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前突击冲刺知识点精华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34841068 上传时间:2021-10-23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04.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前突击冲刺知识点精华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前突击冲刺知识点精华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前突击冲刺知识点精华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前突击冲刺知识点精华(本讲义适合考试最后10天左右使用)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第一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1.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2.证券交易的特征: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3.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历程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2)1986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3)1986年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4)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6)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7)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8)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9)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开设中小企业板块。(10)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11)重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13)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14)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4.证券交易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5.证券交易的种类按交易对象品种划分四种: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和可转换债券交易。6.证券交易的方式: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7.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8.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9.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1)证券经纪业务。(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10.证券交易所的职能(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11.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2)新闻出版业。(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4)为他人提供担保。(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12.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14.证券交易机制(1)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2)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15.证券交易机制目标:流动性、稳定性、有效性。第二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1.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普通会员(境内证券公司)特别会员(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会员资格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1)依法设立且满1年。(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会员权利(1)参加会员大会。(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会员义务(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2.证券公司应报送一系列材料,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3.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4.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5.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交所为例):(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6.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7.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8.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第一节证券交易程序概述1.证券交易程序:开户、委托、成交、结算。2.委托指令的分类根据订单的数量,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方向,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根据委托价格限制,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根据委托时效限制,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3.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4.订单匹配的原则,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第二节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1.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2.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3.证券账户的种类(1)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2)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4.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5.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6.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1)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交易参与人不得为投资者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形: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撤销当日有申报;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转托管可以撤单。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第三节委托买卖1.委托形式: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2.委托内容: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其他内容。品种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3.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交易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基金、权证100股(份)或其整数倍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买入债券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卖出债券1手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100手或其整数倍10张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1000手或其整数倍4.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5.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6.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7.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另外,根据需要,证券交易所可调整。8.债券交易报价组成: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9.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10.委托受理:验证与审单、查验资金及证券。11.委托执行(1)申报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2)申报方式:有形席位申报、无形席位申报。12.申报时间(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2)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第四节竞价与成交1.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2.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3.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4.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5.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6.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7.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2)增发上市的股票;(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8.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规定:(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9.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深圳交易所的规定:(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10.竞价结果: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11.交易费用:佣金、过户费、印花税。12.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13.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的过户费。14.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15.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16.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卖方)按1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买方)不再征收。第五节交易结算1.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2.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3.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注意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第一节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1.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大宗交易应符合的条件: (1)A股和基金,沪深相同(A股单笔不低于50万股、300万元;基金300万份、300万元); (2)B股单笔,沪市50万股,深市5万股;交易额均不低于30万(沪市是美元,深市是港币); (3)沪市的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不低于1 000万元(1万手); (4)其余债券(沪市其他债券1000手、100万元;深市债券及债券质押式回购5000张、50万元); (5)深市多支合计的,交易额均不低于500万元。如是A股,单只不少于20万股;如是基金,单只不少于100万份;如是债券,单只不少于1.5万张。2.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3.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4.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5.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6.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7.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8.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9.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10.受到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条件: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11.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12.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上市公司的条件:(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4)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5)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7)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13.中小企业板股票退市风险警示:(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14.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15.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16.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17.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18.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1)当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2)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交易所也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3)在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19.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20.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21.除权与除息计算公式除权(息)价= 22.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比如国债),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23.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两种。一种称“交易商”,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24.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25.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26.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第二节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1.对于首次上市证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格,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有样本指数类、综合指数类和分类指数类三大类。3.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4.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5.