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之岛场地租赁合同(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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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西南宁梦之岛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西南宁梦之岛江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宁市五一东路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经营事宜,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租赁场地位置、面积及使用范围1.1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位置位于 南宁 市 江南 区五一东 路(街)梦之岛百货江南 店 负一层_层 指定位置(“商铺”),建筑面积290.00平方米(前述建筑面积为本合同所述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依据和为本合同所述租金的计算依据)。1.2 乙方租赁上述场地经营项目为 美容美体SPA ,签定合同时乙方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及相关的资信材料。乙方如需改变上述场地的用途或经营的项目,必须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或签定补充协议,否则本合同自动解除。第二条 期限、租金、履约保证金、管理费2.1 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为 伍 年零二个月,自_2013_年_2_月_1 日至 2018 年_3 月_31 日。乙方应在 2013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所有装修并正式对外开业。2.2 商铺免租装修期为 二个月 ,即从 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日,免租期不计算租金,但免租期间仍应支付水、电等能源费及物业管理费、空调费。2.3乙方在前述租期内租赁商铺的租金为:2.3.1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3月 31 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小写) ¥75.86 元,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小写) ¥21999.40 元(大写)贰万壹仟玖佰玖拾玖元肆角。 2.3.3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3月 31 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小写) ¥81.93 元,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小写) ¥23,759.70 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伍拾玖元柒角。 2.3.1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3月 31 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小写) ¥88.48 元,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小写) ¥25,659.20 元(大写)贰万伍仟陆佰伍拾玖元贰角 。 2.3.1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3月 31 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小写) ¥95.56 元,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小写) ¥27,712.40 元(大写)贰万柒仟柒佰壹拾贰元肆角。2.4 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 ¥5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保障甲方不受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其他费用、商品质量问题、及损坏大厦设施或因违约引起经济纠纷的影响。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时,甲方在合同终止三个月后由甲方无息全数退还乙方,但如乙方因其未履行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对甲方负有债务时,甲方可从中扣除乙方的实际欠款金额,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补缴被扣除款项,以维持履约保证金的完整,否则甲方有权即时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不退回余下保证金。2.5租金及费用的收取方式:租金按季度支付,先交费后使用。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第一个季度的租金,之后的租金须在每个月 20 日前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下一个月的租金,否则,每拖欠一天,则按应缴款项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户 名:广西南宁梦之岛江南百货有限公司开户行:中行邕州支行帐 号:6132 5748 74452.6 其他费用:2.6.1乙方从2013 年 2 月1日起开始计付物业管理费,乙方于每季度支付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的物业管理费,缴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10.00 元,月物业管理费合计为人民币(小写) ¥2900.00 元,(大写)贰仟玖佰元整。在租赁期内,如物业服务成本上升,出租人可通过向承租人发送书面通知的方式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调整管理费,但应提交有关文件以充分证明该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6.2租赁期内(包括乙方的免租装修期和免租经营期),乙方应承担水、电费。水、电费计付标准:用水单价/用电单价按供水部门/供电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按照乙方安装的独立水电表计量标准收取,同时另行承担独立电表计量数额10%的水、电损耗费用。2.6.3甲方不提供中央空调给乙方使用,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另行安装空调,由此增加的设备和运行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2.7 乙方发生的其他未列明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2.8 以上费用除由甲方先行扣除的以外,乙方需在接到甲方缴费通知起7日内付清,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三条 甲方责任3.1 交付场地:甲方应按时交付场地给乙方,如逾期,则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3.1.1 配合或遵守政府行为而导致的延误。3.1.2 甲方场所的设备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即时解决。3.2 提供用水、公共照明、消防系统等设备,以及保养维修场地设施或设备的服务。3.3 提供统一管理服务,包括公用地方的清洁、保安、消防等。3.4 协调租户间关系,协助解决租户间纠纷,保持和谐舒适的购物环境。3.5 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的须由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复印件。第四条 乙方责任4.1 装修:若乙方欲对其承租场地进行装修,须事先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装修要求参照广西南宁梦之岛施工管理规定执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的装修,甲方有权通知乙方限期拆除或修改,如乙方拒不执行的,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拆除或修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终止合同。乙方经甲方许可在所租赁场地内添附的建筑物,租赁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如甲方不需要该添附物的,可要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三日内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4.2人员管理乙方人员须上报至甲方备案。