当发展。第44条 延庆新城及地区发展 (1)国际交往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系西北地区的交通枢纽,国际化旅游休闲区。引导发展都市型工业,以及旅游、休闲度假、物流等功能。 (2)空间发展上遵循保护官厅水库及周边自然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山川盆地的空间特点,营造山水相间的生态园林新城并协调好防洪与建设的关系。第45条 门头沟新城及地区发展 (1)西部发展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发展文化娱乐、商业服务、旅游服务等功能。 (2)空间上以现有建成区为基础调整优化,提升品质。第一节 规模与结构第46条 2020年,中心城人口规划控制在850万人以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7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2平方米。第47条 中心城规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以旧城为核心的中心地区、围绕中心地区的10个边缘集团以及绿化隔离地区。中心城总用地面积约1085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地区面积约336平方公里,边缘集团面积约268平方公里,绿化隔离地区面积约481平方公里。第二节 目标与原则第48条 中 心城是政治、文化中心功能和重要经济功能集中体现的地区,也是历史文化传统与现代国际城市形象集中体现的重要地区。中心城的建设应从外延扩展转向调整优 化,特别是应严格控制中心城中心地区的城市建设规模。完善“分散集团式”的布局,加快形成中心地区核心功能聚集、边缘集团功能完善、绿化隔离地区环境优 美、外围地区发展协调的良好格局。 (1)进一步完善首都职能,加强培育与大国首都相适应的国际交往职能。 (2)弘扬城市文化,协调推进历史文化传统保护与现代化建设。 (3)提升城市的核心经济功能,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第49条 原则 (1)坚持整体和集约发展的原则。对区位、职能和发展目标相近的区域加强资源整合与共享,打破行政界限,实施统一的规划与管理,有效避免重复建设。 (2)坚持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联动的原则。保持中心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提高城市整体的运行效率。疏解中心城的部分职能到新城,提升中心城的社会公共服务品质,提高新城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3)坚持旧城功能调整优化和古都风貌保护统筹的原则。增强政治和文化中心的功能,保护古都风貌和整体空间格局,形成传统物质空间与现代城市功能相协调的城市形态。 (4) 坚持整体建设用地比例协调和空间疏密有致的原则。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保证各类用地的合理比例,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遵循土地价值规律和产业集聚规律,引 导与支持现代服务业在城市职能中心相对集聚。以合理的空间容量为前提,控制开发强度,增加城市开敞空间,改善人居环境。 (5)坚持完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和绿化系统的原则。重视城市生命线系统的建设,提高城市抗风险能力。充分挖掘现有设施潜力,完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支持城市高效运行。建设高质量的绿化系统,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第三节 调整优化第50条 中心城主要承担国家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金融管理中心、教育科研中心的职能,同时具有服务全国的会展、旅游、体育、医疗、商业等功能。第51条 实施六个调整,疏解中心城人口和部分职能,改善城市发展环境。 (1) 调整人口分布,疏解中心地区人口。通过调整部分职能和实施旧城的有机更新,积极引导人口向边缘集团和新城转移。综合考虑中心地区的环境特点、适宜密度和发展目标等,争取2020年中心地区人口规模从现状650万人下降到540万人,其中旧城的居住人口控制在110万人左右。 (2)调整工业用地比例,搬迁改造传统工业。加快实施首钢、通惠河南化工区及垡头等地区的传统工业搬迁及产业结构调整。合理改造和利用现有设施,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改善地区整体环境。完善上地、丰台、石景山、望京、酒仙桥等科技园区的建设。 (3) 调整仓储物流设施布局,搬迁整治中心地区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加强仓储物流设施的布局调整,利用原有仓储设施,在四环路及五环路附近安排为中心城服务的综合 物流园及专业物流园,在丰台五里店建设综合物流园,在海淀四道口、丰台玉泉营等地区建设专业物流园。进一步完善口岸建设。对于规模较大,服务水平低下,盲 目发展,影响城市安全、环境和交通,与现代国际城市形象不相符合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应加快整治和搬迁。 (4) 调整迁出部分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等设施。整合改善现有设施条件,提高水平,积极引导新增需求向新城转移。重组教育资源,逐步实施高等院校部分校区 向新城的疏解。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继续完善中心城现有各级医疗保健设施,不在中心地区内新建非居住区配套的大型医疗卫生设施。 (5)调整改造与城市整体发展不协调的地区,整治“城中村”。采取多种措施,在规划期内全面完成“城中村”的改造,提升城市品质和提高城市整体环境水平。 (6) 调整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的设施布局,搬迁整治危险源。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源,应实施搬迁,限期排除;对于城市高风险设施,应加强整治和管理,确保首都安全。第52条 实施六个优化,提升中心城的核心职能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1)优化行政办公用地布局,创造高效政务活动环境。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高效开展工作服务,形成若干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在旧城内,不再安排大型行政办公设施。结合旧城外部分地区的调整改造以及新城的开发建设,安排行政办公用地及预留用地。 (2)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文化中心功能。以北京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为基础,发挥北京在国际交流、科技、信息、人文等方面的突出优势,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文化中心的功能。 (3)优化城市职能中心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完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核心区、中央商务区(CBD)、奥林匹克中心区、海淀山后科技创新中心等城市职能中心的功能。结合首钢的搬迁改造,建设石景山综合服务中心,提升城市职能中心品质和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以金融、信息、咨询、休闲娱乐、高端商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4)优化涉外设施和用地的配置,提高国际化程度。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强化国际交往中心职能,建设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高品质、多样化、满足不同需求的涉外设施。 (5)优化空间结构,创造安全宜人的人居环境。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通过城市用地功能的调整,加快中心城绿地系统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提高建设与服务水平。 (6)优化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健全中心城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系统,整合资源,挖掘潜力,改善中心城交通状况,全面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第53条 城市轴线的保护与发展 中心城以旧城为核心,继承发展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轴向延伸的十字空间构架。 (1) 中轴线以文化功能为主,以中部历史文化区、北部体育文化区、南部城市新区为核心,体现古都风貌与现代城市的完美结合。其中,中部地区荟萃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的精华,应严格保护;北部地区以奥林匹克中心区为主体,建成国际一流的文化、体育、会展功能区;南部地区通过引导发展商业文化综合职能及行政办公职能,带 动南城发展。 (2)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是体现北京作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功能的重要轴线;规划以中部的历史文化区和中央办公区为核心,在东部建设中央商务区(CBD),在西部建设综合文化娱乐区,完善长安街轴线的文化职能。第54条 边缘集团建设 边 缘集团是中心城承担产业与人口聚集的重要地区。针对各边缘集团的特点及发展条件,鼓励混合功能综合开发,促进本地就业,推进产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均 衡发展,改变边缘集团居住功能单一、配套设施不全的局面。进一步加大对传统工业的搬迁改造,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都市型工业。 北 苑集团、酒仙桥集团望京地区和清河集团回龙观地区重点进行空间优化整合,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改善交通条件;清河、酒仙桥、东坝及丰台集团重点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定福庄、南苑及西苑集团以教育科研为主;石景山及垡头集团调整用地功能,搬迁改造现有的污染扰民企业。南苑集团作为远期中央行政办公预留地的备 选用地。第55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绿化隔离地区要以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前提,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有效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全面实现城市化。 (1)第一道绿化隔离带应建设成为具有游憩功能的景观绿化带和生态保护带。对现状保留单位提出合理的调整改造方案,分期实施。 (2)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都市型工业,妥善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生活与就业问题。 (3)控制开发强度,加强空间整合和环境整治,把建设用地外围的绿色空间划定为永久性绿地。积极治理“三废”污染,纳入环境保护统一管理的轨道。第56条 海淀山后和丰台河西地区建设 海淀山后和丰台河西地区是中心城整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空间与职能发展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色。 (1) 海淀山后地区是北京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城市西北部重要的旅游区,应加快城市化进程,全面实现城市化,建设生态型、田园式和现代化的自然生态系统与城市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综合城市新区。坚持高品质、组团式的发展模式,注重与周边自然山水格局相协调,严格控制整体建设密度,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2)丰台河西地区应通过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改革大型国有企业和全面推进城市化,激活传统产业的发展潜力,建设北京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示范区和科技产业化基地。加强空间整合和环境整治,加快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第57条 城八区功能定位 (1)东城区是北京市政治中心的主要载体,全国性文化机构聚集地之一,传统文化重要旅游地区和国内知名的商业中心。 (2)西城区是国家政治中心的主要载体,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传统风貌重要旅游地区和国内知名的商业中心。 (3) 崇文区是北京体育产业聚集区,都市商业区和传统文化旅游、娱乐地区。 (4) 宣武区是国家新闻媒体聚集地之一,宣南文化发祥地和传统商业区。 (5) 朝阳区是国际交往的重要窗口,中国与世界经济联系的重要节点,对外服务业发达地区,现代体育文化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6) 海淀区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之一,国际知名的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聚集区,国内知名的旅游、文化、体育活动区。 (7) 丰台区是国际国内知名企业代表处聚集地,北京南部物流基地和知名的重要旅游地区。 (8) 石景山区与门头沟新城共同构成城市西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是城市综合服务中心之一,同时也是文化娱乐中心和重要旅游地区。第四节 地下空间利用第58条 开发利用原则 (1) 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和首都特殊的战备要求,以地下轨道交通为基础,分层开发,地上与地下相互协调,形成系统化、现代化的地下空间体系。 (2) 建设完善的地下交通系统、地下生命线系统、地下人防系统、城市重点地区的地下公共设施系统。 (3) 科学利用浅层(10米以上),作为近期建设和主要城市功能布置的重点;积极拓展次浅层(1030米);统筹规划次深层和深层(30100米)。第59条 以主要交通节点为发展源,以地铁网络为骨架,以重点功能区为重点,形成与城市总体布局结构相匹配的“两轴、双线、双环、多点”的布局模式。第60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和历史文化名城。应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重点保护北京市域范围内各个历史时期珍贵的文物古迹、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旧城整体和传统风貌特色、风景名胜及其环境,继承和发扬北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1)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强化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 (2)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完善市域和旧城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体系。重点保护旧城,坚持对旧城的整体保护。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探索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法。