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6.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7.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3个异常交易行为)(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8.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但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9.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0.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第四章证券经纪业务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1.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赚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2.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我国是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3.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对象。4.证券经纪商的作用: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提供信息服务。5.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业务对象的广泛性;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客户资料的保密性。6.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过程:(1)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8.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变化:(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9.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10.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11.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5)寻求司法保护权。(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12.客户作为委托人,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5)确定委托手段。(6)接受交易结果。(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13.在委托买卖证券的过程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14.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3)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7)不接受全权委托。15.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1.经纪业务营运管理的一般要求:(1)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2)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3)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4)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5)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2.经纪业务主要环节包括证券账户管理、资金账户管理、证券委托买卖、清算交割等。3.营业部经办人在T+2交易日后,为具有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3交易日开通交易);在T+5交易日后,为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6交易日开通交易)。复核员复核后生效。4.申购新股资金冻结期间、开放式基金尚有基金余额、银证关联尚未撤销、未完成交收、客户资料尚未补全、账户冻结等客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销户。5.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6.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1)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也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2)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3)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5)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7)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8)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9)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10)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11)不得泄露客户资料。第三节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1.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招揽、产品及服务销售和客户服务3个方面。2.客户招揽包括目标市场选择、营销渠道选择、客户关系建立和客户促成等内容。(1)目标市场与营销渠道选择是招揽客户的前提和基础。(2)客户关系建立是客户招揽的保证。(3)客户促成是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关键环节。3.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人员推销、广告促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促销手段。4.交易通道服务是证券经纪业务服务的核心。5.客户招揽是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第一个环节。6.市场细分的依据包括地理因素、人口因素等直接细分依据,也包括投资者行为因素和心理因素等间接细分依据。7.要使市场细分成为有效和可行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可度量性。有价值。可接近性。差异性。可行性。8.根据所选择的细分市场数目和范围,可以将目标市场选择策略分为无差异市场营销策略、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和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3种方式。9.证券公司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又可以分为:地区集中策略;品种集中策略;客户集中策略。10.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比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能够更好地提升业绩。11.选择营销渠道:(1)直接营销渠道。在我国,证券经纪人具有直接营销渠道的性质。(2)间接营销渠道。12.建立客户关系:(1)寻找潜在客户。(2)客户沟通。(3)了解客户及客户分析。13.根据客户与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关系来划分,客户可分为3种主要类型:直接关系型、间接关系型和陌生关系型。对应的,营销人员常用的寻找潜在客户的方法有缘故法、介绍法和陌生拜访法。14.陌生拜访法(陌生关系型)。是营销人员在开发客户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方法。15.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结合客户的资产状况,可将客户类型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16.客户促成是客户招揽的最后一个环节。17.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比照一般产品的层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服务也可以分为核心服务、有形服务和附加服务3个主要层次。18.理财顾问服务具有顾问性、专业性、综合性和长期性的特点。19.从营销包括的主要环节来分,营销人员的客户服务可以分为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和售后服务。20.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第四节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1.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2.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4.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5.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6.按风险起因不同,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合规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等。7.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8.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第五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第一节股票网上发行1.股票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2.网上发行具有以下优点:经济性;高效性。3.网上发行的类型: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4.网上竞价发行的优点:经济性、高效性、市场性、连续性。5.网上竞价发行的缺点: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6.新股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网上定价发行网上竞价发行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事先确定价格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抽签决定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7.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8.股票上网发行申购单位及上限:上交所:1000股9999.9万股但不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1(1000股的整数倍)深交所:500股999 999 500股(500股的整数倍)9.股票上网发行操作流程:(1)投资者申购(T+0日)。(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4)申购资金解冻(T+3日)。(5)结算与登记。10.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1)发行公告的刊登。(2)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4)网下股份登记。第二节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1.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2.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1)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4)公告刊登日(T日)。(5)权益登记日(T+3日)。(6)除息日(T+4日)。(7)发放日(T+8日)。3.在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4.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1)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2)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3)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价格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4)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5)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入承销商的买方席位。(6)在配股权证缴款期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7)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5.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6.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7.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第三节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1.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2.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3.申购、赎回时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4.在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5.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6.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7.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8.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9.“外扣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11.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12.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13.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所ETF的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14.ETF买卖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15.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申购、赎回ETF的基金份额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2)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3)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4)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16.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17.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18.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1)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2)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19.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20.在权证交易中,禁止的事项有: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人直接操纵权证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21.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22.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23.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24.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25.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26.可转债的转股申报,不得撤单。27.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28.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29.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第四节代办股份转让1.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2.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6)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