乙方人员须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或出现严重违规的人员,因乙方人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4.3 经营管理4.3.1如果乙方无故停业七天以上,甲方有权以损害整体形象为由终止合同,收回乙方承租场地,乙方的履行保证金不再返还。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要求乙方暂停营业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内乙方免交有关费用。4.3.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甲方建筑物内外安装广告牌及名称、标志,散发宣传单。4.3.3 乙方不得占用或阻碍大厦公共地方如楼梯、通道等,不得在大厦内制造噪声、播放音乐、摄影等滋扰。4.4 卫生、治安、消防乙方应遵守甲方对出租场地的卫生、治安、防火工作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若因乙方违规、管理不善引起火灾等事故致使甲方或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累计达3次,或违规不足3次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已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两者一起抵作违约金不再返还。4.5 保险乙方应对其经营商品及相关设施进行财产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应尽力维持统一管理,但并不负担乙方因盗窃、意外原因或第三者所引的乙方的损失或损害。4.6 经营证照、税费及其它费用乙方应办理为经营所需的有关证照,如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租赁许可证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自行负担经营所涉及的税费及有关其它费用。第五条 公共地方与出租地的更改5.1 本合同所指公共地方是指乙方承租场地以外所有租户及顾客公共使用的地方。5.2 就甲方自身需要,甲方有权对公共地方进行装修、摆设、间隔、色彩、灯光、增减铺面及其它方面的更改。5.3 出于整体经营需要,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位置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场地位置的朝向、楼层的上下、场地面积的大小等,乙方应予以无条件服从。甲方将根据具体调整的情况对于乙方的租金进行相应的调整。第六条 使用、转租6.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场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承租场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为他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已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抵作为违约金不再返还。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承租的场地转租、分租或转借予第三者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已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抵作为违约金不再返还。第七条 及时退交承租场地7.1 乙方在向甲方交付场地前,应向甲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罚款等。7.2 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应将承租场地及甲方原有的固定装置和设备全部完好交还甲方(自然损耗除外),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在离店时因不当搬离造成甲方地面、墙体等损坏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如乙方逾期撤出的,视为乙方违约,履约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再返还,并赔偿甲方因拖延而受到的一切损失。7.3 若因其他事由造成离店情形发生的,乙方未于离店10日内撤离物品,甲方有权采取合理方式对乙方留置在场内的物品予以处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续租、违约、中止与解除8.1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 租赁期满若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甲方同意乙方的续租要求,双方应重新签定合同,另行确定租金及租赁期限。8.3 甲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扰、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的禁止等事件而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甲方应在这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通知乙方,并不对因不能履约或延误履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8.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4.1如乙方逾期15日不支付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或其它服务费中的任何一项费用,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8.4.2 乙方使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4.3 乙方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污染和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经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书面通知后仍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5 任何一方被第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破产程序以及其它类似程序并且不能够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逾两个月时,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8.6 甲方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按应支付违约金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9.1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法院的判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9.2 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件外,本合同应继续执行。第十条 通知甲、乙双方按照如下列地址发送通知或其他文件:甲 方:广西南宁梦之岛江南百货有限公司 乙 方:联系电话:0771-5582291联系电话:传 真:0771-5582291传 真:联系地址: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1号水晶城A座807邮 编:530022邮 编:任何一方若指定用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文件以传真发出的,发出日期视为收悉日;以专人手递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邮寄方式发出的,寄出后七日视为收悉日。无论乙方指定地址是否为商铺,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将任何通知、文件送至商铺后也视为送达。通知、文件送达后,乙方商铺人员应当立即签收并给予书面回执,如果乙方商铺人员拒绝签收,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在乙方商铺或者其附近的公告栏上粘贴通知等文件的方式公告,视为送达,相应的照片或录像即可作为送达回执。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壹式叁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后生效。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广西南宁梦之岛江南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1号水晶城 联系地址:A座807 联系电话:0771-5582291 联系电话: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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