在政府主导下妥善处理居民生活条件改善与古都风貌保护的关系。防止片面性,解决“建设性破坏”所引发的矛盾,疏解居住人口,消除安全隐患。统筹保护历史文化资源,重塑旧城优美的空间秩序。 (4)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合理调整旧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强化文化职能,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文化复兴,推动旧城的可持续发展。 (5)坚持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与创新的原则。加速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制化进程,调整和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机制与体制。第61条 旧城整体保护 明 清北京城是在辽、金、元时期北京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古代都市计划的杰作,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地区。旧城的范围为明清时期北京护城河及其遗 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城市区域。应进一步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制定旧城保护规划,加强旧城城市设计,重点保护旧城的传统空间格局与风貌。 (1)保护从永定门至钟鼓楼7.8公里长的明清北京城中轴线的传统风貌特色。 (2)保护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沿城墙旧址保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形成象征城墙旧址的绿化环。保护由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构成的独特城市格局。 (3)整体保护皇城。按照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开展保护和整治工作。 (4)保护旧城内的历史河湖水系。部分恢复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河湖,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5)保护旧城原有的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 (6)保护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传统的建筑形态。 (7)分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保持旧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8)保护重要景观线和街道对景。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通过城市设计提出高度、体量和建筑形态控制要求,严禁插建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9)保护旧城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保持旧城内青灰色民居烘托红墙、黄瓦的宫殿建筑群的传统色调。旧城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旧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10)保护古树名木及大树。保持和延续旧城传统特有的街道、胡同绿化和院落绿化,突出旧城以绿树衬托建筑和城市的传统特色。第62条 旧城的保护和复兴 (1)统筹考虑旧城保护、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合理确定旧城的功能和容量,疏导不适合在旧城内发展的城市职能和产业,鼓励发展适合旧城传统空间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 (2)积极疏散旧城的居住人口。综合考虑人口结构、社会网络的改善与延续问题,提升旧城的就业人口和居住人口的素质。 (3)积极探索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危房改造模式,停止大拆大建。制定科学合理的房屋质量评判和保护修缮标准,逐步改造危房,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生活质量。严格控制旧城的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逐步拆除违法建设及严重影响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保持旧城传统街道肌理和尺度前提下,制定旧城的交通政策和道路网规划,建立并完善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综合交通体系。 (5)在保护旧城整体风貌、保存真实历史遗存的前提下,制定旧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积极探索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模式。第63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 (1)进一步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划定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制定明确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继续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根据文物资源的布局和特色,分类进行保护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坚持“原址保护”的原则。 (3)从保护文物周围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出发,继续划定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加强城市考古及对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鉴定和保护工作,继续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建设,坚持先勘探发掘、后进行建设的原则。在旧城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依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5)加强挂牌保护院落的保护和修缮,继续调查并公布保护院落名单,制定和完善挂牌保护院落的保护措施。挂牌保护院落应依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实施管理。 (6)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与管理,继续做好登记、公布工作。第64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北京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北京近现代历史时期建造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鉴定、保护和合理利用。第6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保存文物古迹丰富,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性、保护传统风貌的整体性、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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